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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民身份的理论化及其内涵界定与表达

时间:2022-01-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公民身份是一个以国家为中心的概念,而共和主义的传统正是以国家为中心,因此,环境公民身份与共和主义的传统相吻合。他将市民共和主义传统思想中所提倡的美德赋予环境公民身份理论中。尽管环境公民身份已经成为环境政策中的重要
环境公民身份的理论化及其内涵界定与表达_环境义务规范论

第二节 环境公民身份的理论化及其内涵界定与表达

一、环境公民身份的理论化

环境公民身份理论最早呈现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西方国家环境社会学的讨论中,近二十年来逐渐在欧美环境政治学、环境法学界兴起并成为重要的研究领域。这个研究领域顾名思义是结合环境与公民身份而成。相较于过去的公民身份观念,环境公民身份理论开始提出时就侧重于与改善环境质量相关联的公民政治权利和责任,其提出的直接动因是如何克服在实现生态可持续目标上公民个体行为与态度之间的不一致性,从而有助于创建一种真正可持续的社会。[19]

目前对于环境公民身份理论的讨论多半从英国著名学者安德鲁·多布森(Andrew Dobson)的研究开始。严格意义上讲,安德鲁·多布森主张的是一种有利于生态可持续性的环境公民身份,他将其定义为生态公民身份,他在环境公民身份概念基础上做了环境公民身份和生态公民身份之间的含义辨析。他认为,环境公民身份指的是一种基于自由主义理论视角下公民个体对于环境所拥有的权利,公民身份涉及的仅仅是公共领域的活动,自由主义的善比如追求合理性和愿意接受更有说服力的论点,公民身份适用范围与民族国家密切相关等。相比之下,他本人主张的生态公民身份则强调公民权的非契约型或不对等的环境责任,现实环境责任的来源而不是性质决定公民个体的善行,认为不论是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的活动,都可以对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20]因为许多私领域的行动,例如我们如何保持房间冷暖以及购买什么物品置放于房间里的消费决定可以产生重要的公共环境影响。[21]生态公民身份主要体现为不同公民个体因生态踪迹不同所导致的公民个体的环境责任和义务,确保自己的生态踪迹不会减少或阻碍其他个体包括后代个体从事有意义生活的机会。生态公民身份不单纯是要使公民享受对环境的权利,更多是要使公民懂得如何抑制自己的生理性欲求以保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它所需要的公民个体的首要善是环境正义,而非同情与关爱类的道德情感。或者可以说,生态公民身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对公民个体超越道德品行的环境正义诉求。就此而言,这种注重生态可持续性的环境公民身份强调的不仅是公民个体的自由主义环境法权,而是更为强调环境正义对公民主体意识的引导和升华,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公共与私人领域之间的传统区分,明显地体现了环境公民身份理论的生态主义向度。

相较于安德鲁·多布森以生态主义来构筑环境公民身份理论,约翰·巴里(John Barry)更为强调环境公民身份以市民共和主义的传统思想为基础,主张积极的和参与式的可持续性公民身份。[22]约翰·巴里认为环境公民身份是以环境议题为核心,但它超越了单纯的环境活动,环境公民身份不只是致力于应对环境污染和资源影响,还探究环境问题产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帮助公民认识环境问题产生的宏观结构性根源,并承担某些改变经济与政治结构的义务,如鼓励公民个体减少消费、积极参加环境团体或者从事非暴力的环境抗议行动,以变革政治经济权利结构的不平等。他认为环境公民身份的实践就是由国家强制性要求公民从事可持续性活动的义务服务,国家在其中扮演着一个强有力的推动者角色,让那些本是自愿性的工作成为义务性的。环境公民身份是一个以国家为中心的概念,而共和主义的传统正是以国家为中心,因此,环境公民身份与共和主义的传统相吻合。他认为让环境志愿性活动变成义务性活动,将会使得那些为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实践活动取得更积极的效果和收获,从而更有可能实现可持续性。他不认为公民身份需要压抑私人利益而独尊公共利益,他反对那种认为私人领域低于政治公共领域的观点,认为私人领域如公民个体的消费可以具有生态美德,并可成为绿色公民身份实践场所。同时,他认为绿色国家是由聚集在市民社会中促使国家变革的绿色公民创造的,在实现和维持生态可持续性之类的集体利益和目标时,环境公民身份要求公民积极参与各种决策程序和制度设计,开展批判性集体政治活动,否则,就不可能出现绿色国家。

詹姆斯·康奈利(James Connelly)更试着探讨环境公民身份的美德。他将市民共和主义传统思想中所提倡的美德赋予环境公民身份理论中。[23]他认为美德和财政经济激励一样,对于达致可持续性社会具有基础性意义。康奈利主张的美德不仅仅是为了人类社会的进步繁荣,更重要的是要实现生态可持续性目的。他认为环境公民身份不需要重新建立新的美德,只需要发挥运用好既有存在并旨在追求共同善的传统美德,公民需要将永续性作为一个动态目标贯穿于思维意识当中。生态的美德具有内在动机的生态思维并使公民践行具体行动。他更加强调通过法律体系的建构使生态美德得以实现,他认为仅仅按照规则生活不一定都能体现生态美德,但是没有规则肯定没有生态美德。生态美德本身无法被直接展现为法律规则,但是国家可以通过实施颁布一些法律规则和引导政策来间接地推进生态美德的实现。因此,康奈利认为,环境公民身份尽管可以通过公民自我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但更重要的还在于环境公民身份的实现需要一个积极主动的国家。

尽管这些学者都试图建构环境公民身份理论,但是侧重的层面不同,指涉的范围也有差距。简单比较而言,安德鲁·多布森偏向于公民身份纵向的问题,即在于生态如何强化公民主体与意识,或是符合生态主义伦理,进而形成深化公民身份的意义;约翰·巴里较为侧重环境在公民身份中的拓展问题,认为环境公民身份是以环境议题为核心,但它超越了单纯的环境活动,不仅仅是关心环境领域,其涵盖的范围也能延伸到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领域;而詹姆斯·康奈利讨论的是环境公民身份的内涵发展问题,即在环境公民身份下应该体现的生态美德,并强调国家应当积极制定规则使公民生态美德得以实践。学者们不同的见解比较如下表。

环境公民身份理论化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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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公民身份的内涵界定与表达

承上,环境公民身份确立了公民身份中环境已经不可或缺的方面,环境公民身份理论一方面强调公民身份与环境议题的结合,一方面注重思考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关系,导引有利于公民参与机制的政治过程并追求公民共和主义所崇尚的公民美德。尽管环境公民身份已经成为环境政策中的重要议题,环境也在公民身份概念的建构中成为不可被忽略的一部分,但环境公民身份的内涵、思维或者政策举措,如何界定和实践,尚有较多考量的空间,关于环境公民身份的表述,也有持续地丰富其蕴义的价值。以下笔者将分别从权利与义务、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个体生活与国家治理等方面,详尽地解构环境公民身份的内涵意蕴。

(一)权利与义务的二元对立超越

环境公民身份最初是被看作环境赋权,其存在的前提是公民应有的环境权利。权利在任何成熟的公民社会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样地,环境权利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成功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公民环境权利的重要性在于,它承认公民个人的能动性,承认公民个人享有健康而舒适环境的正义价值。环境权利对于环境资源冲突的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告诉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存环境都应该得到最高的尊敬,而不能把它看作是实现另一个人目标的工具。

公民环境权利的提出同样引发了这样一个有趣的问题,如果人们可以从政策法规上表述对环境权利的想法,那么在肯定分享环境资源权利的同时,是否存在与其对应的或相称的环境义务呢?回答是肯定的。一般说来,法学家主张权利一定会派生出义务,反之亦然。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关公民权利的大多争论都受到个人自由主义思想传统的摆布,这种自由主义思想热衷于个人主义理论,把权利作为是公民身份的核心,把公民身份看作是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而把义务排除在外,因此,它集中在自由上,侧重于公民的地位。基于这一思路,笔者认为,如果法律仅仅强调公民权利却不考虑应尽义务的话,那么所产生的权利将是虚假的。的确,我们可以想象一个社会即使没有对权利加以正式的表达仍然可以正常运转,但是很难想象一个成员之间不存在相互责任的人类共同体仍然能够维持稳定。[24]赛尔本认为,平等的权利如果没有把贡献和德性纳入考虑的范围,那就将是一种虚假的平等,不能为整体公共秩序带来福祉。[25]

环境公民身份是应20世纪中后期许多重大环境问题而出现的,意指每个人都有免于受环境干扰和毒害的权利。例如,每个人都有免于废气废水毒害或者邻里噪音干扰的权利。显然,与此前众多公民身份权利相比,面对社会历史的沧桑巨变,面对环境时代的各种窘境,环境公民身份是晚期现代性社会特征的写照。环境公民身份因环境赋权而起,但环境公民身份自始并没有延续18世纪以来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支配性解释范式,它更加重视公民的生活质量,在主张公民权利的同时,也更加强调公民的责任。环境公民身份所保有的是一种积极而非消极的地位。

在笔者看来,环境公民身份是一种适应环境时代复杂问题的社会性理念,它既承认公民个体的环境权利和尊严,同时又强调公民个体行动的社会背景,它是表明安东尼·吉登斯所说的“结构二重性”的最佳例证。[26]在吉登斯看来,个体和共同体不能被看作是彼此对立甚至是相互对抗的两极,相反,它们是彼此依赖的两个方面。通过行使权利和义务,个体再生产出了公民身份存在所必需的条件。在实践中,环境公民身份恰是重申了公民身份域境变化后面潜含的利益,反映了环境时代公民与共同体对于环境秩序的渴望和独特的权利义务关系组合。这一点,在国际环境约定或者文件中能够得到明显的反应。[27]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相关权利早期多半在国际环境组织中认可,但随着环境公民身份概念的提出,强调在国家层次的个人环境利益问题上,确认国际法上环境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使其在国家层次上得以落实。同时,涵盖的范围也超出了环境的层面,如约翰·巴里所言,环境公民身份是以环境议题为核心,但它超越了单纯的环境活动,与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等议题都有密切关系。这也显示出,环境公民身份中权利义务关系的组合对社会发展所表现出的回应性。承上,尽管环境公民身份自其出现之时在主张公民环境权利的同时有强调公民责任的共和主义倾向,但是从环境公民身份理论化和实践的研究来看,环境公民身份主要涉及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角度来体现公民身份在环境时代的理论预设,不管是安德鲁·多布森还是詹姆斯·康奈利,尽管他们的侧重点论述不同,但是环境公民身份使公民身份重焕生机的方法在于将权利和义务重新结合在一起,正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不是要使一方的取得以另一方作为代价。环境公民身份具备权利和义务双重属性并非仅仅具有道德意义或宣示作用,而是体现出这种承认规范内部的相互承认结构,是个体对一个特定共同体环境公益的承认,由于此种承认,该共同体在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上取得了存续的可能,同时个体也在这个规范的形成中获得共同体的承认。

进言之,在笔者看来,环境公民身份是一种若似基思·福克斯所说的整体公民身份观。基思·福克斯认为我们应从历史的角度对公民身份作更加全面的检视,必须以一种整体的方式看待公民身份,而不仅仅把它看作是个人自主性的表现,必须认识到个体性根植于共同体中。这种公民身份观认为权利和责任本质上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概念,而是相辅相成的概念。[28]环境权利之所以宝贵,在于它是一种按照正义原则进行环境资源分配的方式,同时承认所有共同体成员都拥有平等的共享地位。环境公民身份之所以得到建构,正是因为具有各种积极反抗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资源滥用现象的运动,以前被排斥在权利范围之外的事物才获得了权利,公民维护环境秩序和共同体正义的责任也才有可能得到落实。为此,笔者力图表明的是,环境公民身份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赖性质,而不是注重一方的比重而冲淡另一方的份量。它从公民身份领域的演变中吸收灵感并消解权利与责任之间那种虚幻的对立,力图将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深嵌到环境时代公民社会的生活结构当中。

(二)个体之域与公共领域的相容性连结

近代社会的历史性特征主要体现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一般而言,公民生活的公共和私人领域所指的范畴和作用具有不同性质,彼此之间甚至是对立的。按照哈贝马斯的考查,近代苏格兰哲学家便将与公共权力相对的市民社会视为私人领域。[29]传统上,将公共领域划归于国家体制所管理的范畴,而私人领域则为与此相对的范畴。当人类进入近代社会的时候,自发秩序逐渐地被一种创制秩序所取代,公共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创制秩序的供给领域,它所提供的这种创制秩序是契约精神的体现。私人领域存在着对契约的渴求,而公共领域则使契约成为现实,契约的普遍化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同步成熟的标志。[30]

吉登斯曾指出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区分,也可以应用到公共与私人领域的区别上。[31]这种类比的有效在于,以自由民主体制精神追求被压迫阶级之解放的政治运作逻辑,也适用于阐述个体规划及改变其生活选择的运作过程。[32]当社会发展至环境时代,这种生活解放的动能来自于多元利益碰撞下,经由环境资源的使用创造出多元选择的可能。市民政治生活的崛起,形成个体私人生活领域的变化,个体的私人生活不必然跟随传统社会的各种规范、常规和习俗而行,而可以创造不同的样貌。较之终极关切的形上性质,个体之域的存在形态更多地与日常生活世界相关,如餐饮习惯、服装配饰、休闲旅游与出行方式。作为生命生产与再生产借以实现的形式,在环境时代,日常生活中对于环境资源的使用样貌构成了个体存在的重要方面,包括低碳生活、绿色消费、素食主义等,也是一种在宏观社会中寻求自我认同和自我成就的策略。绿色消费便是从日常生活中各种习以为常的观念、习惯和价值入手,如优先购买绿色产品、拒绝使用一次性用品、回收废电池、出行乘坐公交车辆等,皆可见到公民身份在生活政治上的投注。

就其得以出现的现实性而言,环境公民身份的存在更多表现了在环境时代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互之间连结的现象。例如,个体的生活方式也同时影响环境保护的品质和资源使用的效率,又或公民个体使用燃汽(柴)油或者一次性消费品,成为国家税收因应环境资源保护征收的重要项目等。公共领域涉入原属于私人领域的事务,呈现出环境时代公民个体生活受到公共管制冲击的可能性提高,以及公民身份所涉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适应时代脉络的内在相关性,表现出个体之域与公共领域并非截然隔绝。当然,个体领域受到公共领域的介入和干涉之后,个体领域对于公共领域的干预和侵犯仍然有所抗拒,而这样的抵抗也可以以法规或制度的转换形式行之。例如,烟花鞭炮由禁放到开禁,在经历了一次传统生活民俗和现代环保生活理念的对抗之时,也经历了一次环境时代个体之域对公共领域的抗拒。[33]再比如,一些城市为利用土地资源所进行的强制农转非政策,也同样遭受了来自公民私领域的对抗,从出台时的喧嚣运作大都归于退让公民权益的平静。其实,回顾烟花禁与弛的历史,分析土地资源换社保兴与废的过程,我们能明显看到,个体私域与公共领域之间有复杂的博弈,个体试图突破现代公共生活对自我生活的控制,持续地作用着。这个演变的过程,也可以发现传统社会所依赖的道德戒律的影响力量逐渐缩小,转由法规体制的力量来定义公民生活的正常、特殊、突发的各种事务,公共领域通过法制结构对个体领域进行着塑造。如从社会生活的发展角度观看及对待日常垃圾处理的实践而言,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借由相关机构的设置来将垃圾处理这一原本属于公民私人领域之内的事务,转移至公共领域范畴来加以控制,立法规定公民应当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其直接的影响是原本划归在私人领域的议题具有了公共属性。再比如,我国水法规定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该规范的设定旨在达成公民及其家庭节约使用水资源的目的,使公民的节约美德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得以唤发出来,并逐步转变为自愿的个体生活习性。公共领域之法规体制对个体私域的这种渗透与干涉,罗尔斯在表示认同之余还认为“基本结构的各种制度具有深刻而长远的社会效果,并在一些方面塑造着公民的品格和目的,亦即塑造着他们所是的和渴望成为的那种个人”[34]。这种以制度和法规涉及个体私域的方式,体现的是环境时代公共领域与个体私域的关联互动,体现的是生态文明对公民个体生活方式的观照,而非专制形态中公共领域对个体私域的粗暴干预,环境公民身份正是在更深的层面上展示了以上关联。无论是从个体政治生活的崛起,或者个体对公共领域侵扰的反抗而言,可以看到环境时代社会脉络中的个体生活规划,超越了对福利享受、财产权利、市场交换等私领域关注的视界,增加了其公共政治属性。具有生态维度的公民身份观为应对环境的担忧而重新思考个体私域与公共领域的关系,要求我们在一种非传统的背景下,除了适时地回避和抵抗公共领域的侵扰之外,更加重视公共领域规范对个体生活的影响和干预,这种非传统的背景包括家庭、超级市场(我们作为消费者作出选择的地方)以及工作或游乐场所等。换句话说,生活垃圾分类、资源节约使用、负责任地消费等个人行为受到规范和制度的约束,凸显了环境时代公民身份对于公共领域适度渗透与干涉个体生活的认同态度,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危害不减的背景下,公共领域与个体私域必须建立在共识整体而不是压制和排斥关系的基础上,这种统合关系致力扩展私人生活中环境公共利益之履行,并尊重公共生活中个人选择权益对制度法规等体制涉入的某种反抗,从而使公民个人生活和公共的环境治理获得安全的保障。

(三)民主参与与国家治理的良善性互动

现代科层制政府治理模式的显要特性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联系经由代议制来达成,代议制通过普通公民行使权利选出公民代表来实现所有公民的利益。在政治运行实践中,政府作为公众的代理人受公民的委托来拟定公共政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换言之,一般情况下,现代科层制政府在公共事务的管理当中,依其自身高度组织化的体系就能够从社会公众那里汲取足够多的社会信息和资源,公民的服从而非参与构成政府治理必不可少的因素。[35]但在环境时代下,自然界、技术进步以及制度所造成的环境风险问题交织在一起,且这些环境风险发生的时空界限、严重程度和后果的多样性已经超出工业社会中对传统风险的可控制性、可预测性的认识和由此建立的风险预测和处理系统的应对能力,[36]这改变着人们对资源进行分配的观念和格局,对国家的治理能力构成挑战,并促使新的治理结构和模式的形成。

环境时代公民身份的另一个重要特性,就是发展公民个体在公共生活的参与及实践。只有广泛的民主参与形式才能使公民能够争取到一个矢志于公众福祉与环境福祉的社会。[37]事实上,公民参与的蓬勃兴起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全球环境危机下国家与社会界限模糊、交叉互渗以及权利和权力良性互动、平衡合作的产物和结果。当阿伦特将公共参与所展现的言行视为公民美德时,她也将公民投入公共生活所需的意愿和勇气认定为公民政治美德的表现。[38]亨廷顿也强调,政治现代化包括权威的理性化、结构的分化以及政治参与的扩大。[39]进入环境时代,公民参与既是一种需要,也是一种利益。传统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评估通常更关注效率,却易于忽视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环境时代堪称公民环境权利与责任意识觉醒的时期,使得我们在探讨决策、平等与民主的追求时,不再只停留于国家机器或政府结构的层次,而是更细腻地关切社会公众的反应和公民日常生活的层次,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的切身利益并期望参与关系环境的政策制定和治理成为公民身份的现实需求。

公民参与不但改变着不同层次的政府决策,还直接推动着国家的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并在某种程度上自发地创造出有利于环境善治的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其实就是公民参与同国家治理之间在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切身利益领域的博弈。在环境公共利益如动物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上,公民或公民组织的参与能够制约地方政府或特殊部门的利益,使公共政策制定更有利于社会公平,推动国家治理及时回应和符合民主的诉求,有利于实现官民共治的良善治理局面。这种局面最重要的是与民共管而不是统治,当中需要公私营机构的合作。[40]典型的事例如发生的南京梧桐激起的民间保树运动。2011年3月9日南京市太平北路四十多棵梧桐树被放倒在地,准备迁移,为地铁3号线大行宫站让道。此举引发南京市民和国内网民的强烈不满。许多南京市民走上街头,参与“拯救南京梧桐树 筑起绿色长城”活动,一些市民给行道树系上绿丝带,更多市民以微博方式传播照片和消息,发起保护南京梧桐的活动。面对社会公众的巨大反应,2011年3月18日南京市全面叫停地铁3号线的移树工作。同时,南京多个政府部门欲联合草拟有关文本提交南京市人大审议,如此一来,以“城市护绿”为主题的首个地方性法规或许将率先在南京实施。

同样,在涉及公民参与者切身利益的议题上,公民参与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博弈惯常性地出现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并也已经出现在我国大中城市的中层政治中。例如,2007年初,北京市海淀区政府拟在六里屯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因为担心焚烧产生的二噁英会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活质量,遭到周边居民们的一致反对。居民们组织起来,捐款集资,聘请律师经行政程序与政府谈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没有强行施工,而是打开沟通交流大门,全面公开论证过程,扩大征求公众意见范围。最后,考虑到六里屯垃圾焚烧厂规划的地址距离京密引水渠一千米,垃圾焚烧可能存在环境风险,政府最终作出了弃建的决定。在该事件中,官民谈判持续四年,依法、理智、建设性的公众参与,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和积极回应,并促使政府根据民意调整了自己的决策。该案例说明,在我国一些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成为公共政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因素。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公民参与是体现环境公民身份的主要指标,从民主的公众参与意蕴来看,环境公民身份可以界定为公民权利和责任在环境公共治理与决策中的体现与扩展。人类生活所依赖的生态系统的持续完整性是一种典型的可普遍化的利益[41],我们可以说,公民对公共事务的了解、讨论与参与,不单是为了个人利益着想,也是公民对这种可普遍化利益和其所赖以生存的国家的责任。尽管大规模的公众参与并不必然导致理想的政治状态,但是通过公民参与,有违环境保护的意见可以被修正,假定的前提可以被改变,公共利益也可以被重新发现。它所形成的秩序也必然带有对话协商、回应反思和规制的自主性导向,使得“秩序是由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得的”[42]。进入环境时代以来的经验表明,公民参与并不会消解政治职责,而是将其摆在公民面前,由他们来调控那些可能通过特权而施加的风险。环境时代公民身份要求社会公众关注环境公共事务,参与到政策制定和国家治理中来,在公共领域进行交往和论辩,抑制特殊利益集团对政策制定和国家治理可能造成的垄断和影响,均衡其政治作用,制定出合乎民意的公共政策,开创出审慎思辨并符合生态文明的官民共治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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