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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应急管理的必要性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政府和企业在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方面仍存在的一定的问题。除安监系统进行高危行业重大危险源普查外,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企业的风险排查尚未展开,如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但当前,我国企业无论作为协助方,在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方面,还是作为危机源头,在应对突发性危机事件方面,其作用的发挥都存在值得完善的地方。
企业参与应急管理的必要性_面向公共危机与突发事件的政府应急管理

(一)理论依据

1.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 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1953年,美国学者鲍文首次给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定义。鲍文认为,商人社会责任是指“商人根据社会目标和价值观念进行决策和制定生产经营规则的义务”。虽然它定义的是商人社会责任,但在卡罗尔看来他理所当然应该是“企业社会责任之父”。1979年,著名经济学者卡罗尔(Carroll)提出了集大成式的经典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特定时代社会希望企业在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四个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此概念得到了广泛认可。经济责任要求企业为顾客提供有价值的商品和服务,并为所有者或股东获得赢利。法律责任要求企业在法律和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伦理责任要求企业除了满足法律的最低要求之外,还要满足社会伦理对企业的期望。自由决定的责任是除了经济、法律、伦理责任之外,由企业自由判断和选择的为社会做出贡献的责任(致力于慈善事业等),也可称为慈善责任。从当今世界企业的发展形势来看,不管企业是被迫还是主动,慈善责任和伦理责任也需要企业普遍践行。

2.企业公民的概念

“企业公民”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用来形容社会和公民的关系。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企业公民”的概念在企业界越来越流行,使得学术界也开始关注这方面的研究。“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经营实践、运作和策略相整合的行为方式。它强调了企业是属于社会的,意味着企业不能只满足于作为一个“经济人”,还要做一个有责任感和道德感的“社会人”。企业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是企业利益的源泉,企业在享受社会赋予的条件和机遇时,也应该以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回报社会。“企业公民”说认为社会赋予企业生存的权利,是让企业受托承担管理社会资源的责任,那么企业就必然要为社会的更加美好而行使这项权利,承担社会责任,合理地利用这些资源。企业在谋求自身发展、力求所有者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必须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谋求社会系统的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3.利害相关者理论

虽然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很早就有人提出,但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学术研究才得到发展。从当今经济发展的态势来看,企业面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压力越来越大,例如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社区、媒体以及其他群体的压力。这些利益集团按照自己的需要来不断要求企业对什么行为应该负什么责任。英国经济学家查尔斯·汉迪曾经打过一个形象的比喻,他以“企业像是在一个六菱形的圈里运营”,来说明企业是在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压力下生存和发展。现在许多企业为与这些利益相关者对话而搭建平台,寻求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埃姆什夫和弗里曼在1978年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两个基本原则:其核心目标是在整个利益相关群体的系统和企业目标中心中达到最大化的全面合作;第二个目标是对利益相关者管理的最有效的战略包括成就,同时处理影响众多的利益相关者的问题。

(二)现实挑战

1.作为自然灾害波及方,企业的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

“5·12”汶川大地震过后,有学者针对四川省主要灾区的52个工业企业进行的重点调研访谈显示,灾区工业企业只有不超过6个企业有零星的针对地震的不完整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在调研的企业中,有部分中小企业防灾意识淡薄,连火灾、电力事故等这类常见易发的灾害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都未制定或极不完善,导致本次地震灾害中受损严重并且迟迟难以恢复生产。最为遗憾的是,调研对象中无论是大型还是中小型企业,几乎没有企业有防震抗震方面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在个别企业虽然设立了防震管理机构,但由于多年没有出现地震灾害,部门早已经形同虚设,在本次大地震中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1]

2.作为灾害的源头,企业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不足

当前,除自然灾害外,食品、高危行业企业是我国暴发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源头之一。

3.政府和企业在应急管理中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

尽管2006年国家重点抓了应急管理“进企业”工作,在南京召开了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暨预案编制工作现场会,对推进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但政府和企业在协调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方面仍存在的一定的问题。一方面,政府与企业应急机构和机制衔接不充分。部分县级政府和中小企业仍未建立应急常设机构,已经建立的,存在着人员少、活动开展少、应急管理能力低等问题。另一方面,政府缺乏有效掌握企业生产运营情况的信息平台。虽然部分省市通过摸底统计,逐步建立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物资统计数据库,但该监测系统仍集中于主要应急资源,不能全面涵盖所有社会资源种类,亦不能及时更新社会资源分布,而且基层政府的资源普查工作仍不容乐观。同时,企业风险排查不全面、不彻底。除安监系统进行高危行业重大危险源普查外,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涉及企业的风险排查尚未展开,如企业破产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从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还是从利害相关者的角度而言,企业都需要积极投身于政府应急管理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为作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构成主体,经济领域主体的商业企业拥有着巨大的社会资源和影响力,是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主力军。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优化配置是政府所不能及的,而且现代企业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强,社会财富越来越向企业集中,只有借助企业的力量我们才能将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同时,企业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从长远利益出发,从应急管理中寻找企业发展的契机,抓住机遇,将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和谐统一起来,做一个合格的企业公民。但当前,我国企业无论作为协助方,在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方面,还是作为危机源头,在应对突发性危机事件方面,其作用的发挥都存在值得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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