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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技术经理激励机制有关的政策法规梳理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专门针对技术经理的相应政策尚未出台,但通过梳理国家和上海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科技人才发展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我们不难发现,现有政策法规中已经包含诸多可适用于激励技术经理的措施,并且政策力度相当大。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5.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被称为“上海人才新政20条”。
与技术经理激励机制有关的政策法规梳理_上海科技人才发展研究报告.2017

尽管专门针对技术经理的相应政策尚未出台,但通过梳理国家和上海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科技人才发展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我们不难发现,现有政策法规中已经包含诸多可适用于激励技术经理的措施,并且政策力度相当大。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人才流动和职称评定等方面。

(一)收益分配激励方面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该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允许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可以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如果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则应按照以下法定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3)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此外,该法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做了限制性规定,即:此类单位在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时,应当符合上述法定标准。同时,为了协调奖励报酬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规定之间的关系,该法还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2.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2016年2月17日)

2016年2月1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明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通过技术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会议指出,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这为技术经理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中获得奖励提供了明确依据。

此外,会议还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多种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

3.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 46号)

该意见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依法规定或者与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转化团队约定,给予后者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允许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科技成果完成团队和转化团队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内部的收益分配方式和数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的奖酬规定,要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予以公开。

关于股权激励方式,该意见规定,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中,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可以超过50%,用于股权奖励的激励额可以超过近3年(不满3年的,计算已有年限)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7.5%。

4.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公布)

该意见也被称为“科创中心建设22条”。在成果转化激励方面,一方面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的所得比例提高到70%(且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另一方面积极落实国家政策,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期权激励。为了减轻科研人员在获得股权奖励时的纳税负担,该意见还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5.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2015年7月发布)

该实施意见被称为“上海人才新政20条”。在成果转化科技人员分配激励方面,一是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分配给研发团队的所得不低于70%,团队负责人可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研发团队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校、科研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二是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对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三是积极落实国家政策,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执行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6.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沪财教〔2015〕87号)

该文件着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共享”分配机制,提高单位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具体规定如下。

(1)对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再上缴国库。

(2)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当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团队进行奖励,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纳入单位收入分配管理,但不列入单位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3)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获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二)人才流动方面的政策法规

1.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2016年2月17日)

2016年2月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

2.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委市政府公布)

“科创中心建设22条”中,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3~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3.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2015年7月发布)

“人才新政20条”允许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该实施意见规定,要制定完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管理办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业,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创业孵化期内(3~5年)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对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在与离岗、兼职创业有关的股权奖励方面,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

同时,该实施意见还积极探索人才柔性双向流动机制。一方面,规定支持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鼓励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院所聘任企业、行业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或指导教师,并允许适当增加工资总额。另一方面,规定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每年引导一批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教授向企业一线有序流动,并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4.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发〔2015〕40号)

该实施意见规定了上海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管理的各项具体细则,主要有如下内容。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书面提出兼职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科技企业兼职,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并获取兼职报酬。

(2)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人员,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录用的,其兼职经历以及在企业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资历,可以作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3)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在创业孵化期(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其中,若原聘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延续至离岗创业情形消失。在创业孵化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4)在创业孵化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并可不占原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返回原单位工作时,如果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原单位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以妥善安排返岗人员,并在三年内逐步消化。

5.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

该实施意见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规定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担任职能部门处级(含)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同时,该实施意见也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以离岗创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规定了约束性条件:一是要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尊重原单位的知识产权;二是使用原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要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6.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沪财教〔2015〕87号)

该文件为了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到科技企业兼职或离岗从事技术开发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定高等院校可保留3%的编制额度,专门用于支持教师流动。

(三)职称评定和绩效考核方面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的职称评定和绩效考核做了原则性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2.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

该实施意见对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员的职称评定和绩效考核做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如下内容。

(1)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绩效列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用研究类专业技术职称的评价体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畅通创新创业科研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渠道。

(2)由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作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技术转移转化中介服务组织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审。

(3)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沪财教〔2015〕87号)

该文件着重从管理角度,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明确内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转移转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人的各自职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公开奖励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和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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