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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定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较为具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别做了规定.下面以浙江省宁波市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为例,来说明个人账户的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
地方政府规定_社会保险实验教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较为具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别做了规定.下面以浙江省宁波市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为例,来说明个人账户的管理.

(一)个人账户的管理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宁波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

(2)个人账户的计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记账利率计息一次,记账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公布.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3)个人账户的年限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4)个人账户的转移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在本省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各地对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得设置限制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的具体办法.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的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个人账户的继承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6)个人账户的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1)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

2006年7月1日,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甬劳社医保〔2006〕135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当年计入资金(以下简称“当年账户”)和历年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历年账户”)组成.当年账户是指当年度内按规定预计入或补计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历年账户是指历年累计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当年账户用于支付当年门诊(包括门诊急诊,下同)发生的医疗费;历年账户用于支付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包括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下同)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可用于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医保非处方药发生的费用.

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可以按规定使用其个人账户.在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或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等待期间,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停止使用.

参保人员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其当年账户暂停使用,历年账户可用于支付住院、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付、承担的医疗费.

(2)个人账户计入

当年账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比例计入:

①35周岁以下的,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

②35周岁(含)至45周岁的,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的3.2%;

③45周岁(含)至退休的,为本人月缴费基数的4%;

④退休(含)至70周岁的,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2%;

⑤70周岁(含)以上的,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

当年账户在年度起始日一次性预计入12个月,计入的额度按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缴费所对应的计入基数、人员类别及年龄段所确定的计入比例计算.

年度内新参保或续保人员的当年账户在缴费次月的首日一次性预计入,计入的月份数为缴费次月起计算至当年度末的实际月份数,计入额度的计算办法与前款相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为预计入时上月实际到账的缴费基数;退休人员计入基数为预计入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的个人账户计入基数为一次性缴费时确定的缴费基数.

(3)补缴人员个账计入

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补缴次月的首日按以下办法补计:

①补计的额度按补缴对应的计入基数、人员类别及年龄段所确定的计入比例和补缴的实际月份数计算.参保人员在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时,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而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资金补计的额度按补缴对应的计入基数、人员类别及45周岁(含)至退休年龄段人员的计入比例和补缴的实际月份数计算.

②补缴对应月份属于当年度的,补计入当年账户;补缴对应月份属于历年的,补计入历年账户.

(4)特殊情况个账计入

年度内参保人员因参保类型变动、跨年龄段、退休、人员类别变动、缴费基数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等原因造成个人账户当年预计入资金额度与应计入资金额度不符的,在年度末进行统算.参保人员退休后,自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当月起按退休人员对应的计入比例、计入基数计算个人账户资金.

统算时预计入额度少于应计入额度的,少计入部分予以补足.

年度内因中断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或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统算时预计入额度多于应计入额度的,多计入部分按实扣回.参保人员被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对应月份的预计入额度,在统算时按实扣回.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扣回的,在以后年度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预计入时按实扣回.

参保人员要求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后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资金已区分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的,分别计入新建立个人账户中的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转入个人账户资金未区分当年账户和历年账户的,全部计入当年账户.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往地已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在办理个人账户清算手续后办理个人账户转出手续;转往地未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在具备转移条件后再办理清算转移手续;参保人员放弃个人账户转移,要求领取个人账户清算后余额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注销其个人账户,并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个人账户清算后再次参保的,在其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前,重新建立的个人账户不再办理清算手续,可以保留或转移.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在到达规定退休年龄前,可以保留或转移,不予办理个人账户余额领取手续.

(5)个人账户清算

①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不具备办理退休和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

②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户籍的;

③死亡的.

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退休时选择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办理个人账户清算手续.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清算后,有余额的,余额部分可领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余额部分可依法继承);已透支的,应足额偿还.

个人账户资金清算后,医保经办机构应注销其个人账户,并终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已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且在一次性缴费所对应的期间内死亡的,根据一次性缴费时确定缴费基数的2%比例,退还其自死亡次月至一次性缴费期满期间月份数的资金.

参保人员已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一次性缴费所对应的期间内,不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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