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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权利论的反思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克利考特尖锐地指出,由于偏爱那些摧毁着稀有和濒危植物的、生长迅速的“有感觉的和作为生命主体的动物,动物权利论的环境伦理学不仅仅忽视了,它们实际上加剧了物种灭绝的环境问题”。
对动物权利论的反思_环境哲学环境伦

6.3 对动物权利论的反思

从人类中心论走出来,把道德关怀应用于更广阔的领域,这必然会使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把关注的视野投注在与人类最亲近的动物身上。辛格和雷根的动物权利论在环境哲学和伦理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尤其是整体主义生态学出现以来,人们对动物权利论更多的是持批评的态度。西方理论界对动物权利论的批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动物权利论的道德共同体范围过于狭小。辛格把感觉能力作为获得道德关怀的依据,把伦理学的应用范围停止于“河虾和牡蛎之间”;雷根提出了更严格的界限,以“生命主体”为依据,把道德共同体止于“精神上正常的哺乳动物”。这使得许多哲学家和更为激进的环境主义深感不满。此时的生态学的发展已为把道德关怀扩展至整个生态提供了科学基础,莱昂波特就已提出“要像一座山那样思考”。美国政治理论家约翰·罗德曼(J.Rodman)称这一以“智力、意识或感觉”为基础的动物权利论是一种陈腐的“道德价值的等级制”或“道德等级制”。他认为,仅把权利拥有者的范围扩展到那些最像我们的动物身上,“就把大自然中的大部分存在物都置于一种万劫不复的境地”。[17]辛格的理论谴责了“物种歧视主义”,而罗德曼认为辛格自己也犯了一种“感觉歧视主义”错误,要求把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展至整个生态系统。

第二,动物权利论只强调动物的个体权利,是一种个体主义而非整体主义的观点。雷根承认自己的观点是个体主义的,其伦理宗旨是保护和提高个体的利益,而不是群体、社会或其他共同体的利益。雷根称当代的生物中心主义论者的整体主义是“环境法西斯主义”。当共同体的善高于个体的善且受到威胁时,要求人们把个体的利益甚至生命牺牲给生态系统,这是他所不能接受的,他强调包括人类和动物在内的每一个个体的内在价值。而生态学的发展提示,整个生态是一个系统、一个整体,是同呼吸共命运的,因而按照整体主义观点,生态系统整体的完整、稳定要高于个体的生存和发展。“要像一座山那样思考”的大地伦理学的最高目的是“作为整体的共同体的善”。美国哲学家巴尔德·克利考特批评了动物权利论的“原子主义”,主张在判断正确与错误时,不仅要考虑个体,而且要考虑生物共同体。也就是说,整体所承载的道德价值大于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道德价值。美国环境伦理学家罗尔斯顿也提出,“对物种的义务”和“对生态系统的义务”比对生物个体的义务具有更大的伦理优先性。

第三,动物权利论从个体主义出发,反对给予物种以权利,反对捕食动物及主张动物实验有害无益。雷根从他的“生命主体”出发,认为只有个体动物才可以讨论其道德地位,才可以拥有权利,而物种不是“生命主体”,因而否认物种的权利。在他看来,保护濒危的蓝鲸并不比保护母牛在伦理上更重要,我们对不是生命主体的数百万植物和动物物种没有任何直接的伦理义务。在物种减少和灭绝成为环境危机核心问题的当代,这种个体主义的观点为许多环境主义者所无法接受。克利考特尖锐地指出,由于偏爱那些摧毁着稀有和濒危植物的、生长迅速的“有感觉的和作为生命主体的动物,动物权利论的环境伦理学不仅仅忽视了,它们实际上加剧了物种灭绝的环境问题”。[18]罗尔斯顿认为,个体是作为生态系统中的物种而生存下来的,一种具有生物学意识的、健全的伦理应当更看重物种和生态系统,而不是个体。

辛格把在动物身上做实验并吞食其肌肉视为我们社会中物种歧视主义的两种主要形式。他谴责畜牧业,把对牧群的饲养比作奴隶制,并提倡素食主义,认为食用“被残杀的非人类动物”是明显不道德的。雷根更加激进,他提出动物权利运动的三大目标:(1)完全废除把动物应用于科学研究;(2)完全取消商业性的饲养业;(3)完全禁止商业性和娱乐性的打猎和捕兽行为。他依据权利论提出的是绝对的废除主义观点。在他看来,给被饲养的动物更多的空间、更自然的环境、更多的伴侣,给实验动物更多的麻药、更干净的笼子,都是无济于事的;伤害或杀害哪怕是像实验老鼠这样低等的动物同伤害或杀害一个人,是同样不合理的。其他环境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罗尔斯顿认为动物权利论的这种个体主义观点与大自然的动物法规是格格不入的,他指出,人和其他食肉动物都是食肉链的一个环节;人生来就是杂食动物,这是生态规律决定的,人没有义务去改变自己的饮食习惯。“依据营养金字塔规律来吃一个动物,这并不意味着不尊重动物的生命;相反,它尊重了那个生态系统。”[19]关于打猎,他认为,与动物权利伦理相比,“承认适当杀生的生态伦理是一种真正更为先进、与大自然更为协调的伦理。那些为了娱乐而外出杀生的人,在道德上是不成熟的;而有时,那些一概反对在自然中所发生的、或在人与大自然接触时所发生的任何杀生的人,在生理上和道德上都是不成熟的”。[20]

辛格和雷根的动物权利论虽然遭到多方面的批评,但都无法否认他们在道德关怀范围扩展上所作出的重要贡献,这是环境伦理学从人类中心论跨出的重要的第一步。传统的哲学和伦理学都是为人的权利进行辩护的,并且是从某些人逐步扩展到一部分人,再到全体。于是哲学家们假定权利扩展的下一个范围应是与人类最接近的非人类存在物。纳什在评价动物权利论时指出:“应该承认,动物解放主义者的著作对道德平等性的论述较少,但很明显至少在某些场合,作为建构更为宽广的环境伦理学理论大厦的大师,他们是当之无愧的。”[21]

【注释】

[1]纳什:《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2]本节内容参考纳什:《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

[3]纳什:《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4]参见纳什:《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5]王正平:《动物权利论》,见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8页。

[6]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7页。

[7]辛格:《所有动物都是平等的》,载《哲学译丛》1994年第5期。

[8]同上。

[9]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第17章。

[10]辛格:《所有动物都是平等的》,载《哲学译丛》1994年第5期。

[11]纳什:《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页。

[12]雷根:《关于动物权利的激进的平等主义观点》,载《哲学译丛》1999年第4期。

[13]雷根:《关于动物权利的激进的平等主义观点》,载《哲学译丛》1999年第4期。

[14]同上。

[15]Tom Regan,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3,p.243.

[16]雷根:《关于动物权利的激进的平等主义观点》,载《哲学译丛》1999年第4期。

[17]纳什:《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页。

[18]杨通进:《走向深层的环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

[19]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20]同上书,第123页。

[21]纳什:《大自然的权利》,青岛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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