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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勘察深度如何确定的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一般通过取得几个候选场址的工程地质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对拟选场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①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②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工程地质勘察阶段_工程地质学

为了给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提供详细可靠的工程地质资料,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宜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进行。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选择场址方案的要求;初步勘察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详细勘察应符合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宜进行施工勘察。

场地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1.选址勘察阶段

选址勘察工作对于大型工程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其目的在于从总体上判定拟建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能否适宜进行工程建设。一般通过取得几个候选场址的工程地质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对拟选场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选择场址阶段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

(2)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3)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

(4)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较分析。

在选址时,宜避开下列地段:

1)不良地质现象发育且对场地稳定性有直接危害或潜在威胁。

2)地基土性质严重不良。

3)对建筑抗震不利。

4)洪水或地下水对建筑场地有严重不良影响。

5)地下有未开采的有价值的矿藏或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2.初步勘察阶段

初步勘察阶段主要任务是对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此阶段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

(2)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分布、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

(4)对抗震设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场地,应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5)初步勘察,尚应调查地下水类型、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实测地下水位并初步确定其变化幅度,以及判别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作用。

(6)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

(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

(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

(4)对岩质地基,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孔的深度,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

(5)对土质地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8-1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8-2确定。

表8-1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单位:m)

注:1.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
2.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 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

表8-2 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 (单位:m)

注1.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
2.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2)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①当勘探孔的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地面标高相差较大时,应按其差值调整勘探孔的深度;

②在预计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③在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

④当预定深度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增加,部分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⑤对重型工业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适当增加勘探孔深度。

3)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应结合地貌单元、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性质布置,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的1/4~1/2。

②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4)初步勘察应进行下列水文地质工作:

调查含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的类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各层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必要时应设置长期观测孔,监测水位变化;当地下水可能侵蚀基础时,应采取水试样进行腐蚀性评价。

3.详细勘察

(1)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载荷、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基础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和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应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2)工程需要时,详细勘察应论证地基土和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方案、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的建议。

(3)详细勘察勘探孔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情况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要求,按地方标准或当地经验确定;对土质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详细勘探点间距可按表8-3确定。

表8-3 详细勘探点间距 (单位:m)

2)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和建筑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②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③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④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结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

⑤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3)详细勘察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

②对高层建筑和需做变形计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的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③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须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④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在上述规定深度内当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4)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设计要求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应少于3个。

②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③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 m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④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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