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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宁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科学技术转化为农业现实生产力的主导力量,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目前,宁夏的农业科技服务体是系由政府财政支持的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具有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功能的各类农业合作组织和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三部分构成。截至2007年年底,宁夏科技特派员总数2186个。科技特派员已成为宁夏发展设施农业的主力军。
关于加强宁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_科技创新探索之

23.关于加强宁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科学技术转化为农业现实生产力的主导力量,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进行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重要依靠力量。

建立稳定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尤其是基层(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是农业和农村科技工作的组织基础,是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客观要求。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有的农业服务机制己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如何强化农业科技服务工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步伐,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和农业科技服务队伍,已成为当前农业发展中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一、宁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基本现状

目前,宁夏的农业科技服务体是系由政府财政支持的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含基层技术服务推广机构)、具有社会化科技服务组织功能的各类农业合作组织和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三部分构成。

(一)由政府财政支持的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

截至2007年年底,全区共有区级农业科技服务推广机构11个,市级农业科技服务推广机构17个;除中卫市沙坡头区外,界定和设置的县乡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数为711个,编制7423人。其中,县级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200个,编制数4255人(其中,全额预算编制4117个、定额预算编制43个、自收自支编制95个);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511个,编制数3168人。县级机构中,种植业28个、畜牧兽医37个、草原9个、水产7个、农业机械12个、林业19个、水利77个、能源11个。种植业、渔业、农业机械三个行业,统一更名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林业、水利按区域设站,共有186个;畜牧兽医行业一乡一站,共175个。全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编人员总额10591人。

(二)具有社会化技术服务功能的农业合作组织

截至2007年年底,具有社会化科技服务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892家,涉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吸纳社(会)员13.4万户,带动农户57万户,分别占到了全区农户总数的13.8%和58.8%。按产业分:种植业和畜牧业有657个,占73.7%;渔业、农机等组织235个,占26.3%。按服务方式分:以技术、信息服务为主的327个,占36.7%;以购销服务为主的有281个,占31.5%;提供综合服务的有245个,占27.5%;提供资金和其他服务的有39个,占4.3%。按服务范围分,跨省(区)的131个,占14.7%;跨县域的115个,占12.9%;跨乡的338个,占37.9%;乡内的308个,占34.5%。按组建形式分:以农民或专业大户牵头兴办的有555个,占62.2%。以村集体牵头兴办的有121个,占13.6%;依托技术部门、龙头企业创办的分别有64个和66个,占7.2%、7.4%;其他形式组建的合作社86个,占9.6%。

(三)以市场机制为推动的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

截至2007年年底,宁夏科技特派员总数2186个。其中,自然人科技特派员1951名,法人科技特派员235个。科技特派员创业资产总额已超过10亿元。科技特派员创业的规模和领域进一步扩大,科技特派员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414个,比上年新增78个;创办企业总数188家,比上年新增60家;领办创办合作社和协会142个,比上年新增40家。

宁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基本特点:

1.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基本理顺

全区基层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的管理,是由原乡(镇)管理为主转变为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垂直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农业技术人员不能专心投入技术服务推广工作的状况得以改观,被“弱化”的农业技术服务力量开始逐渐恢复。

2.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队伍逐步得到加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基层农业科技人员竞聘上岗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各市、县积极组织开展竞聘上岗和分流安置工作。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和竞聘上岗,基层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中的部分非专业人员已被分离出来,分流安置工作仍在进行之中,相当一部分的基层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已到80%的要求。

3.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机制新显现巨大活力

科技特派员创业取得明显成效:粮食定单面积达到5.8万亩,粮品定价高于市场价格20%~40%;酿酒葡萄面积新增1.5万亩,葡萄酒产量增长18%,农民纯收入增长9%;设施蔬菜新增2万亩,引进公司8家,投入资金4000余万元,设施园艺新增2000亩,农民收入增长11%。科技特派员已成为宁夏发展设施农业的主力军。

4.社会化服务功能的农业合作组织方兴未艾

自发的、具有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功能的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迅猛,已成为服务“三农”的重要力量。

二、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宁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主体仍然是由政府财政支持的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体系,也是全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和难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颁布后(宁党发[2006]9号文件),经过2年多的努力,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已全部结束,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距离“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符合宁夏实际的运作和服务模式,实现功能完善、机制灵活、运转协调、农民信赖的新型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还相差较远。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基层农业科技服务推广机构设置不全

一是一些应设机构没有设置。如石嘴山市、平罗县和大武口区均没有独立设置的农村能源站,由于工作人员少,导使在农村建起的1.8万个沼气池,利用率仅有50%。类似的情况在中南部山区市县也较为普遍。一些市县没有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在市场流通中的肉、禽、蛋、奶、鱼等农产品缺少质量检测手段;二是一些机构的编制没有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反而在减少。如石嘴山市的水产面积已发展到10万亩,但水产技术服务中心的编制反而减少为6个。三是一些县(区)的畜牧技术推广、动物疾病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是三块牌子同一套人马,技术力量有限,技术服务的成效大打折扣。

(二)技术服务推广机构人员构成不尽合理

县级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中,真正能下去、能够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35%~70%(南部山区约35%~50%、引黄灌区市县45%~70%),其他为非专业技术人员。也就是说,在基层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中,约有40%~55%的人员只拿工资不干技术服务工作。以石嘴山市水产技术中心为例,该中心现有6个编制,在编人员分别为书记一人、主任、副主任、专职司机、会计和技术员(兼出纳)各一人,职务很全,但非技术人员仅占50%,能从事水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只有3个人。乡(镇)级农业技术人员虽然划归县农牧局管理,但他们的具体工作由乡政府安排,什么都干,农业技术服务工作很难保证。因此,整个农业技术服务推广的能力实际很弱。

(三)技术服务推广人员年龄老化现象普遍

一是区级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中缺少高层次的技术“领军”人才,使一些国家重大项目申请受到专业水平的制约。二是由于历史原由,进入基层农业科技服务推广机构的技术人员绝大部分是1982~1986年毕业、按计划分配到农业科技服务推广机构的大学毕业生,1989年后,基本没有新进人员,这部分技术人员都接近50岁或50岁以上。基层技术服务推广机构中,年龄在42~55岁之间的普遍占到70%左右,35岁以下的青年人才非常缺,一些单位10年甚至20年内只进了1~2个人,大都没有形成从高到低逐次过渡的人才梯队。三是没有继续受教育、学习培训的机会和机制,基层技术人员知识老化现象严重。

(四)技术服务推广机制僵化改革难度较大

由于现有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激励机制,基层农业科技服务推广机构中的人员几乎无法流动或更新,只有进人的制度、没有淘汰落后、辞退无能者的规章,只要进了技术服务推广机构,就是“事业单位的干部”,能不能干事都得养着、都得给发工资,能进不能出。乡(镇)政府经常抽调技术人员干其他工作,技术人员往往身兼数岗,导致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由于高级职称的聘任指数的限制,各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难,不利于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农业技术服务推广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区县各级财政还设有专项农业技术推广经费。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基层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的经费参照政府机关行政经费拨付模式,即:按编制数拨给工资和每人每月1000元公务费。乡(镇)一级的技术服务推广机构几乎没有事业费,技术人员下乡往往要自己掏腰包解决吃饭和交通问题,再加上没有农业科技培训与服务场所,导致服务形式和方法单一,很难有效开展工作,只能限于临时性培训和发放一些资料,不能提供系统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技术服务。

近年来,大家普遍感到宁夏经济发展很快,区县财政状况得到了很大改观,但是,仍然没有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专项经费,问题出在那里?是财政预算管理问题?还是权利配置性的政策问题?应值得深思和研究。

(六)区党委《意见》中的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是基层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落实不好。《意见》(宁党发[2006]9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基层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农业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动植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管与配套服务,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督,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民培训教育服务和农村能源建设等”。但是在乡(镇)工作中,农业技术服务推广机构的职能没能得到较好的体现。二是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竞争流动机制建立难。《意见》中改革用人机制,对新进人员要求和规定多,而且全面,而对在编的不合格人员如何安置?没有退出的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三是“切实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的经费供给”中明确要求“要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实际上工作经费基本没有保证。农业科技服务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没有落实和监督考核措施。有些县(区)连技术人员每月50元的下乡补助都无法落实。四是加大对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的政策扶持仅仅是口号,如何支持?没有政策依据和实施细则。五是“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人员每年必须接受15天以上新知识、新技术脱产培训”的措施。由于没有培训和继续教育经费,此项规定也只是说说而已。

三、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和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农业科技服务体建设的重要性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推进宁夏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和农村生产力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根本力量。实践表明,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在推动农村科学技术传播,满足农民对科技的需求,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一个长期稳定健全的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和队伍,农业技术服务和推广就失去了基本依托,就不可能更好地将农业新技术传授给农民,就不可能更快地实现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就不可能有效地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宁夏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有些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意见》(宁党发[2006]9号文件)贯彻落实不力,其根本问题是个认识问题,特别是一些市县领导的认识没有到位。因此,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必须充分认识到农业科技服务推广体建设对于解决“三农”问题中重要性和迫切性。

(二)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一是要研究建立不合格人员退出和分流安置机制,例如:能否考虑把不具备技术服务能力的人员统一纳入“社保”;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服务的人员,年龄到50岁以上者,能否考虑付给全额工资的80%,鼓励其承包设施农业、畜牧养殖、或从事其他类型的技术服务或提前退养。使其让出编制,以便招聘和补充年轻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基层农业技术服务机构。二是鉴于目前部分基层农技人员受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双重管理,在绩效考评时,可采用考核制度与监督执行相分离,县级主观部门制定考核制度,乡(镇)政府具体执行考核,从而达到准确定位农技人员的职责和工作量的目的。三是应采取阶段性灵活措施,根据实际合理设定聘任指数或适当增加聘任级别,解决45~55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的“高职低聘”和低待遇问题。真正形成有进有出的良性用人机制。

(三)加强农业技术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应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完善和充实基层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各市县应根据技术服务对象的数量,如:农作物种植面积、水产养殖面积、畜禽养殖数量、灌溉面积、病虫害防治面积等科学核定机构设置数量和人员编制。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形成优者上、劣者下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各级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人员进行培训或轮训,提高农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取得更高的学位和学历。四是培养各学科的带头人,努力造就一批农业科技服务队伍的“领军”人才。

(四)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资金投入力度

区市县三级财政要在预算中安排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专项经费,约为本级技术服务机构全员工资总额的20%左右,其中15%为技术服务推广经费、5%为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经费。除银川市和石嘴山市外,其他以农业为主的市县级财政安排的科技经费,用于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经费应占70%以上。

(五)深化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支持创业和创新

要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政府拟出台《关于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若干意见》,旨在建立健全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相结合、市场驱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利益回报与风险防范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等更加完善的、多元化的、开放式的、充满活力的长效运行机制,促进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良性发展,使其成为宁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的重要生力军和“三驾马车”之一,使其成为宁夏农业产业化的先驱。

(六)制定相关政策扶持社会化农业合作组织发展

应制定相应政策,规范和扶持社会化农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使其成为宁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力量。借鉴日本农协组织模式,实验探索建立村级规模的农业合作组织,并使其成为具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集融资、营销和生产于一体的村级经济体,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的主体。

(七)应制定相应政策和细则认真贯彻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颁布后(宁党发[2006]9号文件),对于加强宁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应根据2年多的执行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必要的补充和细化,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2008年8月28日)  

(调研组成员:井玉平、潘春甜、李金枝、张斌)

〔本文改写为《关于加强宁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被区党委编发为《要情汇报:关于加强宁夏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刊出(2008年9月5日,第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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