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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哲学的理论基石

时间:2022-0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毕达哥拉斯还认为社会生活也应是和谐的。显然,这里的“和气”就是讲的和谐。事物的和谐是由有差别的事物之和而造成的。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同一性是指对立面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趋势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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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环境哲学的理论基石——和谐哲学

环境哲学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研究对象,以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为价值目标,论证环境哲学理念必然以和谐哲学为理论根基。和谐哲学的核心在于倡导互助、合作、和谐、稳定、有序的价值取向。

一、和谐的哲学基础——矛盾同一性

1.和谐:矛盾同一性的最高表现形式

和谐是一个很重要的辩证法范畴,在中外哲学史上,许多哲学家都曾进行过解读。古希腊哲学家把和谐看成对立面的统一,如毕达哥拉斯认为,宇宙的每一个天体在转动时都发出自身的乐音,天体之间的距离以及天体发出的乐音是和谐的,从而提出了著名的“天体和谐说”。毕达哥拉斯还认为社会生活也应是和谐的。他指出“美德乃是一种和谐,正如健康、全善和神一样。所以一切都是和谐的。友谊就是一种和谐和平等”。[5]列宁誉为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的赫拉克利特曾论证过和谐思想,他从事物矛盾的角度出发认为“对立造成和谐”,他说:“自然也追求对立的东西,它是用对立的东西制造出和谐,而不用相同的东西,例如将雌雄相配,而不是将雌配雌,将雄配雄;联合相反的东西而造成协调,而不是联合一致的东西。”[6]黑格尔的“和谐说”认为:“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7]

在中国,和谐一词之两字为同义。“和,谐也。”[8]老子《道德经》指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中气以为和。”其意思是说道产生原始混沌的元气,元气生出天和地,天地生出阴气、阳气以及和气,和气生出千差万别的物质。万物都包含着阴和阳,阴阳混合适中就生成新和气。显然,这里的“和气”就是讲的和谐。“阴阳混合适中”就是讲阴阳二气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作用,进而产生一种和谐状态。事物的和谐是由有差别的事物之和而造成的。西周末年的史伯也曾对和谐进行过探讨,他强调以不同的元素相配合,才能使矛盾均衡统一,收到和谐的效果。五味相和,才能产生香甜可口的食物;六律相和,才能形成悦耳动听的音乐;七彩相和,才有绚丽的阳光。这与人们常说的,绘画是色彩与线条的和谐,音乐是声音与音律的和谐,社会祥和是人际关系的和谐,文化丰富多彩是人文精神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了人与社会的和谐的哲理是相同的。

按照对立统一规律分析和谐,其哲学意蕴和理论基础在于矛盾的同一性,它是指事物自身矛盾体系中的诸方面、诸要素之间以及事物彼此间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相互依存、相互合作、彼此共生的稳定状态,它是矛盾同一性在人类社会的最高表现形式。

这里有必要重温矛盾同一性原理。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同一性是指对立面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趋势和关系。它包括两层基本含义:(1)对立面的相互依存性,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赖,互为存在的前提,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之中,双方都不能孤立存在;(2)对立面的相互贯通性,矛盾双方相互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由此达彼,相互转化。

矛盾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1)同一性维持矛盾统一体的存在,保持事物的相对稳定性,这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前提;(2)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依赖,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利用、相互促进中各自得到发展;(3)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对平衡、互相适应,为事物的发展提供直接现实的条件;(4)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贯通,规定事物转化的方向,这种转化表现为矛盾的斗争性,而转化的基础则是矛盾的同一性。

2.和谐:以内在的差异和对立为前提

和谐作为矛盾同一性的表现形式,是指事物自身各要素之间以及事物彼此间的一种协调关系,它是以事物对立面的差异和对立为前提的。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的展开有一个过程,差异、对立、对抗、转化是这个过程的不同阶段,这几个阶段的矛盾发展程度是不同的。第一个阶段为差异阶段,差异即区别,是事物内部要素之间以及事物之间相互区别的范畴。差异是矛盾的潜在状态或萌芽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矛盾关系尚未充分成熟起来,因而在矛盾体系中处于从属的地位。第二个阶段为对立阶段,对立是指矛盾统一体中两个相反的因素,即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斗争、相互否定、相互离异的倾向或趋势。列宁称它为“矛盾着的、相互排斥的,对立的倾向”或“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9]对立已经包含比较成熟的矛盾关系,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成为矛盾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关系。第三个阶段为对抗阶段,对抗是对立基础上的进一步演化,表明矛盾双方处于尖锐的冲突中。

在矛盾的差异阶段,如果矛盾的同一性占据主导地位,矛盾双方的和谐便会很快实现,而如果矛盾的斗争性占据主导地位,矛盾就会升级发展到对立阶段。在矛盾的对立阶段,如果矛盾的同一性占据主导地位,矛盾双方的和谐照样可以实现,而如果矛盾的斗争性占据主导地位,矛盾就会升级发展到对抗阶段。在矛盾的对抗阶段,如果矛盾的同一性占据主导地位,就会降低矛盾斗争的尖锐程度,使对抗程度减弱到对立程度,此时依然有实现和谐的可能。在对抗阶段,如果矛盾的斗争性仍旧占据主导地位,必然导致矛盾着的一方被另一方消灭,此时矛盾的统一体解体,进入矛盾的转化阶段,一事物变为它事物。

由此可见,唯物辩证法讲的和谐是“异中之同”,是矛盾双方的和而不同,或相辅相成,由于和谐使双方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3.和谐:对矛盾解决方式的重大发展

(1)“萌芽”解决战略

正如前面提到的,矛盾的展开有一个过程,差异、对立、对抗、转化是程度不同的阶段,差异阶段即矛盾的萌芽阶段。在矛盾的萌芽阶段,虽然矛盾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但矛盾双方的对立只是处于孕育和形成过程中,对立的程度非常微弱,此时应探讨和谐的萌芽解决方式,将矛盾扼杀在“摇篮”中,而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因为矛盾不会长久停留在萌芽阶段,如果此时不能和谐地解决,对立性就会日益加剧,甚至越来越激化,乃至最后进入对抗阶段,这样便失去解决矛盾的最佳时机。

(2)“融合”解决战略

以“斗争哲学”为指导的矛盾思维方式曾把矛盾解决的结局单纯地归结为“一方吃掉另一方”或是“双方同归于尽”,而不讲矛盾的融合,认为“融合”是修正主义,是调和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对立面之间之所以能够彼此相通、相互连接,处于一个统一体中,是因为对立的双方都有和自己一致的积极东西,因而它们的结合会促进事物的发展。其实马克思、恩格斯曾讲过矛盾的融合,例如城乡融合、民族融合、语言融合。

(3)“双赢”解决战略

对立面相互结合并相互汲取各自的积极因素,可以促进矛盾统一体的发展和壮大,出现对立面的双赢。“一国两制”伟大战略构想的实施就是成功的范例。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从根本上讲,属于对抗性矛盾,但香港、澳门,包括台湾在内,历来是中国的神圣领土,国家的统一即“一国”,代表着中华民族的最高的共同利益。邓小平正是牢牢地把握住了这一共同点,即同一性,才有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用“一国两制”实现国家的统一,不仅维护了中华民族最高的共同利益,而且也照顾到了这些地方的历史和现实,成为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结合方式。

(4)“平衡”解决战略

矛盾的斗争性导致矛盾两极力量的消长,矛盾两极在运动中表现出平衡和不平衡两种状态。中国古代的阴阳说一贯强调平衡,认为“阴阳和而万物得”,即阴阳的平衡、协和是万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平衡与秩序的打破则意味着混乱和灾难。两极力量的平衡对矛盾的稳定和发展具有决定意义,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和谐,就需要找到实现这种两极平衡的具体形式,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找准不同阶层具体利益的结合点,使各方主体都能得到利益的合理满足。

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天成的。人不能脱离自然,只能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与自然的关系。在人的能力空前提高的今天,人与自然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人的价值观、生活方式、社会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协调和谐。

1.人与自然的基础关系

(1)人与自然的对立

自然界相对人来说是外在的存在,“自然界起初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10]由于人改变自然的能力和人的需要不断提高,人总是不断地否定自然,不断地改变自然的存在状态以满足自己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人对自然的这种否定关系,就是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并且只要有人类的存在,便会有人与自然的对立关系。

(2)人对自然的依存

首先,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科学进化论运用丰富的自然科学实证材料说明,现存的绚丽多彩的生命世界都是从共同的祖先变化而来的,自然界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漫长演化过程,人类则是生命演化到高级阶段的产物,是物质高度进化的结果。甚至人体的血液、肌肉、骨骼、毛发中所含的化学元素与地壳中相应的元素的分布规律都是一致的。可见,人包含于大自然之中,是自然系统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自然界的长期演化中,人类形成了超越其他物种的智能,并建立起极其复杂而严密的社会组织体系。人类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的命运与生态系统中其他生命的命运紧密相连,休戚与共。所以,人与自然作为具有高度相关性的统一体,人类的存在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离不开自然界的庇护,离不开同自然界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

其次,既然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他就必然具有自然需要。人从哪里获得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呢?是自然界。人是从自然界获得物质、能量和信息,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植物、动物、空气、阳光等自然物,是自然科学的对象,是艺术的对象,更是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是人的劳动的对象和材料。正如恩格斯在谈到马克思在世界观上所实现的变革时指出:“历史破天荒第一次被置于它的真正基础上;一个很明显的而以前完全被人忽略的事实,即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就是说首先必须劳动,然后才能争取统治,从事政治、宗教和哲学等等——这一很明显的事实在历史上的应有之义此时终于获得了承认。”[11]

最后,自然界是人类劳动的前提和要素。人是自然存在物,决定了人只能靠自然界生活。但是,人由于自身许多自然条件的匮乏,无法像其它动物那样,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现成的生活资料。事实上,人靠自然界生活是通过劳动实现的。物质生产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劳动是人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特殊方式,是人不同于动物的特殊的生命运动形式。

2.人类把握人与自然关系的辩证发展历程

(1)人与自然的原始和谐阶段

在以采集和狩猎为生的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类此时主要依靠自己的肌肉力量与自然环境抗争,以获取自然界现成的产品,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加上人类对自然现象,如风、雨、雷、电、自然灾害等的认识水平有限,人类只能盲目地适应自然、被动地受自然支配,因而产生了对自然的敬畏心理。原始时代人类对自然物的图腾崇拜就真实地反映了人对自然的依附关系,可以说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原始的协调、低层次的和谐关系。这种和谐更多地表现为人类对自然的敬畏和被动服从,和谐关系的主导因素是自然。

农业社会时代,出现了以农耕为主要特征的第一次科技革命,它标志着人类影响和作用于自然界的一次伟大胜利。但日渐增长的人口规模与低下的农业生产效率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于是出现了大肆毁林和过度垦荒,使高度依赖自然环境的农业根基受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人与自然的关系出现了阶段性的、区域性的不和谐。

(2)人对自然的否定阶段

工业文明的出现,使社会生产力有了质的飞跃,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极大地提高。人类活动不再局限于地球表层,已拓展到地球深部及外层空间。科学技术与工业发展创造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产品,极大降低了人口死亡率,延长了人的寿命,促使世界人口急剧膨胀。工业社会创造了新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在人类中心主义的支配下,人类已不再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而是不断追求更为丰富的物质与精神享受。对自然的征服和统治变成了对自然的掠夺和破坏,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大规模消耗,造成污染物大量排放、自然资源枯竭和生态日趋恶化,能源危机、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气候变暖、土地荒漠化、动植物物种大量灭绝等问题严重。

(3)否定之否定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新阶段

人类在经历了危机后,不得不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注意保护自然环境,注重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世界各国成立了各种专门的环保机构,各国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环境保护制定了许多政策,但环境问题却日趋恶化,这不得不再次引起人们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彻底反思。如今,环境问题成了世人瞩目的焦点,解决环境问题成了各国政府的头等大事,环境的优劣被视为评价生活质量好坏的标准,绿色GDP成为衡量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指数。环境哲学、生物伦理学等学科也应运而生,从而引发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入探讨和思考,人类开始进入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的否定之否定阶段,即在强调人的主动性的基础上谋求重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新阶段。

3.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础是实践

(1)实践是人与自然的中介

实践是人类所特有的活动,是人与自然界对立统一的基础,是人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交换的特殊方式,是人不同于动物的特殊的生命运动形式。人的实践活动为人改造、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保证人的吃、穿、住和其他的必需品。世界不会满足人,人以自己的实践活动来改变世界。人和自然的关系,人类对自然界的依存和改造,都是以实践为中介的。真正作为人类生存的客观物质条件的物质财富,都是人类实践的产物,是经过人的加工而改变了其存在形态的。人在实践活动中,不断使“自在的自然界”转化为“人为的自然界”。但是,人类的实践活动决不能简单地只被理解为征服和改造自然的一面,它还有调整和控制自然的一面。它不仅改变了人身外的自然,同时也改变了“人类自身的自然”。在生产力和科技获得巨大发展的今天,人类的实践活动一方面创造了无数新的使用价值,改变了人类的生存条件,改善了人类的生活;另一方面,人类又破坏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包括“自在的自然界”、“人化的自然界”和“自身的自然界”,严重危害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存环境。所以,人类的实践也有两面性。

(2)实践是主客体统一的基础

主体和客体是实践活动的两极,但仅仅是主体和客体还不能形成现实的活动,在主体和客体之间还有一个将这二者现实地连接起来的中介,这就是人类的实践。从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内容和结果看,这种相互作用是通过主体对象化和客体非对象化的双向运动而实现的。主体对象化指人通过实践使自己的本质力量转化为对象物,也就是主体通过对象性活动向客体的渗透和转化,即主体客体化。客体非对象化,指客体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客体失去对象化的形式,变成主体的一部分。在生产实践中,主体一方面通过物质和能量的输出改变着客体,同时主体也需要把一部分客体作为直接的生活资料加以消费,或者把物质工具作为自己身体器官的延长包含在主体的生命活动之中。这些都是客体向主体的渗透和转化,即客体主体化。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中,物主体化。”[12]这样,主体和客体在实践基础上实现了相互转化,实现了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人把自然环境人化了,将其与人结成了统一体的自然;人又在人化的“自然环境”中改造自己,与自然结成统一的人,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指人的个性充分展现,人的需要充分满足,人的潜能充分发挥,人的社会关系和谐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和谐体系,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可以通过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能通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就是人的和谐与社会和谐双向运动的辩证法。

1.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辩证统一

(1)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区别

不能把人与社会完全等同起来,既然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整体,那么这个整体也就具有人本身所没有的更高的功能。也就是说,人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社会是由人所组成的整体系统,社会的性质、功能与人的性质、功能是不同的。社会作为由人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的性质、功能应当是更高层次的。据此可知,人的发展不完全等同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也不完全等同于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虽然本质上是人的发展,但它还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人的发展虽然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内容,但同样也代替不了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因此,把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文化发展区分开来,对于我们认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依存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个人与社会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互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前提,不能脱离对方而存在。一方面,人是社会的存在者,只有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人,才是真正的人、历史的人、实践的人,而离开了社会实践和人们的各种联系与交往,人的思想意识就无法产生,就不成其为真正的人;另一方面,社会是相互联系的有组织的个人集合体,脱离人,社会就是毫无内容和意义的概念。也就是说,社会是人的社会,是在人的创造性活动中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社会,没有人就没有社会。可见,人与社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互为条件,构成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

(3)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互为前提

首先,人的发展以社会发展为前提。“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3]人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离开人的存在与发展,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一方面,人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唯一能动力量,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其体力与智力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生产力的发展,关系到社会文明的进步。有什么样素质的劳动者个体,就会有与之相应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水平。另一方面,人又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成员,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人的思想和道德品质的发展程度对相应生产关系的社会发展的维护和变革又具有重大影响。社会的发展离开人的发展也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社会发展以人的发展为前提。人的全面发展所必需的物质、精神条件都是由社会提供的,离开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条件,人的全面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因此,人的全面发展以社会发展为前提,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发展越充分,人民的生活水平越高,也就越能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可见,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发展互为基础和前提,不存在脱离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发展,也不存在脱离社会发展的人的全面发展,二者统一于一个历史过程中,并构成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全部内容。

2.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价值目标

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指把人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本原、本体、核心,把人的发展视为发展的本质、目的和标志,思考和处理问题时坚持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人”的利益和生存状态作为检验一切理论和实践的标准。社会是由现实的人组成的,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春秋时期的管仲最早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概念,“失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治则国固,本乱则国危。”孟子也曾指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西方,以人为本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命题,把哲学研究的对象由自然客体转向人本身。到了近代,针对中世纪“神本主义”,人文主义思想家高扬人的价值,把人对神的崇拜转向对人自身价值的弘扬。

马克思一直十分关注“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他在文章中指出:未来社会应该是“以每个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14]为了实现所有人的全面发展,必须首先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因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5]就个人而言,人的全面发展是指自然和社会长期发展所赋予每个人的一切潜能的最充分、最自由、最全面的调动。它既包括个人的能力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如体力、智力、思维能力、交际能力等,也包括个人个性的充分体现,如特有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心理素质等等。只有人的主体能力得到全面发展,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才有可靠的保障;也只有每个人的个性得到充分的自由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丰富多彩的个性得以展现,社会的全面发展才有无尽的动力。

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雄厚的基础

(1)经济发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经济是物质基础,结构合理、功能齐全且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经济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均GDP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日渐富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条件,而且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倡导自由选择、自由创造、自主决定,有利于市场主体内在潜能的充分发挥,推动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2)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伦理支持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没有公平和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这是因为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是一个政权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是所有社会成员在人格、权利和机会等方面平等的社会,应该使人们在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下,获得公平发展的机会。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

(3)诚信互爱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道德保障

从一定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诚信互爱的社会。诚信互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范畴,是实现公平正义社会的道德保障。诚信互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人与人之间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如果没有诚信互爱,就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就没有社会的团结,就不能形成普遍的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

(4)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社会氛围

和谐社会的安定有序体现为:经济协调发展、民主法治完善、文化教育繁荣、社会安定团结。这些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政治保证、精神保证和可持续发展保证。和谐社会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通过推进民主政治,创造出公正、民主、和谐的社会氛围,给每个社会成员追求幸福和自由的充分权利,为每个人个性健康发展和潜能充分发挥提供机遇和平台,使社会成员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能力,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努力从事自己理想的工作,满足身心全面发展的需要。如果社会动荡不定、秩序混乱、矛盾激化,人们就不可能和睦相处、安居乐业。然而,任何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冲突和分歧,关键是和谐的社会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

(5)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生态环境

人的全面发展是以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基础的。人类自身的发展自始至终离不开自然界。自然的进化不仅孕育了人类,而且是人类得以延续、进步和发展的物质前提。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类和自然界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的过程。

【注释】

[1]《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6页。

[2]《不列颠百科全书》第6卷,国际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则第二条。

[4]《环境科学大辞典》,中国环境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页。

[5]《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6页。

[6]《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3页。

[7]《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8]《广雅·释诂三》。

[9]《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6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5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5~33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6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49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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