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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二重性学说的意义及其限度

时间:2022-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如何理解马克思的“二重性”学说,我国学者是有不少分歧的。也就是说,与劳动一样,商品也是具有“二重性”的东西。孙冶方先生认为,不仅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生产产品的社会主义劳动也有二重性。

二、马克思劳动二重性学说的意义及其限度

对于如何理解马克思的“二重性”学说,我国学者是有不少分歧的。有学者把事物的“二重性”与事物的两种类型或事物的两个组成部分不加区分;有学者认为抽象劳动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独有的,因而“劳动的二重性”是历史地获得的二重属性;在不少学者的观念中,说到马克思的“二重性”学说,仅仅把它与“劳动二重性学说”相联系,甚至相等同。针对上述观念(观点),本书将对马克思的“二重性”(doppelcharakter)概念进行一番考辨,指出劳动的二重性与商品、资本的二重性的重大差别(前者是“与生俱来的”,后者则是“历史地获得的”),论述“劳动二重性学说”的意义限度,指明马克思的“二重性”学说中除“劳动二重性学说”之外的理论内容(揭示“物”的“社会形式”是如何“历史地获得和叠加”的)。

(一)“二重性”概念考辨

“二重性”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的德文原文中的具体用法是:“Doppelcharakter der in den Waren dargestellten A rbeit”[7](“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8])。这是第二节的标题。“doppelcharakter”(“二重性”)是由doppel和charakter合成,就是“双重性格”的意思。对于“二重性”,马克思在下文还有一种用法:“Diese zw ieschlächtige Natur der in der Ware enthaltenen A rbeit ist zuerst von mir kritisch nachgew iesen worden.”[9](“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的。”[10])其中的“zw ieschlächtige”是个合成的(德文中的“zw ie”即汉语中的“二”)形容词,意为“二重的”。这是马克思用“二重性”来“定位”“劳动”。

“zw ieschlächtige”在《资本论》还有如下的运用:“Ursprünglich erschien uns die Ware als ein Zw ieschlächtiges,Gebrauchswert und Tauschwert.”[11](“起初我们看到,商品是一种二重的东西,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12])“Zw ieschlächtiges”是形容词“zw ieschlächtige”名词化的产物。也就是说,与劳动一样,商品也是具有“二重性”的东西。对于商品,马克思还有过这样的表述:“Die zwei Faktoren der Ware:Gebrauchswert und Wert(Wertsubstanz,Wertgröβe)”[13][“商品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实体,价值量)”[14]]。Tauschwert(交换价值)只是Wert(价值)的表现形式。因而,我们也可以说,“商品是一种二重的东西,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在此,我们需对上述“zwei Faktoren”(“两个因素”)作些解释了:它并非“两个组成部分”,而毋宁说是“具有二重属性”。这是马克思用“二重性”来理解“商品”。

从上述引述中,我们不难得知:“二重性”就是事物“既是××,同时又是××”的“二重属性”。这种“二重属性”不是事物的两种类型,也不是事物的两个组成部分。我们可以举例说明其中的差异: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因素”,或者说,是商品具有的“二重性”;男人和女人是人的两种类型;鞋子有鞋底和鞋帮两个组成部分。我们可以说,一切商品既有其使用价值,同时又有其价值。但不能说所有人都既是男人,又是女人;也不能说一切鞋子都是鞋底,或者,一切鞋子都是鞋帮。

(二)“劳动的二重性”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二重性”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谈论的是“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二重性”,或者说,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所具有的“二重性”。对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劳动的二重性是否仅仅体现在商品中,而不体现在不是商品的劳动产品中?或者,是否只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才具有这种“二重性”,生产不是商品的劳动产品的劳动就不具有“二重性”?进而,劳动的“二重性”本身是否像商品那样是一种“历史的”存在?

孙冶方先生认为,不仅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生产产品的社会主义劳动也有二重性。[15]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认为抽象劳动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独有的:“具体劳动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它是劳动的自然属性,是一个永恒性范畴。而抽象劳动则是劳动的社会属性,是商品生产所特有的范畴,商品生产的历史性,决定了形成价值(此处似乎应该加上一个助词“的”——引者)抽象劳动的历史性。”[16]这样,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就被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劳动了。

为方便讨论的继续,我们先来回顾一下马克思对于“劳动的二重性”和“商品的两个因素”的“经典”表述:“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17]

我们认为,上述“经典”表述,包含三个方面涵义:第一,“劳动的二重性”: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是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是具体的有用劳动。第二,商品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第三,“劳动的二重性”与“商品的两个因素”的内在关联:劳动作为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18]马克思并没有说:抽象劳动为商品生产所独有。

在此,我们需要对下述两个问题进行明确区分:(1)劳动取得其社会形式,亦即具有其社会性质;(2)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其独特的社会性质。对于前者,马克思写道:“一旦人们以某种方式彼此为对方劳动,他们的劳动也就取得社会的形式。”[19]其实,为“他人”劳动所取得的社会形式也并不就是“商品形式”——比如劳役地租就不是商品。

生产商品的劳动之“独特的”社会性质,并不在于其“抽象性”,而在于,它作为有用劳动证实自身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须通过交换把产品转到把它当作使用价值使用的人手里;人类劳动的等同性(抽象性)采取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劳动的社会性质具有了物的外观。[20]把抽象劳动理解为商品生产所独有,恰恰会忽视生产商品的劳动真正“独特性”之所在,并播下了否认非商品条件下合理分配和节约劳动(时间)的必要性的种子。

对于“劳动二重性学说”,我们还需明确的是:

第一,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学说所考察的其实就是“劳动的普遍与特殊”。普遍:就一切劳动都是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耗费,而且必然是在一定时间上的耗费而言,劳动是抽象劳动,或者说劳动具有其抽象性;特殊:就一切劳动都是劳动者的体力和脑力在一定形式上的耗费而言,劳动是具体劳动,或者说劳动具有其具体性。

第二,当我们把不同形式的劳动按一定的时间进行分配的时候,我们已经将其“同质化”了,或者说,把劳动“同质化”是配置不同形式的劳动的时间长短的前提。而人类有意识地配置劳动时间的历史,可以说与人类本身的历史一样长。[21]所以,劳动的“同质化”,从而这种意义上的“抽象劳动”也并非一个历史范畴。

第三,必须把下面两个问题区分开来:(1)劳动时间的耗费、分配;(2)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在商品社会的独特表现形式——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不能直接表现,而需要用另一商品的一定量的使用价值来表现。这也就是说,劳动“同质化”(普遍)与劳动“同质化”在商品社会的独特表现形式(特殊)不能等同。

在我国学界,还有人把“劳动的抽象化(同质化)”看作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有现象。这种误解可能与没有准确地理解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导言》中关于“政治经济学的方法”的论述有关。在“导言”中,马克思以“劳动”为例,说明了比较简单的范畴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充分发展只能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在“现代”之前,劳动都只被人们在某种特殊形式上加以思考;而在“现代”,一切种类的劳动才作为无差别的抽象人类劳动在现实中都成了创造财富一般的手段,从而也才有“劳动(一般)”这一经济学范畴;因而,“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场合”,最抽象的范畴在最“现代”的条件下才具有最充分的适用性。[22]理解马克思的这些论述,需要特别注意两点:第一,要把“劳动的抽象化(同质化)”与其在“现代”的“充分发展”区别开来。前者作为一种“抽象”,贯穿人类发展过程的始终,并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特点;而在后者这一“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场合”,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任何一种劳动都不再是支配一切的劳动,因而人们可以对任何种类劳动的同样看待。第二,要把劳动“同质化”的历史与把劳动“同质化”作为一个经济学理论问题的历史区别开来。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中,马克思曾提到,亚里士多德分析了价值形式,但并没有把人类劳动的等同性作为一个理论问题提出来。[23]在西方经济学史上,重农学派只是把“农业劳动”而不是“劳动一般”作为价值的源泉;这种状况只是到了斯密那里,才有所改观。这些都说明,并非商品生产一出现,劳动“同质化”就作为一个理论问题被提出来了。对此,马克思曾作出如下解释:“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24]因而,我们可以说:“价值表现”的问题存在的历史条件(商品生产),与揭示“价值表现的秘密”的所必须具备的历史条件(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是两码事。不仅如此,在亚当・斯密、至少在大卫・李嘉图所生活的时代,揭示“价值表现的秘密”的所必需的历史条件业已具备,但是,只是马克思才把“劳动的二重性”问题明确地提出来,并圆满地解决了,尽管这一问题在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那里已经有所触及。这说明,历史条件的具备与理论问题的明确提出和解决也是有差别的两个问题。

综上所述,二重性不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独有的(当然更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劳动所独有的),而是“一切劳动”都具有的。在此意义上,劳动的二重性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二重性”。

(三)商品和资本的“二重性”是“历史地获得的二重性”

这里,先以商品为例,对“历史地获得的二重性”的准确含义作些说明。一切商品都既有其使用价值,同时又有其价值。在此意义上,无论使用价值,还是价值,都是商品“与生俱来”的“因素”。然而,我们知道,劳动产品都有其使用价值,但劳动产品并不就是商品,并不就一定具有其价值。[25]只有当劳动产品成为商品,它才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在此意义上,“价值”这一“属性”,就不是劳动产品“与生俱来”的,而是其“历史地获得”的,而当它“获得”这一“属性”时,它就成为了商品。于是,我们可以说:“使用价值”是劳动产品“与生俱来”的“属性”,“价值”是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历史地获得”的“属性”,“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这种“二重性”是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历史地获得的二重性”。我们也可以说,商品、价值都是劳动产品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所获得的独特社会形式规定性。

货币,作为从商品中分化出来的特殊商品,则在商品的社会形式规定性的基础上,“叠加”了新的“形式规定性”——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资本,即作为资本的货币,则在货币的“形式规定性”之上有了进一步的“叠加”——资本是能够“自行增殖”的货币,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货币。于是,马克思说到了“资本本身具有二重性”:

(1)交换价值(货币);但是,它是自行增殖的价值,是创造价值、作为价值而增殖、取得一个增殖额的价值。这种价值增殖归结为一定量物化劳动同较大量[26]活劳动的交换。

(2)使用价值;这里,资本是按照它在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一定关系出现的。但是,正是在这里,资本不仅仅是劳动所归属的、把劳动并入自身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资本还把劳动的社会结合以及与这些社会结合相适应的劳动资料的发展程度,连同劳动一起并入它自身。资本主义生产第一次大规模地发展了劳动过程的物的条件和主观条件,把这些条件同单个的独立的劳动者分割开来,但是资本是把这些条件作为统治单个工人的、对单个工人来说是异己的力量来发展的。[27]

在此,马克思想说明的是:(1)资本是使用价值(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与交换价值(货币)的统一体;(2)不仅如此,资本作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有了新的、更进一步的“形式规定性”——资本是与劳动者相分离的、统治劳动者的、“合并”劳动者的生产力(以及劳动者的社会结合所产生的生产力)的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资本是用于“交换”“活劳动”从而实现增殖的价值。

马克思还用“二重性”来说明“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

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和指挥的劳动。不过它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

另一方面,——完全撇开商业部门不说,——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28]

实际上,马克思区分了“监督和指挥的劳动”的三个不同层次:(1)只要不是在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而是在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指挥的劳动”。也就是说,这种劳动在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并不发生分离和对立的生产方式中,比如在社会主义的生产中,也会产生,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2)监督劳动对于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而言是必需的。不过,此时的监督劳动已不是“监督劳动一般”,而是具有独特“社会形式”的“监督劳动特殊”。(3)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监督者”的“资本家”的“监督劳动”,则获得了更为“具体”的“社会形式”——在这一“社会形式”中,资本家的“企业主收入”取得了“监督工资或管理工资”的表现形式。通过上述区分,马克思得出了如下结论:(1)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人员是多余的,因为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2)混淆“企业主收入”与“监督工资或管理工资”是站不住脚的。[29]

(四)拜物教批判理论出场的必要

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对于明晰地区分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从而避免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常常出现的混淆,是十分必要的。所以,马克思把它作为自己的《资本论》第一卷中的“三个崭新的因素”之一。[30]它能够说明形成价值的那个“实体”“是什么”,但它无法说明的是:劳动作为抽象劳动为何形成商品的价值,或者说,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为何要采取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的形式。也就是说,劳动二重性学说,无法揭示商品社会中的“社会关系”表现为“物”这一“颠倒”现象。

劳动二重性学说对于区分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也有着积极意义: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把不变资本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劳动作为抽象劳动,再生产(新创造)了与活劳动相交换的可变资本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但是,这一切都是以劳动转化为雇佣劳动为前提的。离开了这一点,劳动的二重性是无法单独说明这种区分的。

劳动二重性学说对于避免斯密“忽略”不变资本的错误、建构科学的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透视“斯密教条”的错误也是必要的——劳动作为具体劳动,改变作为不变资本的生产资料的物质形态(从而转移旧价值),劳动作为抽象劳动再生产(创造)新价值;转移旧价值与创造新价值乃是同一劳动的两种“共时”效果,因而,保存不变资本的价值,并不需要追加任何劳动。但是,彻底驳倒“斯密教条”,揭示产品的价值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假象”,远不是有了劳动二重性学说就能完成的。

也就是说,劳动二重性学说之于揭示商品和资本的秘密、尤其是揭示存在于其中的“颠倒”、“假象”,是必要的,但是却是不充分的。但在前苏联和我国的不少学者那里,劳动的二重性理论是作为贯穿《资本论》全书的“枢纽”、马克思的伟大发现来看待的。[31]他们作为立论的主要根据的是马克思的下述说法:

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32]

笔者以为,这里的关键是对“政治经济学”的理解。其实,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政治经济学”是对于在他以前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而不是自己的理论的指称,他称自己的理论为“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的上述说法,实际上想说明的是,劳动二重性理论,对于理解他之前的经济学、尤其是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理论缺陷与错误的重要性。而说到马克思自己的理论建构,劳动的二重性学说就完全不够用了。在劳动二重性学说的意义的“尽头”,拜物教批判理论“出场”了,藉之,商品和资本的二重性才得到比较透彻的说明。[33]

在此,我们可以对前文所谈及的马克思的“二重性”学说的相关内容进行如下的总结:劳动产品有其使用价值;商品不仅有其使用价值,而且有其价值——价值是劳动产品“历史地获得”的“社会形式”;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中,作为货币的金银,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是金银“历史地获得”的“社会形式”;资本不仅是货币,而且是能够“自行增殖”的货币,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货币——资本的“形式规定性”在货币之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叠加”。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二重性”学说理解为揭示“物”的“社会形式”是如何“历史地获得和叠加”的理论。在这一理论中,马克思着重说明的是那个“历史地获得和叠加”的“社会形式”,而不是前之业已具备的条件,比如,说明商品时,着重于价值形式;说明货币时,着重于等价形式的历史发展;说明资本时,着重于资本家与雇佣劳动之间的关系。对于马克思的“二重性”学说的这种理解,已大大超出通常所谓的“劳动二重性学说”的范围,而逐步走向马克思的拜物教批判理论的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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