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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的概念

时间:2022-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把实践理性的对象的概念理解为一个作为因自由而有的可能结果的客体之表象。如果这客体被假定为我们的欲求能力的规定根据,那么,该客体由于我们的力量的自由应用而来的物理可能性就必定先行于它是不是实践理性的一个对象的评判。

我把实践理性的对象的概念理解为一个作为因自由而有的可能结果的客体之表象。因此,是实践知识的一个对象本身,这只不过意味着意志与使这对象或者它的对立面成为现实所借助的那个行动的关系,而对某物是不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对象的评判,则只不过是对愿意有这样一个行动的可能性和不可能性的辨别,借助这个行动,假如我们有这方面的能力(对此必须由经验来判断),某个客体就会成为现实的。如果这客体被假定为我们的欲求能力的规定根据,那么,该客体由于我们的力量的自由应用而来的物理可能性就必定先行于它是不是实践理性的一个对象的评判。与此相反,如果先天法则能够被视为行动的规定根据,因而这个行动能够被视为由纯粹实践理性所规定的,那么,关于某物是不是纯粹实践理性的一个对象的判断,就完全不依赖于与我们的物理能力的比较,而问题就仅仅是:假如事情由我们控制的话,我们是否会愿意有一个指向某个客体的实存的行动,因而这行动在道德上的可能性就必须先行;因为在这里,并非对象,而是意志的法则才是这行动的规定根据。

因此,一个实践理性的惟一客体就是善和恶的客体。因为人们通过前者来理解欲求能力的一个必然对象,通过后者来理解厌恶能力的一个必然对象,但二者都依据理性的一个原则。

如果善的概念不是从一个先行的实践法则推导出来的,而是毋宁说应当充任这个法则的根据,那么,它就只能是这样一种东西的概念,这种东西的实存预示着愉快,并这样规定着主体的因果性去产生它,也就是说,规定着欲求能力。由于现在不可能先天地看出哪种表象伴随着愉快,反之哪种表象伴随着不快,所以,要识别直接地是善或者恶的那种东西,就仅仅取决于经验了。这种经验惟有与之相关才能进行的那种主体属性,就是愉快和不快的情感,即一种属于内部感官的接受性;而这样,关于直接是善的东西的概念就会必然仅仅关涉快乐的感觉直接与之结合的东西,而关于绝对恶的概念就会必然仅仅与直接激起痛苦的东西相关。但由于这已经违背习惯用语,习惯用语把惬意与善区别开来,把不惬意与恶区别开来,并要求在任何时候都由理性,因而由能够普遍地传达的概念,而不是由局限于个别主体及其感受性上的纯然感觉来评判善和恶,但一种愉快或者不快就自身而言仍然不能先天地与一个客体的任何表象直接结合起来,所以,相信不得不把一种愉快的情感当做自己的实践评判的根据的哲学家,就会把是达到惬意的一种手段的东西称为善的,而把是不惬意和痛苦的原因的东西称为恶;因为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的评判当然是理性的事情。但是,尽管惟有理性才有能力看出手段与其意图的联结(以至于人们也可以用目的的能力来定义意志,因为目的在任何时候都是按照原则来规定欲求能力的根据),但从上述善的概念中仅仅作为手段而产生的那些实践准则,却绝不包含某种单凭自身就是善的东西,而是始终只包含对于某种目的是善的东西来作为意志的对象:这善在任何时候都只会是有用的东西,而它对之有用的东西则会必定是在意志之外处于感觉之中的。现在,如果这种感觉作为惬意的感觉必须与善的概念区分开来,那么,在任何地方都不会有任何直接善的东西,而是必须仅仅在达到某种别的东西,亦即达到某种惬意的手段中去寻找善。

各学派的一个古老的语式是:nihil appetimus, nisi subratione boni; nihil aversamur, nisi sub ratione mali[我们不欲求任何东西,除非考虑到善;我们不拒绝任何东西,除非考虑到恶];而它有一种经常是正确的,但也对哲学经常是很不利的应用,因为boni[善]和mali[恶]这两个表述包含着一种歧义,对此应负责的是语言的局限;根据这种歧义,它们能够有双重的意义,因而不可避免地使实践法则盘桓不定,并迫使在使用这两个表述时固然完全觉察到在同一词那里的概念差异,但却不能为此找到任何专门表述的哲学作出细腻的区分,而人们在事后亦无法对这些区分达成一致,因为这种区别并没有能够用任何适当的表述直接表示出来。〔4〕

德语有幸拥有一些不使这种差异被忽视的表述。对于用拉丁语的人借助惟一的语词bonum[善]来称谓的东西,德语有两个很不同的概念,而且也有很不同的表述:对于bonum来说就是善和福,对于malum[恶]来说则是恶和祸(或者苦),以至于我们对于一个行动来说所考虑的是它的善和恶,还是我们的福和苦(祸),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评判。由此已经得出,如果上述心理学命题被这样翻译:我们不欲求任何东西,除非考虑到我们的福或者苦,那么,它至少还是很不确定的;与此相反,如果人们这样给出它:按照理性的指示,我们不意欲任何东西,除非我们认为它是善的或者恶的,那么,这个命题就是无可置疑地确定的,同时是表达得完全清楚的。

福或者祸总是仅仅意味着与我们的惬意或者不惬意、快乐和痛苦状态的一种关系,而如果我们因此而欲求或者厌恶一个客体,那么,这只有在与我们的感性和该客体所造成的愉快和不快的情感相关时才会发生。但是,善或者恶在任何时候都意味着与意志的一种关系,只要这意志由理性法则规定,去使某种东西成为自己的客体;就像意志绝不直接由客体及其表象来规定,而是一种使理性的规则成为自己的行动动因(这样一个客体就能够成为现实的)的能力一样。因此,善或者恶真正说来与行动相关,而不与个人的感觉状态相关,而且如果某种东西应当是绝对(在一切意图中并且无须进一步的条件)善的或者恶的,或者应当被认为如此,那么,它就会仅仅是行动方式,是意志的准则,从而是作为善人或者恶人的行动着的个人本身,而不是一件可以被如此称谓的事情。

因此,人们总是要嘲笑那个斯多亚主义者〔5〕,他在痛风极剧烈地发作时喊道:疼痛,你尽管还这样折磨我吧,但我永远不承认你是某种恶的东西(κακου, malum)!他毕竟是有道理的。他所感到的是一种祸,而这是他的喊叫所透露的;但是,他身上由此就有一种恶,这却是他根本没有理由去承认的;因为疼痛丝毫也不减少他的人格的价值,而只是减少他的状态的价值。哪怕他只意识到自己说过一次谎,这谎言就必定打消他的勇气;但是,如果他意识到,他并没有因为任何不正当的行动而招致疼痛,并由此使自己该受惩罚,那么,疼痛则只是用来作为使他高尚起来的诱因。

我们应当称为善的东西,必须在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判断中都是欲求能力的一个对象,而恶则必须在每一个人的眼中都是厌恶的一个对象;因而要作出这种评判,除了感官之外还需要理性。与谎言相反的真诚、与强暴相反的正义等,都是这种情况。但是,我们可以把某种东西称为一种祸,但同时每一个人都必须把这种祸解释为善的,有时是间接善的,有时干脆是直接善的。让人给自己做一次外科手术的人,毫无疑问觉得这手术是一种祸;但通过理性,他和每一个人都把这手术解释为善的。但如果有人喜欢戏弄和打扰爱好宁静的人们,终于有一次碰了钉子,并遭到一顿痛揍,那么,这当然是一种祸,但每个人都会为此鼓掌叫好,认为这本身是善的,即使从中并不会进一步产生什么东西;甚至那遭到痛揍的人,也必定在他的理性中认识到,这对他来说是公正的,因为他看到理性不可避免地向他规劝的安适与行为得体之间的相称在这里精确地实现了。

当然,在我们的实践理性的评判中,绝对有很多东西取决于我们的福和苦,而且就我们作为感性存在者的本性而言,一切都取决于我们的幸福,如果这幸福像理性首先所要求的那样,不是按照瞬息即逝的感觉,而是按照这种偶然性对我们的全部实存以及对这种实存的心满意足的影响来评判的话;但并不是在根本上一切都取决于此。就人属于感官世界而言,他是一个有需要的存在者,而且就此而言,他的理性当然在感性方面有一个不可拒绝的使命,即照顾感性的利益,并给自己制定实践的准则,哪怕是为了此生的幸福,可能的话也为了来生的幸福。但是,人毕竟不完全是动物,对理性自言自语所说的一切都无所谓,把理性仅仅当做满足他作为感官存在者的需要的工具来使用。因为如果理性仅仅为了本能在动物那里所建树的东西而为人效劳的话,那么,人具有理性这一点,就根本没有在价值上把人提高到纯然动物性之上;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只是自然利用来装备人以达到它给动物所规定的同一个目的的一种特殊手法,而没有给人规定一个更高的目的。因此,人按照这种曾经对他作出的自然部署当然需要理性,以便在任何时候都考察他的福和苦,但他拥有理性除此之外还为了一个更高的目的,也就是说,不仅也考虑就自身而言善或者恶的东西,亦即纯粹的、感性上根本不感兴趣的理性只是独自能够作出判断的东西,而且要把这种评判与前一种评判完全区别开来,使它成为前一种评判的最高条件。

对就自身而言善或者恶的东西的这种评判,与只是同福或者苦相关才被如此称谓的东西不同,取决于以下几点。要么一个理性原则就自身而言已经被设想为意志的规定根据,不考虑欲求能力的可能客体(因而仅仅凭借准则的合法则形式),在这种情况下,那个原则就是先天的实践法则,纯粹理性就被看做自身是实践的。法则在这种情况下直接规定着意志,符合法则的行动是就自己本身而言善的,一个意志的准则在任何时候都符合这法则,这意志就是绝对地、在一切意图中都善的,并且是一切善的至上条件。要么欲求能力的一个规定根据先行于意志的准则,意志以愉快和不快的一个客体,因而以某种使人快乐或者痛苦的东西为前提,而促进前者避免后者的理性准则规定着行动,如同这些行动与我们的偏好相关,因而仅仅间接地(考虑到一个另外的目的,作为该目的的手段)是善的一样,而这些准则在这种情况下就永远不能叫做法则,但仍然可以叫做合理性的实践规范。这目的本身,即我们所寻求的快乐,在后一种情况中不是善,而是福,不是一个理性概念,而是关于感觉对象的一个经验性概念;不过,使用手段来达成这个目的,亦即那个行动(由于为此需要理性的思考)仍然是善的,但不是绝对善的,而是仅仅与我们的感性相关,就它的愉快和不快的情感而言是善的;但意志的准则由此刺激出来,这意志就不是一个纯粹的意志,纯粹的意志仅仅关涉这样的东西,对这东西来说纯粹理性自身就能够是实践的。

这里正是解释一种实践理性批判中的方法的悖论的地方:也就是说,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是先行于道德法则(表面上必须是这概念为道德法则提供根据),而是仅仅(如同这里也发生的那样)在道德法则之后并由道德法则来规定。因为即使我们并不知道道德的原则是一个纯粹的、先天地规定意志的法则,但为了不完全徒劳地(gratis)假定一些原理,我们也必须在开始的时候,至少让意志是仅有经验性的规定根据还是也有纯粹的先天规定根据这一点悬而未决;因为把人们应当首先去决定的东西事先假定为已决定的,这是违背哲学程序的一切基本规则的。假设我们现在要从善的概念开始,为的是从中推导出意志的法则来,那么,关于一个对象(作为一个善的对象)的这一概念就会同时把这个对象说成是意志的惟一规定根据。现在,由于这个概念并不以任何先天实践法则作为它的准绳,所以善或者恶的试金石就不能被设定在任何东西中,只能设定在对象与我们的愉快或者不快的情感的一致中,而理性的应用就只能在于,有时在与我的存在的一切感觉的整个联系中去规定这种愉快或者不快,有时去规定使我获得这种愉快或者不快的对象的种种手段。现在,既然什么东西是符合愉快的情感的,这惟有通过经验才能够澄清,而实践法则据说应当建立在作为条件的这种东西上面,所以,先天实践法则的可能性就会被直截了当地排除了:因为人们指的是认为事先有必要为意志找出一个对象来,关于它的概念作为一个善的概念就必定会构成普遍的、尽管是经验性的规定根据。但是,毕竟有必要事先研究的是,是否也会有意志的一种先天的规定根据(这个根据绝不会在别的什么地方,只会在一个纯粹的实践法则中被发现,而且是就这法则不考虑某个对象而给准则规定纯然合法则的形式而言的)。但是,由于人们已经把一个对象按照善和恶的概念当做一切实践法则的根据,而那个对象没有先行的法则就只能按照经验性的概念来设想,所以人们已经预先取消哪怕只是设想一个纯粹实践法则的可能性;因为与此相反,如果人们事先分析地探究过纯粹实践法则的话,就会发现不是作为一个对象的善的概念规定道德法则并使之成为可能,而是反过来,道德法则首先对善的概念就善完全配得上这一名称而言予以规定并使之成为可能。

这个仅仅涉及至上的道德研究的方法的说明,是很重要的。它一下子就解释了哲学家们在道德的至上原则方面的一切失误的诱发根据。因为他们寻找意志的一个对象,以便使它成为一个法则的质料和根据(这样一来,这个法则就不应当是直接地,而是借助于被交给愉快或者不快的情感的那个对象而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而他们本应当首先探究一个先天地直接规定意志、并按照这意志才来规定对象的法则。这时,他们想把这个愉快的对象,即据说提供善的至上概念的对象,设定在幸福中,设定在完善中,设定在道德情感中,或者设定在上帝的意志中,这样他们的原理就总是他律,他们就必定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一个道德法则的诸经验性条件:因为他们惟有按照意志对永远都是经验性的情感的直接态度,才能把他们的作为意志的直接规定根据的对象称为善的或者恶的。惟有一个形式的法则,亦即仅仅将理性的普遍立法形式规定给理性作为各准则的至上条件的这样一个法则,才能够先天地是实践理性的一个规定根据。古人们在这方面毫不掩饰地暴露出这种错误,因为他们把自己的道德研究完全建立在对至善概念的规定上,因而建立在对一个对象的规定上,然后他们又想使这对象在道德法则中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这是在道德法则首先自己得到证明并作为意志的直接规定根据得到辩护以后很久、才能对从此在其形式上先天地得到规定的意志表现为对象的一个客体,这件事我们要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辩证论中放胆去做。在近代人这里,关于至善的问题看来已经过时,至少已经仅仅是次要的问题,他们把上述错误(如同在许多别的场合里那样)隐藏在一些未经规定的语词后面,然而人们仍然发现这错误从他们的体系中显露出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种错误到处都暴露出实践理性的他律,从中永远也不可能产生出一个先天普遍地颁布命令的道德法则。

现在,既然善和恶的概念作为对意志的先天规定的结果也是以一个纯粹的实践原则,因而以纯粹理性的一种因果性为前提的,所以,它们原初并不像纯粹的知性概念或者作理论应用的理性的范畴那样(例如作为被给予的直观的杂多在一个意识中的综合统一的种种规定)与客体相关,毋宁说,这些概念或者范畴是把客体预设为被给予的;相反,善和恶的概念全都是一个惟一的范畴亦即因果性范畴的模态,只要它们的规定根据在于一个因果性法则的理性表象,理性把这法则作为自由的法则立给自己,并由此先天地证明自己是实践的。然而,既然行动一方面虽然在一个本身并不是自然法则,而是自由法则的法则之下,因而属于理知的存在者的行为,但另一方面却也作为感官世界中的事件而属于显象,所以一个实践理性的种种规定将惟有与感官世界相关才能够发生,因而虽然是符合知性范畴的,但却不是为了知性的一种理论应用,以便把(感性)直观的杂多置于一个先天的意识之下,而是仅仅为了使欲求的杂多服从一个在道德法则中颁布命令的实践理性或者一个纯粹的先天意志的意识的统一性。

这些自由范畴,因为我们要这样称谓的是它们,而不是那些作为自然范畴的理论概念,它们就对后者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即由于后者只是一些仅仅不确定地通过普遍概念为任何对我们来说可能的直观表明一般客体的思想形式,前者却与此相反,关涉的是一种自由的任性的规定(虽然不能完全相应地给予这种规定以任何直观,但这种规定却先天地以一个纯粹实践法则为基础,这是在我们的认识能力的理论应用的任何概念那里都不曾出现的),所以作为实践的要素概念,就不以并不存在于理性本身中,必须从别的地方亦即从感性中得来的直观形式(空间和时间)为基础,而是以在理性中,因而在思维能力本身中作为被给予的某种纯粹意志的形式为基础;由此就发生了如下情况,即由于在纯粹实践理性的一切规范中所涉及的只是意志的规定,而不是实现意志的意图的(实践能力的)自然条件,所以先天的实践概念在与自由的至上原则相关时立刻就成为知识,可以不为了获得意义而期待直观,而且是出自这一值得注意的理由,即它们是自己产生出它们与之相关的东西的现实性(意志的意向)的,而这根本不是理论概念的事情。只不过人们千万要注意,这些范畴所关涉的只是一般的实践理性,并这样在它们的秩序中从道德上尚未规定的和以感性为条件的范畴前进到不以感性为条件的,仅仅由道德法则来规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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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这里很快就将察觉,在这个表中自由就通过它而可能的那些作为感官世界中的显象的行动而言,被视为一种并不服从经验性的规定根据的因果性,因而与这些行动的自然可能性的诸范畴相关,然而,每个范畴都被看做是如此普遍的,以至于那个因果性的规定根据也能够被认定是外在于感官世界而处在作为一个理知存在者的属性的自由之中的,直到诸模态范畴引入从一般的实践原则向道德原则的过渡,但这种引入只是或然的,然后道德原则才能够通过道德法则被独断地展示出来。

我在这里对目前这个表的解释不再附加任何东西,因为它自身就是足够明晰的。这样的按照原则拟定的划分无论是在它的彻底性上还是在明晰性上都是很有助于一切科学的。例如,人们从上表及其第一栏马上就知道,我们在实践的考虑中必须从哪里开始:从每个人建立在他的偏好之上的准则开始,从有理性的存在者就其在某些偏好上相一致而言对它们的类都有效的规范开始,最后是从对一切人都有效而不管它们的偏好的法则开始,等等。以这种方式,人们就概览了我们应当做的事情的整个计划,甚至概览了实践哲学的每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同时概览了必须遵循的次序。

纯粹实践判断力的模型论

善和恶的概念首先为意志规定一个客体。但它们自身却服从理性的一条实践规则,如果理性是纯粹理性的话,这条规则就先天地在意志的对象方面规定意志。现在,一个在感性中对我们来说可能的行动是不是服从这条规则的情况,对此就需要实践的判断力了,通过实践的判断力,在规则中被普遍地(抽象地)说出的东西就被具体地应用到一个行动上。但是,由于纯粹理性的一条实践规则,第一,作为实践的而涉及一个客体的实存;第二,作为纯粹理性的实践规则而带有就行动的存在而言的必然性,因而是实践的法则,而且不是通过经验性的规定根据而来的自然法则,而是一个自由法则,按照这法则,意志应当是能够独立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仅仅通过一个一般法则及其形式的表象)而得到规定的,但对于可能行动来说所出现的一切情况却都只能是经验性的,亦即属于经验和自然。所以,看起来荒唐的是,要在感官世界发现一种情况,它既然就此而言永远仅仅服从自然法则,却又允许一条自由法则运用于其上,而且应当在其中具体地展示出来的道德上的善的超感性理念也能够运用于其上。因此,纯粹实践理性的判断力承受着与纯粹理论理性的判断力同样的一些困难,但后者手中仍然有走出这些困难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因为就理论应用而言,事情取决于纯粹知性概念能够运用于其上的直观,这些直观(尽管只是关于感官对象的)毕竟能够先天地,从而就杂多在其中的联结而言先天地按照纯粹知性概念(作为图型)被给予出来。与此相反,道德上的善是某种按照客体来说超感性的东西,因而不可能为它在感性直观中找到某种相应的东西,所以,从属于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的判断力看来就承受着一些特殊的困难,这些困难乃是基于,一条自由法则应当被运用于作为事件的行动,而这些事件却是在感官世界中发生的,因而就此来说属于自然。

然而,这里却又给纯粹的实践判断力展开了一个有利的前景。在把一个在感官世界中对我来说可能的行动归摄在一个纯粹实践法则之下时,并不涉及该行动作为感官世界中的一个事件的可能性;因为这可能性应当由理性的理论应用按照因果性法则来评判,因果性是一个纯粹知性概念,理性在感性直观中对这一概念有一个图型。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它的发生所服从的条件隶属于自然概念,这些概念的图型是先验的想象力所拟定的。但这里所涉及的不是一种按照法则的情况的图型,而是一个法则本身的图型(如果这个词在这里合适的话),因为意志规定(不是与其后果相关的行动)仅仅通过法则而无须一个别的规定根据,就把因果性概念与完全不同于构成自然联结的那些条件的种种条件结合起来了。

自然法则作为感性直观的对象本身所服从的法则,必须有一个图型,亦即想象力的一种普遍的程序(把法则所规定的纯粹知性概念先天地展示给感官)与之相应。但对于自由法则(作为一种根本不是感性上有条件的因果性),因而甚至对于无条件的善的概念,却不能为了其运用而具体地加上任何直观,从而加上任何图型。所以,道德法则除了知性(不是想象力)之外,就没有别的促成其在自然对象上的运用的认识能力了,而知性能加给一个理性理念的并不是一个感性图型,而是一个法则,但却是这样一个能够在感官对象上具体得到展示的法则,因而是一个自然法则,但只是就其形式而言,是为了判断力的法则,因此我们可以把这法则称为道德法则的模型。

纯粹实践理性的诸法则之下的判断力的规则就是这条规则:问一问你自己,你打算采取的行动如果应当按照你自己也是其一部分的自然的一条法则发生的话,你是否能够把它视为通过你的意志而可能的。实际上,每个人都在按照这条规则来评判行动在道德上是善的还是恶的。于是人们说:如果每一个人在他相信设法得到自己的好处时都允许自己去行骗,或者一旦他产生对生活的完全厌倦就认为有权缩短自己的生命,或者对别人的急难视若无睹,而你却一起置身于事物的这样一种秩序中,那么,你会怎样对待你的意志的赞同呢?现在,每一个人都知道:如果他允许自己暗中行骗,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会因此而这样做,或者如果他不被察觉地心肠硬,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会马上也这样对待他;因此,他的行动的准则与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的这种比较也并不是他的意志的规定根据。但是,自然法则毕竟是评判他的行动的准则的一个模型。如果行动的准则不是这样的性状,使它经受一般自然法则的形式的检验,它在道德上就是不可能的。甚至最普通的知性也是这样作判断的;因为自然法则永远是知性的一切最平常的判断,甚至经验判断的基础。因此,知性在任何时候都持有自然法则,只是在应当对出自自由的因果性作出评判的那些场合里,它仅仅使那个自然法则成为自由法则的模型罢了,因为知性如果不持有某种它能够使之成为经验场合中的实例的东西,就不能使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在运用时获得应用。

因此,把感官世界的自然用做一个理知的自然的模型,这也是允许的,只要我不把直观和依赖于直观的东西转用到后一种自然上,而是仅仅把一般合法则性的形式(其概念甚至出现在最普通的理性应用中,但并不是在于别的任何意图,而仅仅是为了理性的纯粹实践应用才能够先天确定地被认识)与之相联系。因为法则本身就此而言是一样的,不管它们会从何处取得自己的规定根据。

此外,既然在一切理知的东西中,绝对只有(凭借道德法则的) 自由,而且自由也只是就它是一个与道德法则不可分割的预设而言,此外还有自由按照那个法则的指导会把我们导向的所有那些理知对象,才又对我们来说不具有别的任何实在性,而仅仅具有为了同一个道德法则和纯粹实践理性的应用的实在性,但纯粹实践理性有权利,亦有必要把自然(根据其纯粹知性形式)用做判断力的模型:所以,目前这个说明乃是用来防止把仅仅属于概念的模型论的东西算做概念本身。因此,这个模型论作为判断力的模型论,保护人免受实践理性的经验论的危害,这种经验论把善和恶的实践概念仅仅设定在经验后果(所谓的幸福)之中,尽管幸福和一个由自爱规定的意志的那些极为有用的后果在这个意志同时使自己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时当然可以用做道德上的善的完全合适的模型,但与这个模型毕竟不是一回事。这同一个模型论也保护人免受实践理性的神秘主义的危害,这种神秘主义把只是用做象征的东西当做图型,也就是把现实的但却非感性的直观(对一个不可见的上帝之国的直观)加给道德概念的运用,而漫游到越界的东西里面。惟有判断力的理性论才适合道德概念的应用,它除了理性自己也能够思维的东西,亦即合法则性之外,不再从感性自然中索取任何东西,而且除了反过来通过感官世界中的行动按照一般自然法则的形式规则现实地得以展示的东西之外,不把任何东西带进超感性的自然。然而,对实践理性的经验论的防范却更为重要和更为值得推荐得多,因为神秘主义毕竟还是与道德法则的纯粹性和崇高性共容的,此外,把道德法则的想象力拔高到超感性的直观,这也是不那么自然,不那么适合普通的思维方式的,因而在这方面危险并不是那么普遍;与此相反,经验论则在意向中(人类能够和应当通过行动使自己获得的高尚价值毕竟在于意向,而不仅在于行动)把道德连根拔除,并将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亦即诸偏好一般而言在自己中间推动交往所凭借的一种经验性的利益,来取代义务而加给意向,此外,也正因为如此而连同一切如果被提高到一个至上的实践原则的尊严就将贬低人类的偏好(不管它们被剪裁成什么样子),并由于这些偏好仍然如此有利于一切人的性情,出自这一原因而比所有的狂热都更为危险,后者绝不能构成许多人的一种持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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