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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重建

时间:2022-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卢梭追求的是有保障的自由,而自由的保障有其组织依靠,这就是社会契约。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下,野蛮人的行为因为没有善恶标准的判断而仅仅出自本能。卢梭在强烈地反对封建专制的基础上,提出,订立社会契约以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卢梭认为,公意的运行必须通过全体公民的民主议会形成决议,并把决议的意图昭告天下,把公意置于透明的状态之中,让广大人民对其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

卢梭在阐述了自由是人的本性,是人的人格的标志,是不可转让、不可代表的但又处在种种枷锁的桎梏之中,表明了对自然人的赞美和对自然状态的向往之后,并非像伏尔泰所说的是想让人回到四脚行走的动物状态,而是为人类走向更高级阶段,保障更具人的理性的自由提供了逻辑的起点。卢梭追求的是有保障的自由,而自由的保障有其组织依靠,这就是社会契约。

契约,就是协议,就意味着放弃自然的状态和自由。既然卢梭明确表达了对自然状态中保全人的自由权利的无限推崇,又如何通过契约否定自然状态以保障人的自由权利的更充分实现呢?

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下,野蛮人的行为因为没有善恶标准的判断而仅仅出自本能。人们之间没有任何道德上的联系,也没有公认的义务。此时的自由只是没有人干预的、没有任何约束力的、没有任何力量保护的低级的自由。然而,人之为人,在于人有理性,有道德评判能力,能自己主宰自己并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自我完善能力的作用,一是使人为恶的根源。因为这种能力,借助于时间的作用,使人类脱离了安宁而淳朴的自然状态; 也是这种能力,使人显示出他的智慧和理性,结果,终于使人成为人类自己和自然界的暴君; 但另一方面,也由于人类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人类可以消灭不平等,驱除邪恶,建立起人与人之间新的秩序,达到更高的社会形态,保障人的更大的自由权利的实现。对这种社会形态,卢梭描述道: “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注目的变化: 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前所未有的道德性。惟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面重新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 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至于——若不是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感恩不尽的……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惟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惟有服从人们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49]也就是说,在社会状态中,人们虽然丧失了“自然自由”,却获得了社会自由,虽然失去了天然“淳朴的”自由,却获得了更为高尚的道德的自由。这种社会,充满了道德、正义和高尚的理性。

这样一个合乎道德的社会,是一个体现公意的社会,是一个人人享有政治自由的平等的社会,是一个契约化的社会。卢梭在强烈地反对封建专制的基础上,提出,订立社会契约以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因为人们之间存在着个别利益的对立,这种对立是社会动乱的根源,社会动乱使每个人的财产和自由经常处于无保障状态之中。要保障每个人的财产和自由,就必须订立人人共同遵守的契约; 又因为人们之间存在着个别利益的一致,人们都需要保卫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因而订立契约又符合人们的要求,是可能的。

社会契约制定的出发点是: “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交由公共约束,并以自己的全部力量置于共同意志的最高指挥之下; 我们获得一个共同体,它的每一个成员构成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50]这样,建立社会契约的个人 (既包括普通臣民,也包括统治者) 既然把支配自己的权利交给了公共约束,他就必须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同样,他也就得到了自己作为公共约束中的一名成员所有应有的公共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承认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及对破坏契约者予以制裁的权利。实际上,社会契约成了以道德为基础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契约是由每一个单独的社会主体同他们自己根据自由协议原则而订立的,而合法国家的产生也是基于人民自由意志的社会契约形成的。“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主权者; 当它和其他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整体地称为人民; 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臣民。”[51]在这里,权利的主体是人民,权利的合法性的源泉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君主或其他任何团体。国家只能是自由协议的产物,它的职能是保障人民的利益和自由。如果它背弃了这一原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就必须予以废除。

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卢梭说是: “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体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52]卢梭明确指出了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结合者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的财富与自由。如何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呢? 卢梭提出“公意”概念。

“公意”,即“共同体的意志”,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缔约者的公共利益。卢梭认为,共同体中的每个人既有特殊利益 (个别意志),又有共同利益 (共同意志)。“公意”就是由每个人特殊利益中共享的那部分构成的,它克服了个别人的个别意志中与公意不相吻合的部分,保留了作为人类意志中共同享有的部分。因而,“公意永远是公正、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53]“公意”也就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表现,而公共利益首先表现为自由和平等。正因为“公意”代表了每个成员的共同意志或共同利益,每个人置于公意的指导下,就不会感到约束,感到不自由,而是仍像以往一样自由。因为,他服从公意,就等同服从自己。

不仅“公意”的形成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表达了广大人民的愿望,而且“公意”的执行也完全是一个民主化的过程。卢梭认为,公意的运行必须通过全体公民的民主议会形成决议,并把决议的意图昭告天下,把公意置于透明的状态之中,让广大人民对其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为了保证公意的正常运行,任何人不能违抗公意,如果有人不服从,政治共同体就应该强迫他服从,否则,政治体的毁灭也就不可避免。“如果人民单纯是诺诺地服从,那么,人民本身就会由于这一行为而解体,就会丧失其人民的品质; 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了,并且政治体也从此就告毁灭。”[54]为了保证共同体为人民带来持久的利益,对自由权利形成恒久的保护,“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默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全体就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55]这一强迫是不是对主权者权利和自由的破坏呢? 卢梭认为不是,因为,公意是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服从公意,表明公民享有自由和权利。服从公意,“这就是使每一个公民都有祖国,从而保证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的条件,这就是造成政治机器灵活运转的条件。并且也唯有它才能使社会规约成其为合法的条件; 没有这一条件,社会规约便会是荒谬的,暴政的,并且会遭到严重的滥用。”[56]而不服从公意,则意味着公民人身依附的不可避免性,这恰恰是毁灭自由的。

社会契约理论不是卢梭的发明。格劳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社会契约理论的首倡者,他把国家说成是自由人民为了守法和维护“公共利益”而建立起来的联盟,它是由人民缔结契约而产生的,但它有一最高主权者——国王; 霍布斯主张应改变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由、平等权利无保障的状况,要人们相互间建立契约,建立契约的前提是放弃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毫不保留地把它奉献给主权者,即君主; 洛克的思想更进一步,认为为了避免战争状态,保障人民的安全、自由和财产,人们互相协议,自愿放弃部分自然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不是转让给最高统治者,还要求无论是谁,都应该受社会契约的约束而不能独立于这个组织之外。

卢梭分析了前人的观点,尖锐批判了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转让自己的自由就是出卖自己。他尖锐地指出: 人们何以要出卖自己,国王不仅远不能供养人民的生活,反而只能从人民那里获得他自身的生活供养,难道人民在奉送自己的同时,又以国王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 这是荒谬的,不符合人类天性的,并且由于这一约定规定了一方的绝对权威和另一方的绝对顺从,无法形成对自由、财产权利的共同、公正的保护,因而也是无效的。按照这种契约建立的国家只能是君主专制; 洛克尽管反对把人的全部自然权利转让给国王或君主,反对君主专制,而主张把人的自然权利转让给社会,但他的理论依旧是温和的,按照他的契约原则建立的国家,应该是君主立宪制; 卢梭主张把人的全部自然权利转让给由人民自己组成的政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表现了人民的最高的共同意志,只有永远不可能转让的共同意志才能指导国家。因此,按照卢梭的契约原则建立的国家是民主共和制。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契约理论从格劳秀斯提出经过霍布斯、洛克的不断补充,直到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发表,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经历了逐渐成熟、逐步完善的过程,它动态地反映了社会不断进步需要有新的理论相适应的客观要求。实事求是地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把封建社会中“君权神授”作为自己的对立面加以无情地抨击,指出人民有权用暴力推翻妨碍自己自由权利行使的专制机构,这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到来,为彻底埋葬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思想武器和理论指导,也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另外,在卢梭以自由为中心阐述社会发展的历史时,由自然状态的自由——文明状态对自由的否定——社会契约的建立实现有保障的自由,体现了事物周期发展的规律性,表明事物内部矛盾的不断冲突、不断解决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的思想。他所遵循的规律是否之否定规律,所沿用的方法是辩证法。恩格斯对此有客观评价: “我们在卢梭那里不仅已经可以看到那种和马克思《资本论》中所遵循的完全相同的思想过程,而且还在他的详细叙述中可以看到马克思所使用的整整一系列辩证的说法: 按本性说是对抗性、包含着矛盾的过程,每个极端向它的反面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57]

不可回避的是,任何一个思想家的思想再进步、再具有洞察力,也不可能不受时代的限制,也不能不具有阶级的局限性。卢梭的契约论不可能超出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范畴。他所推崇的自然权利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私有权和生存权,他所设想的自由、平等的契约国也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的民主共和国。同时在他的思想体系中,也还有明显的唯心主义成分。因为他的社会契约的出发点是人,是人的自由,把个人的自然权利看成一切政治权利的来源,而不是从人的社会关系尤其是从生产关系上来考察国家问题。尽管如此,作为今天的我们也不能责怪卢梭,毕竟他是他那个时代精神的导师,毕竟那个时代以他的思想为指导发生的革命运动改写了法国的历史进程。

当卢梭以极大的热情讴歌社会契约条件下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时,其中蕴含着非常激进的、丰富的人民主权思想。

从权利的来源上说,权利的合法性的源泉是人民。也就是说,全体个人通过自由协议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体为主权者。主权者的构成成员是每一个人,每个人可以具有个人的自由意志,但公共意志或主权意志永远占据主导地位,体现出了强烈的主权在民的思想。并且卢梭还规定,主权与人的自由权利一样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且具有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说主权不可转让,是因为人的意志是不可转移的,而主权既然是公意的运用,当然就不可转让; “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58]因为卢梭所说的公意,是一种集合所有人共同要求的公共意志,这种意志一经宣示便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而主权能否分割,直接关系到主权的有无,关系到法律的有无,关系到人民是否能成为真正的主人。基于这一逻辑推论,卢梭坚决反对三权分立,认为三权分立说: “把主权弄成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 好像他们是用几个人的肢体来凑成的样子,其中一个有眼,另一个有臂,另一个又有脚,都再没有别的部分了。据说日本的幻术家能当众把一个孩子肢解,把他的肢体一一抛向天空去,然后就能再掉下一个完整无缺的活生生的孩子来。这倒有点像我们政论家们所玩的把戏了,他们用的不愧是一种江湖幻术,把社会共同体加以肢解,随后不知怎么回事又居然把各个片段重新凑合在一起。”[59]正如主权不能转让、不可分割一样,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是不可以代表的。人民议员只是人民的办事员,他们只能传达人民的意志,而决不能代表人民的意志。如果设想人的意志可以代表,既可以代表一小部分,也可以代表一大部分,这就为君主专制提供了理论武器,他完全可以借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名誉行专制之实。既然公意体现了永远的公正,代表着永恒的自由,所以它是绝对的、至尊无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具有无尚的权威。他说:“由于公约的性质,主权的一切行为——也就是说,一切真正属于公意的行为——就都同等地约束着或照顾着全体公民,因而主权者就只认得国家这个共同体,而并不区别对待构成国家的任何人。”[60]

政府是自由的维护者。为了维护人民主权的实施及保证政治的自由,卢梭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设立了一个中间体——政府。“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61]卢梭严格地把政府和主权者区分开来,二者的不同在于,“后者有立法权,在某些情况下约束着国家本身,而前者只有执行权,只对个人有约束力”。[62]也就是说政府以维护自由为目的。卢梭把这个中间体的组成成员称为行政官或国王,他们仅负责行使政权但他们自己并非权利的拥有者。他认为,这些人是行政权力的受任者,只是人民的官吏,决不是人民的主人,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决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 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为自己争条件的任何权利。由于卢梭把政府定位于人民公仆的地位,因而负责政府义务的个人或团体也理所当然地是人民的公仆。所以,公仆不是什么封号,也不具有值得夸耀的政治资本,它只是一种存在于政府公职人员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一旦需要某一方做出牺牲时,应该是政府为人民做出牺牲,而不是人民为政府做出牺牲。200多年前的卢梭,敢于这样直言不讳地表达他彻底的民主主义思想,表达他对广大臣民的尊重和对政府权力的抑制,无疑是非常可贵的。不仅如此,卢梭还敏锐地注意到当时政府有滥用职权和腐败蜕化的倾向,以及作为人民公仆的官吏有变为人民主人的客观现实。于是他大声疾呼,人民应该掌握更大的权力约束政府,防止政府官吏篡夺权力、蜕化变质。这些思想的光华,至今仍闪烁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他的思想初衷虽然是针对封建专制制度的,但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许多国家的政府在保障人民权利、为民提供服务方面,仍然没有达到卢梭所设想的高度。当然,他的论述仍存在某种程度的抽象性、空洞性,但其有关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有关政府及其所属官吏的定位,至今还有现实意义,还具有借鉴性。当现代社会的各级官吏依然摆出老爷的架子,依然以为民做主作为自己执政的出发点,依然在享有国家政治、经济资源的同时肆意侵吞、浪费国家的资源,面对200多年前卢梭的论述,是否会产生自惭形秽的感觉,是否会有心灵的不安与灵魂的忏悔。

法律是自由的基石。卢梭认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63]主权者为全体人民做出规定的行为,就是法律。它是建立在“公意”基础之上的,是“公意”的具体政治体现。法律一方面体现为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另一方面,法律对所有人都采用同一的尺度,适合国家的每一位成员。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卢梭看来,尽管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但并没有约束人的自由,自由与服从法律是一致的,因为法律体现的是公意,是人民意志的记录,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惟有服从人们自己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64]这里的自由是服从法律基础上的自由,是有约束的自由。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权势大小、自然条件有多大差异,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只有这样,社会才是有秩序的社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人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否则,不遵守法律或滥用法律,只能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民主政体的消亡,人们的自由便无所依归。

因为法律是自由的基石,而自由又是幸福的前提,因此,一切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都是“全体最大的幸福”。[65]这种幸福,卢梭归结为两大目标,“即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 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66]卢梭把法律、自由、平等、幸福一同讨论,表明他对广大臣民生活的关注,对维护广大臣民自由权利的渴望。因而,说卢梭的学说充满了人道主义的精神,具有平民化的色彩,应该是比较贴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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