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对审美现象的一种阐释

对审美现象的一种阐释

时间:2022-09-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综观历史上形形色色的美学流派对审美现象的解释,都是依据某种哲学方法论做出的,限于各自局限,尽管在某一点上或某些方面的理解相当深刻,但从整体来看,其不足或偏颇也同样是明显的。哲学方法论不能取代各种学科的具体方法,但可以相互容纳,分别在哲学层面和科学层面对审美现象进行有效的研究。

对审美现象的一种阐释

杨恩寰

当前,在美学论争和建设中,无论持何种美学理论观点,都肯定审美活动是美学研究的对象,区别只在于是美学研究基本的还是主要的、惟一的对象。这至少已经表明当代中国美学研究的重心已向审美倾斜或转移。这种趋势预示审美的研究将会进一步拓展和深化。至于如何进行审美研究,当然可以不拘一格,或重在审美现象层面研究,意在阐释审美现象的构成、运作机制和规律;或重在审美本质层面研究,意在揭示审美超越、自由、造形的本质;或重在审美现象的综合研究,以求得对审美现象的整体把握。本文主要是对审美现象层面进行研究,阐释审美现象的构成、机制和规律。当然,也会不同程度地涉及审美本质层面。

1.审美现象是审美活动与审美关系的系统整合。审美活动,必然涉及主体与对象—客体,其构建起的审美关系,当然就是主体与客体的审美关系,所以审美活动和审美主体与客体及其审美关系,本是不可分割的融合统一的关系。离开审美活动,就无所谓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及其审美关系。

审美现象并不是单一性质的现象,而是多性质多因素融合或复合而成的现象。作为人类(个体)生存实践的一种特殊(超越)形式(现象),审美现象必定与人类生存、心理、文化历史有关联。至于审美现象的存在又必然牵涉科技人文状况。为了完整、全面把握审美现象,选择和采取多元化的方法,从不同角度、层面去分析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有一点至关重要,那就是还应该有一种哲学方法论对具体多元方法加以统摄,因为哲学方法论是从宏观上把握审美现象,又从深层次揭示审美本质。这种哲学方法论对研究和解决审美现象的本体价值问题,是不可取代的。综观历史上形形色色的美学流派对审美现象的解释,都是依据某种哲学方法论做出的,限于各自局限,尽管在某一点上或某些方面的理解相当深刻,但从整体来看,其不足或偏颇也同样是明显的。

既然审美现象是一种与生存、心理、文化、历史有关的现象,那么生存、心理、文化、历史的深层基础究竟在哪里呢?无论从人类生存、心理、文化、历史的发生根源看,还是从人类生存、心理、文化、历史的现实根基看,其深层基础就在人类实践。离开制造和使用工具、符号的实践,人类的生存、心理、文化、历史都谈不上存在与延续,创生和发展。

基于对审美现象的这样思考和认定,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实践论作为哲学方法论,结合多样化的研究方法,对复杂的审美现象进行分析和综合,阐释和描述。哲学方法论不能取代各种学科的具体方法(包括具体的哲学思辨与实证方法),但可以相互容纳,分别在哲学层面和科学层面对审美现象进行有效的研究。

审美现象不是孤立绝缘的,不是自封闭的,不是独立自足的,以审美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美学,理应是权变的、开放的,这是不言自明的。假如美学研究审美现象,不借助历史学、文化学追寻审美的起源,不借助哲学叩问审美的自由本质,不借助心理学、文化学验证和揭示审美的机制过程,不借助符号学阐释和论证审美的意象呈现,是很难取得什么成效的。是否可以说,美学研究审美现象,必须借助许多学科的观点和方法去解决。美学研究之繁复、困难,正在于其对象的复杂,总是与其他现象交织在一起,就是说审美总是附丽其他事物和现象。也许正因为审美现象研究之难,才更有兴趣,有挑战性,才越引人思考、探索,但视野必须开放。

2.审美活动是审美现象的基础和核心,离开审美活动,审美现象的诸多问题都无从解释。按实践论美学的观点去透视和解释,审美活动不过是物质实践经由审美文化和心理的中介,转化而来的审美自由造形活动。如果再结合其他哲学和科学观点和方法,比如现象学、心理学、文化学、符号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审美活动与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以及审美关系之间的复杂联系做考察研究,就会发现,在审美活动中,客体经由审美活动转变为审美对象,审美经验与审美对象相对应,才构建起审美关系。

审美活动不但决定审美关系,建构审美关系,而且决定和建构主体之为审美主体,客体之为审美客体。尽管在美学研究中,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这两个术语或概念使用频率很高,其实这两个术语所指,不过是一种审美活动中的现象而已。审美活动所由发生的那个主体,实际是审美活动所建构的主体,因之才被叫做审美主体;审美活动建构和指向的那个客体,常被叫做审美客体,实际是审美对象。在审美活动中建构的审美对象,经过物化或物态化,即客体化,就转为审美客体。一当审美活动终止,那么所谓审美客体不过就是具有潜在审美属性或性质的一种客体,无人观照和体验,就是这样一种审美客体存在而已。只是在被观照和体验时,它才可能转为审美对象。可见,所谓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都是由审美活动建构和规定的,审美关系作为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对象)之间的关系,不过是审美活动的呈现而已。

很显然,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就其作为存在来说,都不过依赖审美活动而存在,都具有动态、瞬间之超越、自由的特性。审美主体,可以被理解为处在审美活动着的主体,是具有审美素质并发挥审美功能、实现或取得审美效应的主体。审美客体,可以被理解为具有审美性质并诱发主体产生审美活动而转为审美对象的那种客体。不是因为某人具有审美素质而叫做审美主体,而是因为某人在进行审美活动,经历审美经验而称为审美主体。不是因为某事物具有可能的潜在的审美性质就称为审美客体,而是因为审美活动使其被感悟、建构、体验而转为审美对象(意象),并可以物化或物态化为审美客体,即可以转为审美对象的客体才称为审美客体,审美对象是经验中的审美客体,审美客体是客体化的审美对象。可见,审美主体和客体都是经由审美活动构建而成的,离开审美活动就无从理解审美主体和审美客体及二者的审美关系。

审美活动,一般说来就是审美经验,比如经验主义美学就是这样理解的,不过从实践论美学角度仔细考察分析,审美经验与审美活动又是有区别的。审美活动作为内在心理与外在行为统一的活动,其内在心理活动可视为审美经验,其外在行为操作活动即利用一定工具、媒介、符号进行的审美意象物化或物态化活动,可视为审美实践。其实审美经验也并不完全排除审美行为操作,正如审美实践并不排除审美心理经验渗透交融一样。不过在研究审美经验时,还是把审美经验视为一种内在的心理活动(经验)。

3.审美经验不是单一的心理经验,而是复合的文化心理经验,是由审美精神文化与审美心理机能诸多因素组合而成,其中有些因素是必要的常数,有些因素又是变易的,特别是审美精神文化因素,就是那些必要的审美心理机能由于在审美经验过程、阶段、环节中比例配置、组合方式不同,往往也是变易的。正是审美经验中文化心理诸因素的常数与变数构成并显示审美经验的复合性、变易性,呈现为形态的多样性。

审美经验的结构即构成,就其本身说,主要是由审美精神文化和审美心理机能组合而成的。审美精神文化是指构成审美经验的意向、意识、精神及其活动,如审美欲求、需要,审美观念、理想、趣味,审美精神、态度、境界,及其相应的活动方式。审美心理机能是指构成审美经验的心理机能、能力和活动,如感知、表象、想象、情感、理解,以及审美操作才能等心理机能和活动方式。审美经验中的精神文化和心理机能,都可能涉及深层无意识心理。

审美经验作为一种复合的整体性经验,如按其构成或组合因素的性质和功能的差异,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1)审美动力性层面,由审美欲求、需要、期望、意向,以及审美趣味、理想组合而成,为审美经验提供一种内在动力和意向。以审美需要为主的审美动力层面,是审美文化与审美心理交融而成的。审美需要是对形式的需要、欲求,也就是说是人的内在情感生命对事物形式、结构、秩序、规律的需要、欲求。从人的内在情感生命看,它不是低级的情欲,是经过理性的净化、剪裁和处理而形成的一种秩序化的情感,即超越实用和观念功利的审美情感。从人对对象的欲求关系看,不是人对对象实在的功利欲求,而是人对对象的形式、结构、秩序、规律的情感欲求。

审美需要作为一种潜在欲望,是人的生命力量的一种表现。其目的或原则,就是求得审美快乐,哪怕经历压抑,也仍然执著追求自由愉快。一旦被某个对象形式激活或唤醒,就驱动审美心理能力趋向活跃起来,求奇、求新、求佳,并突破审美(价值)意识的规范而促使其趋向与自己的欲求一致、同步。审美需要本身也在审美经验过程中不断积累、更新、提高,原初的审美需要满足之后,又孕育着新的审美欲望,这正是审美经验不断发展、深入、拓展的常新的动力。审美需要是美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因为它作为审美的动力,涉及人的生命内在动力问题。正是由于审美欲求的存在,所以才能最有说服力地显示审美的意向性,显示审美的动力学本质。

(2)审美机能性层面,由审美能力和审美态度组合而成,是实现审美经验的机能工具,保证审美经验自由有序运行。审美(心理)能力,即指审美心理机能,审美心理形式、审美心理结构,这是从不同角度对审美能力的不同指称。审美机能性层面,主要是由多种心理机能,如感知、想象、理解、情感等组合而成。

感知、想象、理解、情感组合而成审美机能性层面,具有多种性质:一是审美感悟性,主要由感知和理解机能活动承载和体现的,这种感悟性,为审美经验提供一种非概念性、非确定性的领悟和品味。二是审美构建性,主要由想象和情感机能活动承载和体现的,这种构建性,为审美经验提供一种意象创造或构制。三是审美体验性,主要由感知和情感机能活动承载和体现的,这种体验性,为审美经验提供一种感受和体验。由审美心理机能活动承载和实现的审美经验,并非只是一种审美体验,把审美活动就视为审美体验实乃一大误解。

(3)审美范导性层面,由审美观念、理想、趣味组合而成,为审美经验提供一种价值尺度和评判机能。

审美观念、审美理想和审美趣味与审美需要、审美能力不同,它不是审美心理机能,而是一种审美精神文化,可统称为审美(价值)意识。

审美意识是在审美感受、审美欲求之后出现的。审美欲求随着审美感受的产生而产生,有了审美感受,就形成了审美需要或欲求,而审美意识作为审美需要的提升,则是在审美感受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是审美经验的积累、总结、概括而成的,并且总与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相关联,又总受一定时代的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影响制约,因而具有某种历史具体性、意识形态性。

审美(价值)意识虽然具有意识形态性,但它却不采取理性概念形式,而采取一种非概念的意象性。审美观念作为审美经验的集中、概括和提炼,凝结为一种意象范型,即一种理性概念与经验性形式统一的审美标准和尺度。审美理想则是一种最高的审美价值标准,最高的意象范型。审美趣味作为审美评价的能力和倾向,不是凭借理性规范、观念进行理性评判,而是依据审美范型进行的情感与理性交织的鉴赏评价。审美观念、审美理想、审美趣味,作为审美批评的标准、尺度和审美评判的倾向、能力,构成审美经验的规范、调节层面。

审美经验各层面、各因素,构成一个整体,必定是一种复合结构,除了有一个与之对应的审美对象,就其本身看,须有一种动力性因素,即审美需要的驱动,推动感悟性、构建性、体验性心理机能谐调运动,还须有一种范导性因素,即审美观念、审美理想的引导、规范与控制。审美经验作为多种心理机能谐调活动而引起的情感愉快,惟其是复合的,其中各层面各因素之间就必然有一种关系,彼此渗透,相互交融,既冲突而又谐调,这种复杂关系制约着审美心理机能与对象形式结构的对应关系,从而使审美经验呈现复杂多样的形态。

4.审美经验结构不是静止和僵化不变的图表,而是各层面各因素不断变化和更新,矛盾而又谐调运作的动力图式。审美经验的动力图式,即审美文化心理运行机制,是由审美需要、审美意识、审美能力动态组合而成的一种自行调节的自由而有序的活动。

其实,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对审美判断、鉴赏、评判的分析,所揭示的就是审美机制。不过他把这种审美机制建立在先验心理机能和先验原理之上。康德认为审美判断力作为一种先验心理机能,是某种对象形式与之对应、适合的主体心理机能,也叫做“反思的判断力”。这种先验的审美判断力,是按照先验原理即“合目的性”原理而运作的。审美判断力由想像力与悟性构成,联接表象与情感,成为二者联系的中介,所以审美判断力是一种复合的心理机能。按照先验原理,审美运作起自对象形式(表象)适合想像力和悟性谐调活动,由是而产生一种愉快。对象形式(表象)适合审美判断力,这就是合目的性的。这种合目的性原理,只关乎对象形式,不涉及对象质料实在,所以又称作“形式合目的性”原理;只关乎主体心理机能,不涉及欲念、道德,所以又称为“主观合目的性”原理。合目的性,即对象形式适合审美判断力,就构成审美判断,这是先验的;由审美判断而产生的愉快就是美感;根据愉快(美感)而进行的判断即唤做鉴赏;由鉴赏给出价值判断,唤做“美”。康德认为先验的审美判断力按照先验合目的性原理运作所构成审美判断,尽管是主观的,却又具有普遍有效性。康德所分析的“审美判断”,涉及某种必然原理,普遍有效,还阐述了审美活动必备的多种心理机能,运作过程,取得的效应,还包含创造、体验、评判功能,为揭示审美机制和审美规律、审美逻辑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基础。康德就审美判断提出的先验心理机能之间的活动关系就是审美机制。当然,康德这种分析表述,也有很严重的缺陷。审美判断力并非是先验的,而是人类实践的历史成果,审美判断并非无动力的,亦非无规范的,而是由审美需要所驱动,审美观念、理想所范导的。尽管如此,康德对审美判断的分析,明确提示,审美机制和审美规律的逻辑是存在的。审美自由而有序的运作机制涉及诸多审美精神文化、审美心理机能的谐调运动,具体说来,审美机制是由审美需要的驱动、审美理想的范导、审美机能的谐调活动组合而呈现的一种自由有序的普遍有效的运作方式。

审美需要与生命情感相关联,是生命情感欲求的超越性形式,在审美经验结构中处于底层,构成审美经验的基础和动力系统,具有激发和唤醒审美心理机能的功能作用。审美(心理)能力,构成审美经验结构的中心层,直接与对象形式相应对,使得审美需要与审美对象相联接,是审美经验发生和实现的机能系统。审美(价值)意识,构成审美经验的上层,是审美需要的理想化形式,即范型或范式,又是审美心理经验的总结、升华,是审美经验的范导系统。

审美经验这三个层面,即审美动力性层面(审美需要)、审美机能性(创构、感悟、体验)层面(审美能力)、审美的范导性层面(审美意识),构成一种功能关系,显示为一种自行调节的自由有序的机制。

审美需要和审美理想,作为审美经验结构的底层和上层、动力和先导,都根源于审美经验,它们是审美心理机能活动的凝结物,前者是它的沉积,后者是它的升华。审美经验向感性欲求方面扩渗,便沉积为审美需要,向理性追求方面发展,便升华为审美理想。审美需要和审美理想,从审美历史发生学看,同出一源,分化为两极。审美需要是审美理想的深层基础,审美理想是审美需要的范型,审美心理经验则是审美需要和审美理想的根源。

5.审美运作机制的自由有序,是有一种规律或逻辑的,可以称之为审美逻辑。康德提出并阐述的先验“合目的性”原理,就是一种审美逻辑。当然,我们认为的审美运作所遵循的逻辑,不是先验的“合目的性”原理,而是审美文化心理机制与审美客体形式对应的自由和谐的运作“逻辑”。

就审美心理机能运作机制说,其所遵循的审美逻辑,应是以感知—表象为起点和依托,情感为动力、中介,调动想象趋向理解,对表象加以分解、联结、组合,最后凝结为新的意象。由表象到意象的建构,审美经验遵循的不是理性逻辑,而是审美逻辑。所谓审美逻辑,就是以情感为核心、动力、中介创制意象的逻辑。中国美学讲使情成体、缘情生梦,西方美学讲情感表象、情感形式、酒神与日神的融合,都可视为创造意象的审美逻辑的一种表达。具体展开表述,那就是:审美经验以感知—表象为起点和依托,没有感知和表象,审美就无从发生。同时审美感知和表象又是审美经验的归宿,想象、理解、情感等心理要素向感知和表象渗透,最终化为审美意象。想象是审美经验的联接性、创构性、自由性因素,没有想象而局限于感知和表象,审美就不会扩展和深化。想象如果不以感知和表象为依托,又没有理解的参与,情感的推动,那么它就成为无依托、无动力、无秩序的乱想。理解是审美经验的规范性、秩序性、认识性因素,没有理解而局限于感知、表象、想象、情感等感性因素,那么审美经验就将失去深沉意味以及可领悟性质。如果审美理解没有感知表象为依托,没有想象的牵引,情感的激动,那么将失去感性活力而成为一般纯概念的思维。情感是审美经验的动力性、亲和性、体验性因素,又是审美经验的价值效应,没有情感的推动、渗透、中介,单纯的感知、表象、想象、理解决不能形成任何审美意象和审美经验,也不会引起审美愉快享受,就这一点说,审美情感乃是审美经验的核心和本质。当然,如果没有形式知觉表象的激发,想象和理解的编织和调节,审美情感就将成为一般情欲的追求、表现和发泄。

就审美活动(精神文化与心理机能运作)机制说,其所遵循的审美逻辑,应是以审美操作即审美实践为基础,由审美需要驱动和审美意识范导,以感知、表象为起点、依托、归宿,想象为载体、纽带、创构,理解为规范、秩序,情感为动力、中介、亲和,渗透交融,有序而自由呈现为一种普遍有效的审美逻辑。

在理想的审美活动中,审美需要和审美理想应是一致的,尽可能使审美理想成为审美需要的目标。但是在现实的审美活动中,审美理想和审美需要并不一致,常是矛盾的,一方面要范导,一方面要突破。审美理想和审美需要之间这种矛盾冲突,使审美的心理机能层面处在二者矛盾冲突中间,受二者的夹击。作为二者的实现,审美心理机能活动便呈现为不同的趋向和状态。或是审美需要突破审美理想的束缚、压抑、控制,渗入审美心理机能系统,造成感性因素相对突出,重在审美对象形式的观照和感受。或是审美理想实现了对审美需要的引导、调节、控制,渗入审美心理机能系统,造成理性因素相对突出,重在审美对象意味的领悟和体验。无论哪种审美趋向和状态,其审美机制都必须与审美对象对应、适合,离开这一必要前提,单纯从审美文化取向和审美心理机能去探索审美逻辑是不充足的。如要完整表述,那么审美逻辑应该是:审美需要和审美理想、趣味构成的审美文化取向,渗入审美心理机能活动,驱动审美心理和行为活动指向审美客体,构成主体审美文化心理与客体审美形式结构(对象)的对应,这种指向和对应关系规定并制约审美经验中各种心理机能要素的不同组合和比例配置关系,从而创制成不同形态或类型的审美意象。

必须指出,在审美经验中,审美需要是审美的永不衰竭的巨大驱动力,如果通过审美教育使审美观念、审美理想、审美趣味渗入审美需要之中,或是使审美需要提升到审美理想的高度,那么审美需要(意向)和理想(范型)的矛盾冲突就可能得到化解而趋向统一,这当然是最理想的,但在实际上这种矛盾冲突是不会消失的,这也正是审美生命之所在。因而审美取向常表现为摇摆,或倾向理想,或倾向需要,驱动审美心理机能与审美对象—客体对应,或符合,或不符合,就是在这种或符合或不符合的对应过程中,发生审美精神文化与审美心理机能组合关系的变化,从而构成审美经验多姿多彩的呈现。

(作者杨恩寰系辽宁大学哲学系教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