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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语言与人工语言

时间:2022-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弗雷格认为日常语言与人工语言,即他的概念文字的关系就好像是眼睛与显微镜的关系。弗雷格对日常语言的看法与他所提出的人工语言,即概念文字的设想基本都得到了罗素的认同,只不过罗素将日常语言中存在的系统性的误导看得更为严重。

第四节 日常语言与人工语言

弗雷格、罗素和维特根斯坦都认为日常语言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而正确的概念文字能避免这一点,但维特根斯坦与两位前辈不同,他认为建立人工语言的目的并不是要用它来代替日常语言,而是为了使逻辑以更清晰的形式显现。从三人对日常语言和人工语言的态度的异同也可以看出他们的思想背景的差异。

弗雷格认为日常语言与人工语言,即他的概念文字的关系就好像是眼睛与显微镜的关系。日常语言是不完善的,首先它不能满足正确思维所要求的一义性,一个词往往既可以表示对象,又可以表示概念;其次推论形式多样且具有伸缩性,使一些前提易于潜入推理,扩大了结论的普遍性。为此我们需要一种逻辑上完善的概念文字作为我们研究的辅助工具。(35)概念文字排除了一切推理中无意谓的表达,只考虑概念的内容。基于这种理由,传统逻辑中对主词和谓词的区分应当用函项和自变量这对真正属于不同逻辑类型的概念来取代。传统逻辑范畴中的关系判断,即直言判断、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对我们也没有意义。此外像“并且”“但是”这样的联结词只与说话者的目的有关,而与概念内容无关,因此也要从概念文字中清除出去。所有这些形式都可以用条件加上否定来加以表达。(36)弗雷格认为概念文字使我们避免将不同的逻辑类型混淆起来。比如说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之所以错误,是把存在当做一阶概念来处理,但事实上它应该是一个二阶函数,所谓存在就是至少有一个对象能满足f(a),它不是用于描述对象的,而是用于描述一阶函项的。(37)弗雷格对日常语言的看法与他所提出的人工语言,即概念文字的设想基本都得到了罗素的认同,只不过罗素将日常语言中存在的系统性的误导看得更为严重。弗雷格尚且认为专名作为对象的名称是恰当的,而罗素则认为日常语言中的专名并不是真正的逻辑意义上的专名,而是类和序列。(38)维特根斯坦与他的两位前辈一样指出日常语言中同一语词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指称,而以不同方式进行指称的词又以表面上相同的方式运用于命题中,因此日常语言的规范并不等同于逻辑形式,且容易发生最根本的混淆,而哲学中就充满了这样的混淆。为此需要建立一种概念文字来避免这类错误,而这种概念文字遵从逻辑句法(TLP,3.323-3.325)。

与弗雷格和罗素不同的是:维特根斯坦并不试图用人工语言代替日常语言。因为首先,任何可能的事况都存在于逻辑空间中,而语言作为事态的图像也必然在逻辑句法所规定的范围内,而有意义的命题必然是合乎逻辑的。日常语言既然用于交流,那么它显然是有意义的。因此,日常语言中的一切命题是有着完全的逻辑次序的。没有必要像弗雷格那样强调只有“合法构成的命题”才有意义,因为任何可能的命题都是“合法构成的”。如果命题没有意义,只是由于我们没有给它的某些成分任何意谓(NB,p.2,TLP,5.4733)。其次,日常语言并不依赖于逻辑分析,自身就能够被理解。我们可以借助语言表达任何意义,无需知道每个语词如何意谓和意谓什么。在这种意义上,日常语言是第一性的,概念文字只是帮助我们认识日常语言的逻辑基础的工具。哲学就是寻找一种真正能体现语言的逻辑基础的概念文字,进行“语言批判”,从而揭示真正的逻辑形式。这也就是罗素的功绩。然而既然日常语言是第一性的,也就是最为基本的东西,那么它也就是我们进行逻辑分析的基础,因此不能轻易否定日常语言的地位。最后,日常语言仿佛是人类机体的一部分,并不比机体的复杂性低,其中包含了许多默默的约定。它的复杂性注定了它不能被人工语言所替代(TLP,4.002,NB,p.48)。因此将适用于数学领域的逻辑框架运用于普通命题不是没有疑问的,更不用说用概念文字来替代日常语言。也正是对日常语言的复杂性和它在实际生活中的有效性的意识使得维特根斯坦在后来的哲学思考中放弃了系统的概念文字,而转向对我们实际使用的语言的精确分析。这种分析进一步揭示了概念文字的局限性。比如弗雷格用f(a)来概括一切函项和主目之间的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名词之间、所有形容词之间都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这就说明不只是存在一种而是存在着多种主谓关系(或者说函项和主目间的关系)(WVC,p.46)。又比如弗雷格主张用蕴含关系涵盖假言判断,即pimg5q,(39)其中p为条件句,q为结果句,仅当p为真而q为假的时候,整个命题才为假。对于p和q,只需考虑其真假,无需考虑其思想内容本身,也不要求p和q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40)维特根斯坦认为这种观点存在如下问题:首先,真命题不可能像这种记法所暗示的那样从假命题推出;其次,将pimg6q解释为如果p,那么q,日常生活中的“如果……那么……”却不是这样使用的。以(x)Φximg7φx为例,在弗雷格和罗素的体系中,即使没有任何东西适合于摹状词φx,整个表达式仍然是真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必然不会说所有人都是有死的,即使没有人存在(LWL,pp.52-53、56、117-119,Z,676-683)。此外像弗雷格用二阶函项来解释存在,与该词的日常用法也是不同的。弗雷格所谓的存在仅仅指有一个对象适合于概念,而通常使用存在则是表示对象在时空中的实在。

那么为什么维特根斯坦比弗雷格和罗素更能意识到人工语言的局限性和日常语言的复杂性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仍然要考察他们的思想背景。弗雷格关注的主要是数学问题,更确切地说是如何将数学规约为逻辑。他形成概念文字的思想的出发点也是算术。因为要说明算术命题是分析命题,那么其中每一步推论都必须完全符合纯粹逻辑推理的步骤,并说明其中没有直观的论据夹杂其间。概念文字的提出正是为了适合于这样一种需要。(41)也正是因此,概念文字是用逻辑关系符号补充数学中的形式语言而形成的。比如主目、函项等概念都是从数学中借用过来的。此时的逻辑已被改装得能够与数学相适应。而逻辑在日常生活的所有领域发生作用,因此可以在这种符号中加上表示特殊内容的符号运用于其他领域。(42)此时,数学化了的逻辑就要被使用于日常生活的一切领域。而且作为一个逻辑学家,他关注的仅仅是逻辑问题,也就是为真的条件,因此他考察的内容仅仅包括涉及命题真假的内容,其他一切关系、用法一概不予考虑。在他看来,概念文字不能说明日常语言的某些问题是逻辑本身的要求,逻辑只关注概念文字能够说明的这个部分。但事实上他的逻辑并没有能够涵盖所有涉及为真的规律的东西,同样他的概念文字也就不可能像他所设想的那样适用于一切领域。(43)与弗雷格不同,罗素在作为一个逻辑学家的同时更是一个经验论者,在他看来感觉经验提供了基本的质料,而逻辑则既是组织世界的基本形式,也是命题的基本规则,这两者是事实的全部内容。如果遵循穷尽分析的原则,将命题分析到最终的,不能进一步分析的成分,我们就可以发现世界的原子与我们语言中的成分一一对应,并遵循着共同的逻辑规则。而弗雷格的逻辑体系恰好为他的穷尽分析提供了可能,因此剩下的工作似乎除了借助逻辑的工具进行分析之外,再没有什么可做的。他不仅自己这样进行着思考,而且将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也进行了这样的解读,认为其中关心的问题主要是逻辑问题,即:一个事实(如命题)如何成为另一个事实的符号(TLP,p.8)。殊不知他用于进行分析的逻辑工具是产生于,并且主要适用于数学领域的,对于其他领域并不总是有效的。对于罗素的评论,维特根斯坦显然无法认同,他在给罗素的回信中说“我恐怕您没有真正把握我的主要论点,对于这些论点,整个逻辑命题的事务只是一个自然的结果”。(44)对维特根斯坦而言,逻辑使得他从总体上认识世界成为可能,因为世界上的任何可能事况都是在逻辑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逻辑规定了可能世界的界限。但是逻辑本身并不是他的目标,而只是他从整体上把握世界的方法。这一点是经验论者罗素所无法理解的,对经验论者而言,世界从来就是各个经验要素以及它们的组合。如果说《逻辑哲学论》中论及可以言说的部分因为借助了弗雷格和罗素的逻辑体系,对罗素而言还具有一定的亲和力的话,那么论及在世界的界限之外的,不可言说的神秘之物,就已经无法为罗素所理解了。而到了《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仍然在考察我们生活的世界的界限,但是他批判了过去坚信的逻辑体系。此时他与罗素之间没有什么共同的东西,罗素对他所从事的工作完全没有概念,因此认为它是莫名其妙和浅薄的。(45)弗雷格和罗素的逻辑确实帮助维特根斯坦意识到语言中存在的系统性的误解,但是从整体上认识世界的目标也使得他需要对逻辑以及逻辑语言的适用性有所意识。虽然在《逻辑哲学论》时期,维特根斯坦对这种逻辑的普遍有效性并未提出质疑,但毕竟认识到日常语言是更为根本和丰富的。

罗素在回忆维特根斯坦时曾有过这样一段文字:“他常在半夜来到我的房间,连续几个小时像笼子里的老虎那样来回走动。……有一天晚上,在完全沉默了一两个小时之后,我说‘维特根斯坦,你是在思考逻辑还是你的罪?’‘都有’,他回答说,然后仍然归于沉默。”(46)我们通常将这一段叙述当做奇闻趣事,并不当真,仿佛逻辑和罪不是一回事,不可能同时加以思考。但如果我们真正进入维特根斯坦的思路,就可以发现:逻辑和伦理问题并不是截然分开的,相反,正是通过逻辑,我们才可能从整体上理解世界,进而发现世界之上的价值,并进入价值的领域。仔细阅读《逻辑哲学论》我们可以发现叔本华关于作为表象的世界和作为意志的世界的思想框架在其中得以复现。如果将可言说的东西,即世界中的一切事态等同于叔本华的表象的世界,那么不可言说,但却包含着人生价值的东西则相当于叔本华的意志或自在之物。正如康德和叔本华所说,在现象世界之上还有自在之物的世界,而那才是真正重要的东西。维特根斯坦也指出世界的意义、价值必然在世界之外。伦理是超验的(TLP,6.41,6.421)。也就是说,我们只有超越经验世界才可能洞悉人生的价值。当康德借助《纯粹理性批判》将思辨理性限于可能经验领域的时候,他也就为道德留下了空间。同样维特根斯坦通过为可说的东西划出界限而显示了不可说之物的存在,而研究逻辑恰恰就是为了找到这一界限。在这一章中,我们暂时地偏离审美的视角,考察了一些较为具体的逻辑问题,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说明维持根斯埋哲学在逻辑的外衣下有着形而上的追求。我们在语境原则、是否承认逻辑对象的存在、逻辑原子主义和对日常语言与人工语言的态度这几个方面对弗雷格、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思想进行了比较,由此我们可以发现维特根斯坦虽然深受弗雷格和罗素的逻辑学说的影响,但与他们两人有着不同的理论诉求。他借助逻辑构想了一个以对象为基质的世界,任何一个对象包含了与其他一切对象联结的可能性,因而包含了所有可能的事态。借此,他赋予弗雷格的语境原则新的意义。事态之间都是彼此独立的,任何一个事态的存在都不能得出其他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每一个事态都包含了它与其他事态一切联结的可能性。而内在的东西是不可言说的,因此不存在所谓的逻辑对象。对象之间、事态之间的可能的联结都是内在于对象和事态之中的。因此我们不必借助经验,而仅仅根据逻辑就可以给出世界的界限。逻辑必须关注自身,因此我们不可能在逻辑上弄错。而凡是在逻辑的限度内的东西都是可能的,因此逻辑不是理论,而是对世界的反映。它是先验的(TLP,6.13)。逻辑使得从整体上认识世界成为可能,从而也为世界之外的东西留出了空间。这是作为数学家和逻辑学家的弗雷格不关心的问题,也是作为经验论者的罗素无法理解的。(47)在这种意义上,维特根斯坦更接近于康德和叔本华。虽然逻辑与审美是看似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情,但是我们应该记得维特根斯坦曾说过:艺术品是在永恒的形式之下观察的对象,是连同整个逻辑空间一起观察(NB,p.83)。也就是说在艺术欣赏中我们意识到世界的界限。而维特根斯坦的逻辑研究时时都在关注着世界的界限。从这种意义上讲,他的哲学或者说逻辑研究本身就带有审美的色彩。

【注释】

(1)atomic facts一般译为“原子事实”,比如郭英的译本,p.22。本书之所以参照陈启伟先生的译法,将其译为“事态”,原因有二:其一,发生的事情和可能发生的事情,也就是事物之间实际的联结与可能的联结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是截然不同的东西,前者是经验和偶然的,后者则是先验和必然的,而facts对应于前者,atomic facts则对应于后者,有必要加以区别。而如果将atomic facts译为“原子事实”则好像显得它是实际发生的,经验的东西。其二,罗素在1918年将自己的哲学称为“逻辑原子主义哲学”,并承认这一思想受到了维特根斯坦的启发,([英]罗素著,苑莉均译:《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见《逻辑与知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11页、第214页。)但是我们将要在下文指出两种思想虽然有共同点,但是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为了避免将罗素和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的思想画上等号,我宁愿将atomic facts译为“事态”。

(2)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The Frege Reader.Oxford:Basil Blackwell,1997,p.90.

(3)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The Frege Reader,p.121.

(4)[美]汉斯.D.斯鲁格著,江怡译:《弗雷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2-134页。

(5)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The Frege Reader,p.90.

(6)[美]汉斯.D.斯鲁格著,江怡译:《弗雷格》,第203-204页。

(7)The Frege Reader.pp.53、65-67,Collected Papers on Mathematics,Logics,and Philosophy. Oxford:Basil Blackwell,1984,pp.140-141、147、290、292.弗雷格关于函项和自变量的说法是有变化的。在《概念文字》中,他将它们看作是表达式,见The Frege Reader,pp.65-67,但是到了《什么是函项》《函项与概念》中,用“函项表达式”和“自变量记号”分别指称句子的这两种不同的成分,而认为函项和自变量是这两种表达式的指称。此外在《概念文字》中,他没有严格地在范畴上区分函项和自变量,还暗示每个表达式都可能在此时起函项的作用,在彼时起自变量的作用。而到了《函项与概念》中它们则成了两个严格加以区分的不同范畴的逻辑类型。自变量是自身完整的表达式,而函项则是自身不完整的,有待于自变量来填充的。

(8)Function and Concept.Collected Papers on Mathematics,Logics,and Philosophy,p.146.

(9)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The Frege Reader,p.115.

(10)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The Frege Reader,pp.100-101.

(11)在撰写《逻辑哲学论》之前,维特根斯坦对对象和函项的理解与弗雷格是基本一致的。他认为形式和名称是命题的两个不可分的类型,其中名称就相当于弗雷格的自变量记号,而形式则相当于函项(NL,p.98),但到了《逻辑哲学论》中,他不再对两者加以区分。

(12)Frege,G.Thought,The Frege Reader,p.325.Logic,The Frege Reader,p.228.

(13)这种对逻辑的看法到了中后期的学说中也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那时他更多地采用“语法”而不是“逻辑”的提法。他认为通常被看作逻辑的形式规则并不具有特殊的地位,“关于逻辑积(logical products)等的规则和另外的句法规则不能被分离。两者同属于描述世界的方法”(WVC,p.81)。

(14)A和B分别代表两个原始句子,下同。

(15)Frege,G.Collected Papers on Mathematics,Logic,and Philosophy,pp.391-404.

(16)这是于1918年在伦敦的戈登广场发表的讲演。此时《逻辑哲学论》的笔记已经完成,因此不能说维特根斯坦在其中提出的真值演算的思想源自于罗素,但是罗素在讲演的开头就承认他在其中提到的哲学思想受到了维特根斯坦的启发,(见《逻辑与知识》,第213页。)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在维特根斯坦服役之前与罗素探讨过这些问题,两人之间思想上存在着相互的启发,所以仍然是有可比性的。

(17)[英]罗素著,苑莉均译:《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见《逻辑与知识》,第250-253页。

(18)弗雷格既然将表达上述思想结构的联结词作为逻辑函项,那么函项就会留出空位,需要对象来补充完整,而复合的思想的组成成分是思想,但是对整个复合的思想的真假产生影响的并不是思想的内容,而仅仅是其真假,因而在这里用以补充逻辑函项的就只是真值。真值在这里成为意谓(Frege,G.Collected Papers on Mathematics,Logic and Philosophy,p.163)。这也是维特根斯坦反对的。维特根斯坦认为名称具有指称,而对于句子,在写作《逻辑哲学论》之前,特别是在1914年11月之前,他一直认为句子既有意义,又有意谓。句子的意谓就是它所指称的事实。但到了1914年11月2日的笔记中,他由于对假命题的思考而对所谓句子的意谓是它指称的事实这一观点产生了怀疑。而到了《逻辑哲学论》中他认为句子只有意义(TLP,3.3),这就是它所对应的事态。句子与事态的对应不同于名称与它所指称的对象的对应,前者作为事态的逻辑图像,与事态有共同的逻辑结构,而名称与对象之间则不然。弗雷格主张句子的意谓就是它的真值,即真或假,这更是维特根斯坦所反对的(TLP,4.431)。

(19)[英]罗素著,温锡增译:《TLP导论》,TLP,第21-22页,《我的哲学发展》,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4页、第112-113页。

(20)Frege,G.On Sense and Meaning.collected Papers on Mathematics,Logic,and Philosophy,pp.159、176.

(21)[英]罗素著,苑莉均译:《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见《逻辑与知识》,第268-273页。

(22)[英]罗素著,苑莉均译:《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见《逻辑与知识》,第278-279页。

(23)TLP,2.01,2.02,2.0201,[英]罗素:《逻辑原子主义哲学》、《逻辑原子主义》,见《逻辑与知识》,第215-217页、第222-223页、第231-234页、第239页、第250页、第393页、第400-401页。

(24)[英]罗素著,苑莉均译:《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见《逻辑与知识》,第215-216页、第233页。

(25)罗素反对康德和黑格尔的唯心论的一个表现就是提出外在关系说来替代内在关系说,即认为两项间的关系不是由两项的内在性质决定的,因而没有必要将关系归结为性质,并将这两项置入整体当中加以考虑(见[英]罗素著,温锡增译:《我的哲学发展》第8页、第47-53页)。这一点和维特根斯坦一致,维特根斯坦也认为对象之间存在某种关系的现实是经验性的事实,是偶然的,而不属于逻辑的层面。但与罗素不同的是,他认为对象之间具有这种关系的可能性则是内在于对象的本质的,并且是逻辑的内容。

(26)[英]罗素著,温锡增译:《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见《逻辑与知识》,第246页。

(27)后来维特根斯坦虽然放弃了图像论,但仍然认为事实和对象之间的关系不能理解为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因为事实不是对象的简单组合(PG,p.200)。

(28)[英]罗素著,苑莉均译:《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见《逻辑与知识》,第215-216页。

(29)[英]罗素著,苑莉均译:《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见《逻辑与知识》,第345-346页。

(30)[英]罗素著,苑莉均译:《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见《逻辑与知识》,第240-243页、第327页、第331页。

(31)[英]洛克著,关文运译:《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65页、第275-276页。Hume,D.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pp.15-16.

(32)[英]罗素:《逻辑原子主义》,见《逻辑与知识》,第411页。

(33)Brian McGuinness and G.H.von Wright,Ludwig Wittgenstein:Cambridge Letters Correspondence with Russell,Keynes,Moore,Ramsey and Sraffa.Oxford:Basil Blackwell Publishers,1995,p.125.

(34)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维特根斯坦在《1914-1916年笔记》中将不可分析而只能命名的简单物称为简单对象,与复杂对象相对应,而不是像在《逻辑哲学论》中那样直接称为“对象”。相应地,在《逻辑笔记》和《1914-1916年笔记》中他将复合对象的符号也叫做名称,而到了《逻辑哲学论》中,名称仅用来指称对象。

(35)Frege.Begriffsschrift,The Frege Reader,p.49,《论概念文字的科学根据》,见[德]弗雷格著,王路译:《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8页。

(36)Frege.Begriffsschrift,The Frege Reader,pp.53-55、63.

(37)Frege.Function and Concept.collected Papers on Mathematics,Logic,and Philosophy,p.153.

(38)[英]罗素著,苑莉均译:《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见《逻辑与知识》,第230页。

(39)为了书写方便,本书一概使用目前逻辑学当中通常的记法,不采用弗雷格的记号体系。

(40)[德]弗雷格著,王路译:《逻辑导论》,见《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211-212页。

(41)Frege,G.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Begriffsschrift.The Frege Reader,pp.48-49、124.

(42)[德]弗雷格著,王路译:《论概念文字的科学根据》,见《弗雷格哲学论著选辑》,第41-42页。

(43)他对“算术命题是分析的”这一观点的证明失败恰恰就说明将适用于数学领域的东西推及到其他领域往往是无效的。他将数定义为概念的外延,也就是函项的值域,并证明这是逻辑对象。因此,算术命题是分析的(The Foundations of Arithmetic.The Frege Reader.pp.109-116,Function and Concept.Collected Papers on Mathematics,Logic,and Philosophy,p.142.)。然而在数学中我们并不考虑意义的问题,而只涉及数量关系。即使真如弗雷格所说,数是值域,它也只涉及值域的大小,只涉及其中包括了多少个对象,而不涉及值域的可能范围,也就是何种对象可以有意义地讨论它是否属于某个概念。因此他假定一旦概念确定则可以在自变量的位置上代入任何对象,该对象或者属于或者不属于这个概念。因为其中不涉及任何经验因素,所以是完全分析的。直到罗素提出了罗素悖论([英]罗素著,苑莉均译:《以类型论为基础的数理逻辑》,见《逻辑与知识》,第71-76页),弗雷格才意识到在自变量的位置上并不是一切自身满足的对象都可以代入的,有些对象对于概念是无意义的。而划定概念的值域的可能范围则涉及它的意义,这是经验领域的问题。这样就无法证明算术命题是分析的。

(44)Guyer,P.(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Wittgenstei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p.9.

(45)[英]罗素著,温锡增译:《我的哲学发展》,第197-199页。

(46)Bertrand Russell.Philosophers and Idiots.Portraits of Wittgenstein,Vol.1,p.147.

(47)维特根斯坦对此有所意识,他在书信中告诉罗素,他们之间的争吵有着深刻的根源,那就是观念上的差异。见Brian McGuinness,G.H.von Wright.Ludwig Wittgenstein:Cambridge Letters Correspondence with Russell,Keynes,Moore,Ramsey and Sraffa,pp.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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