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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培根唯物主义经验论思想的系统说明

时间:2022-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霍布斯对笛卡尔天赋观念学说的反驳是他坚持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他从反面阐发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的表现。从上所述,可见,霍布斯在认识论上坚持和重申了培根的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他对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本身的论述比培根更为鲜明,且较为系统;它预示了洛克白板学说的产生。

第二节 对培根唯物主义经验论思想的系统说明

在认识论方面,霍布斯没有专门的著作。但他在《利维坦》、《论物体》和《论人》中却有专门的章节论述了知识的起源,感觉经验的特点以及概念、推理和真理等问题。这些论述彼此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形成了他的具有自己特点的认识论思想,表现出了他对培根提出的唯物主义经验论思想力图作出系统的说明。

首先,霍布斯坚持和重申了培根在知识起源问题上的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我们看到,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把客观存在的物体及其偶性看作认识对象,曾说人们的每一观念“是我们外面的物体的某种性质或其他偶性的表象或形象,这物体通常称作对象”。在此前提下,他指出,“如果现象是我们借以认识一切别的事物的原则,我们就必须承认感觉是我们借以认识这些原则的原则,承认我们所有的一切知识都是从感觉获得的”(20)。因而“全部思想的发源,就是我们所称的感觉”(21)。那么什么是感觉经验呢?霍布斯吸取了当时自然科学的成果,对感觉经验作了解释,认为感觉经验主要由“感觉”,“影像”,“记忆”,“影像的连接”和“经验”等诸相互关联的环节构成。在他看来,“一切观念最初都来自事物本身的作用,观念就是事物的观念。当作用出现时,它所产生的观念也叫感觉”(22)。或者说,外物的作用,通过感官和神经传到头脑和心,在那里引起一个反作用,这就是感觉。他指出,“影像仅仅是由于对象的离开而衰弱或减弱了的感觉”;“影像是过去的感觉的保留,影像也是记忆”(23),因为不同的考虑而具有不同的名称;在心灵中,影像又是连接的,通过记忆,人们可以由一个影像联想到另一个影像,特别是,由物体的因果关系在感觉中引起的原因和结果的观念(影像)可以相互连接。他还指出,大量的记忆或关于许多东西的记忆被称为经验,经验实质上是对感觉影像的记忆和对影像的连接的回忆。

霍布斯在关于感觉经验的解释中把外物和感觉的关系看作机械运动中的作用和反作用的关系,认为外物的运动给感官以某种压力,感官产生某种抗力,这就发生了感觉。如以压力打击眼睛产生光的感觉,以压力施于耳朵产生声的感觉。感觉只是由感官对外物施加的压力所产生的抗力而引起的心理状态。这说明,他对于感觉形成的理解具有明显的机械性质。不仅如此,他认为,感觉和感觉对象的关系同时是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他明确地指出“我们通过种种器官,对于对象的种种性质得到种种观念”,肯定感觉向我们报导了感觉对象的种种性质。例如,通过视觉,我们得到由颜色与形状组成的观念或影像,这是对象通过眼睛给予我们的关于它的本性的全部知识。通过听觉,我们得到所谓声音的观念,这是我们从耳朵得来的关于对象的性质的全部知识。而其余的感觉也是对于它们的对象的种种性质的观念(24)。霍布斯在感觉问题上是唯物主义的反映论者。

不过,在霍布斯那里,感觉和感觉对象之间的这种反映关系尚有两种情况。如关于形状的感觉,他认为,它们向我们报导了事物的性质。它们所报导的事物的性质是事物固有的,存在于事物里面。就这个意义上说,感觉和感觉对象的关系乃是一种“相符合”、一致的关系,如颜色、声音等感觉,他接受了伽利略的观点,认为它们向我们报导了事物的性质。但它们所报导的事物的性质并“不是对象固有的,而是对象的某种运动作用于感官的结果”(25)。当我直接去看时,颜色好像存在于对象中;当我根据反射来看时,颜色并不在对象中(26)。就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和对象的关系就不是相符合、一致的关系,而乃是“相对应”的关系。霍布斯在这里看到了感觉的主观性方面,看到了感觉这种认识形式和客观事物的属性这种认识内容之间的差异性,并非持那种把反映仅仅理解为感觉这种主体的认识形式和感觉对象的性质在原型上机械地一致的观点,这在认识史上是令人注目的。当然,他不懂得事物的运动与这类感觉之间的具体的关系,有时也认为声音、颜色等感觉是由于外物的运动作用于我们的耳目等感官的压力而产生的“原始幻影”,仅仅是一种我们认识物体的性质的方式,是一种纯粹主观的心理状态。但整个说来,他还是坚持感觉是外物本性的反映的观点,确认感觉的可靠性的。而知识即起源于这种对外物的感觉。在霍布斯看来,没有对外物的感觉就没有对外物的认识,在理智中存在的东西都早已包含在感觉中。

在霍布斯从事哲学活动时,笛卡尔已表达了他的天赋观念学说,在欧洲学术界有广泛的影响。笛卡尔宣传,人心中存在的某些观念如自我、几何学原理、逻辑思维规律和上帝等,不是从感觉经验中获得的,而是“与生俱有”的天赋观念。霍布斯从坚持上述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出发,对笛卡尔的天赋观念学说进行了反驳,认为“任何观念都不是天赋的”,都来自对外物的感觉。他具体地指出,没有什么天赋的自我观念,人们是在看到了自己的身体之后才形成自我观念的。没有什么天赋的三角形观念,“心里面的三角形来自我们见到过的三角形”。他尤其指出,人们心中的所谓全智全能的上帝观念也仅仅是人们由于对自然现象的无知和恐惧而凭借信念和推理所获得的;如果上帝的观念真是天赋的,那么它对于任何人都应该是无可怀疑的,然而事实上人们关于上帝的争论是最多的。总之,在他看来,笛卡尔的天赋观念学说是荒谬的,是对经院哲学的让步。霍布斯对笛卡尔天赋观念学说的反驳是他坚持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他从反面阐发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的表现。

从上所述,可见,霍布斯在认识论上坚持和重申了培根的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然而这不是简单的坚持和重申;两者处在同一阶段上却又有区别。他对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本身的论述比培根更为鲜明,且较为系统;它预示了洛克白板学说的产生。这与他重视当时的自然科学成就和受伽利略的影响有关。不过,他没有详尽地论证培根关于知识和观念起源于感性世界的基本原则,这个任务后来是由洛克所实现的。

其次,霍布斯关于理性认识的观点具有唯理论的因素。霍布斯的认识论是以知识起源于对外物的感觉的原则为基础的。按照霍布斯的看法,真正的科学、哲学知识应是从原因求得结果或从结果求得原因的知识。那么,单凭感觉能否向我们提供这样的知识呢?

霍布斯在确认知识起源于对外物的感觉的原则时,考察了感觉经验的特点,指出感觉经验只能把握有限的东西,说明“是什么”,只是对个别事物本身的认识;它不能把握无限的东西,告诉我们“为什么”,从它之中得不出普遍的必然的结论。换句话说,他认为,知识的经验来源本身并不能保证知识的获得,感觉经验不能直接向我们提供真正的科学知识。霍布斯说,“知识的开端乃是感觉和想象中的影像;这种影像的存在,我们凭本能就知道得很清楚。但是认识它们为什么存在,或者根据什么原因而产生,却是推理的工作”(27)。在他看来,真正的科学知识是通过理智本身借助于推理而获得的,只有这样获得的知识才具有普遍的必然的性质。霍布斯在这里,从感觉经验的局限性出发,引出了理性认识的问题。他对唯物主义经验论原则的说明,是与他关于理性认识的观点联系在一起的。

霍布斯关于理性认识的观点集中地表现在他关于名称、推理和真理的学说上。(一)关于“名称”的学说。霍布斯认为,感觉能力是人的本能,是人和动物共有的,理性思维则是人特有的,它随着语词概念的应用而发展起来。语词名称概念是人的理性思维的工具,是人们进行推理的前提。人们通过它,把它作为“记号”,可在自己的头脑中记忆观念;把它作为“标志”,可与别人交流思想。基于这种理解,他在自己的著作中在论述三段论和命题之前论述了名称问题。

霍布斯是英国唯名论传统的继承者。在他那里,概念不过是名称。马克思曾指出,“霍布斯根据培根的观点论断说,如果我们的感觉是我们的一切知识的泉源,那末观念、思想、意念等等,就不外乎是多少摆脱了感性形式的实体世界的幻影。科学只能给这些幻影冠以名称。同一个名称可以适用于许多幻影。甚至还可以有名称的名称”(28)

我们看到,霍布斯曾从各个角度研究和划分了名称。他把名称主要分为两类,并从名称同观念、同客观事物的关系中来考察名称的性质。一类是个别的名称,即“单对一个事物的名称”,如荷马、彼得、约翰等。霍布斯认为,个别名称是我们对某一确定的事物的观念(感觉、影像)的符号。它不直接是事物自身的符号;它可以把“一个事物带到心灵中”,世界上也存在着与这类名称相对应的个别事物,所以它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值得注意的是另一类普遍的名称,即对许多事物的共同的名称,如人、马、树等。霍布斯认为,普遍名称仅涉及到关于个别事物的幻象或影像的名称,乃是一些同类的个别名称的名称即“名称的名称”,其中按照普遍性的程度不同,还可分为属概念(如动物)和种概念(如人)。它们不是观念的符号,心灵中没有什么普遍的观念与之相应;它们同客观事物并无本质的联系,世界上不存在与这类名称相对应的客观的普遍的东西。他曾说,“世界上并没有共相,而只有名称,因为被命名的事物,每一个都是个别的和单独的”(29);“普遍性仅仅归因于语词和名称,而不是事物”。他在这里显然否认了概念的客观性,认为:一般概念并不是对存在于同一类个别事物中的共性的反映,而只是用语词表达的“事物本身的名称”,只是单纯地帮助人们记忆和交流思想的记号。例如,“物质”,在他那里就“既不是和别的物质不同的任何物体,也不是它们中的一种物体”,而“仅仅是一个名称”(30)。他甚至说过,“原始的物质是虚无”。当然,对他来说,这并非是“无用的名称”;“它们是一些记号,用来帮助我们记忆,用来把我们自己的发明给自己记录下来”。如一个人考察了一些三角形,发现了这些三角形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但这只是关于这些三角形的内角之和的知识。现在若有了“三角形”这样的普遍名称,并把它作为“认识的记号”用于思维、推理,他在遇到又一个三角形时就可以不必再重新计算和思考三角形内角之和等于多少了。因为“每一个普遍名称都指示着我们对于无限个别事物的了解”(31)

上述霍布斯关于普遍名称的概念的性质的理解,无疑是唯名论的。他还说过,“普遍的名称,因为许多事物在质和别的偶性方面的相似而被加于许多事物”,多少承认普遍名称同客观事物有某种联系。但这仅说明他的唯名论是受到阿伯拉尔、奥康的温和唯名论影响的结果。他终究不懂得,个别中包含有一般,一般寓于个别之中;承认个别事物的客观实在性,也就必定要承认一般或共相的客观实在性。在他看来,人类的全部知识都是由感官提供的。但是,如果一方面认为一切观念都起源于感性世界,另一方面又认为除了通过我们的感官而为我们所知道的存在物,即全都是个别的存在物之外,还有某种普遍的,非个别的存在物,“那就矛盾了”(32)。他否认共相或一般的客观实在性,也就导致他把概念仅仅看作名称,作出否认普遍概念的客观性的结论,开始背离了他的唯物主义的反映论。而他关于推理的学说也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名称学说的基础上的。

(二)霍布斯十分重视对推理的研究。他的“推理”学说把进行推理看作对感觉材料作理性加工获得科学知识的惟一途径,集中地表达了他的关于理性思维的观点。就霍布斯的整个认识论来说,若知识起源于对外物的感觉的经验论原则是其基础部分,他的推理学说便是其核心部分。

霍布斯对于推理的理解是很特殊的,曾说“我所谓‘推理’是指计算。计算或者是把要加到一起的许多东西聚成总数,或者是求知从一件事物中取去另一件事物还剩下什么。所以推理是与加和减相同的”(33)。他明确地认为,推理即“计算”,而计算即加和减。至于乘和除,都可归结为加和减。“乘不过是把一些相等的量加起来,而除不过是把一些相等的量一一减去。”换句话说,在他那里,人的理性思维即推理也就是概念的相加或相减的过程。例如,我们望远看到有个东西,就会在心中形成它是一个“物体”的观念。走近一些,看到那个东西会活动,就会形成它是“活的”观念。再靠近一些,听到那个东西能说话,并且说得很有道理,又会形成它是“有理性的”观念。这时,我们就得知,原来它是“一个人”。在霍布斯看来,所谓人的概念就是“物体”、“活的”和“有理性的”三个观念的总和,即由它们相加、组合而形成的。反过来,当我们离对象越来越远时,我们便从这个总观念中逐一减去“有理性的“、“活的”和“物体”这些基本观念,导致人的概念的消失。

霍布斯在这里还强调,计算、加减不仅限于数目;它们在一切思维领域中都有意义。例如,几何学对线、面、体、角进行加减;逻辑学对名称、命题进行加减,两个名称加在一起形成一个陈述命题,两个命题加在一起形成一个证明;政治家把契约加在一起发现了人的义务;律师把法律和事实加在一起,发现了人的行为正义与否。霍布斯指出,当我们在计算、加减这样一些东西时,也可以说“我们就是在思考”(34)

上述霍布斯关于推理的理解无疑具有片面的机械的性质。在霍布斯所处的时代,注重事物之间的数量关系,对研究的问题采用数学的方法,促进了当时自然科学的发展。霍布斯看到了这一点,就力图把数学方法的最基本的原理——加减运算运用到理性思维过程中来。这对于反对经院哲学关于理性思维的神秘主义观点具有积极的作用;这表明,他看到了人类的理性思维过程中确实存在着的量的规定性方面,开辟了对理性思维研究的新方向。现代科学的发展表明,人们正是根据人类思维活动中的这一量的规定性方面,创造出了电子计算机,以计算机的运算来代替人类这部分的思维活动。他的这一观点具有巨大的启发性,甚至还可以说是现代整个数理逻辑的先声。不过,就霍布斯来说,他把人类的理性思维活动单纯地归结为机械性的计算,这就把人类的理性思维活动简单化了。他抹煞了人类理性思维活动的复杂的辩证性质,抹煞了这一过程所特有的能动的创造性质。

霍布斯关于推理的理解还具有割裂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形而上学性质。霍布斯论述推理学说的目的在于说明,如何通过推理对感觉经验进行理性加工,使之上升为科学知识。但是,在他那里,推理学说是与名称学说相联系的,即推理实质上是通过对名称概念的加减进行的;只有借助于名称概念,把对观念的推理转化为对名称的推理,“把对影像的许多东西的推断的计算,转换为对名称的推断的计算”,才能使感觉经验上升为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科学知识。而我们已经知道,霍布斯是把名称划分为个别名称和普遍名称的。这样,他所论述的推理,相应地也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推理看作对个别名称的计算、加减。就这种情况来说,由于个别名称抽象性和概括性很低,和感觉经验处在同一层次上,他实际上就把推理即对感觉材料的加工整理这一理性思维过程归结为感觉观念的单纯的数量加减了。这种把理性思维“感性化”的观点乃是一种对推理的极端经验论的了解。本来,霍布斯运用数学方法于理性思维过程,表现了企图克服经验论片面性的意向;结果,他还是把感觉经验同理性思维割裂开来,没有摆脱狭隘经验论的片面性。另一种是把推理看作对普遍名称的计算、加减。霍布斯强调普遍名称在推理中的作用,曾说过“推理仅仅是计算(即加和减)即关于一致的普遍名称的推断的计算”(35)。就这种情况来说,由于他否认普遍名称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对普遍名称持一种唯名论观点,他所讲的推理即对感觉材料的理性加工过程本质上也就是一种在纯主观范围内的普遍名称的计算、加减了。这种把理性思维“抽象化”的观点乃是一种对推理的唯理论的了解。本来,霍布斯运用数学方法于理性思维过程,企图克服经验论的片面性;结果,他只从理智本身来寻求理性认识的来源,走向了否认认识来源于感觉经验的唯理论方面。

霍布斯关于推理的理解,一方面把推理纯粹感性化,另一方面又把推理纯粹抽象化,这两方面其实都是建立在对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关系的形而上学割裂上的。这种在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关系问题上的形而上学观点是与霍布斯对推理的机械的了解即缺少发展观念有关。总之,霍布斯以名称学说为基础的关于推理的学说,并没有真正解决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获得具有普遍性、必然性的科学知识的问题。这种学说不只是狭隘经验论的,而且容纳有唯理论的因素了。

(三)关于“真理”的学说。在霍布斯看来,人们在认识活动中经过推理就获得了结论。结论就是判断,命题,就涉及真理问题。他指出,人们认识的目的正在于获得真理。

霍布斯关于命题、真理的学说是值得注重的。他认为,“命题是由两个相连结的名称所构成的语言”。如“人是动物”就是一个命题。“人”和“动物”这两个名称、概念通过系词“是”相连结,表达了一种逻辑关系,前者由后者所包含;它们“在我们心灵中产生关于同一个事物的观念”,是关于同一事物的。那么,什么是真理呢?霍布斯说,“命题是肯定地或否定地表示真理和谬误的语言”(36)。在他看来,真理是通过命题表达的,真理就是真实的命题,谬误就是虚假的命题。他还强调,“真理和谬误都是语言的属性,而不是事物的属性”(37),“真理由语言构成,在于语言而不在于讲到的事物”(38)

从这些叙述中,我们看到,霍布斯表述了真理同客观事物的区别,强调真理只能在陈述中表达,而不在事物本身中表达,它是关于事物的判断的属性,而不是事物的属性,是关于事物的陈述,而不是事物本身。这样的观点显然是正确的。但是另一方面,他却夸大了这种区别,割裂和否定了真理同客观事物的关系。如他说,“真理不是依随着事物,而是依随着语言”,“真理或真实性不受事物的影响,而受关于事物的命题的影响”。在他看来,“真理在于我们陈述中的名称的正确的秩序之中”。一个命题是否为真理,就在于其主项和谓项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在于谓词是否包含了主词;若谓词包含着主词,它便是真实的。例如,在“博爱是一种美德”这个命题中,名称“美德”包含了名称“博爱”,所以这个命题是真理。“人是动物”亦属此类命题。例如,在“一切人都是正义的”这个命题中,名称“正义的”包含不了名称“一切人”,所以这个命题是虚假的。“人是石头”亦属此类命题。霍布斯仅仅把命题中主词与谓词之间的逻辑关系看作确定真理的根据,而不以命题是否符合客观事物来判断命题的正确与否,这样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

不仅如此,霍布斯在解释科学中的第一真理、原初的命题时,还断言,“第一真理是由那些最初把名称加到事物或从别人的文章中得到名称的人任意造成的”;“原始的命题是由语言的发明者任意构造的真理……是无需证明的”(39)。例如,他认为“人是生物”这个命题之所以是真实的,仅在于人们在某一时候想到给这同一事物以这两个名称。这就更清楚地表明了霍布斯真理学说的错误性质,可以说,他在这里乃持一种约定论的观点。他不懂得,在真实的判断中,把两个表达事物属性的名称加以结合,这根本不是任意的,而是它们所表达的属性在事物中本来就是结合着的。

当然,我们不能说霍布斯完全否认命题与客观事物的联系。例如,他曾说过,构成命题的两个名称是“指称同一事物”的;可以“在我们心灵中产生关于同一个事物的观念”。而“一切观念都是影像,并且来自感觉”;“我们从感觉的原则或开端来理解真理的明证”(40)即命题的意义。但是,这只是说明霍布斯在企图把真理的形式和真理的内容统一起来。毕竟,在他那里,真理的形式——名称、概念,是普遍、一般,真理的内容——感觉观念,是个别、特殊,两者是尖锐地对立的;真实的判断被归结为两个指称同一对象的名称的结合,这些名称及其关系都是人们任意联结、任意制定的。可见,霍布斯夸大了真理的主观形式方面,漠视了真理的客观内容方面,从而把真理局限于主观范围之内,从根本上背离了自身的唯物主义出发点。在真理问题上,他的唯理论的因素表现得更明显了。这种唯理论因素表明,基于他的名称学说和推理学说,他是不能保证所获得的结论即知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的。

总起来说,霍布斯的认识理论是以唯物主义经验论为基础的。他坚持和重申了培根的经验论原则,并对这一原则作了较为系统的说明;这规定了他的认识理论的基本性质。同时,这一理论又有对从感觉经验如何上升到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知识,达到思维和存在的同一这个问题的较为系统的解释。他在这里阐述了关于名称、推理和真理的学说,具有越来越明显的唯理论因素。整个地看,霍布斯的认识理论是对培根经验论思想的系统化;这种较为系统化的经验论是容纳有唯理论因素的经验论,在表现形式上与培根经验论有所不同。毕竟霍布斯在从事哲学活动时笛卡尔的唯理论在欧洲已有广泛的影响,他在继承培根的经验论时,不能不受到这种影响的制约。从理论上说,霍布斯的经验论容纳有唯理论因素的关键乃在于他在普遍名称问题上的唯名论观点。另外,这与他在推理问题上的机械论观点也是密切不可分的;这种机械论观点使他缺乏发展的观念,在认识论上不可能真正懂得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辩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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