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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对因果性之解释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因果性,传统的形而上学给了我们一些非常不同的解释,但是,贯穿于这些解释的一个论点是,被表明为某个原因的事件具有一种特殊的能力、力量或者能量。休谟对必然联系之攻击的重点是关于观念形成的某种主张。休谟的看法是,传统形而上学学者的主张是模糊的。其困难是,这些形而上学学者所使用的语言不具有可确定的经验内容,他认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关于因果性的传统形而上学的论述。休谟认为,情况并不是如此。

第二节 休谟对因果性之解释

因果性是我们认识世界的核心概念之一。我们通常假设,在因果现象内扮演主角的乃是事件。我们确实把因果性当作各个事件之间的关系:我们说,一个事件引起另一个事件;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1)。我们认为,这种关系是一种黏合剂,它把我们的世界结合在一起,把各种现象结合起来,否则的话,它们会是分离的和独立的。我们还认为,因果关系是一种马达,它驱使世界不断地运动:没有因果性,构成世界历史的变化或者过程不可能存在。我们相信,因果性的这些作用不限于物理世界。因果性是跨越物理世界和精神世界的一种关系。我相信马上要下雨了,但是,我不想被淋湿,在外出工作之前,我就把我的阳伞从柜子内拿出来了。正如扔一只篮球粉碎了一扇玻璃窗一样,我的这个信念和这个欲望似乎为我的行动提供了一种因果性的解释。除了在我们关于世界的日常思维中,还在诸如医学、法律和各种科学这些更加专门化的领域内,因果性这个概念都扮演了这些角色。它的重要性和普遍性自然成为形而上学分析的一个目标,在整个形而上学历史中,它一直是这样一个目标。

对于因果性,传统的形而上学给了我们一些非常不同的解释,但是,贯穿于这些解释的一个论点是,被表明为某个原因的事件具有一种特殊的能力、力量或者能量。由于那种能力、力量或者能量,这个事件产生了另一个事件,也就是,它的结果,并且,出于必然性,它产生了这个结果。所以,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模态联系。一个原因必然引起结果,前者使得后者发生。当原因发生时,其结果必然出现,它不可能不发生(2)

因此传统的形而上学学者告诉我们,由于一种模态关系,一个原因与其结果联结起来,这是一种必然的联系。然而,由于因果关系的普遍性,对于因果性的传统解释导致了这样一种世界观,世界充满了模态关系。就怀疑模态概念的哲学家来说,这种传统的解释当然是有问题的。正如我们在第五章所提到的,对于世界具有真正的模态特性这个观点,休谟是一个深感怀疑的哲学家。毫不奇怪,他对传统的因果观进行一次强大的攻击(3)

休谟对必然联系之攻击的重点是关于观念形成的某种主张。这种主张是,每个观念起源于经验。休谟称之为经验印象的直接传递,他告诉我们,印象有两种。一种是感觉印象,当我们把注意力外向于构成所谓的外部世界的对象时,这些印象就产生了。另一种是反省印象,当我们把注意力内向于意识中的内省材料,它们就形成了。因此,休谟认为,一切观念都可以追溯为感觉印象和反省印象。事实上,他认为,我们的一切观念是其中一类印象的各个摹本,或者,它们是这些摹本所构成的复合体。

休谟的看法是,传统形而上学学者的主张是模糊的。他相信,许多这些主张不是不清楚的,就是根本不可理解。其困难是,这些形而上学学者所使用的语言不具有可确定的经验内容,他认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关于因果性的传统形而上学的论述。他认为,这方面的中心主张就是我们已经阐明那个观点,原因具有一种特殊的力量或者能量,所以,它们的发生必然引起其结果的发生。当然,休谟否定了这个主张。他以下述方式阐述了自己的否定,他说,对于传统形而上学学者所说的“必然联系”这个短语,根本不存在一个相应的观念。他声称,假若我们具有这个观念的话,我们就可能为它确定一个经验的原本;换句话说,对于这个观念,存在着某个相应的感觉印象或者反省印象。为了怀疑因果性的传统解释之可理解性,休谟邀请我们考察我们在感觉和反省内所遇到的有关因果性的具体实例。他要论证,这些实例的考察没有揭示出模态特性,即没有揭示出任何能力、力量、能量以及必然联系。

他先考察了感觉印象的情况,在此,我们遇到了各个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他所想到的是我们都熟悉的实例,第一只台球冲撞了第二只台球,前者引起了后者的运动。他声称,如果我们仅仅考察这类相互作用的某一个例子,我们会发现,两个事件呈现出一种时间上的关系。第一只台球冲撞了第二只台球是一个事件,我们称之为原因。第二只球的运动是另一个事件,我们称之为结果,前一个事件先于后一个事件。所以,我们观察到事件之间的一种时间连续性。此外,我们观察到,当第一只台球冲撞第二只台球时,它们相接触了。因此,我们获得了休谟所谓的时间连续性和空间接触性,但是,休谟坚持认为,当我们考察这种相互作用时,这些是我们所经验的唯一关系,尤其是,对于传统形而上学学者所谈论的力量、能量或者必然性,我们没有观察到与其相应的任何东西。我们看到,在一个狭窄的和限定的空间范围内,一个事件接着另一个事件,并且,那是我们所见到的一切。假若对于第一个事件我们获得了某种特殊的因果力量之感觉印象,那么,一旦我们亲知了这类系列的一个实例,我们对于这个系列的第一事件之经验就能够使得我们推出哪个事件会随之而发生。当然,对于任何这种新奇系列的观察并没有告诉我们这种事情。正如我们在上述例子所见到的那样,每当我们具有两个分离的和不同的事物,这些事物是完全独立的;从一个事物推出另一个事物的证据是不存在的。休谟所要说的便是,正是因为这一点它们才是不同的和分离的。

关于必然引起某个事件的因果力量,如果感觉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印象,也许,反省却这样做了。在这方面,我们遇到了意志这种现象,对于传统形而上学学者所谈论的力量或者能量,关注于这种现象好像能够为我们提供一种自我意识。我坐在我的椅子上,一直在打瞌睡,但是,我记得,我需要洗碗。所以,我决定站起来,到厨房去。然而,我很瞌睡,很难叫醒自己,因此,我聚焦于所要做的行动。我运用我的意志,我的身体就反应了。在这个实例内,我直接地接近了某种因果力量或者有效力,它必然地引起了某个事件,情况难道不是这样吗?

休谟认为,情况并不是如此。他告诉我们,在上述事例内,我们所获得的乃是这种经验,一个物理事件发生于一个精神事件之后,仅仅如此而已。既然我们不懂得精神事件与物理事件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我们不可能具有这两种事件之间的关系或者联系的第一手知识。休谟提醒我们,然而,精神与身体之间的关系是十分神秘的,为了解除这种神秘性,至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哲学家理解这种关系。此外,他告诉我们,如果我的确直接地获得了联系我的意志这个行为与我的身体从椅子上起来的这种必然联系的话,那么,对于来自我的意志一直到身体运动这个事件系列内的每个中间环节,我会具有第一手的知识。然而,最博学的生理学家都不知道这些环节是什么。更重要的是,从自我意志的现象这个角度出发,没有一个人理解自己的意志行为和自己的身体反应之间的中间环节。我们所观察到的仅仅是某些事件之间的连续性。所以,同台球这个实例相比,在这个反省的实例内,我们所遇到的甚至更少。在台球这个实例中,我们看到时间连续性和空间接触性。既然我们尚未懂得精神事件是不是存在于某个特殊空间的事物,因此,在自我意志的实例内,我们只经验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时间连续性,总之,在这两个实例内,我们都没有能力、力量、能量或者必然性这种印象。鉴于每一个观念都来源于经验印象,我们不得不作出这个结论,关于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我们没有某种清楚而一贯的观念,这个结论也揭示出,传统形而上学学者所谓的因果力、因果能等等即使不是完全无意义的,也确实是非常混乱的。

但是,对于传统形而上学学者来说,时间连续性和空间接触性穷尽了因果性这个观念的看法一定是有问题的。当然,具有这些关系的事件有可能不具有原因与结果这种关系。休谟同意这种说法,因果性不只是这些关系,他认为,为了发现这些未见的成分,我们需要扩大观察的范围。我们需要超越我们所讨论的因果系列,观察其他的实例,在其中,我们遇到了相似于上述例子内的原因。譬如,除了台球这个实例之外,我们观察其他的例子,其中,一个运动物体碰撞了另外一个大小和质量相似的物体。休谟告诉我们,在每一个实例内,我们所发现的都是第二个物体的运动。所以,我们发现,相似于原来的原因的事件联系于相似于原来的结果的事件。此外,我们还观察到,在每个实例内,这两个事件相连的方式正是原来的原因和结果所相连的方式:我们获得了相应的时间连续性和空间接触性。当然,我们把先发生的事件叫做原因,后发生的事件叫做结果。但是,在所有这些实例内,我们并没有发现在最初的实例中所不存在的任何东西。那么,使得这些系列成为因果关系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

休谟的答案是,当我们单一地考察这些系列,没有一个系列呈现出这样的特性。它们也许辩护所谓的因果关系,所有的系列都符合某种一般模式。我们具有两组相似的事件,在每个系列内,来自某一组的一个事件同来自另一组的一个事件具有相应的时间和空间关系。更确切地说,存在着两类事件:K1和K2,在每个系列内,属于K2的一个事件跟随着属于K1的一个事件,这两个事件在空间上相互接触。所以,我们可以说,凡当K1的一个事件发生,在空间上与其相近的K2的一个事件就随之而发生。根据休谟,就因果关系而言,这就是所存在的一切。因果性只不过是以这种模式而出现的某种不断的连合。所以,当我们说,一个事件引起另一个事件,我们并没有指出,当这些事件被分别地考察时,它们会显示出这种模态特征。恰恰相反,我们所说的乃是,这些事件仅仅例证了上述那个一般的模式。

因此,我们的因果观并不牵涉到模态概念。因果性只是不断的连合或者连续的规则性。休谟认为,当我们意识到这个事实之后,我们就能够看到,为什么传统形而上学学者错误地认为必然性是因果观的一个构成部分。一旦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因果模式的证据,这个模式就是,某类事件通常跟随着另一类在空间上与其相近的事件,那么,观察到某个第一类事件就创造出这样一个期望,某个第二类事件会接着发生。事实上,对于任何熟悉这种模式的人来说,一想到某个第一类事件就会想到某个第二类事件。用休谟的话讲,在这两个事件内,人的精神从原因引向了结果。他认为,这种引导就是传统形而上学学者所谓的能力、力量、能量或者必然性。当然他们搞混乱了,他们把我们关于因果系列的一种纯主观的特征当作这些系列本身的一种客观特征。为什么他们犯了那个错误呢?在一段著名的引言内,休谟回答了这个问题:

“人的精神具有一种强大的倾向性,它使得自身波及于外部事物,并且,把外部事物连接于内在的印象,前者引起了后者,每当前者呈现在感觉之前,后者也总是出现”(4)

所以,正因为我们人类倾向于把自己对现象的主观反应投射到现象本身上去,我们才认为原因必然引起结果。精神具有从某个原因的印象或者观念导致其结果的观念的这种倾向,从而,我们把这种倾向当作因果关系的一种有意义的特征,但是,这种特征最终是偶然的。重要的是,休谟要把这种倾向性作为因果性定义的一部分,或者,至少是因果性某个定义的一部分。在结束因果性讨论之时,他提出了两个不同的原因定义:

“我们可以把一个原因定义为先于和连接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所有相似于后者的对象同相似于前者的那些对象都处于相似的前后和连接的关系。”(5)

然后,他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愿意的话,我们可用下述定义取代上述定义:

“一个原因是先于以及连接于另一个对象的一个对象,它们是这样相连的。那个原因的观念使得精神形成了关于另一个对象的观念,并且,那个原因的印象使得精神形成关于另一个对象的更加生动的观念。”(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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