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早期的“可证实性原则”
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逻辑实证主义者在经验意义的标准问题上提出了“可证实性原则”(Principle of Verifiability),这也就是他们在早期主张的意义证实理论。关于这种理论,卡尔纳普作过这样的概括:“当且仅当一个语句是可以证实的时,它才是有意义的,而它的意义即是它的证实方法。”[16]这就是说,只有当一个人知道如何证实一个语句所表述的命题,知道在某些条件下什么样的观察会引导他因其真而接受那个命题,或者因其假而拒绝那个命题,那么这个语句对于这个人来说就是事实上有意义的。在他们看来,任何有意义的命题从原则上说都可能或者获得明确的证实,或者获得明确的反证。
石里克在《意义和证实》等文中对意义证实理论作了详细的阐述。他认为命题的意义问题是哲学上一个严重的难题。人们通常以为,只要我们熟悉一个语句中所有的词,我们就知道这个语句的意义。他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充分的。因为,仅仅在我们不越出日常生活的领域,这种看法才不致引起混乱,而一旦我们越出日常生活的领域,试图通过那些词去思考抽象的问题,而又没有为这个新的目的仔细规定那些词的意义,那时就会引起混乱或者造成错误。因此,在他看来,哲学家应当研究一个语句在什么条件才具有意义,也就是要研究什么是一个语句具有经验意义的标准。
与维特根斯坦一样,石里克也认为每个词只有在它所适合的一定联系中才具有一定的意义。一个语句的意义也是如此,因为,当我们问一个语句“究竟意味着什么?”时,我们所期望的就是说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这个语句,也就是说,我们需要描述出在什么条件下这个语句能够成为一个真命题,在什么条件下又会成为一个假命题。一个词或一个词组的意义是由一系列规则决定的。石里克按照维特根斯坦的办法,把这种规定词的用法的规则称之为词的语法规则。他说:“陈述一个句子的意义,就等于陈述使用这个句子的规则,这也就是陈述证实(或否证)这个句子的方式。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17]
按照石里克的观点,可证实性的意思就是证实的可能性。他把证实的可能性分为两种:经验的可能性和逻辑的可能性。在他看来,就经验的可能性的最广泛的意义而言,经验的可能性指的是同自然规律不矛盾。由于我们不可能对一切自然规律具有完全的、确凿的知识,因此我们不能断定任何事实的经验可能性,而只能说它具有多大程度的可能性。这就是说,由于关于经验可能性的任何判断都是以经验为依据,因此它们是相当不确定的,在可能和不可能之间缺乏明确的界限。他认为同意义相联系的证实可能性不可能是这种经验的可能性,因为如果是这种经验的可能性,那就会有不同程度的可证实性,意义问题就成了或多或少的问题,而不是或是或否的问题了。
至于逻辑的可能性,石里克指的是:如果某个事实或过程能够被描述出来,也就是说,用来描述这个事实或过程的句子服从于我们为自己的语言制定的语法规则,我们就说这个事实或过程是逻辑上可能的。相反,如果我们用来描述这个事实或过程的词的定义和我们使用那些词的方式之间存在着矛盾,也就是说,这些词的用法不符合我们已制定的语法规则,我们就说这个事实或过程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例如,如果有人说:“这座钟楼高100英尺和150英尺”,那就可以指出这个句子违反了普通语言中规定句子里的词的用法的规则。一座钟楼不可能同时有两个不同的高度,这表现出逻辑上的不可能性,它根本不能描述任何事实,它是无意义的。因此,石里克认为,可证实性是意义的必要而且充分的条件,它是一种逻辑的可能性,是按照那些给句子中的语词下定义的规则构造句子时创造出来的。他说:“必须强调指出,当我们讲到可证实性时,是指证实的逻辑可能性,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别的意思。”[18]又说:“逻辑上可能证实和逻辑上不可能证实之间的分界线是绝对清楚明确的;意义和无意义之间没有什么逐步的过渡。因为,你要么为证实给出了语法规则,要么没有。第三种情况是没有的。”[19]
石里克强调经验的可能性和逻辑的可能性之间的根本区别,强调意义的可证实性仅仅指证实的逻辑可能性。因为,在他看来,经验的可能性是由自然规律决定的,但是意义和可证实性却完全不取决于自然规律。我们能够描述的或者能够下定义的每件事情都是逻辑上可能的,定义与自然规律没有联系。例如,“水往高处流”这个命题是错误的,因为它所描述的情况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然而这个命题是有意义的。他说:“证实的可能性不依赖任何‘经验真理’。不依赖某一自然规律或任何其他真的一般命题,而是仅仅为我们的定义所决定,为我们的语言中确定的规则所决定,或者说,为那些我们在任何时候均可随意规定的规则所决定。”[20]这些规则最后统统指向实指定义,通过实指定义,可证实性就同经验,即直接的感觉材料联系起来了。
在石里克看来,以上阐述的关于意义和可证实性的理论,在哲学上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在生活中经常碰到许多无法解答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我们的知识水平有限,人类在现阶段无法解答它们,可是将来终有一天能够作出解答;另一类问题是人类永远无法解答的,因为这类问题根本没有意义,它们不是真正的问题,而只是一串最后带有问号的词组。他认为形而上学命题属于这一类命题,它们根本没有认识意义,是人类永远无法解答的,例如唯物或唯心的问题就是如此。他说:“一个真正的问题就是逻辑上可能回答的问题。这是我们的经验论的最典型的结论之一。”[21]
卡尔纳普在其活动初期赞同石里克的上述观点,他认为石里克对可证实性论题作了较详细的解释。在他看来,由于“可证实性”的意思是“证实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一、在这一点上,“可能性”是什么意思?二、“证实是什么意思?”他认为石里克在他关于“可证实性”的解释中回答了第一个问题,指出这里所说的“可能性”是指逻辑的可能性,而不是指经验的可能性;不过石里克没有回答第二个问题。在石里克对“语句S的可证实性”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的回答中,他以S所描述的事实来代替证实S的过程。在石里克看来,语句S1:“水向高处流”是可证实的,因为水往高处流是逻辑上可能的。卡尔纳普赞同这个事实是逻辑上可能的,并且认为上面提到的语句S1是可证实的,或者更确切一点说,是可确证的。不过,他认为石里克用以导出这个结论的推理不是完全正确的,因为,S1是可确证的,不是由于S1所描述的事实有逻辑的可能性,而是由于这个确证的过程有物理的可能性,即借助于测量仪器来观察水以检验和确证S1(或它的否定)是可能的。卡尔纳普表示:“除了一些微小的分歧,例如刚才提到的以外,我基本上同意石里克在他的论文中所解释的观点。”[22]
卡尔纳普在其活动初期,认为知识系统尽管不断增长,变得愈益庞大,可是它毕竟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因为知识系统中有某种作为最底层的知识,即关于直接所与的知识,它是确切无疑的。其他一切坚定地立足于这个基础之上的知识,也同样是可以确定无疑地加以决定的。这就是他在《世界的逻辑构造》一书中所提出的设想。他的这种看法既来自马赫关于感觉是一切知识的要素这一学说的影响,也来自罗素的逻辑原子论,还受到维特根斯坦关于一切命题都是基本命题的真值函项这个论点的支持。这种看法导致卡尔纳普提出他的可证实性原则,按照这个原则,任何有意义的语句原则上都可能或者获得明确的证实,或者获得明确的反驳。
对于意义的可证实性原则,卡尔纳普作了这样的表述:只有当一个命题(或语句)是一个表示观察或知觉的基本命题(或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时,或者说,只有当一个命题(或语句)可以还原为一个表示观察或知觉的基本命题(或原子命题)时,或者说,只有当一个命题的真值来自这些观察语句的真值时,这个命题(或语句)才具有意义。卡尔纳普在陈述逻辑实证主义者早期的可证实性要求时这样说:“意义与确证之间的联系有时用以下论题来表述:当且仅当一个语句是可以证实的时,它才是有意义的,而它的意义即是它的证实方法。这个论题的历史价值在于它使人注意到一个语句的意义与它被确证的方式之间的密切联系。这个表达式由此一方面帮助分析科学语句的事实内容,另一方面又表明超经验的形而上学语句是没有认识意义的。”[23]
根据这个“可证实性原则”,卡尔纳普分析了形而上学命题,得出其中的词和整个语句都没有认识意义。首先,卡尔纳普分析词的意义。在他看来,要确定一个词的意义,必须确定词的用法,即词在它可以出现于其中的最简单句型的方式,他把这种句型称为这个词的基本句子。他说:“令‘a’为任何词,‘S(a)’为出现这个词的基本句子。那么‘a’有意义的充分条件就可以用下面每一个表述提示出来;这些表述归根结蒂说的是同一件事:一、已知a的经验标准;二、已知规定了‘S(a)’可以从一些什么记录句子推出来;三、‘S(a)’的真值条件确定了;四、已知‘S(a)’的证实方法。”[24]在他看来,既然决定一个词的意义是它的应用标准(即它的基本句型、真值条件、证实方法所结成的可推关系),因此,这一标准的规定就使一个人不能随心所欲地决定这个词“意味着”什么。如果要使这个词取得确切的意义,就必须起码给定这个应用标准。但另一方面,所给定的也不能多于这个应用标准,因为应用标准是决定意义的充分条件。他认为一个词的意义就暗含在这个标准里,所要做的事只不过使这个意义显示出来而已。
按照这个标准,卡尔纳普认为许多形而上学的词都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因而是没有认识意义的。他以形而上学的术语“本原”(Principle)一词为例。他说,为了揭示这个词的意义,我们必须问形而上学家:在什么条件下“X是Y的本原”这个句型的陈述是真的?在什么条件下是假的?换句话说,什么是“本原”这个词的应用标准或定义?形而上学家可能回答说:“X是Y的本原”意味着“Y起于X”、“Y的存在依赖于X的存在、“Y由于X而存在”等等。卡尔纳普认为这类回答是模糊不清的。因为,按照人们通常的看法,当我们观察到,X类的事物或过程往往或者总是有Y的事物或过程随之而来,我们就说事物或过程Y“起于”X。但是形而上学家却说,他的意思并不是指这种可以凭经验观察到的关系,“起于”这个表达式在这里并不是意味着时间上的或因果上的连续,而具有其他的含义,可是形而上学家又没有规定出其他意义的标准。因此,卡尔纳普认为那种被假定为与上述经验意义相反的所谓“形而上学”意义是不存在的。
其次,对于语句的意义,卡尔纳普从海德格尔的《形而上学是什么?》一书中摘引了一些语句,把它们与日常语言中具有相同的语法形式的语句相比较,说明前者是无意义的,后者则是有意义的。例如,“我们知道雨”(We know the rain)是有意义的,而“我们知道‘没有’”(We know the Nothing)则是无意义的;又如,“雨下着”(The rain rains)是有意义的,而“‘没有’没有着”(The Nothing nothings)则是无意义的。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语言有一个重大缺陷,这就是与逻辑上正确的语言相反,我们的语言对有意义的词列和无意义的词列都容许用同一种语法形式。在卡尔纳普看来,形而上学的命题都是诸如此类的没有认识意义的命题,而且形而上学根本不可能提出有认识意义的命题,因为它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就是发现和表述一类与经验科学不相干的知识。然而,卡尔纳普强调指出:“一个陈述的意义就在于它的证实方法。一个陈述所断言的只是它的可以证实的那么多。因此,一个句子如果真的用来断言一些什么的话,就只能断言一个经验命题。如果一样东西在原则上越出了可能经验的范围,这样的东西就是不可言说、不可思议、也不能提问的。”[25]
魏斯曼(F.Waismann)在其活动早期也赞同石里克、卡尔纳普等人提出的“可证实性原则”,不过他认为“一个语句的意义在于它的证实方法”这种说法太笼统,不准确。他主张用逻辑推导关系来表述意义标准,也就是根据命题之间的逻辑推导关系来确定命题是否具有意义。魏斯曼给意义的可证实性标准提出如下的表述:任何命题S要具有认识意义,就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观察命题O1,O2,O3,…,On,由S中可以推出O1,O2,O3,…,On的合取式,并且可以从后者中推导出S。这就是说,如果能从S中推导出这一系列观察命题,又能从这一系列观察命题推导出S,那么它们的意义是相等的,命题S也就得到证实。这是一个很严格的要求,因此被称为可证实性的强标准[26]。
对于逻辑实证主义者早期主张的“可证实性原则”,后来亨普尔(Hempel)作了这样的概括:“最早的判据之一是在所谓可核实性要求中表达出来的。根据这个判据,一个句子是经验上有意义的,当且仅当,它不是分析的,而它又能够,至少原则上能够用观察证据完全核实;也就是说,当且仅当能描述出一些观察证据,如果实际上得到了,这些证据就会最终确定这个句子的真。借助于观察句的概念,我们可以把这条要求改述如下:句子S有经验意义,当且仅当,有可能指出这样一个有穷的观察句集合O1,O2,…,On,如果这些句子是真的,那么S必然也是真的。”[27]
最后,还需要在这里谈一下批判理性主义的创始人波普尔(Popper)对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证实理论的批驳和对他自己的证伪理论的论证。波普尔从演绎主义的立场出发,反对逻辑实证主义者的归纳主义。他认为科学知识不是个别知识,而是普遍知识,不是单称陈述,而是全称陈述,科学知识是普遍有效的全称陈述,不能用归纳法从个别事实或单称陈述中得出。因为,从有限不能证明无限,从过去不能证明未来。他认为逻辑实证主义的证实理论是建立在归纳主义的基础上的,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尽管个别的或单称的陈述是可以根据经验事实加以证实或证伪,例如,“这只天鹅是白的”,“那朵花是红的”等单称陈述,是可以通过与相关的经验事实相比较而得到证实或证伪,然而,科学理论中的全称陈述则不是如此,它们具有普遍的有效性,不可能被个别的或有限数量的经验事实所证实或证伪,这就是说,从有限不能证明无限。因此,他断定说:“理论要得到经验的证实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28]另一方面,波普尔认为,科学理论虽然不能被经验事实所证实,然而可以被经验事实所证伪。例如,对于“所有的天鹅都是白色的”这个全称陈述,我们虽然不能用我们曾经看见过许多只白天鹅这样的经验加以肯定,但可以用我们曾见过一只黑天鹅这样的经验加以否定。这就是说,普遍的全称陈述不可能被个别的或有限数量的经验事实所肯定,但可以被个别的经验事实所否定。波普尔在这里使用了“证伪的演绎推理方法”,即普遍陈述为真,则单称陈述必定为真;反之,若单称陈述为假,则普遍陈述必定为假。在他看来,证实是归纳问题,证伪是演绎问题。他由于否定归纳法,认为即使数量很多的个别事实也不能证明普遍命题,反之,他由于肯定演绎法,而认为只要有限数量的事实,甚至个别事实也能推翻普遍命题。总之,波普尔的证伪理论是与石里克等人的证实理论针锋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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