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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许多伦理学家不同,维特根斯坦否认伦理学是一门科学。维特根斯坦声称,他将从一种稍微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维特根斯坦在后期提出的关于伦理学不是一门科学的观点,是对他早期提出的伦理命题是不能用语言表达的、是超验的这个观点的发展。

第一节 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

与许多伦理学家不同,维特根斯坦否认伦理学是一门科学。在1929年写的《伦理学讲演》一文中,他以事实与价值、相对价值与绝对价值的区分为依据,试图给“伦理学”下一定义,更确切些说,他力图为他主张的“伦理学不是一门科学”这个基本论点作充分论证。

这篇讲演从讨论什么是伦理学这个问题着手,以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对“伦理学”所下的定义为出发点。摩尔曾说过:“伦理学是一种对什么是善所作的普遍性研究。”维特根斯坦声称,他将从一种稍微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他说:“现在,我可以不说,‘伦理学是一种对什么是善所作的普遍性研究’,而说伦理学是一种对什么是有价值的或者什么是真正重要的所作的研究,或者,我可以说伦理学是一种关于生活意义的研究,或者说一种关于什么使生活有价值或者什么是正确的生活方式的研究。我相信,如果你考察所有这些句子,你就会对伦理学所研究的是什么这一点获得一个大致的观念。”(v.12,p.2)

维特根斯坦之所以要用这些或多或少相似的表达方式取代摩尔的那个定义,是由于他认为通过分析和比较这些表达方式,可以看出这些表达方式共同具有的一些特征,这就是人们总是从两种截然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其中每一种表达方式。他把这两种意义称为:一种是“平凡的或相对的意义”,另一种是“伦理的或绝对的意义”。

他进而从分析“好”或“坏”、“正确”或“不正确”、“重要”或“不重要”等词着手,论述“相对的价值判断”和“绝对的价值判断”之间的区别。以“这是一把好的椅子”这个句子为例,从平凡的或相对的意义上讲,这指的是这把椅子适用于某个既定的目的,只有当某个目的已经事先被固定下来,“好”这个词才具有意义。又如,“这是一条正确的道路”这指的是相对于某个目的地而言,这是一条捷径,不会让人走弯路。从平凡的或相对的意义上使用“好的”、“正确的”这些词时,不会碰到任何困难,也不会引起任何问题,但它们所论述的事情完全与伦理学无关。当从伦理的或绝对的意义上使用这些词时,情况就截然不同。例如,如果某个人经常说谎,另一个人对他说:“你表现不好。”而那个人说:“我知道自己表现不好,但我不想表现得好些。”另一个人可能说:“唔!你应当表现得好些。”维特根斯坦认为,与前面那些事例不同,在这个事例中,人们是从伦理的或绝对的意义上使用“应当”这个词的。他说:“你在这里获得一个绝对的价值判断,而在前一个事例中则涉及一个相对的价值判断。这种区别的本质显然在于:每一个关于相对价值的判断都是一个纯粹的事实陈述,因为可以用一种使它失去价值判断的外观的方式加以表达。”(v.12,p.3)例如,可以不说“这个人是一个好的长跑者”,而说“这个人能够在多少时间内跑完多长距离”。他接着说:“我想主张的是:尽管可以表明一切相对价值的陈述都是一些纯粹的事实陈述,然而没有一个事实陈述可能是或者可能意味着一个绝对价值判断。”(v.12,p.4)

维特根斯坦强调说:“我想坚持的是,尽管可以表明一切关于相对价值的判断都只不过是对于事实的陈述,然而任何一个对于事实的陈述却不可能是一个关于绝对价值的判断,或者蕴含一个关于绝对价值的判断。”(同上)他举出这样一个事例来说明这一点,假定某个人无所不知,写了一部巨著,谈论世界上发生的一切事情,包括世界上一切已死亡的或者仍然活着的生物的活动,也包括一切人的心理状态。他认为这部巨著包括的全部命题都只不过是事实命题,而决不是伦理命题。他说:“我想说的是,这部书没有包含任何我们可称之为伦理判断的东西,或者任何在逻辑上蕴含有那种判断的东西。它当然包含一切关于相对价值的判断和一切真实的科学命题,以及事实上一切可能作出的真命题。可是,所描述的这一切事实仿佛都站立在同一个水平上,而且一切命题都以相同的方式站立在同一个水平上。这里没有任何命题在任何绝对的意义上是崇高的、重要的或者平凡的。”(同上)

哈姆莱特说过:“没有任何事物是善的或者恶的,而是思想使事物成为如此。”维特根斯坦认为这句话可能引起误解,因为这句话仿佛意指善和恶虽然不是处于我们之外的世界的品质,却是我们的心理状态的属性。在他看来,如果我们所说的心理状态是一个可以描述的事实,那么这种心理状态就不是从任何伦理意义上而言的善和恶。当我们在一本书中看到一个关于谋杀的详细报道,这个报道引起我对别人的愤怒、痛恨等等情绪,此时它所报道的仍然仅仅是事实,而不是任何伦理学。他强调我们不能写出任何一本科学的伦理学著作,因为“如果有伦理学这种东西,它就是超自然的,而我们的词只能表达事实。”(v.12,p.5)我们在科学中使用的词,只能被用来传达自然的意义和思想。如果有人竟能写出一本关于伦理学的科学著作,那么这本著作将会爆炸性地破坏世界上所有其他著作。

维特根斯坦坚决认为:“伦理学就它产生于想对生活的终极意义、绝对的善、绝对价值有所表达这种愿望而言,不可能成为一门科学。它所说的一切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给我们的知识增添任何内容。”(v.12,pp.9-10)如果有人试图写出一本科学的伦理学著作,那就表明他试图越出有意义的语言之外,越出这个世界之外。他说:“我相信每一个试图谈论伦理学或者宗教的人的倾向,就是想冲破语言的界线。这种想冲破我们的囚笼的举动是完全地、绝对地没有希望的。”(v.12,p.9)不过,对于这种倾向,他表示自己十分看重,终生都不会嘲笑它。

维特根斯坦在后期提出的关于伦理学不是一门科学的观点,是对他早期提出的伦理命题是不能用语言表达的、是超验的这个观点的发展。在《1914~1916年笔记》中,他首次提问:在我们的语言的界限之外,在我们的世界的界限之外,是否存在着一个不可言说的神秘领域?他以这样的方式提出这个问题:“‘但是,难道不会有某种不可能用命题来表达(而且它不是一个对象)的东西吗?’如果有这种东西,那么这是不可能用语言来表达的;而且我们也不可能对它提出问题。如果在事实之外有某种东西,又怎样呢?但是,我们这里确有一些事物,而且我们并不感到有任何愿望要用命题表达它们。我们没有表达不可能表达的东西,而我们怎么却要问不可表达的东西是否可以表达呢?难道没有在事实之外的领域吗?”(v.1,p.122)对于这个提问,维特根斯坦的回答是肯定的,即在我们的语言或世界的界限之外,的确存在着一个不可言说的神秘领域,这就是关于伦理、宗教、审美等等的领域,它包括人生的意义和价值,作为善恶的主体的自我和意志,对上帝的信仰以及世界的存在等等。

有人提问:假设除我之外别无生物,那是否可能有任何伦理学呢?维特根斯坦回答说:“如果我们认为伦理学是某种根本性的东西,那么即使没有别的生物,也会有某种伦理学!”(v.1,p.163)因为不论世界上有没有有生命的物质,与伦理学的存在都不相干。他强调:“伦理学不讨论世界。伦理学像逻辑一样,必然是世界的条件。”(v.1,p.162)

在《逻辑哲学论》中,维特根斯坦进一步发展了这个观点,在可以言说的事物与不可言说的事物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可以言说的事物包括世界上发生的一切事情,世界就是由其中发生的一切事情组成,世界就是事实的总和。世界上发生的一切事情都是可以言说的,即可以用语言加以表达,它们都处于世界之内。相反,任何处于世界之外的事物,都是不能用语言表达的,对于这类不能言说的事物,我们应当保持沉默。他在此书的序言中声明:“本书的全部旨意可以概述如下:凡是可说的东西都可以明白地说,凡是不可说的东西,则必须对之沉默。”(v.1,p.187)此书最后一个命题重申了这个基本观点:“凡是不可说的东西,必须对之沉默。”(v.l,p.263,§6.54)按照他的观点,这类不可言说的事物首先包括伦理、美学、宗教以及逻辑形式等等。他说:“显然,伦理是不可说的。伦理是超验的(伦理和美学是一个东西)。”(v.1,p.261,§6.421)他又说:“因此也不可能有任何伦理的命题。命题不能表达高渺玄远的东西。”(同上,§6.42)

维特根斯坦认为,尽管伦理之类的事物是不能言说的,只有通过它们“显示”自身,我们才能认识它们,但这决不是说这类事物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相反,他高度重视这类事物,认为它们在其意义和价值方面甚至胜于可言说之物。他在写给路德维希·菲克尔(Ludwig Ficker)的一封信中谈到他写《逻辑哲学论》一书的目的时声明:“这本书的要点是伦理的。我曾经打算在此书序言中写入一个句子,不过事实上没有写入,现在我写给你,因为这个句子也许是你用以理解这本书的钥匙。我当时打算写入的句子是:我的这本书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已摆在这里,另一部分我没有写出。恰恰是这第二个部分是那个重要部分。我的这本书仿佛从伦理领域的内部给这个领域划一些界线,我深信这是用以划出这些界线的惟一严格的方式。”[1]

维特根斯坦早期关于伦理之物不可言说的观点,依据于他当时所持的图像论的语言观。因为,按照这种语言观,“命题是实在的图像”(v.1,p.204,§4.01),“命题的总和即是语言”(v.1,p.203,§4.001),不可言说之物处于世界之外,不是实在的一部分,命题不可能成为不可言说的事物的图像,因而不可能用命题表达不可言说之物。他的这种观点是与摩尔、罗斯(Ross)等直觉主义伦理学家的观点相对立的,因为他们认为价值词项是有意义的,这些词项与心理状态的某些特征有关,伦理命题可真可假,伦理知识是可能的。维特根斯坦在上面对引证的哈姆莱特的那句话所作的批驳,就是针对直觉主义伦理学的。

维特根斯坦早期提出的伦理之物不可言说的观点和后期提出的伦理学不是一门科学的观点,对卡尔纳普、艾耶尔这样一些主张意义证实理论的哲学家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们也认为伦理命题不具有认识意义,只具有情感意义,因而不可能有伦理知识,也没有真正的伦理命题。例如,艾耶尔认为,“价值陈述就不是在实际意义上有意义的陈述,而只是既不真,也不假的情感表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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