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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明证性”还是“自身明证性”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self-evidence是“自我明证性”还是“自身明证性”的问题,初看起来,好像是一种咬文嚼字的毫无意义的讨论,但事实上它却涉及到相互对立的两个重要哲学流派的基本观点。因此“自我明证性”这个具有模糊性的译法反而更能达到self-evidence的真义。这是笛卡尔主义在20世纪遭到语言哲学批评,而最终导致语言转向的主要原因。因此self-evidence最终还是一种相对于先验主体的“自我明证性”。

第二节 “自我明证性”还是“自身明证性”

self-evidence是“自我明证性”还是“自身明证性”的问题,初看起来,好像是一种咬文嚼字的毫无意义的讨论,但事实上它却涉及到相互对立的两个重要哲学流派的基本观点。self-evidence就其字面意思而言是自身明证性,自在明证性,它自己是自己的根据和解释[self-explain]。在古希腊欧氏几何学和20世纪语言学中,self-evidence似乎是一个自在论的问题,它自身显明和自己作为自己的依据,它犹如柏拉图的理念一样,自己存在于那里,自身独立于那里,因此它是“自身明证性”。但一旦将其置于近现代哲学背景,特别是置于主体主义哲学背景之中,则它自然就成了“自我明证性”,即其中自然而然地隐藏了一个使自在呈现之物得以可能的前提——主体自我的问题。近代认识论转向以后的主体主义中的自明性如笛卡尔、康德、胡塞尔的自明性,都无不是相对于自我主体而言的自明性,在现象学中,自明性被阐释为“自身被给予性”[4],即相对于一个意识主体的呈明。因此“自我明证性”这个具有模糊性的译法反而更能达到self-evidence的真义。evidence一词的拉丁文为“evidentia”,是“清晰性”、“可见性”和“直观性”的意思;其德文为“Evidentz”,倪梁康先生译为“明见性”。该词的英文意思是,作名词“明显”或作动词“显明”,这显然不仅仅是一个对象自身实在性的问题,这种显明除了被显明者外,显然还需要观看之眼。从日常语言的角度我们也可以明确地说,如无观看之眼,何以谓明,何以谓暗?古代柏拉图的“洞穴比喻”就表明,要使被显现者呈明,除了被呈现者外,还需要有观看被显现者的“眼睛”以及照亮被显现者的“光”[5]

但这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涉及到两个哲学时期的基本哲学立场,即近代笛卡尔主义的主体主义认识论的立场,也就是在认知主体的心理表象基础上谈论对象的镜式理论;以及20世纪语言学转向之后的意义自在论理论,即认为一种自在的意义超越感知主体的心理表象而独立自在地存在于那里。第一种观念的创始人是笛卡尔,这位近代哲学之父在哲学思维方式上深受几何学演绎法及其理性自明性的影响,几何学自明的公理,如“两点之间的直线距离最短”,“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在笛卡尔看来是知识的最高形式,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闭上眼睛就能让这些公理在思维中呈现。在笛卡尔看来,“凡属真实的东西,都一定要在意识中得到内在的明证”[6]。因此,内在于思维自身之中的,明白确凿的意识呈现者,就成为真理的内容,清晰明白成为真理的标准,“凡是我领会得十分清楚,十分明白的东西都是真实的”[7]。这种被自我主体所领会的乃是一种内在于自我主体的理性的自明性,这种自明性是与“我思”相伴随乃至于与我思相统一的,最明白不过的东西在笛卡尔看来,不过是“我思”,一切清楚明白的东西,“无非是那些东西在我心里呈现的观念和思维”[8]。离开了可以表象观念的这一面心灵之镜,无观念和思维可以显现,也就更无什么自明性可言。笛卡尔主义的核心内容所在,正是一切知识都是在自我的意识表象之中才能得以显现,都是因为自我主体这个前提才得以可能。康德所谓我们的知识不能超越现象界而达到物自体,正是说离开了我们的意识现象,我们无他物可以凭借来谈论实在,我们无法确定究竟是存在一个三维世界呢,还仅仅是我们只能够感知到一个三维世界?在康德看来,我们只能说我们感知到了一个三维世界。这种镜式理论保证了凝视之眼和被凝视之物的直接而无中介的相关性,但它所引起的一个理论难题是,相对于一个有限的和不具有确定性的心理而呈现的知识如何能具有确定性和普遍必然性?一个主观的东西如何能成为客观知识的基础和前提?这是笛卡尔主义在20世纪遭到语言哲学批评,而最终导致语言转向的主要原因。

语言转向基于弗雷格所提出的一个基本原则:“始终要把心理的东西和逻辑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别开来。”语言意义的客观自足性,即语言的意义既独立于它所指称的对象又独立于语言使用者的主观心态和意谓,成为语言转向追求的首要标准。因此,反心理主义,反笛卡尔主义的心理表象镜式理论成为语言转向的首要任务。语言转向的目的是要克服心理主义的主观任意性和唯我论倾向,力图把一种不可言传的模糊的心理感觉知觉表象转化为一种可以明确言说的、可公共交流的语言。而这种语言的意义作为一种理想的客体单元而独立于说话者和听话者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反心理主义、反主观主义倾向的语言转向成为20世纪哲学的主流,《逻辑研究》时期的胡塞尔在一种间接的意义上参与了这一场语言的革命。在笛卡尔主义遭到普遍拒斥的当代,主体也相应成为一个过时的词汇。明证性在这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在主体被悬置掉的前提下的自在显明性,它成为一种独立于观察者的意义的客观性,犹如“两点之间的直线距离最短”,“2+2=4”,以及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一样,它是独立于任何心理主体的自在性,因而其本身就是一种普遍必然性。

这里出现的问题是:数理逻辑观念究竟是相对于某个近似于科学共同体的文化群体的共同理性而言的文化生成意义上的积淀物呢?还是一种客观的自在物?有一点可以肯定,即它绝对不是一种自在的实体,它即使是作为一种自在的意义,这种意义也一定只能在某种共同理性意识中才能得以显现,因此语言哲学所追求的意义自在性仅仅是超越和独立于一个心理主体,却未能超越和独立于一个作为统观“视域”的逻辑之眼的先验主体。康德先验转向的真义,正是要把自我意识由经验个人的主观心理转换成一种先验的一般人类“我思”,这种先验自我被胡塞尔以及维特根斯坦等进一步逻辑化和空灵化,这个自我退出对象性的明证显现视域,而作为视域的极限和统一性的前提。因而只有相对于一个先验之眼而言,绝对意义的自明呈现才得以可能。因此self-evidence最终还是一种相对于先验主体的“自我明证性”。离开了直观的自我,无自明性可言。自明性不是一种纯对象性的东西,这点在以下讨论“谓述自明性”时会更明晰地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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