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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真理的检验规律是什么

时间:2022-09-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检验真理,其实也是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检验,只是多了一层判断真理错误的过程。只是检验真理必须在检验事物及其规律基础上加上一道确定是否是真理的程序。检验真理有六个方面的规律必须认识。实际上,检验真理最重要的是检验反映。检验真理的检验对象与检验事物及其规律是一样的。检验真理的检验者,总的来讲是一切有意识的人。

检验真理也是检验事物及其规律,因为真理也是事物及其规律,但检验真理不能由一般的检验事物及其规律所取代。检验事物及其规律和真理的方法由于事物及其规律和真理的多种多样而多种多样的。包公怎么断案,福尔摩斯怎么分析案情,法官怎样处理原告的申告,各行各业怎样检验与自己相关的事物及其规律,都属于检验真理。多种多样的检验真理方法中必定存在正确和错误的方法。为了选择正确的检验方法,我们必须掌握检验的规律,从检验规律中找出正确的检验方法。这是不可否定的结论。

检验真理的规律是什么,只有到检验事物及其规律中去寻找。因为世界上的一切检验,除了检验真理,都是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检验。检验真理,其实也是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检验,只是多了一层判断真理错误的过程。

真理是具体的,检验真理的方法也是具体的。具体的真理由具体的检验真理方法来检验。虚伪的检验真理方法不能检验得到真理。因为真理是反映事物及其规律的,是由反映和被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构成的。检验真理的方法也是由检验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和被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构成的。只是检验真理必须在检验事物及其规律基础上加上一道确定是否是真理的程序。这样,检验真理的规律除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规律之外,还得加上确定是不是真理这一项规律。加上这个规律构成的偶然真理不同,检验规律就不同。一千个法官检验一千个案件各有各的不同。但检验真理必须用真理检验真理,不能用错误检验真理这个规律相同。检验真理像反对邪教一样,不能用邪教检验邪教。必须用真理检验邪教。检验真理有六个方面的规律必须认识。

(1)检验真理的检验对象是什么?

检验真理的检验对象总地来讲,是人类的一切意识反映,但检验个别真理必须有具体的检验对象,没有具体的检验对象的检验,我们可以判定他没有真理或不是真理。比如:2008年,内布拉斯加州参议员钱伯斯向法院起诉上帝。法院收到诉状后以 “被告没有住址”为由退回起诉。这事,厦门 《生活新报》发了这样的新闻说:“宪法规定法院的大门是敞开的,所以你不能禁止起诉。……任何人都可以起诉他们想告的任何人,甚至上帝。”这是错的。没有被告的不能告。没有被起诉的上帝你起诉什么呢?

真理是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那么,检验真理的检验对象就是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是检验真理的检验对象呢?没有了。检验真理的这一检验对象听起来很简单,实际上泛称的检验对象所涉及、所包含的内容是无法计量、无法估量的。它包含反映和被反映的一切以质划分的宇宙和宇宙中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和对非客观事物非规律的反映。因为检验总是要涉及对非客观事物非规律的错误反映。总之,一切人的意识反映,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的意识反映,都是检验真理的检验对象;一切被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都是检验真理的检验对象。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人的意识反映和被反映的事物及其规律不是检验真理的检验对象。“宇宙无限大”的反映,宇宙是不是无限大就是检验的对象。

为什么反映和被反映都要作为检验真理的检验对象呢?因为真理和单独的事物及其规律不同。真理是反映和被反映的构成物,对这样一个构成物,我们只检验其中一半或其中一部分是不行的。必须对整个反映和被反映的构成体进行检验,看这个构成体的两边是否对称、平衡,是否一致,是否有差异。过去认为,检验真理只是检验理论,检验理论的对象。这点,我们可以从毛泽东的 《实践论》看出来。实际上,检验真理最重要的是检验反映。不论是思想意识的反映、语言文字的反映,还是行为和行为结果的反映,都是必须检验的重要反映。不检验反映,谁知道想些什么、说些什么、做些什么、思想意识是什么。因为认识和意识会不一致,言会不尽意,反映会模棱两可。不检验,“我思故我在”和 “形而上学”反映什么?“我思故我在”,这句话的字义对于反映主体来说是正确的。因为“故”有:原因、所以、因此,之义。可以解释为:我思是因为我存在,或我不思是因为我不存在,即反映就有反映主体的存在,没有反映主体的存在就没有反映。但笛卡儿的用义与贝克莱的 “存在就是被感知”一样,是唯我主义的,即 “我思我就存在,我不思我就不存在”。至于 “形而上学”的本义,也可以解释为:物质形体之上的,脱离对象物质的学问。也就是不像自然科学一样用具体的对象物质研究和反映的学问。这样的学问,像中国的 “玄学”一样,可以认为是从哲学现象的一个方面命名 “哲学”,作为哲学的名称。只不过 “形而上学”不能反映哲学的本质而不能用来反映哲学罢了。孟子有 “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之语。意思是不能只看字面而误解词句,也不能只看词句而误解原意。本书研究几乎都是检验反映的语言文字到底说什么,反映什么。比如:“哲学”“真理”“实践”“反映”“意识”等语词,不检验谁知道它们反映什么,即它们的本质是什么?

检验真理的检验对象与检验事物及其规律是一样的。不同之处仅仅是多了检验反映,多了一道用真理作标准比较的程序。即确定任何检验是真是假,是正确还是错误的程序。按照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认识的真理,检验真理的检验对象就应该是宇宙历史长河和包括全部人类实践和认识的东西。然而,检验一个真理就要检验全宇宙,那是不可能检验的。真理以反映和被反映的质而论,检验真理也以反映和被反映的质而论。其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检验真理要检验意识活动——实践。

(2)检验真理的检验者是谁?

检验真理的检验者,总的来讲是一切有意识的人。因为真理是有人为性的,有人为性的真理以人为本。因此,在论述真理的规律、真理的好坏、真理的属性等方面时,都是从人——这个根本点出发的。那当然,检验真理的检验者也是人。除人以外的其他动物,是不能作为检验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是否正确的检验者的。如果以人之外的其他动物作为检验人的意识反映的检验者,那么人的一切意识反映都可能被认为是错误的。因为人的一切意识反映对它们来说,都可能是最坏的、不正确的。由此推断:检验真理的检验者必须是意识正确的人,意识不正确的人检验真理会把真理断为错误。

检验一切事物及其规律与检验真理有关,那么人人都检验事物及其规律,人人都是检验真理的检验者。人是天生的检验真理的检验者。但是,反映者不同,检验者也不同。有的反映是自我检验,有的反映靠别人检验。关系到自己的反映由自己检验;关系到国家的反映由国家检验;关系到国际的反映由国际检验。有的反映由下而上的检验,有的反映由上而下的检验。但不论如何检验,检验者还是人。有些是一些被授予特殊权力的人。比如:法院检验原告、被告谁有理谁没有理的检验者是法官,政府检验政治、军事,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是政府官员。因此,“为官的天职是检验真理”,这话一点不假。特别是法官,如果你不认识你的天职是检验真理,那么你就等于不知道自己的职责了。但是,虽然真理可以预先检验,可以交由一些人检验,但涉及整个人类的真理的检验者是整个人类,涉及一个国家的真理的检验者是一个国家的人民,如果人民能够行使检验国家的真理的检验权,那么,这样的国家必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这样的人民必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

真理是具体的,检验真理的检验者也是具体的。检验真理的检验者是掌握检验标准的人。检验标准的错误,会带来检验方法、检验对象、检验的人、检验的结论上的错误。检验的人也成了检验的标准就找不到检验的人了。虽然检验的标准和检验的人不可分开,但检验的标准不是检验的人。历史上曾经用 “獬豸角触”作真理的标准。这样,很显然,獬豸是真理的检验者,角触是检验的标准。如果 “山羊行使世界审判者的职权”,山羊必定是检验真理的检验者,而不是标准。

不可否定,以检验的人为检验的标准,那就大错而特错了。可以说,有的真理是经过千百万人的检验,千百万人在检验某一个真理中都是检验者。“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就是老百姓。”真理的最终检验者是老百姓。当然,在特定的环境、特定的场合、特定的条件下,检验真理的检验者也是特定的,不是都用千百万人来检验。原告、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自己可以先做检验,双方的主张对方可以检验,法官对原告、被告的主张进行检验。这时的法官是特定的,不是随便可以从大街上拉一个去检验的。在检验真理中,有的检验者也是通过检验而选择决定的。法官的检验,也有人检验。为官者通过检验,检验颜色者通过检验,检验音质者通过检验。不通过检验是不行的。没有检验能力的人就不能充当检验者。瞎子不能用来辨色,聋子不能用来辨音,这是大家所知道的。因此,检验者也需要通过检验。不检验 (选择)检验者怎么行呢?“若非贤者,莫断是非。”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无智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也不能当法官。”真理是良知和善意的产物,检验真理也需要良知和善意。真正的检验真理的检验者是必须具备良知和善意的,并且由于检验真理是对规律的检验。因此,检验规律的检验者必须具有 “哲理辩”的能力。哲理辩 (判断规律)的能力来自哲学思想。没有哲学思想就没有检验规律的能力。法国的泰纳在 《巴尔扎克论》中说:“一个科学家如果没有哲学思想便只是个做粗活的工匠,一个艺术家如果没有哲学思想便只是个供玩乐的艺人。”显然,一个为官的没有哲学思想只能是个混蛋,一个政治家没有哲学思想只能是个阿斗和蠢材,一个军事家没有哲学思想只能是个败军之将。一个没有哲学思想的人不能充当检验真理的检验者。检验真理的检验者还是那些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人,但最终是确定检验结果是不是正确,即是不是真理的人。

检验真理的检验者问题,就是庄子在 《齐物论》中讲的 “谁使正之”,即 “谁来检验评判”问题。这个问题本来是一个道理上非常容易讲清的问题。因为谁掌握着历史事实,谁就可以讲理;谁就可以用历史事实作真理标准确定真理,否定错误。但由于人的意识善恶存在,也就决定了坚持事实真理和歪曲事实真理的存在。坚持事实真理和歪曲事实真理的存在,也就产生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存在和侵略战争的存在。

(3)检验真理的检验方法是什么?

检验真理的方法,总的是哲学、真理、唯物辩证的方法。人的思想行为不论好坏,都按标准思想行为。方法也有标准,方法的标准简称 “法则”。法则是怎么得来的呢?法则来自检验规律。检验规律就是检验必须遵守的方法。不遵守方法的法则,就不能做到事物的真正检验。有人认为中国应该废除考试制度,殊不知考试是检验认识的规律,不考试怎么检验学生的认知程度?不检验学生的认知程度怎么选拔优秀人才?所以,否定考试制度是错误的。该否定的不是考试制度,是该考的不考,不该考的乱考。考试反而成了影响出人才的目的。检验真理必须检验事物及其规律,但除了检验事物及其规律外还要检验是不是真理。这样,检验一切事物及其规律的方法就是检验真理的方法。由于检验具体事物及其规律的方法不同。检验 “1+1”和 “1-1”的方法不一样,检验具体真理的方法也不一样。因此,在这里讲的检验真理方法,只能是高度概括的检验方法。这个方法就是哲学本身的方法,反映哲学原理的方法。哲学原理本身的方法是很多的,除了检验真理的方法之外,还有其他的反映方法。但哲学最基本、最基础的就是检验事物及其规律和真理的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辨别和证明哲学原理,反映哲学原理。因为检验真理的本身也就是检验哲学原理。因为真理本来就是哲学原理。所以,检验哲学原理和检验真理的方法是一致的。检验真理的方法是唯物辩证法。在我的哲学真理定义中就包含了这种方法。哲学真理本身就是检验哲学真理唯物辩证法的方法。

检验真理必须用思维的头脑和辩证的能力来完成。因此,检验真理不能离开唯物辩证法。理论是人的意识反映,实践也是人的意识反映,它们虽然都在检验真理中起检验的作用,但它们又是检验的对象。因此不能用方法来隐盖检验对象。方法也可以用理论的结论形式来反映、来说明,但还未受检验的理论就运用、就履行和实行,怎么说也是不妥当的。混淆了检验真理的检验对象和检验方法的关系。这样的方法不可取。检验真理一定要坚持唯物辩证法,决不能搞屈打成招,“是的三扁担,不是的扁担三”,形成冤假错案。这个结论,过去有人认为是在理论上打转转,从理论到理论,不能得到真理。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只要坚持以真理为标准,就能解决检验真理的方法问题。所以,检验真理的方法,要首先找到真理,因为只有找到真理,才掌握着检验的标准。因此,检验真理的方法最终是寻找真理的方法,找到真理后用真理作标准去比较证明的方法。检验真理的方法与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方法是同样的方法,不同的是多了一道判定是真理还是错误的方法。这个方法可以演示真理的检验过程,真理标准的使用程序来证明。

当然,按照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认识的 “真理”,可以说他们是没有方法检验的,而要我们的真理标准和唯物辩证法,可以肯定,他们认为的 “真理”不是真理。因为他们认识的 “真理”不符合人的意识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不符合真理的本质定义和标准。

如果按照狄慈根认识的 “真理”,那又太容易检验了。反正狄慈根认识的真理是无限万有,相对真理是万有中的一部分。那么,只有一个的 “绝对真理”就是眼前一切的一切,相对真理就是眼前认识不认识的东西。只要我们闭着眼睛指着它们说 “绝对真理的一部分——相对真理”就行了。

(4)检验真理的检验标准是什么?

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是千百年来争论不休的问题。真理的标准是真理。检验真理的标准总的来讲是真理的本身。这是已经不可否定的定论。但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应该说是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标准与检验真理的标准并用,绝对真理的标准与相对真理的标准并用,各种真理的标准与检验各种真理并用。离开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标准就没办法检验真理,离开各种真理的标准就不能检验各种真理。因为检验真理除了确定是真理还是错误之外,检验真理就是检验事物及其规律。

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标准是检验真理的最初标准,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我们将在后面作专题论述。但可以肯定,检验真理的标准与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标准是相同的标准。只不过检验真理的标准与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标准多一个确定是不是真理,是不是真理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真理本身——真理。如果真理的标准不是真理,那么,检验真理得到的肯定不是真理。因为真理的标准涉及检验的人、检验的对象、检验的方法、检验的过程和检验的结果等。不同的标准检验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的方法,需要不同的过程,得到不同的结果。需要检验真理、得到真理,必须以真理为标准。历史证明:真理总得有具体的真理标准才能检验。

(5)什么是检验真理的检验过程?

检验真理的过程是唯物辩证的过程。唯物辩证的过程是一个什么过程呢?就是拿出被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来证明反映和被反映是否正确的肯定和否定过程。因为正确的反映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反映,因此,就要拿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来证明反映。拿出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来证明反映的过程,是思维的过程,也是人的行为的过程,是意识反映的过程,是理论的过程,也是实践的过程。如果我们只把这些过程认为只是一种过程,即只是实践的过程,而不是思维过程和反映过程,或者只是理论过程而不是实践过程,那是十分错误的。把这些共同的过程分割开来,认为理论的时候不实践,实践的时候不反映,那也是错误的。检验真理的过程存在不同的检验对象、检验的人、检验的标准(包括检验事物的标准)、检验的方法、检验的过程、检验的结论,而不存在检验过程中能分割出检验的实践、检验的反映、检验的理论、检验的思维的时间过程和活动过程。检验真理的过程与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过程相比,多出一道用真理作标准比较是不是真理的过程。除此之外,其他过程都是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过程。比如:检验反映 “1000克”的真理的检验过程,除了检验是不是1000克的过程之外,还要检验反映是不是1000克的真理的过程。检验是不是1000克时用1000克作标准,检验反映1000克的反映是不是反映1000克的真理时用反映符合被反映作标准。这两个过程是一致的,但是有先后顺序之分。检验真理的过程,是一个经历的时间过程。经历的时间长短,由检验真理的难易而定。有的检验瞬间就能完成,有的检验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检验真理的标准几千年来莫衷一是,应该说,通过本人的研究,这个标准已经被铁的事实确证了。反映真理的标准的真理已被确证,可以说,检验反映真理的标准的真理检验业已结束。真理的标准就是真理。这个标准已经不再是认识不认识的问题,而是必须看成是依据规律制定的命令。任何政党、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必须在任何地点、任何时候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个命令。所以,检验真理的过程,是一个从检验开始到作出检验结论的过程,或者经过反复检验的过程,由下级到上级检验的过程,从检验理论到运用理论看结果的过程等过程。并且,还包括检验认识、语言、文字、行为和行为结果,检验认识、语言、文字、代号、符号、标识和行为、行为结果反映的对象过程。

检验真理的过程,由于真理不是一般的事物,所以不能认为检验真理的过程只是检验一般事物的过程。一定要包括检验是不是真理的过程。具体地讲,应该从检验反映开始,通过检验反映再检验被反映,然后把反映和被反映相互比较,从比较中得出是不是真理的检验结果。这个过程,就是检验真理的全过程。这个过程中还包括检验意识的真理性过程,即评论好心坏心、善意恶意等的心理状态过程。

检验真理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实事求是的过程。按马克思的观点,应该是一个坚持真理、运用真理、按真理实践的过程。就是说,应该是一个用真理检验真理的过程。就思想上的检验来说,就应该是理性思维按照事物本质的要求去对待各种事物的过程。检验结论的语言反映,就应该是 “用事物本身的语言来说话,表达这种事物的本质特征”。马克思还指出,我们不能以根本歪曲和抽象地理解真理本身为出发点。我们探讨真理时,“不仅探讨的结果应当是合乎真理的,而且引向结果的途径也应当是合乎真理的。真理探讨本身应当是合乎真理的,合乎真理的探讨就是扩展了的真理,这种真理的各个分散环节最终都相互结合在一起”。他强调说:“难道探讨的方式不应当随着对象改变吗?当对象欢笑的时候,探讨难道应当严肃吗?当对象悲痛的时候,探讨难道应当谦逊吗?”(参阅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9页)如果那样,就跟遇到人家送葬时高喊 “恭喜恭喜”相似了。他还认为,检验真理的过程应该是一个 “从先前的思辩哲学的概念和偏见中解放出来”的过程,让人民思索和述说真理的过程。(同上,第33页)他说:“如果人民像美好的旧时代的各国人民那样只让宫廷丑角享有思考和述说真理的权利,这样的人民就只能是依赖他人、不能独立的人民。”(同上,第41页)

(6)什么是检验真理的检验结果?

检验真理的检验结果,最终是得出真理或错误的结果。检验真理涉及检验事物和规律,检验事物与检验真理有关。那么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结果与检验真理的结果一定有关。检验事物及其规律的好坏,关系到检验真理的成败。因为检验真理是以检验事物及其规律为前提的。检验事物及其规律中存在问题,检验真理中也就出问题。比如:A反映 “B偷逃海关税款上万元”。经检验偷逃数不足万元,原因是有的走私税款未被侦破。结果,检验存在问题,不能证实反映。检验结果也会存在问题。这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检验结果也是人的意识反映,反映存在错误是通常的现象。

检验真理的检验结果来自反映与被反映比较的结果,即肯定和否定的结果。这个结果有用理论的结论形式作出的,有用非理论的结果形式作出的。用理论形式作出的结果,就是用言论、文论作出的结果 (结论)。用非理论形式作出的结果,就是除了用言论、文论之外用其他行为和行为作出的结果。比如我们论证的 “宇宙无限论”和 “宇宙不动论”结论,就是用理论结论作出的检验结果。真理的标准,真理的检验方法,我们都只能用理论结论来反映检验结果。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也是以检验结论的形式作出的。各种科学的结论、公式、定律,法院对原告、被告的检验结果,也是以检验的结论形式作出的。这些结论由于它们是通过检验真理的检验途径得出的结论,所以,它们代表的是真理,它们应该是真理。尽管有些结论是错误而不是真理,但我们的目的应该要求检验结论是真理。

检验真理包括检验人的一切意识反映。有的意识反映属于自我检验,自我检验的结果,也就是自我检验的结论。有的检验,人用语言文字以结论形式反映于社会;有的检验,人把检验结果记忆在脑子里,用作检验的标准。当然,有的检验结论不是留在脑子里,也不是用语言文字反映于社会。而是由自我意识把检验结果直接作用于社会,产生社会效果。这种检验结果,就是由效果来体现。一个默默无闻的英雄行为,在行为前和行为中是存在思维的,思维选择了作出英雄行为的举动而产生英雄行为。英雄行为是社会效果,这一效果就是英雄所检验作出的结果。

检验真理的检验结果最终一定要得出是真理 (正确)还是错误的结果,并且,还要得出是绝对真理还是相对真理的结果。不然,就不是完善的检验结果。当然,这样的结果在过去不认识真理本质的时候,只用正确不正确来说明检验结果,或正确不正确也不一定说明。但在我们认识真理的本质,认识真理之后,这样的结果也就可以明确的下结论了。该是真理的,就是真理的结果。该是什么真理的,就是什么真理的结果。

上述的论断很难认识它是检验真理的结果,特别是这种结果中许多并不是正确的结果。比如法官检验原告、被告的结果就有错误的,这怎么能成为检验真理的结果,怎么能是真理呢?没有办法。检验真理的结果就是这样来的,结果的本身确定真理和错误。同时结果的本身有的是真理,有的是错误。有的结论 (结果)还不能肯定真理和错误,但结果就是结果,我们不能因为这些结果中有的是错误就不承认它是检验真理的结果。当然,为了避免错误的结果,可以多次的反复检验,用不可否定的事实证明检验结果的正确性。人总是能检验得到正确的,即真理性的检验结果——真理的。正因这样,真理永远只能以真理为标准,而不能以实践结果为标准。这个问题涉及 “用真理作真理的标准检验真理都能得到真理吗”的问题和 “为什么真理的标准必须是真理”的问题。因为检验真理的结果最终还是由人来作出,这样必然又会存在错误。所以,用真理作真理的标准检验真理还是不一定能得到真理 (正确的理论结论和行为)。因为用真理作真理的标准检验真理都还可能存在错误,所以真理的标准更应该是真理。

检验真理的结果问题,过去由于不认识正确就是真理,所以,检验得到正确,还不知道得到真理。因为正确已经是真理,所以,只要我们检验确证正确,我们就得到了真理。得到了正确的结果,就是得到了真理的结果。不要已经得到了正确的结果,还想到什么地方去找检验真理的结果。当然,结果不是明显地写着 “真理”和 “错误”的,真理或错误还需要人们的头脑去检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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