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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西”以补“中”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矛盾精髓论”:援“西”以补“中”理解“精髓”及其与“核心”的关系的实质,是毛泽东为什么在“核心”之外,又要提出一个“精髓”来?因此,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案就是对于西方辩证法进行部分吸取,而非全盘吸收;对中国传统辩证法实行某种改造,而非完全抛弃。因此,对于中国传统辩证法的改造,也就是对于西方辩证法合理成分的吸收。

二、“矛盾精髓论”:援“西”以补“中”

理解“精髓”及其与“核心”的关系的实质,是毛泽东为什么在“核心”之外,又要提出一个“精髓”来?要回答这一问题,就不能不从考察中西两种辩证法的区别入手。

关于两种辩证法的本质区别,我们可以大体指出,中国传统辩证法是一种“直悟的”(直觉的)辩证法,西方辩证法则是一种“反思的”的辩证法。[1]由于这直悟性和反思性不同的特点,当毛泽东要为研究中国现实问题而寻找一种思维方法时,便必定要在扬弃的基础上把它们综合起来,所谓矛盾的“精髓论”就是这一综合的产物。

我们先看毛泽东为什么对中国传统辩证法进行扬弃或改造。中国传统辩证法作为一种直悟的辩证法,其对于事物本质的把握是一种直接的把握;它不是通过对于感性材料的分析抽象作用而揭示出事物的内在矛盾,而是直接地设定了矛盾是世界存在的形而上的原则。也就是说,这种矛盾原则不是通过知性科学分析得到的,而是通过一种理智的直觉达到的。直悟的方法当然不是一种科学的方法,而是一种对于世界进行总体把握的玄思方法,一种“用理智的同情以体察事物,用理智的爱以玩味事务的方法”,其目的不是为了客观地认识特定的事物,而是为了“达到心与理合一,个人与宇宙合一的神契境界”[2]。因而,直悟方法在本质上是一种从自我出发的外推方法,一种“由己度人”、“由己度物”的方法。这种外推方法是一种直接从具体到具体的方法,它同必须从具体经过抽象再到具体科学分析的方法有着根本的不同。由于科学分析方法要经过一个抽象阶段,因而在其视野之内的对象,便有了普遍性与特殊性之分、普遍性与特殊性不是直接存在之物,而是通过分析抽象得来的。只有对事物进行一种分析程序、一种抽象作用,通过理智分析把整体之物分解为普遍性的东西和特殊性的东西两个方面,才可能提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来。但是直悟的外推方法,由于是“不站在物外用理智分析,而深入物之内在的本质性以把握其命脉其核心”的“虚心涵泳,切己体察”,它并不通过分析而从外部将事物剖分为普遍性与特殊性,因而在直悟的辩证法那里就根本不存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

然而,毛泽东之研究辩证法并非是像古代哲人那样,通过一种直觉了悟,达到一种“民胞物与”、“天人合一”的玄妙境界,而首先是为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提供一种有效的方法。但是对于事物进行客观研究的方法,只能是通过从外部客观地进行分析的方法,而不可能是一种从事物内部进行体验的直觉方法。因此,就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研究而言,中国传统的那种直悟的辩证法显然不能完全适用,必须引进科学分析方法才能对之改造。但科学分析方法又往往停留于抽象,不能具体地把握事物整体,因而亦须以整体把握的直悟的方法弥补之。这样,对于中国传统辩证法的改造就不是完全以科学分析方法取而代之,而是把科学分析方法引入直悟方法之中,互相补充,形成一种新的辩证综合。

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不仅是对中国传统辩证法的改造,而且也是对西方辩证法的改造。西方辩证法本质上是一种反思的辩证法。在这种辩证法中,矛盾不是一种直接的设定,不是直觉的结果,而是一种通过分析的建立,一种间接的东西。科学分析的方法是一种知性的方法,通过分析,事物就被抽象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两极对立。当然,这种对立在特定事物研究的经验科学之中只是潜在的,当思维企图超越有限性而从总体上把握事物时,这种对立便成为明显的了。康德曾有力地证明了矛盾存在的必然性。当然,康德仍视矛盾为理想之谬误,因而其辩证法为消极辩证法。黑格尔的积极辩证法则力主矛盾存在为真实,且力图借助于一种辩证运动去克服对立,达于思维与存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绝对同一。在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中,运动主体转换成了现实的人与自然,但其方法仍是以抽象分析为先行程序的,即由抽象上升到具体。可见西方辩证法,无论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唯心的还是唯物的,都是建立在知性分析的基础之上的,是知性分析才建立起了矛盾,建立起了普遍性与特殊性一类的对立。属于这种系列的有必然与偶然、本质与现象、实体与属性等对立。这与直悟的辩证法所理解的诸如阴阳、动静、高下、天地、男女、虚实、强弱等矛盾对立,是极不相同的。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这样一种反思的辩证法能否直接作为中国人研究现实问题的有效工具呢?就这种辩证法的普遍性而言,能够被用来考察任何问题,自无疑义。但西方辩证法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工具,而是一种文化的内在灵魂,因此它是不可能完全脱离其文化背景被抽象地把握的。而中国传统辩证法的直悟的思维方式虽然不属科学分析方法,却也并非反科学的,它是可以与西方科学分析方法兼容并存的,许多科学家对于直觉的肯定便是明证。这也就是说,完全地改变经历千年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因此,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案就是对于西方辩证法进行部分吸取,而非全盘吸收;对中国传统辩证法实行某种改造,而非完全抛弃。

我们看到,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正是对中国传统的直悟的辩证法进行了某种改造,又对西方的反思的辩证法进行了某种吸取,使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构成了其辩证法思想的。直悟的辩证法的根本特点,是由于主客不分的直觉方法而导致不对事物进行分析比较,不区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所谓的“体用不二”的倾向。因此,对于中国传统辩证法改造之点,是要使之能够客观地科学地分析现实事物,运用知性范畴将事物进行抽象比较,区分出普遍规定和特殊规定、必然规定和偶然规定、本质规定和非本质规定,等等。这种科学或知性分析方法正是西方反思的辩证法所固有的环节,事物的矛盾概念就是由这种抽象分析作用而建立起来的。反思辩证法的核心,也就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等一类规定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全部反思辩证法就是对于此类对立统一关系的处理。因此,对于中国传统辩证法的改造,也就是对于西方辩证法合理成分的吸收。通过这种吸收,使中国传统辩证法的直悟方法与西方辩证法的分析方法结合起来。这种结合既保留了中国传统辩证法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特点,又吸取了西方辩证法中注重抽象分析的优点。这样,毛泽东就通过这种改造和吸收,达到中西辩证法的综合。

综合中西辩证法的主要成果,是把区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分析方法引入了传统辩证法的整体外推方法之中。所谓抽象分析,也就是对于普遍性与特别性的区别。反思的辩证法在本质上就是对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的考察。从西方辩证法结合的高度去看矛盾“精髓论”:一方面,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虽是西方辩证法所特有的核心问题,但由于它是被作为一个环节而引入中国传统辩证法,因而它必受限制于中国传统辩证法的规定,在与中国直悟的思维方式的综合中受到限定。因此,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现在不是如同西方辩证法中那样作为辩证法的核心,而是作为矛盾问题的“精髓”;另一方面,虽然在一般意义上,直悟的辩证法与反思的辩证法都将矛盾即对立统一关系作为核心,但在两种辩证法中,矛盾却有着十分不同的含义。在直悟的辩证法中,矛盾指诸如阴阳、高下、长短等有形之物的对立,其所象征的事物内部的两种“力”或“能”之间的对立关系。而在反思辩证法中,矛盾则是指诸如普遍性与特殊性之类经由分析形成的东西的对立,其所表示的事物内部的对立关系。因而,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这同一命题,在中西辩证法中意味着十分不同的东西。这样,就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作为矛盾的“精髓”而言,由于西方辩证法本是以普遍性与特殊性一类对立统一关系为核心的,因而对之再提出一个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作为其“精髓”,便是同语反复,等于说矛盾乃矛盾之精髓,没有意义;而中国传统辩证法由于缺乏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这一层规定,因而才需要以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规定补充之。这样,唯有对于中国传统辩证法而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作为矛盾之“精髓”才是有意义的,才是可理解的。这里,“精髓论”正是对于“核心论”的补充、对于作为辩证法的矛盾法则的进一步规定。“核心”是中国传统辩证法已有的,而“精髓”则是新引入的。因此,“精髓”问题作为对于中国传统辩证法的改造,乃是中西两种辩证法综合的关键。离开这一综合去考察,则此问题不可解决,亦必导致前述种种理解上的困难。而从中西辩证法综合的视角看,“核心”与“精髓”便不能被归结为一个东西,既不能被归结为同一回事,也不能被理解为相从属的东西,但亦不能被割裂为两个不相干的东西,而是应当理解为辩证法的双重规定,从“总”与“分”两个方面的规定,即“核心”强调的是从总体上对事物本质的把握,是“总”而言之,而“精髓”则强调对事物特殊性的把握,强调通过分析而在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中分别地把握事物,是“分”而言之,两方面的关系也就是直悟与分析的关系,是思维中互补的两个方面。

毛泽东的矛盾“精髓论”,作为一种对中西辩证法综合的成果,对于改造中国传统辩证法,使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获得新的活力,有着根本性的重要意义。通过“精髓论”的提出,中国传统的作为个人修身养性以成圣成贤的修养方法,就成了一种能够客观地把握现实事物的研究方法。这就使得中国人民获得了一个有力的思想工具。就思维方式本身而言,由此综合、辩证思维的程序也为之一变,既保留了中国传统辩证法重直悟、直接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优点,又吸取了西方辩证法重科学的客观分析之优点。这一对中西辩证法的综合或扬弃,是毛泽东对辩证法理论的最大贡献。它的重大意义就在于由此开辟了一条通过改造、更新传统哲学而发扬传统文化的可行的道路。不言而喻,毛泽东并未结束这种综合创新之路,因而,研究者的主要任务便应当通过研究毛泽东对中西辩证法综合的意义而推进、深化这种综合。

【注释】

[1]参见拙作:《中西辩证法的区别与融合》,《晋阳学刊》,1988年第2期。

[2]贺麟:《哲学与哲学史论文集》,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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