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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辩证法的三种类型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实践辩证法的三种类型在将现代实践哲学划分为思辨的、实用主义的和有限理性论的三种类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讨论基于这种划分的实践辩证法的不同类型了。关于实用主义的实践辩证法这一名称,尽管实用主义者们自己未如此称之,亦不大符合辩证法一词的传统用法,但这样一种对于多种规定之统一的把握,无论如何是可以称之为一种辩证法的。

二、实践辩证法的三种类型

在将现代实践哲学划分为思辨的、实用主义的和有限理性论的三种类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讨论基于这种划分的实践辩证法的不同类型了。与现代实践哲学三种类型相应,实践辩证法也可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思辨的实践辩证法、实用主义的实践辩证法和有限理性论的实践辩证法。

辩证法一词在古今中外有着非常复杂而含混的含义,但从柏拉图晚年辩证法到黑格尔的辩证法体系这条线索来看,辩证法的实质即在于将诸多抽象的规定统一起来,即将普遍性和特殊性统一为个体性,以具体地把握现实事物。辩证法的这种特性在晚年柏拉图那里就已经显示了出来。当柏拉图领会到“事物的存在就在于‘相’的聚集”时[1],可以说已经深刻地道出了辩证法的本质。黑格尔庞大的辩证法体系则可看做这一本质规定的展开。但辩证法要统一起来的诸规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多样性规定,而是像同一与差异、形式与内容、本质与现象、主体与客体这样一些本质性的对立规定。如何把这样一些本质上对立的规定统一起来,便构成了辩证法的理论任务。在如此理解的辩证法的意义上,我们便进而探讨这一实质是如何在三种类型的实践辩证法中展开的问题了。

在思辨的实践哲学中,由于这种实践哲学预设了理论对于实践完全把握的可能性,那么,辩证法作为诸多规定性或“相”的统一或“聚集”,便只能存在于理论内部。这也就是说,在这一预设的前提下,辩证法的任务就是将诸多规定,特别是在本质上对立的规定统一在一个单一视角之下,由之构成一个单一的理论体系。但将诸多规定统一起来便必然要涉及统一得以可能的根据,这一根据不可能是这诸多规定中的一种,而只能是一种能够贯通于一切可能规定的东西,否则,统一将是不可能的。但能够贯通于诸多规定作为统一之根据的东西,必然不是与这些规定处于同一层面的东西,而只能是一种超越于这一层面的东西,从而作为根据的东西与为根据所说明的东西之间的关系便是一种超越的关系,在其间存在着一种不可能通过有限操作而消除的间距。这样一种差异关系便是一种无限的差异或对立关系。上述同一与差异、形式与内容、本质与现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正是这样一种无限的差异或对立关系。但事实上任何理论体系都是有限的东西,都只能进行有限的操作,因而若欲在有限的体系中实现无限的差异的克服,达到对于事物完整的把握,便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不可克服的逻辑矛盾。从哲学史上各种辩证法的实质看,所有的辩证法问题都涉及对有限规定性的超越。对事物的认识,表现为对事物有所规定。但任何现实的规定,都是对于现实生活的一种抽象,因而必定是有限的。而辩证法,至少肯定形态的辩证法,却企图超越抽象的有限规定,趋向无限的具体性,即由抽象走向具体。因而这种趋向便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一种理论体系最为忌讳的自相矛盾之毁坏。而这一矛盾之实质,不是别的,正是在于试图在有限的理论操作中超越无限的差异,从而模糊了有限与无限之间的区别,即欲在一种有限的理论体系中包罗无限的绝对真理。这便不能不是自相矛盾的。在此问题上,康德关于理性超越可能经验范围的使用必然陷入二律背反的见地,无疑是极其深刻的。正是这种二律背反或矛盾,表明了理论的有限性。[2]这就是说,在理论范围内,人们只能满足于对于事物的有限的把握,满足于实证科学的有限性,而若欲超越此有限性,必将陷于理性的二律背反而毁坏了理论自身。这表明,思辨的实践辩证法由于预设了理论的无限性,便在自身之中埋下了二律背反或自相矛盾的根苗,因而必将由于自相矛盾而不可能成功地实现对于事物的完整的把握。作为思辨的实践辩证法的一个典范,卢卡奇在《历史与阶级意识》中试图对于人类历史作一种完整的把握。这一把握无疑有其深刻性,特别是对于物化现象与资产阶级思想之二律背反的关联性分析,堪称实践哲学或实践辩证法之绝唱。但当其进入对于无产阶级之可能超越物化意识之分析时,却处处捉襟见肘,难于令人信服地论证其结论。这当中的根由,正在于思辨的实践辩证法在理论上试图超越有限性的僭妄。萨特的《辩证理性批判》之半途而废,不能最终完成,其理论上的根源正与卢卡奇相同。

我们再看实用主义的实践辩证法。作为实用主义或功利主义的实践哲学之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有一种辩证法,可能是令人生疑的。但我们若是考虑到作为实用主义之代表人物的杜威,其哲学被视为辩证法之集大成者黑格尔哲学的自然化,或许就不会感到太惊诧。当然,我们这里并不是要讨论杜威或其他实用主义哲学的辩证法,而只是想从学理上考察如果我们把辩证法的实质理解为通过将诸多规定统一起来而对于事物的具体把握,那么,实用主义作为一种实践哲学,强调“发明许多艺术,通过它们来利用自然的力量”,“通过行动改变世界的方法”[3],而世界上事物的规定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如何将多种规定统一起来以具体地把握事物,便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关于实用主义的实践辩证法这一名称,尽管实用主义者们自己未如此称之,亦不大符合辩证法一词的传统用法,但这样一种对于多种规定之统一的把握,无论如何是可以称之为一种辩证法的。在实用主义对于理论与实践的理解中,理论不是与实践完全分离的,而是实践的一个环节。“按照这个理论来说,概念是当我们对存在采取行动时在理智上所运用的工具。”[4]这样一来,“理论上的确定性和实际上的确定性合二为一了,和安全、和相信使用工具的操作的可靠性合而为一了”[5]。这样一来,在实用主义的实践哲学中,既然“理论上的确定性和实际上的确定性合二为一了”,那么,辩证法便可以说在实质上是存在于实践活动之中的。具体说来,人们的实践受其生活境况的制约,在不同的时间、空间和境况中有着不同的趋向,因而其对于生活实践的直接知识亦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的方向、视角或视域。这些不同视域或视角便构成了实践知识内的差异。在生活实践中,实践知识内的不同视角之间一般是有着或大或小的张力的,特别在科学高度发达的现代化社会之中,科学知识对于生活实践的渗透,更是极大地增加了生活中不同视角之间的张力,因而是需要人们在实践中予以整合化解,以便这些张力不会导致生活实践的失败甚或解体。但这种整合或化解并不是从单一视角将其形成一个首尾一贯的理论体系,而仍然只是在实践知识内的整合,是一种实践整合。这种实践整合与理论整合的根本不同在于,理论整合必然是运行在一个基于单一视角的脱离了个别境况的普遍性、一般性层面上的,而实践整合则必定是运行在具体的境况性的层面上的。由于有此不同,理论整合企图在单一视角基础上将整个生活世界概念化地建立起来,便不能不导向自相矛盾或辩证法而失去确定性。而实践整合虽然并非将各种视角统归为一,而是将之折中、权衡,将不同视角的合理因素都包容在自身之内,但由于实践知识的境况性、具体性,并不因此而失去确定性。当然,实践整合而成的实践知识的确定性是基于具体生活境况的确定性,而非理论知识那种抽象的、脱离任何具体条件的一般的确定性。但不管怎么说,只要具有确定性,那就是有效的知识。因此之故,在理论知识中视为非法而极力排斥的多视角性或多义性,在实践知识中却得以合法地存在。在这里,辩证法的实质被理解为对于多样性统一的把握。事实上,对于在实践活动中对于不同视角、不同因素之间的平衡、折中、权量,亚里士多德在其实践哲学中早就作过考察,并将之称为一种明智、审慎或实践智慧。就此而言,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实践智慧,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实用主义的实践辩证法。这样一种实用主义的辩证法在现实生活中显然是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的,从而也是能够成立的。但是它将“理论上的确定性和实际上的确定性合二为一了”,即否认理论的相对独立性,从而对理论的功能估计不足,则是其理论上的重大缺陷。

最后我们来看有限理性论的实践辩证法。前已说明,有限理性论的实践哲学并不排斥理论,而只是反对形而上学将理论生活视为人类的最高生活形式,以至完全忽视了生活实践这一理论的始源地。这样,与在思辨的实践哲学中辩证法只存在于理论之内和在实用主义的实践哲学中辩证法只存在于实践活动中这种呈单一性的存在不同,在有限理性论的实践哲学中,辩证法的存在状态可能出现一种相当复杂的情况。由于有限理性论的实践哲学肯定理论的有限性,因而其必然否定理论中辩证法的合理性;又由于其肯定有理论所不能及的生活实践,因而其必如实用主义的实践哲学一样,肯定实践中的辩证法。但是,由于其又肯定理论的相对独立性,因而就必然要肯定在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辩证法。肯定了理论的相对独立性,也就是肯定了理论与现实实践之间的差异与张力,以及对这一差异与张力予以克服的辩证法的必要性。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体现为实践对于理论的作用,一种则是体现为理论对于实践的作用。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如前所述,理论活动在超越有限性时陷入自相矛盾或辩证法,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的本质是单一视角的,而超越有限性便意味着试图将不同视角包容在自身之内,极端而言,对于像黑格尔哲学那样的理论哲学来说,是试图构成一种视角大全,将所有可能的视角一网打尽。当它以此为目标时,作为理论本质的单一视角便与理论哲学所追求的超越有限性的目标处在一种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之中了,而理论内的自相矛盾便是这一对立关系的具体体现。思辨的实践辩证法就其试图在一个单一理论之内完全地把握事物而言,仍未脱离理论哲学或形而上学。这里的关键在于,理论哲学或思辨的实践哲学要将所有可能的视角整合为一的立场。如果放弃理论哲学这一僭妄的立场,便有可能出现一个新的天地。这是说,既然在境遇性的生活实践中,实践知识的多种视角性是不可避免的,且单一视角不可避免地具有抽象性、片面性,因而在有限范围内扩展自身视角的包容能力,便是必要之举。而消减片面性,扩展特定视角的包容能力的唯一方式,便是通过不同视角特别是对立视角之间的对话,甚至冲突,而达成一种“视界的融合”,亦即走向一种更具包容力的扩展了的视角。但这种扩展了的视角仍是一种单一的视角,而不是一种双重的或复合的视角。因而,在此单一视角所构成的理论体系内亦必须逻辑上自洽,而不允许自相矛盾。这样一种理论运动或进程,一方面的确扩展了特定的视角,达成了一种“视界的融合”,因而推进了理论的进展,但另一方面,这一进程所形成的新的视角仍是一种单一的因而有限的视角,并未导致新理论体系中超越有限的自相矛盾。在通过不同视角之间对话而扩展既有理论视角,推进理论进展的意义上,这一进程显然也是一种辩证过程,是一种有限理性论的实践哲学视野中的理论活动的辩证法。第二个方面则是普遍性的抽象理论如何回到现实的具体的生活实践中的问题。理论既然是单一视角的,那么,便不可能直接地运用于具体的生活实践,而是必须与具体的生活中的其他视角进行“视界的融合”,通过折中、权衡方能获得实际的运用。这种融合、折中、权衡便是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对话即辩证法过程。这样,有限理性论实践哲学中的辩证法便有三个层面:一是在生活实践层面上,通过不同视角的整合形成一种境遇性的实践知识;另一个层面则是在理论活动中,通过不同理论视角之间的对话而达成一种扩展了的视角或更具包容力的新的理论;还有一个层面便是在理论与实践之间通过对话或辩证法形成一种包含了理论成分的实践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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