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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忧那思责任伦理最主要代表作之我见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这个问题,以往国内伦理学界许多研究者们似乎都持同一说法:忧那思责任伦理之最主要的代表作,就是前面提到的DPV或TIR。

高湘泽[2]

【摘 要】说到汉斯·忧那思责任伦理代表作,国内许多学者迄今都以为1979年法兰克福出版社德文版的《责任原则》与1984年芝加哥大学出版社英文版的《责任的命令》是在思想内容和观点见解上完全相同的同一本书的两个不同语种的版本,因而习惯于说忧那思责任伦理之最主要的代表作是德文版的《责任原则》或英文版的《责任的命令》。本文作者在对这两本书做通篇对比研读后发现:事实上,后者并非简单地只是前者的英译本,而是还包含着在章节内容设置等诸多方面对前者的明显修改或有意改写;这些改写,理当是忧那思本人在有关问题上的思想认识变化的体现。因此,若论最能够系统深入地体现忧那思责任伦理最终思想成果并因而堪称其责任伦理最主要代表作的书,当数《责任的命令》。

【关键词】汉斯·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最主要代表作;我见

在我国伦理学界和相关道德建设实践领域,随着“责任伦理”之日益广泛的传播,西方责任伦理之举世公认的代表人物汉斯·忧那思(Hans Jonas,以下简称“忧那思”)[3]的责任伦理思想也理所当然地成为越来越多的人高度关注和重视的对象,出自我国学者的有关忧那思的责任伦理的思想成果亦日渐丰硕。这些成果的问世,无疑繁荣了我国伦理学研究,促进了我国伦理学界和相关伦理道德建设实践领域的人们对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的了解和认识,有益于我国伦理学界和相关道德建设实践界批判地借鉴当代国外有影响的伦理思想成果。同时,笔者也发现:由于种种或客观或主观的复杂原因,在事关准确解读和把握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的某些问题上,我国学者的上述思想成果中所体现出的某些认识似乎还存在有欠准确之处,从而不利于更加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忧那思的责任伦理思想。本文仅就其中在对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之最主要代表作的认识上存在的一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作为在韦伯之后最先对西方责任伦理做出较为系统深入的哲学—伦理学理论建构的西方责任伦理代表人物,忧那思的责任伦理思想正如忧那思本人在1979年德文版的《责任原则:探求一种适合技术文明的伦理学》(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Versuch einer Ethik fü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zation,以下简称DPV)[4]和1984年英文版的《责任的命令——探求一种适合技术时代的伦理学》(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以下简称TIR)[5]中分别做的介绍所表明的那样,是有其逐渐形成和推进的过程的[6];因而,出自忧那思之手的反映其责任伦理思想的论著——亦即其责任伦理代表作——绝非唯一。那么,其中哪篇论著是堪称最明确、系统、深入地表达忧那思责任伦理最终思想成果的论著呢?也就是说,忧那思的哪篇论著是其责任伦理思想之最主要的代表作呢?对于这个问题,以往国内伦理学界许多研究者们似乎都持同一说法:忧那思责任伦理之最主要的代表作,就是前面提到的DPV或TIR。[7]

众所周知,在公认的现代汉语习惯中,“最”这个词通常用来或“表示某种属性超过所有同类的人或事物”,或表示居于“没有能比得上的”地位[8];因而,堪当“最”的称呼者,应该是唯一的。照此严格说来,“最能够集中、系统、明确地表达忧那思责任伦理最终思想成果的论著”或“忧那思责任伦理之最主要的代表作”应该说的是确定的某一本论著。但是,为什么却说忧那思责任伦理之最主要的代表作“是DPV或TIR”呢?“是DPV或TIR”,这种说法显然意味着DPV和TIR都是忧那思责任伦理最主要的代表作,这不是明显与“最”所应有的唯一性相抵触,从而明显不符合公认的现代汉语习惯吗?原来,以往国内伦理学界持上述说法的学者们之所以持上述说法,是因为这些学者普遍认为:TIR是DPV的英文译本,两者之间的差别仅仅是用来表达思想的文本语种方面的区别,并无思想内容和见解上的不同,因而就二者所论问题和对所论问题的思想见解来说,实际上完全是同一本书,所以才可以说忧那思责任伦理最主要的代表作“是DPV 或TIR”。至于国内伦理学界有关研究者们为什么会以为TIR是DPV的英译本,窃以为:可能既有研究者们自身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其中客观原因也许更主要一些。从主观方面来讲,持上述说法的研究者们可能并未亲自对DPV和TIR加以有比较的通篇研读;从客观方面来讲,可能是由于TIR封面、封二和版权页中有关文字的误导作用使然——因为:第一,在TIR的封面和封二上,确实在书名和作者姓名之后注有“translated by Hans Jonas with the collaboration of David Heer”(由汉斯·忧那思与大卫·黑尔协作翻译)的字样;第二,在TIR的版权页上,确实也于该书书名主标题“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之后另起一行,写有“translation of: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责任原则》的翻译本)这样的字样。一方面是TIR上述地方明明写着TIR是DPV的英文译本,另一方面如果研究者们自己并未对DPV和TIR做通篇比较研读,只是根据TIR中的上述有关文字来做判断,那么,就自然会以为“TIR只是DPV的英译本”。

然而,在对DPV和TIR做通篇比较研读[9]之后,笔者却发现:TIR封面和版权页等处对DPV和TIR的相互关系的标示,并不符合DPV和TIR两者相互关系的实际;如果仅仅根据TIR封面和版权页的上述文字对DPV和TIR的相互关系的标示来认定“TIR是DPV的英文译本”,并进而说“忧那思责任伦理之最主要的代表作‘是DPV或TIR’”,就难免在对DPV和TIR相互关系的认识上有失准确,从而导致对忧那思责任伦理之最主要的代表作的认定有失准确,最终导致对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最终认识成果的认定有失精准。因为,事实上,在DPV和TIR二者之间,除了表面外在的用于表达思想的文本语种之别外,更重要的是还存在着后者在章节内容设置等诸多方面对前者的修改或改写,从而表明:实际上,在从DPV交付出版的1979年7月到TIR交付出版的1983年8月这4年多时间中,作者忧那思本人的责任伦理思想内容和观点见解是发生了一定的改变的;这种改变,更主要地不是因为不同语种之间没有完全同义的对等词而导致的“译不准”现象造成的结果,而是作者为体现自己在有关问题上的思想认识之变而有意做出的改变;因而,DPV和TIR之间的关系并非只是“后者是前者的英译本”这么一种简单的原德文版本与其另语种翻译本之间的关系,而且更主要的是“后者是前者的修改本”这么一种“原有思想内容和认识”与“对原有思想内容和认识有所修改之后的思想内容和认识”之间的关系;[10]亦因而,若论最能够集中、系统、明确地表达忧那思责任伦理最终思想成果的论著,亦即堪称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之最主要代表作者,应该说“当数TIR”,而非“DPV或TIR”。受篇幅限制,以下仅对存在于DVP和TIR之间的、体现从DVP到TIR期间忧那思本人责任伦理思想认识之修改和补充的若干重要改变予以摘要汇报和简略分析,不及详述。

重要改变之一

从各自书名中的关键词来看,TIR比之于DPV有两处明显改变,从而很可能表明作者忧那思4年之后对相关问题的认识比4年之前有所改变。

第一处关键词改变在于:在DPV中,书名的正标题是《责任原则》(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亦可如甘绍平君那样译为《责任之原则》[11]),在TIR中,书名正标题则是《责任的命令》(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也可以译为《责任之命令》),也就是说:在DPV书名正标题中使用“原则”(Prinzip)这个关键词的地方,在TIR书名正标题中则改用“命令”(Imperative)这个关键词了。熟悉德文和英文的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研究者众所周知:德文中的“Prinzip”在英文中有其基本完全同义的对等词“principle”,英文中的“imperative”也有其德文对等词“Imperativ”;并且,作为一个以德语为母语,在30岁之年才离开德国,既能够在写DPV之前的“几十年中差不多只用英语书写”[12]而很少用母语德语书写,又能够在“决定用德语书写”[13]的时候得心应手地用德语书写出DPV的人,忧那思本人的德语和英语造诣都既绝不至于差到不知道德、英两种语言文字中的上述词汇对应关系,也绝不至于差到不懂得德文的“Prinzip”和“Imperativ”两个词在词义上的差别,不懂得英文中的“principle”和“imperative”两个词在词义上的差别。相对而言,德文的Prinzip或英文的principle(在此皆当汉译为“原则”,具体理由见后文所述)表意“应当”,亦即说话办事所应依循的法则或标准,且一般并不体现主客体之间的上下位级之别或上下级之间指示和被指示的关系;德文的Imperativ或英文的imperative(皆可汉译为“命令”)则表意“必须”,且一般体现出主客体双方的上下位级之别(一般是处于上位级的主体对处于下位级的客体而言才适用“命令”一词)或祈使与被祈使关系;因而,“命令”比“原则”具有更为不可违拗的紧迫性和强制性。既知道德、英两种语言文字中的上述词汇对应关系,也知道德文的“Prinzip”或英文的“principle”(以下简称这二词为“前者”)与德文的“Imperativ”或英文的“imperative”(以下简称这二词为“后者”)两者之间的差别,却仍然在TIR中使用后者来替换了前者,对此该做何理解呢?窃以为,不能仅仅将这理解为忧那思本人在用词上的随意或漫不经心,而应该也可以(或甚至更应该)将其理解为:在时隔4年之后,作者忧那思本人认为他书中所说的“责任”[14]之于当代人类行为所具有的规范作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如果说在1979年7月交付出版德文版的DPV的时候,这种责任还只是当代人类行为所应该依循的一种伦理“原则”的话,那么,到1983 年8月交付出版英文版的TIR的时候,这种责任已然因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而上升为一种出于“人类整个未来”这一至高无上的主体的对当代人类来说必须遵从、不可违拗的“命令”了。尤其是,如果考虑到另一个事实,就更容易认识到:在英文版的TIR书名中用“imperative”来取代原来德文版DPV书名中的“Prinzip”,这应该主要不是因为作者在TIR中用词随意或漫不经心,而是因为作者在对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程度的认识上有了进一步提高——那另一个事实就是:在同一本TIR中,同一个作者忧那思,并不是只使用过“imperative”(命令)一词而根本不再使用“principle”(原则)一词,而是既多次使用过“imperative”(命令)一词[15],也多次使用过“principle”(原则)一词——尤其是,在同一个TIR《前言》中,忧那思就分别区分使用了“imperative”(命令)和“principle”(原则)两个词。[16]

第二处关键词改变在于:在DPV中,书名副标题是《探求一种适合技术文明的伦理学》(Versuch einer Ethik fü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zation,亦有译《工业技术文明之伦理的一种尝试》[17]等等),在TIR中,书名副标题则被改成了《探求一种适合技术时代的伦理学》(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也就是说:在DPV书名副标题中使用“文明”(Zivilization,亦译“文化”)这个关键词的地方,在TIR书名副标题中则改用“时代”(Age,亦译“世代”“时期”等)这个关键词了。熟悉德文和英文且对忧那思其人其学较为了解的人们众所周知:德文中的“Zivilization”在英文中有其基本同义的对等词“civilization”,英文中的“age”也有其基本对等的德文词“Zeit”或“Zeitalter”;作为一个以德语为母语且熟稔英文的学者,忧那思不会不懂得德文的“Zivilization”或英文的“civilization”(此二词以下简称为“前者”)和德文的“Zeit”“Zeitalter”或英文的“age”(此三词以下简称为“后者”)之间的基本区别——若前者作为“文化”的同义词,是对立于“自然”一词的、对人类及其行为结果的称呼,在外延上只涉及人类及其行为结果(包括“人化自然”),后者作为用来称呼一个时段或时期的概念,则在外延上既包括人类及其行为结果,也包括外在于人类行为及其结果的、与人类及其行为结果同时共在的处于该时段或时期中的一切其他事物(如自然环境,除人类之外的其他动物、植物……),因而后者包含的内容要比前者广大得多;若前者是一个对立于“野蛮”的、表示处于较高或较好(较善)状态的人类行为及其结果的体现一定价值观和褒贬之意的褒义概念,后者则是一个不论文明与野蛮、仅仅用以表示一个时段或时期的并不体现价值观和褒贬之意的价值中立概念。既知道德、英两种语言文字中的上述词汇对应关系,也知道前者与后者之间的词义差别,却仍然在TIR中使用后者来替换了前者,对此该做何理解呢?窃以为:与对前述第一个关键词变动所应有的理解一样,也不宜将这仅仅理解为忧那思本人在用词上的随意或漫不经心,而应该也可以(或甚至更应该)将其理解为:在时隔4年之后,作者忧那思本人可能意识到了“技术时代”一词比“技术文明”一词更适合于用来标示当时人类所处的时期,更适合于用来体现当今人类所应有的对技术及技术的应用所可能具有的双重后果的认识——因为,毕竟,在忧那思心目中:第一,技术及人类对技术的应用绝不止意味着善,而且恰恰相反地还意味着恶,并且已经导致了“自然、环境和(也许还有)人类都负担过重。最终可能从不同方向达到临界点,即达到无可挽回的地步,……直到造成灾难”[18],最终威胁自然界和整个人类未来后代的生存,决不配与可以用来称呼善行善果,因而可能表达褒义的“文明”一词来称呼;第二,以往的技术及人类对技术的应用,之所以会导致如今已威胁到自然界和整个人类未来生存的“新奇的种种恶兆”[19],其重要原因之一,恰恰在于人类以往只注重预测技术及其应用可能给人类带来的福祉,而忽略了对技术及其应用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厄运的预测,以致对以技术武装起来的当代人类来说,必须强调实行一条“具有实用性的原则,即:对厄运的预言应优先于对福祉的预言”[20]。

重要改变之二

在全书章、节、目的名称或设置及目下正文的具体内容方面,TIR比之于DPV有若干明显的变化,从而体现出作者4年之后对有关问题的思想认识比4年之前有所变化,而不只是对4年前的思想认识做了简单的另外语种翻译。

其中第一类变化:对某些节或目的标题做了修改,从而或者比原来DPV中的节标题或目标题更加直接或明确地表达了该节或该目下的思想观点或思想内容,或者体现出作者在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上比DPV更加明晰和成熟了。

例一:第二章第四节。在DPV中,该节标题是“对未来的义务”(Die Pflicht zur Zukunft)[21],在TIR中被改为“对‘确保有未来’的义务”(The Duty to Ensure a Future)[22]。相比之下,后者比前者更直接、明确地表达了本节所讲的问题和观点,其行为能力无比巨大的科技时代的人类,不可推卸的基本义务之一就是:要确保不会因为当代人类及其对科技的应用而毁坏或葬送了自然界和整个人类的未来生存。[23]

例二:第二章第五节第4目。在DPV中,该目题为“对于一种可能的‘当在’的问题的回答与信仰无涉”(Die Frage eines mōglichen Seinsollens ist unabhāngig von der Religion zu beantworten)[24],在TIR中被改为“关于一种可能的‘当在’的问题应当由哲学来予以回答”(The Question of an Possible “ought-to-be”Is for Philosophy to Answer)[25]。相比之下,后者更直接地表达了作者在本目中所阐述的下述核心观点,即谈到“‘到底为什么有某种事物存在?’这一著名的基本问题中的‘为什么’……当从表示原因的‘因何而来’(from whence)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个问题的时候,……便会使这个问题显得荒谬绝伦;但是,如果从作为一种说明其正当性理由的规范(‘它值得存在吗?’)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个问题,则会使它具有合理性,同时也会把它与有关出处的任何考虑,因而也与有关信仰的任何考虑拆分开来。这样,无论有信仰还是没信仰,关于一种可能的‘当在’的问题就变成了一项需要由独立判断、亦即由哲学来完成——至少是来尝试着完成——的一项任务了;作为这样的一项任务,它会发现它自己马上就卷入到关于价值(value)及其一般认识的问题之中了”[26]。

例三:第三章第三节第5目。在DPV中,该目题为“瓜分与动物行为链条之客观的机制”(Aufteilung und objective Mechanik der Kette im tierischen Han-deln)[27],在TIR中被改为“动物行为之客观的手段—目的机制”(The Objective Means-Ends Mechanics of Animal Action)[28]。相比之下,后者更容易与该节第4目“人类行为中主观的目的—手段链条”(The Subjective End-Means Chain in Human Action)在标题上形成对照,从而更直接鲜明地体现出本节所做的对人类行为与动物行为在目的——手段问题上的相反机理的比较。

例四:第四章第二节第1、2目。在DPV中,这两个目分别标题为“作为对已有行为的原因的归究的责任”(Verantwortung als kausale Zurechnung begangener Taten)和“对将要发生的事情的责任:能力的义务”(Verantwortung für Zu-Tuendes:Die Pflicht der Macht)[29],在TIR中分别被改为“形式上的责任:对已做过的行为的原因的归究”(Formal Responsibility:The Causal Attribution of Deeds Done)[30]和“实质性的责任:能力之确定无疑的义务”(Substantive Responsibility:The Positive Duty of Power)[31]。显然,作为以“责任理论:一些初步区分”为题的第四章第二节下面的两个目,相比于DPV中使用的那两个目标题,TIR中所使用的这两个目标题表明:对于这两个目所讲的两种责任之间的区分,作者在思想认识和语言表达上都达到了更加明晰和成熟的地步,能够用“形式上的责任”与“实质性的责任”这两个言简意赅而又彼此形成鲜明对照的称谓来区分和称呼这两种责任了,从而既比较有利于言简意赅地表达作者对这两种责任之间的差别的理解,也比较有利于简明易懂地向读者传达这两个目所讲的两种责任之间的区别所在。

例五:第四章第三节第4目。在DPV中,该目题为“父母和国务活动家:责任的总体性”(Eltern und Staatsmann:Totalitāt der Verantwortungen)[32],在TIR中被改为“父母式的责任与政治性的责任:都是‘总体性的’责任”(Parental and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Both Are“Total”)[33]。相比之下,后者更直接地表达了作者在本目中所阐述的下述核心观点,即无论父母负有的对其孩子的责任,还是国务活动家负有的对其国民的责任,都具有“由以最充分地例证责任的本性本身的显著特征”之一即总体性——这里的“‘总体性’这个词,表示的是……这些责任包揽了它们的对象的全部存在,亦即包揽了它们的对象的各个方面,从单纯的生存到至高无上的利益”[34]。

其中第二类变化:在涉及对以往有关社会发展和进步理论的认识和评价的最后两章的许多节中,或在各节下含的目或分目的数量设置上有大量显著增减,或在各节下含的目或分目的标题上有显著改变,最终实际上可以说已经是改写了各章节,从而体现出作者在对有关问题的思想认识上发生了较大改变。

例一:第五章第六节。比之于DPV,TIR在该节下含的目的数量上有明显增加:在DPV中,该节下含5个目;[35]在TIR中,该节下含了7个目,其中题为“西方的进步观”(The Western Idea of Progress)的第2目和题为“作为一种实现进步的手段的技术”(Technology as a Vehicle of Progress)的第3目,包括这两个目下面的具体思想认识内容,基本上完全是在TIR该节下面新增的,由此导致TIR该节的篇幅比DPV该节的篇幅增加了许多。[36]

例二:第六章第二节和第三节。这是TIR比之于DPV来说在节下目的数量设置和具体思想内容上变动最大的一章,实际上完全可以说是做了改写乃至重写的一章。其具体表现在于:其一,在将DPV该章第二节下设的“A”下含的三个目中的第2、3两个目(分别题为《自然界的承受力极限:乌托邦与物理学》和《对节约型能源经济的持续要求及其对乌托邦的否定》)[37]做内容上的删减改写之后,合并缩减为TIR该节下设的“A”下含的两个目中的第2目(题为《自然界的承受力极限:乌托邦与物理学》)[38];其二,对原来DPV中该节下设的“B”下含的五个目(分别题为《乌托邦式的状态的内在要求》《对“作为职业的业余爱好”的批判性揭露》《闲暇的其他内容:人际关系》《人化自然》《为什么在否决了关于未来的描绘之后还有必要对关于过去的描绘予以批判?》)[39]中的前四个目做了内容上的删减改写,合并缩减为TIR该节下设的“B”下含的两个目,用原来DPV中该节“B”下含的第1目下面的“a”“b”两个分目(分别题为《卡尔·马克思心目中的自由王国》和《恩斯特·布洛赫与属于积极闲暇的人间天堂》)的标题作为TIR该节“B”下含的这两个目的目标题,从而使得TIR该节“B”下含的两个目的目标题与DPV中该节“B”下含的任何一个目的目标题都完全不同[40];其三,将原来DPV该节“B”下含的上述第5目移来作为TIR该节下设的“C”下含的第1目[41],将DPV该节“C”下含的第1目(题为《恩斯特·布洛赫的“尚未论”的本体论》)[42]原题不变地后移为TIR该节“C”下含的第2目[43],并在对DPV该节“C”下面原有的第2目(题为《已然存在着“真正的人了”》)[44]做了内容上的扩充修改之后,分设为TIR该节“C”下含的第3、4两个目(分别题为《以往历史之隐秘的乌托邦主义》和《我们对“尚未论”的本体论的回答》)[45],从而使TIR该节的“C”下含1、2、3、4四个目,比DPV该节中的“C”中增加了两个目;其四,虽然DPV中该章第三节和TIR中的该章第三节都是下含三个目,但是,各自所下含的三个目的标题却完全不同:DPV中的该节下含的三个目分别题为《乌托邦批判是技术批判的极端形式》《对梦想的驳斥所具有的实际意义》和《非乌托邦的责任伦理》[46],TIR中的该节下含的三个目则分别题为《希望、恐惧和谦虚》《关于种种恐惧的范围》和《答“反技术主义”的指责》[47],这实际上是对DPV中该节下含的三个目在内容上做了修改重写,并在将其中第三目原来下含的两个分目(分别题为《恐惧、希望和责任》和《关于保护“形象”》)中的第一个分目的内容和标题做修改之后,用来作为TIR该节下含的第一目的内容和目标题了。

重要改变之三

忧那思专门为TIR重新写了一个《英文版前言》[48](Preface to the English Edition,以下简称PEE),并以之取代了DPV的《前言》[49](Vorwort,以下简称DPV·V)——也就是说,出现在TIR中的只有PEE而没有DPV·V。相比之下,PEE在全文总篇幅、成文思路、主要内容及其所致力于实现的任务上,都比DPV·V有重要而明显的改变和补充,从而不仅比DPV·V更加明晰易懂地概述了全书的思维逻辑、主要论题和基本观点,更好地实现了作者本人所希望的“能够对本书的读者”了解和把握全书的基本论题、基本思想和基本观点“有所帮助[50],而且也体现出作者本人在思想上对有关问题有了更加明晰的认识。其中比较重要且明显的改变或补充有三。

其一:PEE比DPV·V用了长得多的篇幅来更加明确、集中地对全书所表达的责任伦理思想的“出发点”(die Ausgangsthese)[51]或“思想前提”(the premise)[52]予以交代和叙述,从而比DPV·V更有利于读者深入理解和把握作者的责任伦理思想的来龙去脉及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众所周知,忧那思责任伦理思想的出发点或思想前提,在于其对现代技术及其广泛应用所已然导致和将可能继续导致的灾难性的自然后果和由此必然导致的灾难性的人类历史后果的忧思;忧那思之所以把“审慎应用现代技术以确保自然界和属人的人类未来的持续存在”作为其所主张的新伦理即责任伦理对以现代技术武装起来的人类及其行为的“第一指令”[53],把“要这样行动,以便你的行为效果能与那真正属于人的生活的持久性协调一致”[54]作为其所主张的责任伦理的“新命令”[55],把“预见技术事业的长远效果”和“唤起一种与所预见到的事情相适宜的感情”分别作为“一种面向未来的伦理学的‘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56]都是因于这一出发点或思想前提。因而,为了帮助读者深入理解其责任伦理思想之其然及其所以然,就很有必要对这一出发点的思想前提做出适当充分而明晰的交代和叙述。在DPV·V总计约3000汉字的篇幅中,属于明确、集中地对这一出发点或思想前提予以交代和叙述的文字不足150汉字,有关的进一步的交代和叙述,更多的是零散地夹杂在对全书有关章节内容的概括交代之中。而在PEE总计约3400汉字的篇幅中,对这一出发点或思想前提的交代和叙述则有大约750汉字。显然,后者的做法应该表明了一个事实:作者在思想上认识到了前者在对这一出发点或思想前提的交代和叙述上不够集中、明确和充分,因而应予纠正和补充;而这一纠正和补充,显然更有利于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把握作者在全书中所述的责任伦理思想的其然及其所以然。

其二:相比而言,DPV·V实际上侧重于按全书内容上的先后顺序对全书成书思路和主要论题予以概述(占DPV·V全篇约3000汉字中的约1700汉字),而PEE则侧重于对全书所“提出的主要论点”予以集中、明确地概述(占PEE全篇约3400汉字中的约1300汉字)[57],将全书主要论点分别明确、集中地概述为5条,从而使读者通过阅读本书前言便可以对全书就所论问题提出的主要观点有明确、集中的了解。

其三:比之于DPV·V中列出的之前已经作为单篇论文发表过、最终被整合到本书中来的文章名单[58],PEE的这个名单[59]中多了三篇文章,其中两篇发表于DPV之后、TIR之前,一篇虽发表在DPV之前但却并未被整合到DPV之中,从而表明了本文前面陈述过的一个事实:TIR并不简单地只是DPV的英译本,而是在思想内容和观点见解上都比DPV有不少增补。

重要改变之四

在TIR中,以该书《第三章第五节的附录》(appendix to chapter 3[III.5])的形式,增加了忧那思本人认为在DPV中按理应有而实际上却并没有的有关“心身关系问题”(psychophysical problem,又译“精神物理学问题”)[60]的思想内容,从而弥补了在DPV前言中坦率交代过的作者“本人所知道的”DPV“在理论的展开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漏洞”。[61]

熟悉忧那思有关思想的学者大多知道:从论证“生命的实存(the existence of life)是自然界进化过程所为之奋斗的固有目的”入手,进而论证“生命的实存是自然界固有的价值”,最终论证“对自然界和整个人类未来后代的可持续的实存负责,是自身能力得到了史无前例且具有质变意义的扩张的科技时代的人类所应有的责任”,这是忧那思责任伦理在对科技时代的人类所应负有的对自然界和对整个人类未来后代的生存的责任进行形而上学的论证,以图拿他所主张的“自然哲学”来“在所谓可从科学上解释清楚的‘是’和在道德上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应当’之间存在的鸿沟上架起沟通的桥梁”[62]的时候所遵循的思想理路。[63]照忧那思所说,要循此思想理路达成上述论证,本来需要“对心身关系予以重新认识”[64],需要基于这种重新认识来弃绝因“片面专注于传说中的自然科学或唯物主义的种种要求”[65]而导致的两种错误论点:其一是“不相容性论点”(the incompatibility argument)[66],认为对人的行为起原因性作用的因素只能在心理因素和生理因素这两种因素中有其一,而不容两种因素同时成为对人的行为起原因性作用的因素;其二是“副现象论的论点”(the epiphenomenalist argument),认为“生理性的东西用不着害怕心理性的东西的干预,因为心理性的(主观性的)东西并不具有任何起原因性作用的力量”[67]。但是,因为“顾虑到篇幅”[68],在DPV中却省略了上述应有的对心身关系进行重新认识的思想内容,从而构成了忧那思本人在将DPV交付出版时心知肚明的、以忧那思当时的认识来看在DPV的理论展开过程中唯一存在着的一个漏洞。实际上,从TIR在其版权页和《前言》中的交代来看,在DPV付梓之前,忧那思本人就已经对心身关系问题有了重新认识,其重新认识的成果,就是1976年发表于F·S.斯皮克尔和H·T.恩格尔哈特共同编辑的《神经医学的哲学维度》(Philosophical Dimensions of the Neuro-Medical Science)一书中的《论主观性的能力或无能》(On the Power or Impotence of Subjectivity)一文。[69]之后,忧那思又在对心身关系问题的重新认识上有了进一步的思想和认识,并形成了《平行与互补:斯宾诺莎心目中的心—身关系问题及其在尼尔斯·玻尔那里的承续》(Parallelism and Complementarity:The Psycho-Phisical Problem in Spinoza and in the Succession of Niels Bohr)一文,初次发表于R.肯宁顿编辑的《哲学与哲学史研究》第七卷《B.斯宾诺莎哲学》(The Philosophy of Baruch Spinoza,Studies in Philosophy and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vol.7)一书中[70]。1981年,忧那思将上述两篇(译成汉字大约31500字)有关心身关系问题的思想成果汇集成一个小册子,定名为《主观性的能力还是无能?》(Macht oder Ohnmacht der Subjektivitāt?),交由美茵河畔的法兰克福出版社(Insel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另行出版。1984年出版TIR的时候,忧那思在对这两篇论文的“有些地方做了一些变动”[71]之后,将其作为TIR第三章[72]第五节[73]的《附录》收入其中。

在德文版的DPV《前言》中专门把“没有将论及心—身关系问题的思想内容包含在其中”作为DPV中存在的思想“漏洞”予以坦白,随后又专文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和认识,最后在出英文版的TIR的时候特意将在该问题上的思想认识成果作为附录收入其中,可见在作者忧那思心目中心—身关系问题及其对于阐明有关责任伦理理论来说的重要性。由此来看,应当说,新增论及心—身关系的思想内容,这无疑是TIR比之于DPV来说在思想内容上的一个重要的补充性变动。另外,如果考虑到增补的有关心—身关系问题的这些思想内容的篇幅(译成汉字约31500字)在TIR全书总篇幅(大约只有21万汉字)中所占的比重,就更容易认识到TIR决不简单地只是DPV的英译本了。

参考文献

[1]Hans Jonas.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Versuch einer Ethik fü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zation[M].Suhrkamp Taschenbuch Verlag,1979.

[2]Hans Jonas.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M].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

[3]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4]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5]方秋明.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4.

[6]朱彦元.汉斯·尤纳斯的责任伦理[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6.

[7]张旭.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学:论汉斯·约纳斯[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2).

[8]方秋明.比维特根斯坦更伟大,比海德格尔更有用——汉斯·约纳斯《责任原理》评介[J].社会科学评论,2006(1).

[9]罗亚玲.环境伦理作为责任伦理[J].道德与文明,2005(1).

[10]张新樟.中译本导言[M]//汉斯·约纳斯.诺斯替宗教——异乡神的信息与基督教的开端.张新樟,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1]本文系笔者承担的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10YJA720013)、浙江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编号10CGZX01Z)“责任伦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高湘泽(1956—),男,河南灵宝人,哲学硕士、教授。现任浙江财经大学人文学院伦理学专业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人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马克思恩格斯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哲学学会/伦理学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道德责任理论、责任伦理及哲学—人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email:zjjygxz@163.com。

[3]在我国伦理学界,Hans Jonas的汉译名可谓五花八门,除“汉斯·忧那思”一译之外,还有“汉斯·约纳斯”“汉斯·尤纳思”“汉斯·尤纳斯”……“汉斯·忧那思”一译,系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伦理学研究室甘绍平君的译法(参见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9—142页)。窃以为此译极妙,故采用此译。其所极妙之处在于:既与Hans Jonas的德语发音相谐,又与Hans Jonas责任伦理所倡导的“基于对现代技术及其广泛应用条件下的自然环境和未来人类后代生存条件的忧患意识,来思考科技时代的人类责任及其应有的伦理”这么一种基本精神相吻合。“忧”可视作体现了其中的“忧患意识”,“那”可理解为对作为现实人类行为主体之所应为之负责的“自然环境和未来人类后代的生存条件”的指称,“思”即为探求适合科技时代人类行为所应遵循的伦理规则所做的思考。

[4]Hans Jonas:Das Prinzip Verantwortung:Versuch einer Ethik für die technologische Zivilization,Suhrkamp Taschenbuch Verlag,1979.

[5]Hans Jonas: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

[6]分别参见DPV,pp.11—12;TIR,pxi。

[7]参见张旭:《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学:论汉斯·约纳斯》,《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方秋明:《比维特根斯坦更伟大,比海德格尔更有用——汉斯·约纳斯〈责任原理〉评介》,《社会科学评论》2006年第1期;方秋明:《汉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学研究》,复旦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朱彦元:《汉斯·尤纳斯的责任伦理》,大连理工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等。

[8]参见《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81页。

[9]为尽可能减少因本人德文水平之不足给这种对比研读造成的不良影响,笔者曾就事关对DPV的阅读和理解的若干问题,先后求教于国内学界德文造诣较深的数位友人并得到了帮助。特别是现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留德归国博士甘绍平君和现就职于复旦大学哲学学院的留德归国博士罗亚玲君,分别在2005年和2012年以各自的方式为成就笔者的这种比较研读提供了热诚和无私的可贵帮助。这里特致谢忱。

[10]吊诡亦因而令人不解的是:按照常理,TIR封面、封二和版权页上的上述用语,应该是作者兼“译”者忧那思本人认可的;但是,忧那思本人为什么会认可将明明是包含着对DPV的若干重要修改的TIR说成是DPV的翻译呢?

[11]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12]见DPV,p10。

[13]见DPV,p10。

[14]如许多研究者之前都曾正确认识到的那样,忧那思这里所说的“责任”(德文的Verantwortung、英文的responsibility),即(借助于现代科技的武装而在其自身行为能力方面比科技时代之前发生了具有质变意义的巨大增长,因而其行为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改变的)当代人类对自然界、对未来人类后代的生存条件,归根到底是对“人类整个未来”(参见TIR,pIX)的可持续存在所负有的责任。

[15]例如,除了在书名主标题中使用该词之外,还在全书《前言》(见TIR,pX)和正文中多处使用过该词。

[16]见TIR,pp.viiii—xi。

[17]甘绍平:《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18]见TIR,pix。

[19]见TIR,pix。

[20]见TIR,pX。

[21]见DPV,p414。

[22]见TIR,pix。

[23]见TIR,pp.38—46。

[24]见DPV,p415。

[25]见TIR,p48。

[26]见TIR,pp.48—50。

[27]见DPV,p119。

[28]见TIR,p59。

[29]见DPV,p417。

[30]见TIR,p90。

[31]见TIR,p92。

[32]见DPV,p418。

[33]见TIR,p101。

[34]见TIR,pp.101—102。

[35]见DPV,pp.421—422。

[36]见TIR,pp.160—177。

[37]见DPV,pp.329—341。

[38]见TIR,pp.188—192

[39]见DPV,pp.342—373。

[40]见TIR,pp.192—198。

[41]见TIR,p198。

[42]见DPV,pp.376—380。

[43]见TIR,p199。

[44]见DPV,pp.381—387。

[45]见TIR,pp.199—201。

[46]见DPV,p425。

[47]见TIR,pp.201—204。

[48]见TIR,pp.ix—xii。

[49]见DPV,pp.7—12。

[50]见TIR,pxi。

[51]见DPV,p7。

[52]见TIR,pix。

[53]见DPV,p186;TIR,p99。这句话中第一对引号中的文字,是本文笔者对忧那思所说的“第一指令”所包含的要求的概括表述,并非忧那思本人的原话。

[54]见DPV,p36;TIR,p11。

[55]见DPV,p35;TIR,p10。

[56]分别见:DPV,p64,p65;TIR,p27,p28。

[57]见TIR,pxi。

[58]见DPV,p11。

[59]见TIR,pxi。

[60]见DPV,p10。

[61]见DPV,p10。

[62]见TIR,pX。

[63]见DPV和TIR,第二、三、四章。

[64]见DPV,p10。

[65]见TIR,p206。

[66]见TIR,p207。

[67]见TIR,p207。

[68]见DPV,p10。

[69]见TIR,pxi。

[70]见TIR,pxi。

[71]见TIR,pxi。

[72]题为《论目的及其在现实中的情形》(Concerning Ends and Their Status in Reality)。

[73]题为《从现实性到有效性:从目的问题到价值问题》(From Reality to Validity:From the Problem of Purpose to the Problem of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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