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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在何种意义上是道德他律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朱子在何种意义上是道德他律上面讲过,牟宗三将道德理性分为三义,认为其中第一义即所谓截断众流义,已包括康德的道德自律学说的一切。事实上,牟宗三将康德道德他律的理论引到儒学中来,主要是就理性的圆满原则而言的。也就是说,牟宗三说朱子是道德他律,根本性的理由是嫌朱子偏重于认知,只以知识讲道德。

1.朱子在何种意义上是道德他律

上面讲过,牟宗三将道德理性分为三义,认为其中第一义即所谓截断众流义,已包括康德的道德自律学说的一切。因为截断众流是说道德必须斩断一切外在的牵连,本身必须是纯粹的,不能预设任何其他目的。反之,凡是预设任何其他目的,便是不真,便是不纯,便是曲的意志,便是道德他律。

康德所谓的道德他律,依据《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指道德以追求幸福原则为目的,这是属于经验的;二是指道德以追求圆满原则为目的,这是属于理性的。这两大类又可各分为两个小类:经验性的他律包含个人幸福与道德情感两种,理性的他律包含圆满的存有论和圆满的神学两种[31]。将这一理论引入到儒学中来,经验性的他律这一条没有任何异议,因为儒家,不管是象山、阳明还是伊川、朱子,讲道德从来不以康德所谓的幸福原则为目的。事实上,牟宗三将康德道德他律的理论引到儒学中来,主要是就理性的圆满原则而言的。在《从陆象山到刘蕺山》一书中,牟宗三在引述了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中的一段话后这样写道:

此段话甚分明而简截,吾读之甚喜。……依康德,基于存有论的圆满与基于上帝底意志俱是意志底他律之原则。快乐主义基于利益、基于幸福,亦是意志底他律之原则。基于利益之他律其所需要有的世界底知识是经验的;基于存有论的圆满其所需要有的世界底知识是理性的;基于上帝底意志最初是诉诸恐怖与权威,最终亦必落于需要有世界底知识,这知识或是经验的或是理性的。这些原则俱是他律,盖因为其所含的实践规律皆取决于作为目的的一个对象,对于这对象必须先有知识。

《从陆象山到刘蕺山》,第9页,8/6

这段话前面曾引用过,这里再次引证是因为它非常集中地表达了牟宗三对于康德道德他律思想的理解:依据康德,以下三种情况,即第一基于利益、第二基于存有论的圆满、第三基于上帝的意志而产生的道德,均是他律道德,因为这三种情况都将道德的根据落实在知识上。这三种情况当然也不完全一样,基于利益的知识是经验的,基于存有论的圆满的知识是理性的,基于上帝意志虽是诉诸恐怖与权威,最终仍需要落实于世界的知识。总之,这三种道德他律有一个共同点,即都必须对于作为目的的对象先有知识。

牟宗三紧接着又讲到为什么判定朱子为道德他律。他认为,朱子既然取格物穷理之路,所以特别重视道问学,重视知识,“是则决定我们的行为者是那外在之理;心与理为认知的对立者,此即所谓心理为二。理是存有论的实有,是形而上者,是最圆满而洁净空旷的;而心是经验的认知的心,是气之灵,是形而下者。因此,决定我们的意志(心意)以成为吾人之实践规律者乃是那存有论的实有之理(圆满之理),而不是心意之自律。因此,对气之灵之心意而言(朱子论心只如此,并无孟子之本心义),实践规律正是基于‘存有论的圆满’之他律者。故彼如此重视知识。”(《从陆象山到刘蕺山》,第9—10页,8/6—7)朱子所说的道德当然不是基于利益,但他的格物穷理之途使他与西方理性主义将道德基于存有论的圆满,非常相近。朱子讲格物穷理,就“实然”而穷究其“超越的所以然”,从而使心与理为二。理是存有论的实有,属于形而上,心是经验的认知之心,属于形而下。这种分别有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将决定人们行为的力量,完全归于外在之理,而不是归于自己的道德本心。牟宗三判定朱子为道德他律,根据全在于此。也就是说,牟宗三说朱子是道德他律,根本性的理由是嫌朱子偏重于认知,只以知识讲道德。知识在朱子那里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与道德无关的知识,一类是与道德有关的知识。前一类知识因为与道德无关,所以无所谓自律或他律。后一类知识因为与道德有关,所以判定朱子为他律主要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在这种情况下,以知识讲道德,是将道德的根据都安置在知识之上,而不是安置在道德本心之上。这一做法与西方的存有论的圆满有几分近似。在康德那里,存有论的圆满属于道德他律,因为朱子以知识讲道德与存有论的圆满近似,所以也是道德他律。

关于这一点,《心体与性体》第三册中有一章起名为“中和新说与‘仁说’后以《大学》为规模”,专门讲到朱子对《大学》的理解以及这种理解对朱子学理的影响,其中有这样一个非常清楚而简洁的表述:

就知识上之是非而明辨之以决定吾人之行为是他律道德。

《心体与性体》,第三册,第397页,7/440

这句话虽然只出现在一个夹注之中[32],但非常简明,也非常关键,直接表明了牟宗三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思想,可以视为他关于道德他律的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告诉我们,依靠外在认知还是依靠体察本心以完成道德创造,是完全两个不同的路子:前者是道德他律,后者是道德自律。这是牟宗三判定朱子是道德他律最根本的理论依据。

如果有论者说,你上面所举的证据只是一个夹注,不能算作牟宗三的正面表述,你以这种证据来证明问题是不严肃的。对此我只能这样说,我之所以引这个夹注中的话作证明,是因为这句话非常简明,容易说明问题。其实牟宗三这方面的论述是很多的,为了加强论证力度,不妨再引两段材料。在《心体与性体》第三册上面那段引文的不远处,牟宗三这样写道:

总之,朱子依其泛认知主义将仁体、性体,乃至形而上的实体皆平置而为普遍之理(存在之然之所以然),通过其格物穷理(穷在物之理)而成为心知之明之认知作用之所对,永为客为所而不能反身而为主为能,而立体创造的实体性的心体亦不能言,此则决非先秦儒家《论》、《孟》、《中庸》、《易传》一发展所表示之旧义。此是顺取之路中泛认知主义之所决定。

《心体与性体》,第三册,第363页,7/402—403

朱子将仁体、性体等统统视为存在之所以然之理,通过格物穷理的方法去获取,从而使道德本心完全傍落,为客为所,而不能为主为能。这完全是一种泛认知主义的心态,走的是泛认知主义的道路。这就说明,牟宗三为朱子定性,关键就在这个泛认知主义。

又如:

此种作为道德创造之源之理道,于其创生而直贯下来,故即在事中而不离事,即在器中而不离器。此如非先道德自觉地意识到此道德创造之源之理道,而只即物穷理以求之,未必即能至此理道也。就道德之事如忠孝、恻隐之心等以穷之,其所穷至者固可说是道德的理道,然就天地鬼神、日月阴阳、草木鸟兽以穷之,其所穷至者未必是道德的理道也。即就道德之事以穷之,其所穷至之理道平置而为外在的理道,纳于心知之明与此外在理道之摄取关系中,其道德力量亦减杀。是以其泛认知主义之格物论终于使道德成为他律道德也。

《心体与性体》,第三册,第394页,7/437

要承认道德之创造,必先自觉地意识到道德创造之源的基本道理,但这种“意识”并不能依靠格物穷理的办法。因为格物的办法,如果是指格天地鬼神与道德无关之事,那么对道德创造无任何作用,如果是指格忠孝等与道德有关的事,因为所穷的不是内在的本心,而是外在的道理,这样道德力量也就大大减弱了。牟宗三正是以此来判定朱子为道德他律的,用紧接着此段的一句话表示这就叫:“朱子之‘即物穷理’徒成为泛认知主义之他律道德而已。”(《心体与性体》,第三册,第395页,8/438)这就是说,在牟宗三看来,朱子泛认知主义的思路对其学说的性质有决定性的影响,这种影响之最大处,就是直接决定其为道德他律,而达不到道德自律。由此可见,我以夹注中的话证明我的观点,并非孤证,牟宗三批评朱子是泛认知主义,以是否以知识讲道德判定其是道德他律的思想,完全是一以贯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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