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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人类合作问题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霍布斯与人类合作问题□陈江进一、霍布斯的和平政治学霍布斯写作《利维坦》的背景是英国内战,可以说,这部政治著作是应时之作,然而,任何一部伟大的著作之所以伟大,它一定包含了对人类社会的一些永恒主题的深入思考。所以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和平或人类合作。

霍布斯与人类合作问题

□陈江进

一、霍布斯的和平政治

霍布斯写作《利维坦》的背景是英国内战,可以说,这部政治著作是应时之作,然而,任何一部伟大的著作之所以伟大,它一定包含了对人类社会的一些永恒主题的深入思考。霍布斯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人类会彼此争斗?人如何才能够和平共处?霍布斯把人所处的状态分为两种: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前者代表了战争,后者代表了和平,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任何其他人的敌人和对手,这种战争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而在‘文明的’国家状态下,所有公民在其身体存在方面是安全的;此间则是和平、安全和秩序在统治”。(102)从战争走向和平的路径就是通过社会契约而创建一个强大的利维坦,霍布斯写下《利维坦》的目的就是要为当时的英国人民指出和平之路,使他们从内战中走出来。换言之,其实霍布斯所思考的核心问题就是人类合作,他所要回答的就是:“人如何才能达到恒久的合作状态?”所以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和平或人类合作。和平问题的重要性,我们从文本中也可以不断地体会到。

在霍布斯的思想体系里,和平是国家所追求的目标,只有在和平状态中,人们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确保自己的生命权。在《利维坦》的导言中,霍布斯谈及利维坦这一“人造的人”时指出:“和睦”是它的“健康”;“动乱”是它的“疾病”,而“内战”是它的“死亡”。利维坦(Leviathan)本是《约伯记》中所描述的一种无比强壮、无比可怕的海中怪兽,而在霍布斯这里代表了和平的力量,是国家这个世俗的上帝,但它是有朽的、会死的上帝,它会死于革命或内战,死于比希莫斯(Behemoth)。比希莫斯是《约伯记》中所讲述的另一个陆上怪兽,它意味着内战或革命,霍布斯后来写了一本有关英国内战的历史书,就以比希莫斯命名,对1640—1660年间的长老会和清教的革命作了一番历史描述,比希莫斯在这里就象征着由宗教狂热和宗派主义引起的无政府状态。利维坦与比希莫斯的关系就是国家与革命的关系,人们如果要处于和平又安全的社会合作状态,就要不断地遏制比希莫斯这个怪物。

另外,在霍布斯那里,和平还是判别德性的最终标准。霍布斯认为,研究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哲学,自然法所讲的都是人类必须具有的一些德性品质,但它们之所以是善或德性,恰恰在于它们所指向的目标是和平。在这些所有的自然法之中,最为基本的一条就是“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即“寻求和平、信守和平”,(103)其他的自然法都是从这条最基本的法则中推演出来的,因为“和平是善,因而达成和平的方式或手段,如我在前面所说的正义、感恩、谦谨、公道、仁慈以及其他自然法也是善;换句话说,它们都是美德,而其反面的恶行则是恶”。古典道德哲学家们虽然也承认同样的美德与恶行,但是他们没有看到这些美德的善何在,也没有看到它们是作为取得和平、友善和舒适的生活的手段而被称誉的,于是便认为美德在于激情的适度。

因此,和平问题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中占据着非常核心的地位,霍布斯对该问题的探讨也就回答了人类合作的重要性问题。那么人类合作或和平何以可能呢?“自然状态的恐怖驱使充满恐惧的个体聚集在一起;他们的恐惧上升到了极点;这时,一道理性闪光闪现了,于是乎,新的上帝突然间站在我们面前。”(104)这道理性的闪光就是那些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忽然意识到,为了更好地达到自我保存,必须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权利,从而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主权权威,无论这一权威是君主还是主权会议,它都能将一群人统合起来。但我们接下来所要指出的是,霍布斯在人类合作问题上的研究是失败的,与霍布斯不同,我们将要论证,一方面,在没有主权权威存在的情况下,人类合作也是有可能的;另一方面,即使有了主权权威,在霍布斯的话语体系中,也不可能保证达成长久的人类合作状态。

二、自然状态下的人类合作

霍布斯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囚徒困境的模型,如果所有人都只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那么所有人最后都不可能求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人类争斗的结果就是“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105)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以现代社会科学的话语表达了霍布斯的问题。奥尔森认为,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个人不仅在个体活动中,而且在集体活动中,其目的都只有一个,那就是不断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正是这种自利倾向,使得集体行动在大的集团中成为一种不可能的事。因为,集团越大,就越难克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行为:人人都想分享集体行动的成果,但不愿分担集体行动的成本。奥尔森认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

但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不难观察到,即使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下,人类社会的合作随处可见,人们彼此之间并不是陷入了不合作状态,相反他们享受到了“合作剩余”。现实与理论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如何进行解释?从大的方面讲,这只有两种可能的解释路径,或者继续运用理性人的范畴来阐释社会合作,或者抛弃把人变成单一化、片面化的理性人的做法,从而阐释社会合作。阿克塞尔罗德发展了依然在理性人的语境内探讨人类合作问题,人类合作完全可以通过理性人的博弈过程自发形成,换言之,在自然状态之下,人类合作完全是有可能的,没有必要像霍布斯那样悲观。

阿克塞尔罗德运用的基本模型还是囚徒困境,但是为了走出囚徒困境,他把一次博弈扩展到了重复囚徒困境博弈(iterated Prisoner'sDilemma),这一博弈允许双方从合作中得到好处,同时也提供了一方占另一方便宜或双方都不合作的可能。这一博弈也是非零和博弈,博弈双方都没有严重的利益冲突,一方的所得并不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相反,双方通过合作完全可以获得“合作剩余”。同时阿克塞尔罗德的整个博弈模型是建立在自利人假设的基础上,他明确提出,他的合作理论是“基于对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体的研究,而且这些个体并没有什么中心权威强迫他们相互合作。个体追求自身利益,彼此之间的合作便不是完全基于对他人的关心或对群体利益的考虑”。(106)

为了找到处理这一情形的最好策略,阿克塞尔罗德邀请博弈论专家提交计算机程序参加博弈过程,最后收到了来自心理学、经济学、政治学、数学和社会学5个学科所提交的14个程序,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随机程序,这种程序规定以相等的概率随机地选择合作或背叛。每个参赛程序都要与自己以及随机程序相遇,每轮博弈有200次对局,单次对局规定的分值是:双方合作奖励每人3分,双方背叛每人只给1分,如果一个人背叛而另一个合作,背叛者得5分,合作者得0分。在200次的对局中,优秀成绩的基准线是600分,它相当于双方总是合作时对策者的得分;差劣成绩的基准线是200分,它相当于双方从来不合作时对策者的得分。虽然从0到1000分之间的得分都是有可能的,但大多数得分在200到600之间。为了得到每对参赛者得分的更稳定的估计,整个循环赛重复了5次,一共是12万次对局,24万个不同的选择。竞赛的结果表明,胜利者竟然是所有程序中最简单的程序,即“一报还一报”(TIT FOR TAT),这个策略一开始选择合作,然后就按照对方上一步的选择去做,该策略的平均得分是504分。“一报还一报”策略与其他策略相遇时,它的得分不会高过对方,因为它从不首先背叛,但是其他策略在与其他策略相遇时可能表现得很糟糕,而“一报还一报”策略每次与其他策略博弈时都能表现很稳定,当遇到合作型的策略时,它永远合作,当遇到同类的“一报还一报”策略时,由于大家都从合作开始,也就保持了永远合作,而当遇到狡诈型的策略程序时,它会采取对等措施,也就不会比对方差,所以“一报还一报”策略平均得分就高于其他任何一种策略,因而成为了胜利者。

在第一届重复囚徒困境对抗赛的结果出来之后,阿克塞尔罗德又组织了第二届比赛,而且他在召集计算机程序之前,把第一轮竞赛的报告告诉了所有第二届博弈对抗赛的参赛程序设计者,报告说明了“一报还一报”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规则,阐述了它如何能诱导出很高程度的合作以及它如何是不可欺负的和它如何赢得第一轮比赛,报告还解释了它成功的某些原因,特别是它决不首先背叛和它在对方背叛之后的合作倾向。这次参赛规模更大,收到了来自6个国家的62个参赛程序,加上随机程序,共有63个参赛程序,参赛者的范围从10岁的计算机爱好者到计算机科学、物理学、经济学、心理学、数学、社会学、政治学和进化生物学的教授。第二届竞赛的结果是“一报还一报”策略再度获胜。紧接着,阿克塞尔罗德为了检验“一报还一报”策略的稳健性,对这些参赛程序做了生态模拟,用生物进化的方法来测试这些策略在通过几代遗传之后,看看哪一些策略更有可能在进化过程中存留下来。生态模拟的结果显示了,一开始名列最后11名的规则到第5代时就剩下原来的一半,而名列中间的规则保持原来的规模,名列前茅的规则却逐渐增加,到了第50代,名列最后1/3的规则实质上已经消失,大部分名列中间的规则开始下降,而名列前1/3的规则在继续增长,到了200代,情况发生转折性变化,不太成功的程序已经基本消失。而且对“一报还一报”策略非常有利的是,在最初的竞赛中,它就能够领先一点点,在整个生态模拟过程中一直保持领先状态,到了第1000代,它就成了最成功的规则,并且比任何一个其他规则都增长得快。(107)阿克塞尔罗德后来还利用霍兰(John Holland)的“遗传运算法则技术”再次证明了“一报还一报”策略的稳健性,他从许多完全随机的策略出发,然后用遗传运算法则让这些策略演化发展,在很短的时间里,群体演化的方向就表现了非常类似于“一报还一报”的策略,而且群体的确在互惠的基础上达成了合作。(108)这一切都表明了,对于达成人们之间的合作来说,“一报还一报”是一个非常成功的策略。

“一报还一报”策略的成功,这还只是通过计算机模拟表现出来的,阿克塞尔罗德还找出了一些历史资料为这一策略做辅证,这就是“自己活也让别人活”的系统。阿克塞尔罗德在英国社会学家托尼·阿什沃思(Tony Ashworth,1980)有关第一次世界大战堑壕战的日记、信件和回忆录的基础上发现了“自己活也让别人活”的系统,这一系统主要说明了友谊对于产生基于回报的合作并不是必要的,在合适的环境下,合作甚至可以在敌对者之间产生。这一系统的表现就是战争的双方互不攻击,哪怕对方在自己的攻击范围内活动;或者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监督,以放空枪来进行掩饰,等等。这一系统为何易于在堑壕战中产生?因为堑壕战与其他大多数战斗不同之处在于,相同的小单位部队长时间在固定的防区里相互对峙,这就把情况从一步“囚徒困境”变为“重复囚徒困境”,对一步“囚徒困境”来说,背叛是最优选择,而对“重复囚徒困境”来说,在持续的相互作用中,稳定的结果是基于回报的合作,特别是双方遵循不首先背叛而且能被对方背叛所激怒的策略。

这一合作系统的启动方式可以有许多种,例如,可以通过口头约定,即有人通过叫喊或信号来直接安排休战;有时也与糟糕的天气相关,经常会出现部队不再相互射击的特定天气的休战,当天气转好了,这种双方克制的模式有时还在继续。当然,对于这一合作系统来说,最关键与根本的因素则在于,认识到如果一方采取特殊的克制,那么另一方就应该给予回报,同时还必须让士兵们懂得,对方不太可能采用无条件背叛的策略,而且对方如果有背叛举动,那么就要让对方知道自己是可激怒的。有人在日记中写道:“敌人堑壕后面的道路上挤满了运送食品和水的车辆,把它炸成一片血迹是很容易的事……但是总的说来这里是平静的。如果你不让你的敌人得到他的食物,他的补救办法很简单:他将也不让你得到你的食物”,“德国士兵通过射击一些小屋墙上的黑点直到把它们打成一个洞来向英军士兵显示自己的威力。同样,炮兵也经常以少量准确的射击来说明如果他们愿意的话,他们是能够造成更大的伤亡的。”(109)

我们知道,按照霍布斯的看法,如果没有主权者的存在,人类就只有处于战争状态,没有任何和平可言,也就是不存在人类合作。我们上面利用这些实证材料与研究恰恰表明,在没有明确权威存在的情况下,人类达成合作还是有可能的。读者们可能会反驳说,按照阿克塞尔罗德的思路,虽然可能会达成合作状态,但这种合作一定是非常脆弱的,决不能持久,最终还是会陷入战争状态,所以对霍布斯的批评还是不成功的。我们也承认这种反驳,但是这种反驳对霍布斯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因为这就暗示了,霍布斯的社会状态是一种永远合作的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永远冲突的状态,对于人类来说,只有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这两种选项,没有任何中间道路可言。但是我们接下来所要指出的是,按照霍布斯政治哲学中对人的设定和逻辑,霍布斯根本不能确保社会状态是一种稳定合作状态。

三、社会状态的不稳定性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要表明,霍布斯虽然力图通过建立一个强大的利维坦来保证社会合作的存在与恒久,但是由于霍布斯所设想的人都只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自利者,本质上缺乏正义感,没有对正义原则的情感认同,这种社会合作最终是不稳定的。

我们知道,根据霍布斯对人的设定与理解,人都是自利的,人出于理性,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的一切行为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自我保存,自然人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而委身于强大的利维坦本身就是出于自利的考虑。但是,霍布斯同时在自然法第三条中提出了他的正义观,这一自然法表明了,“在订立信约之后,失约就成为不义,而非正义的定义就是不履行信约”,(110)所谓正义就是要信守契约。霍布斯的这种正义观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力图超越他的理性人假定,因为如果人所做的一切都仅仅是以自我利益为出发点,那么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对自我利益的判断来决定是否守约,而霍布斯在这里似乎又想说,只要不守约就是不正义的,根本就不应有理性的算计。霍布斯为了验证自己的正义论是否经得住推敲,他设想了愚昧之徒(the fool)的挑战,愚昧之徒认为,立约与不立约,守约与不守约,只要有助于个人利益,就不违反理性。愚昧之徒的最大挑战就在于,即使人们已经进入了公民社会,强大的利维坦已经建立,如果有人做坏事又能够成功逃避惩罚,那么他为什么还要遵守这些自然法原则,为什么还要恪守信约。

霍布斯作为一名道德哲学家,他当然反对愚昧之徒的看法,他反驳愚昧之徒时提出的理由有四点:(111)第一,一个人在做坏事的时候,不管他经过了多么细致地筹划,事情还是会出差错。第二,如果愚昧之徒公开宣称他将撕毁签订的协议,他就失去同伴的帮助。而且似乎人们与他合作的唯一途径就是他人变成笨蛋,但任何人实际上都不能指望别人是笨蛋来达到自己的成功。第三,愚昧之徒认为通过在协议上做些手脚、搞些欺骗就能获得天堂的快乐,这是错误的看法,因为正义之神会俯视众生,惩治犯罪,达到天堂的道路只有一条,那就是信守协议。第四,如果愚昧之徒攫取了君主的位置,他的反叛行为将为其他效仿者提供范例,在他的统治过程中反叛就会持续不断。

对于霍布斯的反驳,我们应当怎么看呢?霍布斯其实只是在批判愚昧之徒所做的计算不准确,或许愚昧之徒过于冒险或自信,愚昧之徒认为做违背正义的事对自己是有利的,但实际上对自己根本不利,所以霍布斯只是在批判愚昧之徒表面上为自己考虑,但由于计算偏差,实际上到头来坑害了自己。所以,我们不难看出,霍布斯并没有从根本上批评愚昧之徒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这一点,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霍布斯根本就没有放弃他的工具理性观,而这正为他的正义观创造了内在困境。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指出,霍布斯的这些批评不能驳倒愚昧之徒,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经过细致筹划,往往就能保证做坏事不被抓住,如果这种人一辈子都不会被抓住,难道就证明了他的行为是合理的吗?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通过格劳孔之口讲了一个思想实验,即如果能保证做坏事永远不会被抓到,那么正义之人与不正义之人的行为就是一样的。我们假定某人拥有了一个“古格斯人的戒指”,做坏事永远不会被发现,那么这个人的胡作非为是不是就具有合理性呢?我们利用柏拉图的思想实验,其意义就在于为霍布斯的愚昧之徒提供了一种佐证,因为对于一个自利的人来说,只要有助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就没有理由不去违背正义。其实如果真的存在拥有古格斯人戒指的人,霍布斯对愚昧之徒的反驳根本就不起作用。

霍布斯虽然从情感上要反对愚昧之徒,但是在他的整个理论体系中缺乏反驳愚昧之徒的有利资源。我们从霍布斯对人的描述中不难看出,在主权建立之前,这些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相互之间只有猜疑与竞争,都是追逐私利的动物,不存在信任或其他一切道德情感,特别是正义感,这些人建立国家和恪守契约,无非是为了自我利益,因此,霍布斯理论中的利己主义与正义在逻辑上是不相容的。正义对于一位利己主义者来说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正义对自己有利的时候,利己主义者才会去遵守,如果违背正义对自己更有利的时候,违背正义对于利己主义者来说就是必然的选择了。所以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巴利(Brian Barry)把霍布斯的正义观称之为互利的正义(justice asmutual advantage)。所谓互利正义,是指每个人之所以遵循正义原则,是因为这样做有利于他们的彼此利益,每个人是出于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遵循这些原则。巴利曾指出,一种正义理论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公道行事的动机是什么?第二,一套公道规则的基准是什么?第三,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与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如何勾连起来的?霍布斯的正义观回答了第一个问题,这种观点认为,服从正义规则施加的约束,其动机就在于,从长远观点来看,与不服从这些规则相比,这是增进某一善的观念的更为有效的途径;也回答了第二个问题,即与所有人不受约束地追求自身的善之观念的“自然状态”这一备选方案相比,倘若对规则的普遍服从会对所有人更为有利,这一套规则就是公道的。但是霍布斯的互利正义观根本就不能有力地回答第三个问题,原因就在于,利己的动机与正义的规则之间不具有逻辑一致性:“如果我们假设,目的就是一己私利,我们就可以说,当一己私利是通过不遵守规则增进的,就没有理由坚守经协议产生的规则了。”(112)关于利己主义与正义要求之间的不一致性,慈继伟也做过探讨,他指出:“持久而稳定的正义行为只能产生于正义愿望本身,而不能产生于理性利己主义中的理性部分。当然在偶然因素的作用下,理性利己主义的行为有可能与正义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在经验层次上发生某些吻合,但是这种吻合并不能消除理性利己主义和正义之间的逻辑距离。只要工具理性仍然服务于利己主义的目标,这一距离就无法消除”,“如果一个理性利己主义者未能遵守正义的要求,那不是因为他力不从心,而是因为他本来就没有遵守正义要求的愿望”(113)

因此,我们认为,就霍布斯的理论体系来说,愚昧之徒的挑战是成功的,霍布斯本身就是愚昧之徒的真实写照。他所提供的利维坦,其实只是一种制度设计,但是处于这种制度之下的人都只是一群追逐私利、寻求自我保全的动物,从本质上是缺乏正义感的,也缺乏对利维坦的认同,最终只会导致强大利维坦的倒台,社会合作也会随之崩溃。所以,汉普顿(Jean Hampton)敏锐地观察到,霍布斯对绝对主权的论证完全是无效的,因为根据霍布斯的心理学,人对自我保存这一目标的追求是最关键的,他们在进入国家之后,也并没有放弃这一目标,他们会根据自己对这一目标的理解来判断是否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是否让主权者来决定自己的行为,所以主权者貌似强大有力,实际上根本就不能确保和平。汉普顿所做的推理是这样的:

(1)为了确保和平,人们必须创造一个绝对主权者,这个绝对主权者可界定为所有作为奴隶的臣民的主人;该主权者在国家之中是一切问题的最终裁定者,包括他是否继续拥有权力这种问题,由此他也就能永远地拥有权力。

(2)尽管霍布斯式的人通过遵守统治者的惩罚命令从而使得统治者具有无上的权力,但是他们之所以遵守统治者的命令,他们所依据的则是遵守命令是否有助于他们利益的最大化。

(3)从命题(2)出发,我们就可以得出,霍布斯式的人所创造的统治者根本就不能决定一切问题;特别是,他的臣民是否要遵守他的命令(包括他的惩罚命令),这是他根本就不能决定的。

(4)从命题(3)我们可以得出,只有当臣民遵守统治者的惩罚命令时,统治者才能拥有权力,也就是说,臣民(通过他们是否遵守这些命令)决定了他是否继续拥有权力。

(5)因此,从命题(3)和(4),霍布斯式的人根本就不能创造一个统治者,他可以符合命题(1)中有关主权者的定义(如,统治者可以决定国家的一切事情,他的统治是永恒的),那么也就是说,主权者根本就不能确保和平。(114)

四、几点思考

下面我们将结合上文的分析结果,对霍布斯的思想做进一步的思考。

首先,霍布斯对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的划分在政治思想史上非常重要,突出了他对古典政治哲学的革新,也奠定了他在自由主义史上的地位,然而如果从人类合作的角度来看,霍布斯所做的这种划分意义并不大。自然状态不是完全无合作的状态,社会状态也不是永久合作的状态,二者的区分根本就没有意义,对于人类来讲,重要的是合作期限的长短而已。人类合作的达成有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就在于人们会遵守一些社会规则,但是我们不能期待所有的人对于规则能达到完全服从的状态,在现实生活中永远都只会是部分服从状态,而这种部分服从的水平也就决定了人类合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人类总是在战争状态与和平状态(相对和平,而不是永久和平)之间摇摆,悲观的人会认为今天的和平是到达明天混乱的一个过渡阶段,乐观的人则会认为今天的战争是达到明天和平的一个过渡阶段。战争与和平的交替总是在不断出现,只是在不同的人眼里呈现出来的状态不一样而已。

即使从霍布斯的一些叙述来看,社会状态与战争状态、自然状态之间的划分也是难以做出的。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但他又讲这里的战争并不一定是指实际的战争,也包括战争的意图。那么我们认为,即使进入了社会状态,我们也根本就不能消除人与人之间所存在的敌对倾向与意图。他举的一些例子,如外出带剑、在家给柜子上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状态,这些都是自然状态了,那么这些事情何尝不在社会状态里也存在呢?主权国家之间处于自然状态,那么从人们生存的大环境来说,所有的人何尝又不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呢?很奇怪,霍布斯口口声声怕战争状态,认为自己的孪生兄弟是由于战争一触即发所催生的恐惧,内战爆发前夕就逃离英国,并自豪宣称是第一个跑出来的人,其实既然国际社会本质上处于战争状态,可怜的霍布斯又何尝一刻逃出过战争状态呢?不过是从一个战争状态跑到另一个战争状态而已!

其次,在人类合作的问题上,应当考虑人性的丰富性。霍布斯在处理人类合作问题的时候碰到了困境,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把人性做了单一化、片面化的理解,把人只理解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如果人性如此僵化与单一,那么即使在进入了社会状态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还是存在,根本就不能保证和平与主权者的权威,这正是汉普顿所讲的意思;同时个人之间的冲突也难以消除,正如施米特所讲:“从其结合的前提来看,由恐惧不安的敌意聚集在一起的人们不可能克服掉敌对性……多元主义的‘自然状态’不可能由于这种理性主义的分析概念而被转变为完全不同的统一与和平这样一种状态。”(115)如果为了永久和平的缘故,进入社会状态之后,就要取消人的许多激情,那么霍布斯的利维坦无疑就变成一种乌托邦。其实人性并不是只具有自私性,或者要完全取消自私性,人是丰富的,桑塔费学派(Santa Fe Institute)就根据人们对待合作的态度,把人分成三种基本类型:自私者,他们最大化个体适存度,他们从来不惩罚卸责者,当且仅当劳动的预期适存度成本优于被惩罚的预期适存度成本时,他们才劳动;强互惠者,他们无条件地劳动并惩罚卸责者;合作者,他们无条件劳动但从不惩罚背叛者。经过长期演化之后,对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来说,这三种人的比例是大致相当的,特别是强互惠者的存在,他们可以对那些违背社会规则的人予以惩罚,哪怕需要自己付出很大的个人成本,也在所不惜,这就能迫使大家共同遵守规则,维护了社会稳定。然而,这种强互惠者的出现无法通过自利者的逻辑予以解释,因为他们在很多情况下明确知道自己所做的牺牲根本就得不到回报。(116)因此,人具有多重面相,从任何单一的角度来理解人都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最后,霍布斯对主权权威的强调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他揭示了人类合作的一个重要条件。虽然人类学资料已经证实了存在着没有政治系统的人类社会,而且对于国际社会来说,也不存在着某种处于主权国家之上的公共权力,但是国际社会之间的和平确实是存在的。然而,对于单个的主权国家来说,基本上都存在着政治权威,我们还是不敢想像在政治权威消失的那一刻,我们的国家会蜕变成什么模样,对于维持长久的人类合作来说,主权权威的存在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霍布斯的错误在于,将这种重要条件当成了充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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