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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评估方法和评估工具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评分指标体系根据评估需要制定。专利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类型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中国专利包括三种类型: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对于专利这种特殊的资产来讲,即使是被广泛认同的评估方法仍无法具有全面的适用性。它们各自具有优势和不足,需要根据不同的客观条件而选用。

1. 行业标准法

就是以行业为基础,参考过去相似的交易数据总结出的可以反映行业、技术领域的专利许可费标准。

行业标准法从市场法发展而来,是对市场法的具体运用,需要有成熟公开的市场交易数据。据美国某知识产权咨询公司的资料,计算机硬件行业知识产权许可费一般在盈利的1%~5%,软件行业在1%~25%,电脑游戏许可费在1%~50%,消费电子行业1%~3%,生物科技行业8%~12%,汽车行业2%~5%,健康护理行业2%~10%。

专利资产的分成率取值范围通常根据国际技术贸易中被众多国家认可的技术分成比率范围确定,而且随着国际技术市场的发展,分成率的大小已逐步趋于一个规范的数值。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各国的技术贸易合同的分成率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分成率的一般取值范围是0.5%~10% (分成基数为销售收入),分行业的统计数据是:

表4-8 各行业分成率取值表

这些标准可以给相关行业的知识产权许可双方提供一个基本的参考,但具体的交易还需要具体的评估。在专利形成丛林的时代,上面的许可费比率相对而言也是很难接受的。

当大量的、公开的、可获得的类似交易充足,形成市场历史数据,用于交易价格借鉴时,行业标准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范例许可法是根据行业范例进行许可。有段时间,美国IBM公司对所有用于个人电脑专利的非独占许可交易实行每项专利1%的许可使用费率,最高收取5%。这就为以后类似的交易提供了范例。

数据来源: 调查; 专家判断,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期刊、私人数据库、报告和咨询师; 条款清单和价格表; 新闻报道的许可信息; 上市公司披露的许可协议、收购协议; 法院判例。

2. 评分评级法

就是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确定相关的客观或主观的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然后给每个指标打分,以此来比较相关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这种方法经常与产业标准法一起使用。

使用这一种方法,要注意五个组成部分: 评分指标、分值系统、评分方法、加权因素、评定表。最后通过评定表给出的评分来对有关知识产权评级,结合产业标准确定具体的知识产权许可费。

评分指标,就是用以评分的指标体系,找到构成价值的关键因素,将其确定为指标。例如,许可价值评估使用的指标体系就可以包括专利技术领域、技术发展阶段、专利权维权等。评分指标体系根据评估需要制定。

分值系统,就是指标的计量方法,可以采用5分制、也可以采用4分制,不同的得分代表不同的表现或质量。

评分方法,一种是主观评分法,一种是客观评分法。主观的方法就是由专家或专家组根据自己的观点给被评估对象的每个指标打分;客观的评分法就是对可以量化的指标划定评分标准,根据被评估对象的表现给出分值。一般的评分指标体系既包括可以量化的指标,也存在不可量化的指标,所以采用混合的评估方法较多。

加权因素,就是在一个指标体系中,各个指标对评估目标的重要性不同,所以在评分的同时要适当增加重要指标在分值系统中所占的比重。例如,对一个专利的价值评估,有的情况下维持年数非常关键,而诉讼与否则不很重要,这样,评估时就可以给维持年数适当增加权重,按1.5或2倍计算其分值。

评定表,就是专家或专家组给每个指标打分,然后计算其权重,得出权重分,将每个指标的权重分相加,就得到被评估对象在这个评估体系中的最终得分。因为结果一般是一张矩形表格,所以称为评定表。可以作为谈判的参考,向投资者或购买者解释估价的全过程,容易沟通达成共识。

可以说,这种评估方法是一种定性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定指标是一个相对的分值或排名,必须跟一定的定量的方法结合起来才能达到评估结果。所以经常跟行业标准法和经验法则法 (如25%法则一起使用。这一种方法对专利池的建设有很大的帮助,可以平衡各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对知识产权标准的推广意义重大。)

对专利技术项目产业化进行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是重要的一步。由于各个指标以及各构成要素在评估系统中的重要性和发挥作用不同,所以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的指标权重决定也尤为重要。专利技术产业化筛选评估指标权重的确定方法是采用层次分析法和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法。

科技层面: 相对而言的重要性、完整性、竞争力、成熟度、未来应用潜能、被取代性……这通常需要通过完善的专利检索和分析,还可搭配不同的专利指标来比较,评估演变趋势和生命周期,才能看出相对于同一技术领域之相关专利群的参考价值。

法律层面: 专利有效性、保护程度、侵权可能性、实施限制、授权限制、损害赔偿担保、附带衍生专利权归属和利用、其他实施时必须符合的法令∕税赋规定等。

商业层面: 现有市场分布态势、相关厂商竞合关系、商品化所需的额外采购∕投资、实施上的特殊配合条件……。这通常需要对所处产业∕市场做综合分析,尤其难在判断市场的接受度,因为只有专利技术或产品为市场所接受,其价值才可能显现。

(1) 法律因素

专利制度是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保障制度。专利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它并非凭空产生,而是依据法律产生的。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需要对专利价值评估时,必须高度关注法律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否则难以对专利价值作出准确、公正的评估。

专利类型

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中国专利包括三种类型: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首先,发明、实用新型属于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不属于技术方案,而属于新设计。

所谓“技术方案”是指“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或者是指“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方案必须有明确的针对性,即要解决某一技术问题,并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 技术方案必须是文字的,否则难以实现其技术效果; 技术方案必须是建立在一定科学技术理论基础上的,符合自然规律。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方案是无法实现的; 技术方案必须是能够实施的,凭借科学技术可以实现; 技术方案是以若干个技术特征的有序集合来表述的。

所谓“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的色彩的结合”的安排、选择方案。外观设计的要素有两个: 形状或图案,二者必居其一,方能构成外观设计,色彩是一个可选择的辅助要素。外观设计所强调的是“富有美感”的视觉效果,或言之是美学功能,而不是技术效果或技术功能,这是它与技术方案的最根本的区别。

其次,发明不仅涉及产品,而且涉及方法;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仅涉及产品,不涉及方法。

第三,不同类型的专利创造性不同。

一般来说,对发明专利创造性要求肯定要高于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

对于相同技术领域的相关技术,在一般情况下,创造性越强的开发难度越大、开发成本越高,其价值也越高。因此,同类的发明与实用新型技术相比,前者的价值一般都高于后者。

第四,三种类型专利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不同。

发明专利采取的是“先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这种制度是指在申请案通过形式审查后,将申请案的内容公开,待一定期限后再作实质审查,实质审查通过之后再行授予专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取的是“登记制”。这种审查程序相对简单,即专利局在受理申请案后便进行初步审查,并不对申请案作实质审查,即不审查申请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就申请案作形式审查后即予以登记授权的专利审查制度。

第五,三种类型专利的保护期不同。

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

综合以上因素,三种类型专利的价值不同。由于三种类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审批条件和程序不同及由此引起的可靠性不同、保护期不同,因此价值也不同。

一般来说,发明专利由于其覆盖范围广、审批条件程序严格、可靠性高、保护期长,价值自然要高; 实用新型虽与发明有相似之处,但覆盖范围较窄、审批条件和程序不严格、可靠性较低、保护期较短,价值自然要低于同类的发明专利;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相比,功能更为简单,审批条件和程序不严格、可靠性较低、保护期较短,价值自然要低于同类的实用新型。

总之,专利类型的不同将影响到专利的价值。针对三种专利类型,应分别设置不同的系数。可以将发明专利适用一个系数,而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适用一个系数。

专利的创造性

相同类型的专利因为其创造性不同,价值也有很大差别。根据前面的介绍,不同类型专利的创造性不同。即使相同类型的专利,即同样是发明或者同样是实用新型,在创造性上也存在差别。开拓型专利和改进型专利、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的区分,就是这种差异的主要体现。

开拓型专利和改进型专利的价值差异主要体现在: 就开发成本而言,开拓型专利的开发成本一般高于改进型专利; 就市场收益而言,开拓型专利的市场收益一般高于改进型专利。因此,按照一般的评估方法可以区分开拓型专利和改进型专利的价值,不必因专利是开拓型和改进型专利的不同而单独设置不同的系数。

对于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可以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从属专利与基本专利相比,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这种情况下,对于基本专利而言,因为已经出现了更新的技术,其价值要受到影响。另外,根据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基本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因此,这种情况下应当降低对基本专利所评估的价值。对于从属专利而言,从属专利的有效期限一般长于基本专利,应当将从属专利分两段进行评估,前一阶段是基本专利有效时的价值评估,这时因为基本专利的存在,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不能单独实施其专利,而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对基本专利的强制许可实施,所有这一阶段的专利是有价值的,但其价值应当比按正常方法评估的价值大大降低。后一阶段是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后的价值评估,这时可以按正常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二种情况是从属专利与基本专利相比,没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这种情况下,对于基本专利而言,由于从属专利权人不能单独实施其专利,且不能取得强制许可,基本专利的价值受影响较小,基本专利受影响的程度,视从属专利的进步程度而定。对于从属专利而言,在基本专利的有效期内,从属专利的价值很小,其价值大小视从属专利的进步程度而定。在基本专利有效期届满后,从属专利按正常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保护范围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取得专利以后,依法对该项发明创造技术内容进行保护的标准和依据。专利评估的对象是专利技术,专利保护范围直接影响到评估的结果。专利保护的范围越大,专利的价值越高; 专利保护范围越小,专利的价值越低。

①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标准和依据,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但是在如何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以便准确、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不同的做法: 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和折衷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就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书面表达文字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对专利要求书的解释十分严格。美国、英国、巴西等国曾经广泛采用过这一原则。

中心限定原则就是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和性质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在解释权利要求书时,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是把权利要求书作为总的发明构思,将本专业普通技术人员通过仔细阅读说明书和附图以后认为应该包括的技术范围作为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德国等曾采取过这一原则。

折衷原则,也被称为主题内容限定原则。我国采取的就是这一原则,在《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按照权利要求书解释的方法首先对权利要求进行字面解释,然后按照等同原则确定专利等同的范围。

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另外,该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相同的外观设计,也包括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时,不考虑该产品的制造方法。

专利申请的不同阶段

某项发明创造完成后便具有价值,就可以进行价值评估。在申请专利以前,该发明创造一般只是作为技术成果进行评估。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在专利被授权前,这项专利被称为专利申请权。这种权利是指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以后至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或被驳回期间享有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既是一种既得权又是一种期待权,既得权是要件已经全部成立,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指法律上承认和保护的,以将来发生的一定事实为要件,有可能实现的权利。之所以说它们是期待权,是针对将来有可能获得的专利而言,专利申请权的既得权是针对专利申请行为而言的。

专利申请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也可以转让或许可,因此也存在评估其价值的问题。但专利申请案有批准和驳回两种可能,因此,对其价值的评估要不同于已经授权的专利。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发明专利可以分三个不同的阶段进行评估。第一阶段是申请后公开前,第二阶段是公开后授权前; 第三阶段是授权后。三个阶段的区别在于,第一阶段的期限最长,但专利申请人还不能禁止他人实施该专利,也不能就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收取利益;而第二阶段开始后,就可以要求得到临时保护期中的使用费; 第三个阶段专利比较稳定,而期限最短。

专利申请及专利存在的地域

专利具有地域性,即一项专利仅在其依法取得专利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的地域内,依该国或地区的专利法受到保护。因此,对于一项发明创造应根据具体需要,有时可以向多个国家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并可以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取得专利。一般把这样一组专利称为“同族专利”,又称为“相同专利”,即同一项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在向第一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优先权期限内又向其他承认优先权的国家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所获得批准的重复性专利。

同族专利的数量是衡量专利价值的重要指标。它可以反映出某项专利潜在的技术市场和经济势力范围。对于同一专利来说,其“同族专利”的多少或“同族专利”申请的多少,以及“同族专利”所涉及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科技等发展状况,都将直接影响到该项专利技术的发展前景和市场前景,因此必然影响到该项专利的价值大小。一般来说,一项专利所获得的“同族专利”申请越多,其价值应该越高; 同是一件“同族专利”,该所属国越是与该项技术“适销对路”,该国的工业水平越高、覆盖地域面越广、覆盖人口越多,则这件“同族专利”的价值就越高。因此,在对专利进行评估时,可以将该专利已经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情况作为一个考虑因素。对于已经在其他国家申请了专利的,根据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的数量和地域,适当增加对专利价值的评估。

专利效力稳定性

我国法律规定了专利宣告无效程序,这影响到专利效力的稳定性,也影响到专利的价值。

专利无效宣告是指经专利局授权公告后的某项专利授权,任何人如果认为该项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均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取消该项专利授权的法律效力的书面意见的程序。提出无效的理由包括实质条件,也包括形式条件。

无效请求涉及到实质条件的审查,相当于是实质审查。无效请求的审查结果可以是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专利,分别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并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经过无效程序的专利其保护范围可能会缩小,其价值也会相应缩小。

发明专利是经过实质审查后授权的,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是未经实质审查的。因此,一般而言,发明专利的稳定性要高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就效力稳定性而言,应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设置一个系数,以降低对其价值的评估。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5条的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如果该报告显示没有发现导致该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说明该专利有较高的稳定性,可以增加对其价值的评估。如果报告显示根据对比文件部分或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则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对该专利价值的评估。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直接影响专利效力的稳定性。专利无效宣告有几个阶段: 一是已经提起了无效宣告,但专利复审委还没有出具决定; 二是专利复审委已经作出了决定 (专利有效、全部无效、部分无效),而该决定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等待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行政诉讼已经提出,但法院还没有作出结论 (再细分,还可以分为一审作出,二审还没有结束); 四是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已经生效 (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诉讼已经结束)。在第一阶段,无效宣告的提出对专利效力稳定性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比较小; 在第二阶段,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对于专利的效力虽然还不具有终局性,但有较大的影响,可以根据专利复审委的决定确定是否降低对专利价值的评估。第三阶段与第二阶段基本相同。第四阶段,如果专利的效力最终得到维持,说明专利效力有较强的稳定性,可以适当提高对价值的评估。如果部分权利要求被认定无效,则应当按照有效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重新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

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侵权诉讼的发生影响专利价值的评估。发生专利侵权诉讼本身就说明专利技术有市场,他人愿意实施。而专利侵权的判决可以帮助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便于确定专利的市场收益。专利侵权判决的赔偿数额可以作为确定专利价值的参考因素。

专利的有效期

专利是有时间性的,仅在法律的有效期内存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超过法定有效期的专利即不复存在,也就谈不上价值了。但是失去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仍可能具有使用价值,只是由专利保护的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利用。

影响专利有效期的主要因素有:

①不同类型的专利法定有效期限不同,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

②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即自始不存在专利。

③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在接到专利局补缴年费通知后仍未在法定期限内补缴的,将自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专利。《专利法》第44条作了规定。

④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发生法律效力,使专利终止。

对于同一专利而言,其价值与其距离法定有效期限届满日直接有关,此期限越长则价值越大,即刚刚取得专利授权的专利比临近法定有效期限届满的专利价值要高,专利的有效期越长则专利的价值越大。因此,专利的剩余期限应当作为价值评估的一个参数。

专利年费缴纳情况

专利要维持下去的一个重要法律保证是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专利的年费是累进制的。我国目前的规定是: 发明专利的年费,最高可达每年8000元 (第16~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最高可达每年2000元 (第9~10年)。漏缴年费可能导致其专利被撤销。虽然法律规定有恢复被撤销专利的程序,但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更多的费用。恢复专利操作起来也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在评估一项漏缴年费的专利时,一定要看其能否能恢复,一旦恢复不了,这种专利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1]

专利引证量

专利引证量是一项专利在后来的专利或非专利文献中被引证的次数。引证数量是专利技术影响力的表征量。

一般情况下,专利越重要,被引证的次数也就越多。在一个领域内被引证次数最多的专利文献,很可能涉及该领域内的核心技术。换一个角度来讲,如果某项专利引证其他专利的数量越少,则说明该项专利技术更基础; 如果某项专利引证其他专利的数量越多,则说明该项专利技术已比较成熟,主要是对先前技术的改进。

除此之外,引证率还可以帮助了解某企业所掌握的专利的质量。

专利实施许可

①许可类型对专利评估的影响

主要考虑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交叉实施许可、分实施许可。专利许可类型反映出被许可方对此项专利的综合评估水平。一般只有对于那些可靠性高、市场前景看好的专利项目,被许可方才肯以高价换取独占许可或独家许可,而对于把握不十分大的专利项目,最多的是采取普通许可。

②许可状况对专利评估的影响

专利的许可状况也会对专利评估产生直接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专利是否已经发放过许可证; 专利发放许可证的多少;

许可费 (或称许可价格); 许可条件; 被许可方对专利评估。

专利转让情况

①专利转让的次数

在专利转让过程中,买方往往非常关心该专利是否已经转让和转让的次数。每一次转让都意味着产品市场的缩小和竞争对手的增加,当然也反映了专利技术卖方开发费用的回收情况。因此,通常情况下专利技术的价格与技术转让次数成反比。即转让次数越多,技术的价格越低。[2]

技术转让次数较多,对于技术买方并不完全是坏事。转让次数多,说明市场对产品的需求看好,也说明技术比较成熟可靠,投资的风险较小; 在经过若干次转让之后,技术卖方收回了开发成本或获得了期望利润之后,也愿意降低转让费。在这种情况,只要存在着市场机会,技术买方不应轻易放弃选择该技术的机会,并应理直气壮地压低价格。

有经验和有自信心的技术买方通常不会要求独家买断或独占许可的方式,因为这样做要付出很高的技术使用费。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交通运输的限制,国内市场实际上被分成了大大小小的区域性市场,市场分散、消费分散、资源分散的状况将长期存在。把一种产品行销全国,独占市场是非常困难的。对于已转让的技术,要求取得某一区域内的生产销售权是比较现实的做法。

②专利转让的方式

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有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方式。而转让权利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通常是买受方获得的权利越大,专利的评估值越高。就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转让来说,所有权转让的专利评估值高于使用权转让的评估值。比如专利的转让价格就比专利许可证的转让价格高得多,因为一项专利可以向多个厂家转让许可证,每个厂家只获得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垄断性有限,转让价格就低,而且随着转让次数的增加其评估值呈降低的趋势。另外,在专利技术贸易中,同是使用权转让,由于其许可程度不同,也影响评估值的高低。

③转让费用的支付方式

技术转让费用支付常常贯穿转让的全过程。技术卖方期望支付的重心前移,早日拿到回报,减少己方责任和风险。技术买方期望支付重心后移,让技术卖方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当然也对专利价格的高低有直接影响: 一次付清全款的,价格最低;分期付清的价格稍高; 入门费加提成支付方式,价格居中; 纯提成方式,技术价格最高。[3]

可见,专利的转让情况对于专利价值也产生重要影响。

先用权

先用权是对专利独占权的限制。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二) 项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反映在专利的价值评估中,先用权人的存在导致专利价值的减少。因此,在专利价值评估过程中,如果有先用权人存在,应当考虑先用权人的数量,并根据先用权人的现实和潜在的生产能力评估先用权人对专利价值的影响程度。在按照正常方法进行专利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减去先用权人对专利的影响。

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专利,其价值评估结果因其所受各种法律因素的影响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对某一具体专利进行价值评估时,依据前述影响专利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察表,从法律角度对该专利进行评估,得出相应结论,并综合权衡技术因素、市场因素、政策因素等,最终得出一个较为准确、公正的评估结果。

(2) 技术因素

凝聚人类智慧的专利,是对社会生产生活中现有技术的改进和创新,而专利的技术特征是专利具有重大价值的基石,因此,在进行专利价值评估时要以专利技术本身的价值为基础,全面考虑可能影响专利价值的技术因素。

技术的质量

技术进步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技术的质量是决定该技术价值的基础。技术质量主要从专利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方面来考察。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公布约4000万件专利,涉及所有可能的技术领域,但是并不能保证每一件专利都具有高品质。一个企业可能拥有很多项专利,有的是根本性发明,可以改变世界[4],然而大多数只是为了在外围保护核心专利而申请或只是为了增加专利申请数量而展示其研发能力而申请,所以考察专利技术的质量对决定专利价值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技术领先、独创性强的专利,凝聚在其中的智力劳动较于其他技术而言高出许多,因而其自身价值自然高于先进性弱的技术; 其次,专利的先进性和独创性强,给技术模仿和超越带来一定难度,可以使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保持其技术领先的地位,从而获得巨大收益,这也是在对专利进行价值评估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第三,国家对于先进技术的保护力度较之落后技术更强一些,专利权人所获利益的保障性也更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利的价值。

技术的成熟程度

技术成熟度直接影响到专利技术受让方对专利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其价值的创造与实现,也决定了专利技术受让方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的大小。一项专利技术处于哪一阶段对考虑技术成熟度有一定参考作用。比如刚刚结束实验室研制阶段的技术相对于经过中试或小规模生产的技术来讲,技术成熟度较低,而已经进行过工业化生产的定型技术的成熟度则更高。这些情况均会对专利价值的评估产生影响,因为它们决定了受让方是否要进行二次开发,在该项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之前还要投入多少成本。所以在对一项专利技术进行价值评估时,必须要依据当时专利技术实际所处的技术发展阶段来判断其技术成熟度。[5]

技术的实用性

评估业务不是科学鉴定,其目标不是评估技术的好坏,而是评估技术的获利能力,所以要关注技术的实用性。好的专利技术如果不能带来经济收益,评估人员是不会因其技术先进而给予很高评估价值的,相反,很多可以带来良好收益,从而可以得到很高估值的专利也许只应用了简单的技术组合。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目标专利技术本身实用性并不强,但部分技术可能应用于其他拥有良好实用前景的技术发展上。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可能就要根据不同的评估标的和评估目的进行特别的考虑了。可见,技术的实用性也是影响专利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6]

技术的实施难度

专利技术的实施难度主要反映在专利技术实施必需的技术条件上,它首先反映了专利技术的开发难度。必需的技术条件越高,专利技术本身就越复杂,开发该专利技术需投入的智力劳动就越多。此外,必需的技术条件越高,该项专利技术从技术方案转化为成熟技术过程中的专利增加值也就越大,相应其评估值也越大。如果两项专利技术均能达到相同目的和效果,那么技术条件要求低的专利价值就大,因为其需投入的成本低。在专利许可使用中,许可方对被许可方在重要技术人员 (比如核心发明人) 方面的相关技术指导和支持,对调整技术实施难度有很大作用。[7]

技术的自我防卫能力

不同种类的专利可能具有不同水平的自我防卫能力,也可称为反侵权能力。有些专利可能技术很先进、或独创性很强,却不容易作出反侵权的保护,比如很多通用软件中使用的大量专利技术,就十分容易在应用过程中被竞争对手使用,而侵权的认定过程将十分繁复,开发侵权的保障性产品或技术实用性又不大 (可能是因为投入过高、时效性不好或难度太大)。在评估这种类型的专利时,评估人员应充分考虑该专利被侵权的风险,比如由于侵权行为的出现,专利所有者应对侵权行为可能产生的成本,及侵权行为可能带来的专利超额收益的下降。相反,有些专利在技术的先进性或独创性上面也许并不突出,但相关的反侵权能力却很强,这也可以在评估过程中提升其评估价值。

技术的生命周期

一般来说,专利技术的生命周期包括产生、成长、成熟、衰退四个阶段。正确分析和认识专利技术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能够帮助评估人员更清楚地识别和确定专利技术的价值。对生命周期的考查应当将被评估专利技术与同类技术及延伸技术相比较,从中发现技术流及技术变化趋势,从而确定其所处生命周期阶段。

不同类型的专利技术更新速度 (即生命周期) 差别很大。例如,微电子和计算机技术发展快、寿命短,即生产周期短; 某些基础原料工业技术如大型合成氨、金属冶炼、水泥生产等技术寿命较长。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为主生产的非热点产品技术,如自行车生产技术周期较长。技术寿命长的,技术持有方可多次转让,均摊开发成本,降低转让的价格; 而技术受让方则可以较长时间利用该项技术,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因而肯出较高的代价购买。寿命较短的技术常常令人望之兴叹,不敢购买。可见技术的生命周期对于专利的价值产生重要影响。

当然,由于各国家、地区之间科技水平发展的不平衡,也会造成某些技术寿命的延续。例如台湾地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电子产业,而把服装、玩具、制鞋等产业迁往大陆。迁移之后,这些技术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在我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行将淘汰或已寿终正寝的技术转移到内地后又继续使用多年。当前,相当数量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不景气或管理机制僵化,吸纳新技术的数量和速度低,结果是延长了其原有技术的寿命。技术寿命的延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利价值的变化。

技术的垄断程度

垄断是影响专利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一项专利技术的垄断,可能使得该专利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价值规律,从而影响整个技术市场的发展。国际范围内技术市场发展不完善,主要是由于各大公司技术垄断造成的。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中,绝大多数技术属于买方市场。技术买方可在多种同类技术和多家转让者之间进行选择,技术的价格对技术买方有利。但是当某项技术垄断程度较高,甚至是独家占有,又缺少同类替代技术时,就形成了局部的卖方市场,价格奇高,不利于技术买方。技术卖方为了造成或维护垄断地位而费尽心机,例如始终独自控制某一种配方内容或原料渠道,把专用设备的零部件分散到不同地区的企业去加工等等。

可见,一项技术的垄断程度不仅影响该技术的价值,而且影响整个技术市场的发展态势,这是对专利进行价值评估时不可忽视的必要考虑因素之一。

技术成本

专利作为无形资产,与其他有形资产一样,其取得也有成本。只是相对有形资产而言,其成本的确定不是十分明晰和易于计量。一般来说,外购专利比较容易确定成本,自创的专利成本计量比较困难。通常情况下,专利的成本主要包括开发成本、转化成本、获权和维权成本、交易成本等。在运用成本法评估专利时,成本是相当重要的一个因素。该方法的理论基础就是一项专利的成本越高,其价值越高。但是对于专利来说,这个规律不是绝对的。同时,由于专利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的特征,所以成本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3) 市场因素

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今天,社会经济运行的各个层面都离不开市场,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市场因素的制约。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市场日益活跃,专利交易已经成为技术市场的重要交易内容之一,因此,在对专利进行价值评估时必然要考虑市场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

市场主体

主体是任何市场活动必不可少的要素,在专利价值评估中,市场主体的影响因素也不容忽视。

①专利所有者自身状况对专利价值评估的影响

专利所有者,包括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其自身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着专利的价值评估。

②专利受让方的状况对专利价值评估的影响

在专利交易过程中,受让方的状况,比如单位规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销售能力、经济实力,以及企业的地理、交通、资源、政策环境等,对引进专利技术的“成活率”和产生效益的多寡有直接影响,因而间接影响着专利的价值评估结果。专利技术受让方自身条件差,意味着转让方转移技术要花费更大的努力,分享新增利润的把握较小而风险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专利转让方可能对专利估出较高的价值。当然也有可能,受让方自身条件较差,降低了转让方对于新增利润的期望值,可能会估出较低的价值。专利转让方对不同的专利受让方实行弹性价格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可以减少过分僵化的价格和转让条件导致失去交易机会情况的发生。因此,专利交易中受让方的自身状况也会对专利价值评估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专利的市场活动情况

在进行专利评估的时候,还要对待估专利以往交易情况进行评估,同时了解近期的类似专利的市场价格、交易等有关信息,掌握该专利的市场竞争现状。另外还要了解专利所处市场的广度及开发情况。

①行业因素

在进行专利价值评估时,被评估专利所属行业状况及前景对专利价值评估结果的影响也应给予必要的重视。

②风险因素

考虑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人员流动风险。

③宏观经济因素

在进行专利价值评估时,不能忽视对可能影响专利价值的宏观经济前景进行预测和分析。

④人口因素

人是构成市场的首要因素,哪里有人,哪里就产生消费需求,哪里就会形成市场。人口因素涉及人口总量、地理分布、年龄结构、性别构成、人口素质等诸多方面[8],处于不同年龄段的人,处于不同地区的人消费就不同。一项专利经过试制转化为产品能否适应当地人口的需求,从根本上决定了该产品的市场大小,也进而影响评估中的专利价值。

⑤文化因素

不同文化水平的阶层有不同的需求,因此不同文化环境也是企业专利技术经营中必须注意的方面。文化因素涉及风俗习惯、社会风尚、宗教信仰、文化教育、价值观等。[9]一项专利技术转化为产品后能否受到市场的欢迎和认可,与当地文化因素有密切联系。假如研发出一项环保型的烟花爆竹专利,既不会造成空气污染、增加火灾隐患,又不会丝毫影响中国人过年的欢庆情绪,那么它的市场前景预期会很好,因此该项专利技术的价值会很高。

影响专利价值评估的市场因素是极其复杂和多变的,在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时,必须动态地考察各个影响因素,得出符合特定时空条件要求的专利价值评估结果。

(4) 政策环境因素

当宏观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时,专利的预期收益也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专利所在企业的经营前景和该专利及其产品的市场前景。通过全面考虑专利价值评估的过程的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对专利价值评估的结果可能会更客观、更实际。

3. 百分之二十五法则

经过多年交易实践,美国一些行业曾经采取一种简单的专利许可费计算方法,就是销售基于专利产品的厂家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因专利技术得到的总收益的25%作为许可费。这就是百分之二十五法则,有时也称为25%~33%法则。

将产品实现利润分成四个环节,研发、产品化、生产、销售,研发占其中之一,所以获得25%,有人将研发和产品化试验合作为一个阶段,这样研发就占33%。

首先,这种方法没有考虑产品盈利除了技术因素外,还需要市场营销推广等各种费用,这些费用有时候往往比知识产权更重要; 另外,每个领域的市场风险因素也有很大区别。

其次,总收益或产品盈利如何确定是争执的焦点之一。一般而言,成本节约和创造新利润都属于因专利获得的收益。

专利没有完成研发的最后阶段,与研发成本相比,市场风险和市场投入很大,专利丛林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这个法则。

净销售额减去四项成本,生产成本、合理的管理费用分摊、合理分摊的推广和销售费用、其他合理的费用,不包括利息、税收和股息。

国外的研究结果表明,许可证费用因具体行业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变化范围在运用该专利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总销售额的1%~5%之间。

需要建立一个审计系统,特别是成本节约型的收益,这一种方法更像是成本分摊原则而非价值评估原则。它忽视了知识产权间的差别,没有考虑具体知识产权对产品生产的贡献率。在专利组合盛行的时代,每个产品都会使用几百上千项专利,这使得百分之二十五法则无法实施。

这种方法对程序专利比产品专利更为有用。

兰德公司设计了另一种方法,认为专利价值与公司用于研究与开发的所有费用再上浮25%相当。

我国理论界通常采用“三分法”,即主要考虑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三大要素: 资本、技术和管理,这三要素的贡献在不同行业是不同的。一般认为,对资金密集型行业,三者的贡献依次是50%、30%、20%; 技术密集型行业,依次是40%、40%、20%; 高科技行业,依次是30%、50%、20%; 一般行业,依次是30%、40%、30%。这些数据可用作粗略估算专利资产超额收益时的重要参考,而不能直接用作正式评估专利资产的依据。

4. 比较价值法

比较价值法是折现现金法的补充,而不是替代。是两种最流行的专利价值评估法。

比较价值法的特点是考虑可见的市场价格水平以及买卖双方的行为,参考历史交易知识,根据计划中的交易与历史交易的关系得出评估结果。

成功使用比较价值法作为价值评估的一部分的话,必须有一套合适的交易数据,在此基础上建设。

比较价值法的流程如下:

(1) 决定比较交易的特性。包括内在特性,如技术领域、产品特点、服务关联; 外在特性,如法律稳定性、国外申请等; 市场特性,如交易时间、市场供求关系、有关买卖各方的环境、支付细节等。

(2) 收集有关特性的交易数据。很少能从公共渠道获得交易信息,决定比较项目的内在困难,其他外部交易因素有交叉许可、技术转移。

很少能找到可比的单个交易,需要深入了解可比交易的交易环境。利用系列交易比较,需要一定数量、一定质量的交易数据,了解你的交易与那些数据库中的交易的关系。

(3) 分析交易数据选出可比的交易。将特殊性转变为一般性,用选择的可比数据提炼可用的价值范围,然后做出决策。

市场数据显示,一个标准的包含25个美国专利族的专利组合的价值根据其相关市场价值可确定一定价格范围。一套市场非常有价值的组合标准交易价值在500万~900万美元,一套较弱的标准交易价值是100万~200万美元。

5. 佐治亚太平洋因素法

这一方法源于佐治亚太平洋与普莱伍德公司诉讼案。法官为决定合理的许可费使用的方法,是决定合理的赔偿金的一种比较复杂的方法。该方法为专利许可的确定提供了详细的参考指标。这些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

(1) 专利持有人许可诉讼用专利获取的许可费。也就是在诉讼前曾经发生的专利许可活动中的收费。

(2) 接受许可方为其他可比专利支付的许可费。

(3) 专利许可的性质和范围 (独占与否、地域、客户限制)。

(4) 许可方保证专利排他权的策略和市场宣传支出和努力。

(5) 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商务关系,如是否竞争对手,是不是发明任何资助者。

(6) 被许可方销售专利产品对其其他非专利商品的影响; 专利存在对许可人商品销售量的影响; 这种影响力的程度。

(7) 专利存续时间和许可时间长短。

(8) 包含专利的产品的盈利能力,商业成功、现在的名声。

(9) 专利产品相对于原有模式或设备的实用性和优势。

(10) 含有专利的发明的本质,许可人自己应用时的商业使用模式特征,使用该发明的人得到的利益。

(11) 侵权人使用该发明的程度以及获得的利润。

(12) 使用该发明通常可获得的利润在总体销售收益中的比例。

(13) 如其他非专利因素、侵权者提供的重要的功能、改进相比,专利发明在盈利方面的贡献比例。制造流程、商业风险计算在内。

(14) 适格专家提供的专家证言。

(15) 假定侵权时双方面对面谈判可能达成的数额或比例。

6. 诉讼价值评估法

专利首先是一种法律权利,所以在美国很多专家认为,有诉讼的专利才是有价值专利。这样,要找出价值专利的特点,最简便的方法就是研究诉讼专利。第一,计算风险校正后的纯现在价值。估计最优诉讼回馈,然后根据相关风险、资金成本确定相应指标,计算适当的折扣。第二,决定一个数量级的理智的价格。

可以看出,这种评估很多情况下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科学。

(1) 给专利加分的指标

①专利请求权项数。专利请求的范围反映了专利的广度,专利请求权项数的多少反映专利覆盖的深度和层次设计。相较于一般专利,涉及诉讼的专利包含较多的请求项。据研究,在美国,涉及诉讼专利平均有19.8项专利请求权,一般专利有13.2项。

②引用专利文献的数量。引用有关专利文献愈多,愈倾向于证明专利的有效性强,在诉讼中难以被无效,所以较有价值。据研究,涉及诉讼专利引用的文献远多于一般专利所引用的文献。就平均值而言,涉及诉讼专利引用14.2篇美国专利,一般专利则只引用8.6篇。此外,涉讼专利也引用较多同一专利权人的专利文献。

③被引用的次数。专利被引用的次数多,证明该专利受到其他发明人的高度重视,因而比较有价值。专利组的价值与引证相联系。还有一种专利特有现象是价值与引证间的关系是人为的,因为害怕可能的诉讼而导致引证数目大幅上升。引用较多的前案 (先前的专利或技术文献) 后来被引用的机会也较多。

据研究,一般专利被引用的平均次数为4.1次,涉讼专利则为12.2次。

④专利延续案的多少

享有同一个优先权的一系列专利成为专利族。除了在不同国家申请同族专利外,美国的很多专利申请人还通过专利延续和部分延续的方法申请扩充专利保护的范围,有时候将后续的相关技术发明囊括在内。一般来说,专利延续案愈多,发生专利诉讼的可能愈大。据统计,涉讼专利平均有0.72件延续案,一般专利则有0.24件; 其中,涉讼专利平均有0.60件部分延续案,一般专利则只有0.18件。可见涉讼专利多出自专利族,涉讼专利所属的专利族平均由1.85件专利组成,一般专利的专利族平均只有1.22件。

⑤专利审查时间长短

专利授权前的申请和审查需要的时间越长,专利发生诉讼的可能性越大。据统计,涉讼专利平均花费4.13年的时间获准核发,一般专利平均只需2.77年。

⑥专利年龄。(诉讼发生的机率随着专利年龄而降低。越是维持时间长的专利,其防卫性越强。在计算机领域,平均维持4年的专利比维持3年的专利值3倍,维持20年的专利是维持3年专利价值的26倍。)

每个行业专利价值不同,在医药化工领域,专利价值低、散布慢、贬值也慢。

机械和电子专利高于平均值、散布面更大,贬值较快。

(2) 给专利折扣的风险指标①技术缺陷。例如有专利绕过可能,破坏性、中断性技术的出现。②侵权发现难。难以采取反向工程推出侵权,侵权环节在内部流程细节。③存在权利负担。例如对外许可或者质押。④无效风险大。存在没有引述的在先技术,存在无效和不可实施风险。⑤存在强制实施风险。专利申请前或者申请过程中存在不适当的行动。⑥请求权项撰写存在问题。⑦专利权属存在问题。⑧专利组合构造问题。专利组合和专利族的大小,授权专利和申请中的专利,美国和国外覆盖等布局不适当。⑨不理想的诉讼历史。⑩改变中的法律环境。

7. 现金流量折现法

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被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 (以净现金流量形式所体现出来) 折算为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评估内在价值的科学方法更适合并购评估的特点,很好地体现了评估对象价值的本质——现金。

现金流量折现法的关键是把未来特定期间内的预期现金流量还原为当前现值。理论界通常把现金流量折现法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首选方法,在评估实践中也得到了大量的应用。据报道,巴菲特采用的计算企业内在价值的方法就是现金流量折现法。

采用这种方法的关键有二,一个就是被评估对象未来的现金流量,一个就是折现率即无风险利率,巴菲特采用的折现率为美国30年期国债的利率。

要确定被评估对象未来的现金流量,需采用传统的分析技巧,了解被评估对象潜在经济效益,预测它们未来的绩效。专利的价值由其在生命期限内产生的现金流决定。现金流量折现法的使用需要对每个专利的具体技术细节进行分析,需要对相关法律状态分析,然后还要进行商业发展分析。依靠分析判断和设想,估计出专利未来可能产生的现金流。评估专家也可以采用行业标准、百分之二十五法则等专利未来各年度可产生的现金流量。然后根据情况确定折现率,通过数学公式计算出专利的现值。

现金流量折现法是专利收购中价值评估的一种基本方法。但是,由于专利收购中起作用的因素非常复杂,所以只能作为谈判的参考。研究显示,实际成交价格与折现现金法之间有88%~98%的差距。

技术型资产折现率的估算是将未来纯收入折算 (或还原) 成评估基准时间点的现值的比率 (利率)。其实质是技术型资产的收益率,或称获利率。在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收益率越高,说明单位资产增值率高,所有者拥有资产评估价值就低。折现率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影响很大,它的微小差异会带来评估值数以万计的差异。折现率与资产以及所有者使用效果有关,因此,折现率应包括风险利率和风险报酬率。一般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考虑无风险的收益。如国债投资、长期债券、银行货款利率、存款利率取得收益。

考虑风险报酬率。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由于其性能、用途不同,风险报酬率也不相同,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折现率=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目前也可采用市场上同行业使用的折现率,也可以风险最小的投资回收率或工业利润率的倍加值代替,其值一般为10%~15%。最近两年一些国际公司及国内资产评估事务所、公司在评估无形资产时所取折现率也有大于15%的情况,或取最合理的经验参数。

8. 蒙特卡罗分析法

蒙特卡罗分析法Monte Carloanalysis是一种概率统计模拟方法,是20世纪40年代中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计算机的发明而被提出的一种以概率统计理论为指导的一类非常重要的数值计算方法。蒙特卡罗方法的名字来源于摩纳哥的一个城市蒙特卡罗,该城市以赌博业闻名,而蒙特卡罗方法正是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方法。

蒙特卡罗模拟方法进行的是大数量级的抽样试验,其依照所要求的概率分布产生的随机数,对可能出现大数量级的随机现象进行模拟。蒙特卡罗模拟的目的是估计在若干风险概率下的分布变量。例如将销售量、成本或通货膨胀因素作为随机变量,可以通过模拟计算得出未来以一定概率分布的财务利润或自由现金流。

过去人们利用手工计算只能进行一两次模拟计算,所能提供的作为决策依据的信息很少,并且很不全面。借助计算机的高速运算,蒙特卡罗模拟通过成千上万次的模拟运算,可以涵盖相应概率的分布空间,从而获得一定概率下不同的结果和频数分布,并可将模拟结果的不确定性加以量化。

在利用收益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对参数的处理过于简单化,容易忽视风险因素的影响,会给人为的高估或低估留下空间。在现实生产中,形成企业自由现金流的所有因素,其数值不可能固定不变,而是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规律波动。但如考虑影响创业企业自由现金流的所有因素,将会使评估工作复杂化,从而影响评估效率。通过敏感性分析,找出知识产权运用关键风险因素,再借助于蒙特卡罗仿真模拟运算,可以提高创业企业价值评估结果可信度,同时兼顾评估效率。

这种方法以现金流模型为基础对收入和成本有具体的假定,蒙特卡罗法不对收入、成本作单一价值的预测,而是给出相应概率条件下这些变量的取值范围。实践表明,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方法比对主要变量进行具体的价值预测要简单得多。

这种方法与现金流量折现法相似,不同的是它依赖预计范围的概率分析来产生一个对预期价值的统计预测。

9. 实物期权 (realoption) 法

是金融期权在公司理财领域的一种扩展,它能极大地影响甚至改变长期投资决策。

选择权 (期权) 评估: 与股票和期权一样评估,但因为缺乏市场流动性,专利评估比股票更难。

在对专利长期收益预测时,尤其是初期费用巨大,而预计的回报却处在遥远的将来,传统的单个风险临界率使得许多长期项目显得不划算,收入预期计算遇到困难。实物期权法用增量法对项目的投资和回报进行预估,可以解决问题。

实物期权法主要被用来为期权投资的套现保值机制服务。这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来对投资的各种特性如波动率进行处理,后来被用于投资如股票交易。

期权定价方法作为一类新兴的资产定价方法已经显示出很强的生命力。在西方国家,由于市场环境比较成熟、法制环境比较完备及基础研究比较深入,期权定价这一相对估值方法已经开始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产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更多、更有效的市场信息会为评估过程中使用期权定价方法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10. 经济价值附加法

经济附加价值在近年来广受世界各国大型企业的重视,不少人将其视为传统的会计盈余以外在公司内部评估绩效或从事其他管理会计决策乃至于投资者制定投资决策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人建议以经济附加价值取代会计盈余。

经济附加价值概念的起源很早,当过美国财政部长的汉密尔顿在1777年即提出一家企业若要创造财富,其报酬率必须要超过负债及权益的资金成本。1965年另一位经济学家所罗门建议以剩余利润的概念作为企业评估绩效的准则。《财富》杂志把经济附加价值当成是“创造财富之钥”,并自1993年起开始报道由思腾思特咨询公司提供的1000家大企业的经济附加价值。经济附加价值概念可应用之处甚多,几乎包括了所有企业的长短期规划与控制项目,尤其是含长短期绩效的评估与奖酬制度。

但这种方法不是为评估无形资产准备的,是否适用还在争论中。

11. 拍卖法

拍卖一直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货物销售定价方法。

拍卖与行业标准方法相类似,都是由市场直接来决定价格的。尽管如此? 行业标准方法使用与当前交易相类似的以前交易的市场信息,而拍卖是通过一个现有的还未确定的出价来为技术精确估价。

12. 成本加成法

作为重置成本法的重要变形,采用成本加成法也可以估算专利资产的价值,即:

专利资产评价值=专利资产重置成本×成本分摊率× (1+成本利润率)。

上式中,专利资产重置成本与前述重置成本的概念相同,计算过程也类似; 成本分摊率等于一个企业可能的实际生产量与该专利技术预期的总生产量的比值; 成本加成法的关键是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成本利润率。而这个合理的成本利润率的选取要从一般性和特殊性两个方面来分析。从一般角度讲,投资于专利技术的开发与投资于某个行业一样,可以说是一个专门的领域,因此,随着这个领域投资人的增多,技术开发范围的扩展,这一领域也会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率水平。但是作为专利技术来讲,它的投资收益水平比其他行业要大一些,所以在对成本利润率的估计中应该实事求是,不能机械地套用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而是要通过对专利技术开发全过程、专利技术的实际性能、专利技术的未来创造收益的能力等要素进行细致的分析,慎重选择参数,然后才能得出一个比较合理的成本利润率。

成本加成法比较适合于专利技术许可贸易中对专利技术价值的评估,此时的分摊率取决于许可方式、地域、有效期等条件。对于独占许可,分摊率为1; 对于一般许可,各被许可方的分摊率之和可以大于1。此外,这种方法也适合于用专利所有权投资中的专利技术评估,其成本分摊率为1。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投资尚未到位,专利技术所带来的收益还不能确定。成本加成法也具有重置成本法的局限性,而且成本利润率的选取大小对专利技术价格的评估影响很大。

表4-9

(续表)

[1] 贺杰: 《技术创新与专利技术——专利的价值评估》,载于《工程机械》,2003年第12期。

[2] 赵玉索: 《技术商品的使用价值型价格测算方法》,载于《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年第21期。

[3] 《技术项目评估——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载于: http: //www. sinovc1st. com/article-view/2006-10-21/article_ view_ 1915. htm。

[4] 《专利信息的魔力》,见: http: //www.wipo.int/sme/zh/documents/patent_ information.html。

[5] 张晓满: 《专利技术评价研究》(硕士论文),载于《中国知网――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3年5月7日,第23~28页。

[6] 王楚鸿: 《专利技术的“可用性”缺陷探讨》,载于《科技管理研究》,2006年第11期。

[7] 张晓满: 《专利技术评价研究》(硕士论文),载于《中国知网――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3年5月7日,第23~28页。

[8] 臧日宏: 《市场环境包括哪些内容》,http: //www.ynceo.cn/zhuanjia/Article/001/200505/292.html

[9]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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