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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型企业内部交易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资产高度专用性的交易采用企业体制的理由是最显而易见的。一个车间内前后两道工序上设置了两台通用性机床,它们最初由市场上购入,前道工序上的机床对产品作了某种加工后,接由后道工序上的机床继续加工。从技术上说,后道工序上的操作者完全可能由另一个企业内设置的同类机床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他为什么不这样做而必须依赖于本车间前道工序上的那台机床呢?但这不足以构成在团队生产中采用企业体制的全部原因。

通过以上对关于企业性质不同观点的讨论,我们至少可以获得如下肯定的认识:企业之所以能成为市场的替代形式,基本原因是它具有交易费用较低的优势,而这一优势与交易技术结构的特征相联系。

问题在于哪些类型的交易技术结构适合于企业体制,与此同时另一些类型的技术结构适合于市场体制。我们已经注意到,几乎所有的构成交易技术结构的因素都可能成为决定交易采取企业一体化体制的主导因素。资产高度专用性的交易采用企业体制的理由是最显而易见的。某些虽资产专用性不强,但数量大、且对连续性有较高要求的交易,也存在采用一体化体制安排的必要性,因为采用市场体制时这类交易关系一旦破裂,寻求新的交易对象也将不得不承受过高的损失。这一点我们在第4章讨论与大量生产和大量分配相联系的中间性体制组织时已作过分析。采用中间性体制组织与采用企业体制的区别在于,在后一场合,可能交易的数量更大,对连续性、调适性有更高的要求,以及作了更多依附于已有交易关系的专用性投资,如运输设施投资。

地理位置,或交易的空间分布是另一个值得探究的因素。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一个企业所需的中间产品,若其专用性很强,适合于在企业内部生产,若其属于通用性的则应从市场购买。进一步的问题是,当企业生产专用性很强的中间产品时,仍需从外部市场购买与该中间产品相关的其他中间产品,以及劳动力、原料和设备等。当企业从外部市场购买到通用性中间产品后,这些产品与企业内的其他产品处在相互分离状态,需要经过部门(或班组、个人)之间的转移才能加工装配为新产品。这意味着原来从市场上购买到的产品在企业内部又进行了等级组织关系安排下的交易活动。在企业内部生产的产品需从外部市场获得投入,而从外部市场购得的产品又需进行企业内部的交易,这说明企业边界的划分具有这样的相对性质:它是把企业生产的最终产品的投入方向上一系列交易环节的一个适当部分纳入了企业内部。因此,认为企业规模只与专用性很强的产品生产有关,而与从外部市场购买的通用性产品无关是不正确的。实际上,后者在企业内部的交易构成了决定企业规模的一个不能忽视的方面。

与此相关的更深一层的问题是,那些从外部市场获得的通用性产品为什么在企业内部需要采用等级组织的交易体制框架?对此合理的解释应当是这些产品在企业内部具有了某种专用性。可以举这样一个例子:某机器制造厂从外部市场购入通用性的标准齿轮,储存在本厂仓库内,再由仓库源源不断地供应装配车间,进入组装过程。假如储存和装配两个部门是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联系它们的是市场关系,那么,由于某种原因储存部门停止向装配部门供应标准齿轮时,虽然装配部门可以在外部市场寻找新的供应厂商,但要以承担如下损失为代价:搜寻新供应厂商的费用,谈判、签订供货合同的费用,运输距离加长而增加的费用,特别是停止供应标准齿轮后停产所造成的损失。生产的连续性愈强,这种损失就愈大。这说明,那些在市场上看属于通用性的产品进入企业的有限空间后,其专用程度明显加强了,标志是企业内对这些产品的替代成本大幅度地高于市场上的替代成本。而这种专用性主要是由企业所处的特定地理位置决定的。其实,由地理位置决定的专用性在企业内表现得非常普遍。一个车间内前后两道工序上设置了两台通用性机床,它们最初由市场上购入,前道工序上的机床对产品作了某种加工后,接由后道工序上的机床继续加工。从技术上说,后道工序上的操作者完全可能由另一个企业内设置的同类机床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通过市场),他为什么不这样做而必须依赖于本车间前道工序上的那台机床呢?尽管该机床的技术性质是通用的,但它所处位置相对于后道工序具有专用性,或者更一般地说,它所处的位置是稀缺的。同一企业内具有可分离性的产品在车间、班组、工序以及个人之间的转移,经常含有这种由特定地理位置决定的专用性。

于是,我们可以获得一个含义较宽的专用性概念。首先,这种专用性既可以是所交易产品技术上的专用性,也可以是交易数量规模上的专用性和交易地理位置上的专用性。如同我们前面已分析的,在存在这种专用性的场合,都出现了交易替代成本过高的问题。其次,专用性也是以与企业体制相联系的长期协约代替市场短期协约的前提。只有当交易具有专用性时,维持交易关系的长期性才有了必要。用长期协约代替短期协约能够引起协约费用的节约,同时由于避免了随时可能发生的讨价还价而使有关当事者对紧急情况的反应、调整能力得以加强[7]

把专用性引起的上述两个方面的成本变化统一考虑,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假说:当广义上的交易活动专用性达到这样的程度,其替代成本和长期协约代替短期协约后所节约的成本之和大于设立企业体制的费用时,对这样的交易活动采用企业体制就有了经济上的合理性。

这一假说可用来解释团队生产为什么要采用企业体制。团队生产的产品与团队个别成员之间不具有对应的分离性,这一点使得通过市场机制评价产品价值而度量团队个别成员的贡献成为不可能。但这不足以构成在团队生产中采用企业体制的全部原因。在逻辑上完全可以设想在团队生产场合建立与企业外部一样的劳动力市场,通过讨价还价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时间很短(如若干小时甚至更短的时间)的雇用合同。竞争将产生这些雇员的劳动力均衡价格,尽管他们不能借助产品价值显示他们的努力程度。有理由相信,劳动力均衡价格对作为团队成员的雇员努力程度的评价比企业体制下中心代理者通过观察投入行为对团队成员努力程度的评价更为准确。然而,为什么在团队生产场合不采用市场体制呢?在市场体制下,团队生产至少面临着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由于团队协作生产中相互高度依赖的特点,当某个团队成员突然扬长而去时,整个团队生产就可能受到很大影响,甚至陷于停顿,由此造成的损失远非该成员的收入所能抵消。而寻找一个新的团队成员,除了付出搜寻、谈判合同的费用外,更重要的是雇主仍要面临新雇员随时扬长而去的风险。二是相对于具有持久性的团队生产而言,短期合同显然是成本过高的协约形式。不仅如此,对随机变化的情况作出反应与调整时所发生的讨价还价,将延缓反应与调整的速度,甚至使之不可能,而这种反应与调整在团队生产中是不可缺少的。上述两个问题都与团队生产中由地理位置决定的专用性有关。前一个问题反映了与这种专用性相联系的过高的交易替代成本;后一个问题反映了相对于这种专用性而言过高的协约成本。当这两种成本超过采用企业体制的成本时,对团队生产采用企业体制就成为合理的选择。阿尔钦和登姆塞茨所阐述的是团队生产采用企业体制时发生的成本,包括团队成员“搭便车”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中心代理者的监督成本等。按照我们这里讨论的观点,即使企业体制下的团队生产有这些成本,相对于市场体制来说,企业体制仍然是一种成本较低的体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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