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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地区创新管理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2-08-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技术转让机构不仅在欧美,而且在东亚地区的科技创新过程中都对成果转化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政府创新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科技发展过程中,政府借助科技金融都实现了对科技创新及中小企业成长的有效管理。然而,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也揭示科技金融可能在将来遭遇的潜在问题,因此需要提前在政府创新管理改革进程中加以关注。

   在研究过程中,本书也尝试结合目前全球化、知识经济和网格化管理的动向,结合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和政治变迁之间的内在互动机制,对东亚地区创新管理的发展趋势作出了以下预判:

(一)科技创新战略规划趋向社会民生

  正如日本的《第四期科技基本计划(2011—2015)》所重点强调的,科技发展关系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和民生的方方面面。科技发展相关政策不能仅以振兴科学技术为目的,而应作为社会以及公众的主要政策之一,与经济、教育、防灾、外交、安全等重要政策有机关联,最终与国家未来的形象直接相关。这也正代表了未来世界各国科技创新及其管理的新方向。“民生科技”也是我国近期以来关注的焦点和崭新概念,成为中国科技发展的一个热门关键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生问题日益突出。2007年“两会”期间,周旭提出“民生科技”的概念,呼吁政府和科研人员转变观念,把更多目光投向民生需求。2008年1月,《中国科技论坛》杂志邀请相关专家就发展民生科技的意义、民生科技的内涵、国外发展民生科技相关政策等进行专题笔谈。全国科学技术学暨科学学理论年会(黄山)进行了科技与民生问题研究。既然“以人为本”是科技发展的核心意义,那么社会民生就理所应当成为未来科技研发和扩散的方向。

  就政府的创新战略规划与管理而言,民生科技至少应包含三个层面:(1)强调面向基本需求,由企业主导,开发直接服务于民生和有助于民生产业提升的科技;(2)强调面向公共需求,由政府主导,提供解决民生问题的公共科学产品和重大关键技术;(3)建立促进民生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二)科技创新管理弱化行政集权

  虽然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都在创新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彰显了政府的主导地位,但是,在现实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过程中,随着国民素质的提升和民主进程的发展,各国(地区)在继续强化创新战略规划及其综合协调功能的同时,也开始有意识地避免过于行政集权化的不良倾向。从日本的角度而言,为建立灵活高效的创新管理体制,适应经济、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形势,日本进行了科研机构和大学的改革,自2001年4月起对56个国立科研机构逐步实行了独立行政法人制度。2004年4月起,日本87所国立大学开始全面实行独立法人制度。这一改革有效解决了日本大学的“行政化”问题,对进一步推进产学研合作也具有积极的意义。韩国在李明博政府之后对教科部的重新分离,以及取消原教科部部长副总理级的政府地位,也都表明现任政府对于过分强化科技行政集权这一行为的积极纠正。

  正如前所言,科技政策与其他政策一起,共同对整个社会发展、经济增长和国家(地区)进步起着积极作用。在特定历史时期,这种作用会被放大,政府的主导地位会对政策走向具有深刻影响,但这并不表示政府就总是对的,或者只有一种发展路径。例如,日本的筑波科学城从其发展过程而言,就称不上是完全成功的;同样的,香港地区的数码港、科学园也都遭到了强烈的质疑。因此,政府创新管理的主导地位并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所有国家(地区)都采用相同模式。正相反,随着科技创新、经济腾飞和社会发展,政府的行政主导作用应当让位于市场机制为主导,让企业、民众和各种社会组织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三)科技成果转化依赖中介服务

  虽然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都在科技创新管理过程中积极建设产学研合作机制,包括建立各种科技园、科学城和工业园,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但是,在这过程中均依赖各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挥作用。技术转让机构(TLO)不仅在欧美,而且在东亚地区的科技创新过程中都对成果转化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政府创新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日本借鉴美国的经验,首先为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营建适合的法制环境,于1998年颁布了专门针对(TLO)的《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同时,为了在大学与企业之间构建沟通的桥梁,日本文部省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为此推出了选聘“协调员”制度。这一制度的创新在于设立协调员,以此形成了促进产学合作推出的一项支援制度。“协调员”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由政府出资为大学组织内的产学合作机构选聘“协调员”(包括顾问),并将选聘的专业化协调人才以文部省产学合作“协调员”身份配置在技术转让机构、高科技市场等中介机构中。韩国也专门制定了《大德研发特区培育特别法》,提出将大德科学园区改建成大德研发特区,以解决其研发成果不能及时转化的问题,并加强特区内技术转移组织(TLO),促使研发成果及时地从技术供应者转移到技术需求者手中。

  上述情况充分表明,科技成果不同于其他商品,由于无形性,技术买方很难在商店里买到自己适合的技术,卖方也很难知道自己开发的技术的需求方在何处,因此,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不足与虚假过剩并存,即存在科研单位、高校科研成果积压与企业急切寻找技术项目无着并存的供需矛盾。因此,“产学官合作”的各方应该达成一致共识才能增加技术的输出,其中政府的角色虽然重要但是有限。也正因如此,在技术创新四大主体中,中介组织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被称为提高创新效率的“催化剂”。发达国家或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为了能将本国(地区)或国际上出现的科研成果迅速地推向经济主战场,增强本国(地区)综合竞争力,大部分都会加大对科技中介组织的管理与投入。

(四)科技创新培育呼唤科技金融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金融机构除了具有一般意义上的代理、信息咨询、融资服务、财务管理、信托等传统职能外,还具有产业扶植、政策引导和金融服务等重要职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科技发展过程中,政府借助科技金融都实现了对科技创新及中小企业成长的有效管理。当然,在这个领域,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欧美发达国家借助发达的资本市场、创新的金融工具、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取得了更加丰硕的成果。然而,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也揭示科技金融可能在将来遭遇的潜在问题,因此需要提前在政府创新管理改革进程中加以关注。当然,科技金融更为重要的是代表了市场力量对科技创新的支持,这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角度来看,以金融为代表的市场力量而非政府才是可能支持科技发展的长期动力。

  从我国的角度来看,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国家战略性举措。确立金融体系在科技创新融资渠道中的基础和中心地位是中国金融体系未来改革和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中国金融体系在金融制度、金融结构、监管方式以及目前所处的外部生态环境方面还不能对科技创新形成有效支持,金融发展现状与科技创新活动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相容性。因此,我们的科技管理部门在这个领域还非常缺乏经验,因此需要从包括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在内的科技先进国家(地区)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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