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

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上一章对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研究,主要考察的是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构成,分析方法基本上是静态的。笔者认为,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是一个不断演进和发展的过程。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技术创新制度结构又面临演进的新要求。所谓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性,指的是推动技术创新的各种制度是不断演变的。

上一章对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研究,主要考察的是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构成,分析方法基本上是静态的。下面再从动态的角度来分析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笔者认为,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是一个不断演进和发展的过程。其中,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是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的根本动力,人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则是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的重要推动力量,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和发展反过来又极大地促进了技术创新。人类社会自18世纪以来出现的三次技术革命,与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技术创新制度结构又面临演进的新要求。

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性特征。所谓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性,指的是推动技术创新的各种制度是不断演变的。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变是一个自发演进与人为设计交织的过程,实际上是技术进步的客观要求与制度创新的主观推动的辨证统一。

在深入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来看看制度经济学家是如何看待制度结构的演进和发展的。

(一)制度结构演变的两条途径:自发演进与人为设计

在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制度结构的演进和发展具有两条途径,即自发演进与人为设计。新旧制度主义者都承认制度有可能被精心设计和实施,也有可能在未经筹划或自发的过程中演化。人类是有目的的行动者,制度是个人有目的行为的预期或未预期的结果。个人可能(经常通过某种集体选择)设计或修正制度,使之发挥或更好地发挥某种作用。与此同时,制度也可能以未经设计的方式产生和延续,成为人们有意行为的无意结果。

早在18世纪,苏格兰思想家休谟、福格森和亚当·斯密就提出了自发过程可能产生未预期的制度安排的思想。休谟曾谈到,一种体制“对公众有利”,但它的发明者却可能“并未打算达到该目的”。福格森也说过:“国家的偶然创立确实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却不是任何人类设计的产物”。斯密提出过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它表明个人对自我利益的追逐会带来未预期的社会利益:个人“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促成他并没有想到的目标的实现”。门格尔也研究了“没有公共意志的引导,为公共福利服务并对改进公共服务至关重要的制度怎样才能建立起来”这一问题,门格尔将他研究的目标规定为“从理论上理解那些并非来自协议或积极立法,而是属于历史发展中自然形成的社会现象”。哈耶克认为:“传统人类习惯形成的结构,既没有遗传决定意义上的自然性,又没有智力设计意义上的人为性,而是筛选或过滤过程的产物,受到群体从习惯中获得的差别优势的引导,而群体接受习惯的原因尚属未知,或许还纯属偶然。”[1]

也有一些制度主义者研究了制度形成的审慎设计过程。门格尔把设计的制度称作“务实的”制度,而把自发出现的制度称作“有机的”制度。务实的解释就是“从人类社会联盟或其统治者的意图、观点以及可利用的手段等方面来解释社会现象的性质和起源”。哈耶克认为,政府行为,即使包含多数规则,它的结果显然不是“自发社会发展”的例子。其他一些例子也可以证明个人或群体会建立具体的组织来实现特定的目标。哈耶克的“人为秩序”思想包括任何被审慎设计以“服务于设计者目的”的制度,它包括企业、协会以及“所有公共制度”。[2]

制度演进的过程并不是完全自发的过程,也不是完全设计的过程。许多制度的演进往往是自发演进过程与人为设计过程相互交织的结果。货币制度和市场制度的形成常被作为自发过程的两个典型例子。虽然这两种制度最初的起源确实是自发演进的结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早就卷入到这两种制度的发展和管理之中。市场的例子特别富有启发性,因为任何发达的市场事实上都是一种高度复杂的现象,它包括了一系列社会惯例和规范、习惯法规则、成文法以及实施机构,它们共同规定为自己或为组织而行动的个人进行经济交易的方式,认为这类市场纯属自发发展,实在是过于简单化了。另一方面,组织常常被表述为经过设计的、将个人行为引向特定目标以符合最高权威意志的制度。然而,决定组织实际上如何运行以及它实际达到的结果的规则远比精心设计的规则要多。再说,组织也建立其自身的非正式规则、传统以及习俗。公司“文化”彼此可以有很大的差异。构成这些文化的非正式规则可能在组织的运行中极为重要,但却不是任何人所设计的。

总之,制度结构的演进既不是纯粹的自发过程,也不是纯粹的设计过程,而是交织着自发过程与设计过程两种力量。

(二)制度设计的进一步研究

制度设计研究是目前西方制度创新理论的一个前沿课题。西方制度创新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研究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制度创新被看作是局中人对获利机会自发反应的结果,制度创新属于需求诱致型的。第二阶段注重制度的供给研究。这主要由于,单有制度创新的需求还不足以导致制度的创新。如果外部环境的变化产生了对新制度需求,但制度创新的主体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而没能提供新的制度,那么就会出现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因此,随着制度创新研究的深入,制度的供给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制度设计问题是制度供给研究的重要内容。下面就制度设计的主要研究进行简要的介绍。[3]

制度设计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如何进行制度的最优设计。班克斯运用委托—代理理论考察了制度的最优设计问题。[4]在他看来,制度设计的目标是实现有效的激励,这一目标可以通过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设计一个使代理费用最小化的“合约”来实现。委托人希望代理人更“卖力”以获取更大收益,而代理人则倾向于“偷懒”以使自己的成本最小。在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到代理人的活动而只能观察到其活动结果的情况下,设计能使双方受益的合约安排,就是制度设计者面临的任务。

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交易所产生的利润是由代理人行为决定的情况下,如果将利润平分给委托人和代理人,就不是有效的合约安排,因为在这种收益分享安排下,代理人会采取“偷懒”行动,从而双方的收益都会减少;如果在分配利润时给委托人以“固定份额”,而将剩余的利润分配给代理人,那么代理人就会有更“卖力”的激励,这样委托人的收益没有减少,而代理人却由于更“卖力”所带来的更大利润而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交易所产生的利润是由代理人行为决定的情况下,给委托人以“固定份额”而将剩余的利润分配给代理人,是最优的制度设计。

但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交易所产生的利润,通常不是由代理人行为这一个因素决定的,其中“偶然因素”就起一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给委托人以“固定份额”而将剩余的利润分配给代理人,那么“卖力”就不再是代理人的最优选择。这是因为,代理人即使再卖力,由于偶然因素的存在,卖力行为不一定会带来相应的高利润;再假定代理人是风险厌恶者,那么采取最不“卖力”的行为就是代理人最优的选择。因此,制度安排就要使代理人承担一定的风险,因而就不存在一个固定的利润分享原则。

以上两种制度设计都是以委托人无法直接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为前提的。有时委托人虽然不能直接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但却能观察到一些外部信号,比如通过观察其他代理人的行为而对代理人是否卖力作出判断,从而获得与“偶然因素”有关的额外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最优的利润分享安排应该包括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监督当然是有费用的,但只要委托人可以通过相应的利润分享原则获得由于实施监督而带来的增加的收益,委托人就有对代理人实施监督的激励。因而上述所谓的利润分享原则,应该是委托人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利润分享原则,遵循这一利润分享原则的制度安排才是最优的制度安排。

制度设计的另一重要内容涉及制度借鉴、模仿和移植问题。科拉姆认为,在有些情况下,初始条件的微小变化,或者游戏规则的微小变化,会引起大相径庭的结果。因此,制度设计者在考虑制度借鉴和移植时必须慎重。如果有的制度安排对“初始条件”的变化很敏感,那么在一个地方有效率的制度被移植到另一个地方,就可能变成无效率的制度;如果有的制度安排对“规则”的变化很敏感,那么制度移植时要么不对规则作丝毫改动,要么就要对规则作大的改动;否则,移植后的制度安排就达不到最优。反过来,如果制度安排对初始条件或规则的变化都不敏感,那么就可以大胆进行制度移植。[5]奥菲则从制度演化的角度考察了制度移植是否可能的问题。他认为,制度在演化过程中产生了相应的文化基础设施。移植制度时尽管缩短了制度演化的过程,但由于缺少与制度原型相应的文化基础设施,复制出来的制度常常会运作困难甚至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文化基础设施就像是制度的软件,不过它不像电脑软件那样容易被替代。[6]

尽管目前西方的制度设计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缺乏制度设计的一般理论框架,但从制度设计的上述研究成果看,制度设计理论对我们搞好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进行我国支持技术创新的制度设计时,要注意解决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在借鉴和学习西方支持技术创新的先进制度时,要注意制度移植中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

(三)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自发演进与人为设计

同一般的制度演进过程一样,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变也必然是一个自发演进与人为设计交织的过程。

先来看两种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根本性制度。如前所述,市场制度的形成被看作是自发演进过程的典型例子,但如今政府早就卷入到这种制度的发展和管理之中,更不用说一系列对市场制度起支撑作用的成文法及其实施机构,它们大多是人为设计的。再从有形资产的私有产权制度来看,它的形成显然是另一个自发演进过程的典型例子,经历了从原始公有产权制度到排它性公有产权制度再到私有产权制度的三个阶段的转变,历经人类数万年的历史,但它又不完全是自发演进的产物。如果说,从原始公有产权制度到排它性公有产权制度的转变基本上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那么,从排它性公有产权制度到私有产权制度的演进则带有一定的人为设计性质,其中,人们为确立私有产权制度所进行的长期的、艰苦的斗争体现了人们在私有产权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例如,早在古希腊、罗马文明时期,当时的法律(如《罗马法》)就确立了私有产权,规定对私有产权必须给以政治保护,这说明国家已经参与到私有产权制度的设计过程。当然,由于多种原因,私有产权制度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还是很不完善的。在罗马帝国后期,经济生活的政治化不仅破坏了私有产权,也扼杀了罗马文明。在整个中世纪,经济活动不仅受教会的控制,还受到皇权的控制。如当时皇室常用没收臣民财产的办法作为社会控制的政治手段,并以此限制商人财富的增加。为使私有产权摆脱皇权的控制,英国的贵族们进行过艰苦的斗争。1215年,英国出现了贵族与约翰国王的武力抗争。这场冲突的果实是1215年6月15日《自由大宪章》的颁布。该《宪章》规定,民众保有自己财产不被君主剥夺的权利。[7]14至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16、17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打破了教会对产权的控制,使产权第一次完全彻底地私有化了。到了18世纪,才出现了这样一种局面:“西方各国政府尊重人的在经济领域中的自主权,这实际上已成为当时的一种意识形态”。[8]上面关于私有产权制度演进过程的简要描述,充分说明有形资产的私有产权制度的形成是一个自发演进与人为设计交织过程的产物。

再来看促进技术创新的重大性制度。如果仅仅从最初的形成来看,像股份公司制度、企业研究开发制度和风险投资制度等有利于技术创新的重大性制度,基本上是市场经济活动中自发演进的结果,不过,这些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显然离不开各国政府的制度设计。从风险投资制度来看,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风险投资作为一种促进科技企业创新的制度形式就已经在美国出现了。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只是政府开始采取一些促进其发展的政策与制度以后,它才真正地发展和壮大起来。风险投资在美国的发展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1969年美国政府曾把长期资本收益的最高税率从29%增加到49%,这一决定给风险投资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的影响。当时美国风险投资的规模已达1.7亿美元,而6年以后风险投资总额锐减到0.01亿美元,仅为原来的6%。而1978年美国政府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到28%,1981年又进一步降到20%以后,风险投资马上就快速发展起来,在80年代初期大约以每年46%的幅度激增,1978~1994年美国风险资本总额从40亿猛增至350亿美元。如今,风险投资制度已经越来越离不开政府设计的财政资助、税收优惠与贷款担保等支撑性制度了。

再以股份公司制度为例。股份公司作为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形式早在17世纪就形成了,并在19世纪中期以后得到巨大的发展。而股份公司制度所以能够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显然离不开各国政府设计的一系列规范股份公司制度的政策和法规。这个问题可以用美国股份公司的兴起与美国公司法的关系为例来说明。19世纪以前的美国,股份公司的成立必须通过议会特别立法批准,因此,公司数目非常少,特别是制造业公司所占比例很低。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求在法律上对自由建立股份公司加以确认的呼声日益增强。如果公司成立依然要求立法机关特许,立法机关就难于应付了。于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一些州开始了简化公司成立的批准程序的改革。1795年北卡罗来纳州首先颁布了普通公司法,1799年马萨诸塞州也颁布了类似法律。1811年,纽约州颁布了普通公司法,允许为加工、制造纺织品、玻璃、金属制品而成立公司。该法规定了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资本最高额为10万美元。公司的成立通过签订协议章程和申请执照即可实现。之后,其他州也纷纷仿效纽约州的规定,颁布了类似法律,如康涅狄格州和马萨诸塞州在1817年和1830年分别颁布了《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资本最高额等作了限制。到1860年,成立公司的通常途径已是依据普通法而不再是依据特许状。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带来的结果是:19世纪下半叶,公司数量激增,到1870年,其在经济发展中已经发挥着支配性的作用。[9]

由此可见,我们既不能说股份公司制度和风险投资制度等完全是自发演进的产物,也不能说它们完全是人为设计的结果,它们实际上是自发演进与人为设计交织的结果。

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的原因与上面讨论的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的途径有着密切的联系。前面的讨论实际上告诉我们,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离不开两种重要力量的推动。自发的演进反映了技术进步对制度创新的决定性作用,而人为设计则体现了人在制度创新中的主观能动作用。

1.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自发演进,实际上反映了技术进步要求制度结构相应发生变化的决定性作用

前面我们谈到过,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可以采取两种形式:①出现了一种原来不存在的全新的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表现为制度结构的“剧变”。②原有制度安排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表现为制度结构的“渐变”。但无论是哪种形态,其最根本的推动力量,都在于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正是由于原有制度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与技术进步的要求,制度才有了自发演变的内在动力。原有制度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可以有多种表现,如:限制了企业生产的扩大,阻碍了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抑制了人们创新的积极性,不能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造成交易费用过高,等等。正是这种种的不适应推动着制度的自发演变。正因为如此,一些重要的制度安排如私有产权制度、市场制度、股份企业制度、企业研究开发制度、风险投资制度等等,最初并不是政府或者人们设计出来的,而是在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自发地形成的。例如,企业内部研究开发制度在20世纪以来的出现和迅速发展,正是因为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增强和所要求的资金投入增多,独立的发明人和研究机构已经难以承担,以及存在较高的交易费用等原因,才使它成为一种迫切的需要。再从风险投资制度的形成来看,也正是因为高新科技企业对创业资金的要求和对风险分散的需要,才使它得以迅速发展起来。即使是政府制定的政策与制度,也只有在它真正适合于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要求时,才能够存在和持久。无论如何,政府制定的政策与制度总是为了要服务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相对于技术创新,要求适合于并服务于它的制度结构总是第二位的。

2.人为的制度设计对技术创新的推进,反映了人在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中的能动作用

强调技术进步的客观要求在制度结构演进中的决定性意义,并不否定人为的制度创新的重要作用。这种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人为设计能够加速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过程。一般来说,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在生产力发展与技术进步的推动下总是会向前演进的,但是,如果没有人们有意识的推动,没有人们对新制度的设计和促进,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的形成将会十分漫长。20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技术进步的速度加快,除了科学知识的迅速发展和积累的影响以外,有利于技术进步的新制度的不断出现与完善显然起了重要作用,而后者正是人们加速了制度设计与制度创新的结果。

(2)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能够创造出一些仅靠自发演进而难以出现的制度安排。特别是那些由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制度,虽能对技术进步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却不会在群众中自发地形成。如前面谈到的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与税收刺激等,这些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仅仅靠自发演进是不可能出现的。但是,人们能够设计和创造出新的制度,决不意味着制度的创新可以随意进行。实际上,对于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来说,人们所创造的制度仍然要以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为依据,要以服务于技术创新为目的,要随着技术发展要求的变化而完善和变更。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人们在制度方面有多大的创造力,都不会改变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对制度结构演进的基础性的决定作用。

(3)人为设计能够解决制度自发演进中的路径依赖问题。揭示制度自发演进中存在路径依赖特征是诺思对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贡献,[10]而这一思想的来源却是技术演进中的轨迹依赖。关于技术演进过程的路径依赖与自我增强性质的开创性研究,最先是由巴兰·阿瑟作出的。他指出,新技术的采用往往具有报酬递增的性质。由于某种原因首先发展起来的技术,通常可以凭借先占的优势地位,利用规模巨大促成的单位成本降低,普遍流行导致的学习效应提高,共同采用所产生的协调效应,以及越是流行就越是促使人们的流行预期等等,实现自我增强的良性循环,从而在竞争中胜过自己的对手。相反,一种相对于先占技术更优的同类技术却可能由于晚入一步,没有能获得足够的追随者而陷入恶性循环,甚至“锁定”在某种闲置或没落状态中。总之,偶然的情况常常会把技术发展引入特定的路径,而不同的路径最终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11]在制度的自发演进过程中,同样存在着自我增强与路径依赖的机制,使制度演进一旦走上某一路径,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沿着既定的路径,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也可能顺着错误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下。而一旦进入了锁定状态,要摆脱出来就会变得十分困难。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自发演进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表现为不同国家和地区技术创新的活跃程度及其绩效是极不相同的。对于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处于恶性循环和锁定状态的落后国家来说,通过政府主导下的人为设计来解决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过程中的路径依赖问题就变得极为重要。正如诺思所说:“既有方向的扭转,往往要借助于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的变化”。[12]

上面,我们讨论了人为设计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中的重要作用。实际上,随着国家的出现,核心制度的设计都是由国家及其政府进行的,对于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来说也是如此,因此,有必要讨论国家在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中的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家中对制度结构演进中国家作用的研究,突出的代表是诺思和林毅夫。

(一)诺思的研究

诺思对制度结构演进中国家作用的研究,主要是强调了国家作为产权制度界定者的重要职能。他认为,国家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是私有产权制度确立的根本前提,离开了国家对产权的界定,私有产权制度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他强调:“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因为是国家界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13]

为什么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或其他组织界定产权呢?诺思认为,这是由产权的特有性质和国家的特有性质共同决定的。产权的特有性质是它的排它性,所谓产权,“实质上是产权主体的对外排斥性或对特定权利的垄断性”。[14]产权的排它性是无论如何也离不开产权的保护和实施的,因为如果没有产权的保护和实施,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占有、支配或使用他人的财产,就无所谓产权。在国家对产权进行界定和保护之前,曾经存在过诺思所说的“自愿的组织在有限范围内保护所有权”的时期,如自愿的组织通过构筑堡垒和征募士兵来保护产权。但这会带来“白搭车的幽灵”,[15]因为堡垒和军队在保护某些村民时不可能不同时保护所有其他的村民。此外,通过自愿组织来保护产权,还存在规模不经济问题。在封建时代,众多产权保护组织之间的矛盾还是持续的战争、冲突的主要根源。

因此,诺思认为,最适合界定和保护产权的是国家,国家的特有性质使它成为产权界定、保护和实施的主要承担者。在诺思看来,国家的性质在于它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处于界定和行使产权的地位”,[16]正是国家的这种比较优势,使它在保护产权时可以克服“搭便车”问题,并且能够取得规模经济效应。“我们可以把政府简单看成是一种提供保护和公正而收取税金作为回报的组织。即我们雇政府建立和实施所有权。虽然我们可以设想自愿的组织可以在有限范围内保护所有权,但是很难想像没有政府权威而可以推广这种所有权的实施”。还应当看到,“政府能够确定和实行所有权,费用低于自愿团体的费用;随着市场的扩大,这些收益会更为显著。因此便有一种刺激(除白搭车问题外)促使自愿团体用岁入来交换政府对所有权的严格规定和实施”。[17]

为什么国家愿意界定和保护产权呢?诺思认为:国家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有两个目的:一是能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从而使国家税收增加。这第二个目的将导致一系列公共(或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以便降低界定、谈判和实施作为经济交换基础的契约所引起的费用。当然,这两个目的是冲突的。第二个目的包含一套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完全有效率的产权,即只有在有效率产权的基础上才能使社会产出最大化,而第一个目的是企图确立一套基本规则以保证统治者自己收入的最大化。[18]从历史上来看,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产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确实存在着持久的冲突。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在产权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限制统治者(和他的集团)在界定产权时的租金最大化倾向,通过政治程序、法律以及宪法等手段加以制约是十分必要的。至少应该建立以下三条防线:

1.建立有约束机制的政治体制

有效的政治体制应该使那些努力通过政治程序对财富和收入实行再分配的社会集团无利可图。在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两院的进一步细化等等,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难以通过重构产权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不过,这也不是绝对的。在西方国家,仍然存在各种利益集团,它们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向竞选官员提供竞选经费、院外游说、贿赂等)参与产权的政治重构,对财富和收入进行有利于各个权势集团的再分配,而不惜牺牲其他人(主要是平民大众)的利益和该体制的活力。看来,建立一种能够完全约束各种利益集团在产权界定时的租金最大化倾向的政治体制并非易事。

2.宪法秩序

诺思认为:“私有产权制度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19]限制政府权力的一套综合性规则应该体现在客观的法律结构中,这套规则不会因政治的需要和统治者的变动而变化。基本规则应该相对长期稳定。制定宪法契约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私人财产的不安全性。宪法的有效性取决于它是多种利益集团讨价还价后的一种折中性契约。

3.法律制度的完善

有效的产权制度的基本标志之一是产权的交易规范能否法制化(即法律制度化)。同时,产权交易规范的法律化也是扼制国家机构对产权干扰的有效手段。

(二)林毅夫的研究

林毅夫对制度结构演进中国家作用的研究主要是提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论证了国家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对制度结构演进的重要作用。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相对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而言的。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人们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要有某些来自制度不均衡的获利机会。林毅夫把引起制度不均衡的原因归结为四个因素:①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②技术的改变。③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④其他制度安排改变。[20]其中的一些因素我们在前面已作了分析,现在重点分析一下制度选择集合改变的问题。

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所谓制度选择集合,指的是某一制度安排的多种备选方案。一种制度安排是从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的,选择的标准就是生产和交易费用两个方面。选择某个制度是因为它比这个制度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安排更有效。制度选择集合确定了制度选择的范围,但制度选择集合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制度选择集合可能扩大或缩小。影响制度选择集合的因素主要有:①社会科学的进步能改进人的有限理性,不仅能提高个人管理现行制度安排的能力,而且能提高他领会和创造新制度的能力。②通过借用其他国家的社会制度安排可以扩大本国的制度选择集合。特别是对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其制度结构往往是不完善的),通过向制度先进的国家学习,引进和移植其被实践证明的有效的制度,不仅可以扩大制度选择集合,而且能够加快其制度结构完善的过程。③制度选择集合还可能因政府政策的改变而扩大或缩小。

林毅夫关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研究的一个主要结论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可能满足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最优供给。“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惟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21]为什么诱致性制度变迁不可能满足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最优供给呢?这是由制度安排的公共品性质所难以避免的“搭便车”问题决定的。一项制度的创新需要创新者花时间和精力去组织、谈判并得到群体的一致性同意,这往往需要很高的组织成本和谈判成本,而一旦制度变迁完成了,它往往就成了一种公共品,人们可以简单地模仿而无须付费。由于这种“搭便车”行为,提供方案的人就缺少激励,创新者的报酬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其结果是,正式制度安排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将少于作为整体的最佳量,因此,社会可能会持续地出现制度不均衡和制度短缺。

正是基于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能满足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最优供给,因此,林毅夫认为,由国家来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十分必要的,“国家干预可以弥补持续的制度供给不足”。[22]所谓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关于国家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我们在介绍诺思的理论时已经讨论过了,即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作为垄断者,国家可以比其他组织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性服务。国家在制度供给上除了规模经济这一优势外,在制度实施及其组织成本方面也有优势。

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告诉我们,国家对制度结构的演进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也是如此。国家是技术创新制度设计的主要承担者,国家的制度设计能够加速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解决制度自发演进中的路径依赖问题。下面我们主要以技术创新最为成功的两个国家——美国和日本为例,来说明国家在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美国政府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设计历程

长期以来,美国是一个信奉自由竞争和市场万能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对技术创新进行制度设计方面,国家的作用主要限于维护私人产权和为市场经济制定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尽管如此,美国政府仍然制定了一定的政策、制度来促进本国的技术创新活动。尤其是20世纪50、6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加强了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设计,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极大地促进了技术创新活动。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其1996年提出的《技术与国家利益》报告中指出:“200多年来,联邦政府在建设国家的科学技术基础设施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这些基础设施为美国经济增长和产业竞争的成功做出了巨大贡献。”[23]

早在立国之初,美国就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有责任“通过使作者和发明者获得对其作品和发现一定时间的排他性权力来促进科学和有用的艺术的进步”。[24]这是美国政府设计技术创新制度的开始。从19世纪60年代起,美国政府先后在农业、卫生、航空等领域建立了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政府为求助于科学技术来提供战场优势,更全面地介入了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在这一时期,美国政府实施了著名的曼哈顿计划,加强了科学与制造业相结合的趋势。战争期间的政府资助模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发展。美国政府通过两种战略大大加强了其科学技术基础:支持基础研究,实施联邦政府机构的科学技术计划。美国大规模投资于军工综合体,为国防技术建立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研究开发基础,从而推动了美国国家实验室体系的扩张,并且拥有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技术资产。1957年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后,美国与苏联的科学技术争夺从地面转向宇宙空间。艾森豪威尔总统和国会于1958年以通过《全国航空和空间法》对此作出反应,成立了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明确规定它负有保证美国在航空和空间科学技术领域的领导地位的职责。在战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美国政府一直是美国R&D的主要资助者(参见表3—3),这些研究开发支出主要用于国防和宇航方面,其余部分则主要用于资助农业科学研究和大学中的基础研究等。在这一时期,联邦政府的技术政策重点是与国防有关的领域,联邦政府的研究开发支出也主要集中于这一领域。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联邦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承担了发展科学技术的重担,但是,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并没有制定一项直接与工业技术创新有关的政府政策。

从60年代初期起,美国政府逐步注意到科学技术发展对于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大影响,因而在继续强调国防领域的研究开发需要的同时,也开始适当地给予民用技术开发以帮助,但这主要是依靠军工技术的溢出效应来实现的,国防、空间、能源、环境、健康以及科学成为政府资助的重点发展领域。自1958年以来,NASA每年将其大约90%的研究开发支出用于工业部门,从而保证了政府资助的技术成果向工业领域的转移。在这一时期,国防教育法第一次促成了联邦政府对中小学教育的资助,以改进数学和科学教育。从1960年起,联邦政府用于民用技术的开发支出出现了空前的增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7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技术溢出(将主要是为了满足联邦使命需要而开发的技术应用于商业市场)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许多由美国企业在世界上居于领导地位的工业部门都是从联邦政府的技术投资中成长起来的。

这一时期,由于美国联邦政府开始注意到民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应用,因而制定了许多促进技术创新的政策与制度。在肯尼迪政府时期,肯尼迪认为政府应该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起直接的积极的作用。当时政府成立了一个隶属于总统科学顾问委员会的“民用技术小组”。它们于1962年提议开始一项民用工业技术项目。根据该计划,联邦政府将向大学研究人员提供资金以从事有关的研究开发活动,其研究成果将通过工业—大学推广机构被传送到工业界。尼克松政府时期,政府比较关注的技术创新政策是R&D的税收优惠,并修订了反托拉斯法和政府对创新商品的订购办法,但直接资助仍然是主要的政策工具。尼克松提倡“科学技术新合作”,要求联邦政府、州政府、大学和研究中心在研究开发上联合起来发挥作用。

从70年代中期起,美国在商业市场上获得世界领先地位的环境开始发生变化。美国公司面临着来自外国企业的日益强有力的竞争。由于认识到了技术创新在美国经济中的重要性,克服传统制度下的技术转移、开发与扩散需要太长的时间的问题。从1980年前后,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努力促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卡特总统在1978年3月召开了一次国内工业创新政策评议会,讨论联邦政府干预工业创新的效果问题,包括经济与贸易政策、环境、保健与安全管制、产业结构与竞争的管制、联邦专利与信息政策、联邦公共采购政策、研究开发的联邦直接援助政策等等,并且认为联邦政府能够影响未来工业创新的速度和方向。同年国会通过法案,降低资本收益税,从而大大刺激了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1981年里根上台后,继续了卡特时期政府资助技术创新的政府政策,强调帮助企业建立合作研究关系,为企业提供一个有利于创新的环境,技术政策主要涉及减税和废除被认为妨碍创新的联邦管制。在里根政府时期,许多特别的政策提案被付诸实施,包括1981年开始实施25%的研究开发税收减免和1982年建立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1983年,里根政府设立了工业竞争力委员会,研究联邦政府政策如何有效地影响创新,以及高技术发展与提高工业竞争力的关系,并调查联邦政府政策对创新的影响。里根政府还一再促进国会放宽对于企业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的反托拉斯法的限制,鼓励企业合作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在里根执政的八年间,美国国会通过了包括1980年技术创新法、1980年大学与小企业专利程序法、1982年小企业创新发展法、1984年全国合作研究法、1986年的技术转移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以促进企业的合作研究开发以及联邦政府实验室向私营部门企业的技术转移活动。布什政府继续执行里根的政策,鼓励企业的研究开发与技术转移活动,并通过强化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的权力来加强现有联邦政府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在重大技术问题上的协调,从而加强了联邦政府的技术创新政策。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克林顿是美国历史上对于技术创新活动最热心的总统。克林顿政府是在人们越来越关心美国的技术和竞争力状况的情况下开始执政的。克林顿的技术创新政策建立在一个基本认识的基础之上,即技术进步是持续经济增长中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为此,克林顿政府确定了一项使技术对于持续的经济增长、工作岗位创造、改进生活质量以及国防的贡献最大化的政策。该政策承认“只有私人部门具有管理新技术的开发并使之市场化这一复杂过程的技巧和能力,同时承认政府在提高私人部门的能力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5]由于将一项新发明投入市场的成本在90年代可能达到研究开发成本的10~100倍以上,联邦政府直接介入技术创新活动并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就成为保证美国拥有一个世界水平的强大技术基础的必要条件。早在1993年2月,克林顿在其报告《有助于美国经济增长的技术:增强经济实力的新方向》中就勾画了美国国家技术政策的蓝图,并明确指出,“联邦政府在技术开发方面的传统角色仅仅是支持基础研究和国防部、NASA和其他机构从事的使命性研究。这一战略对于上一代人来说是适当的,但是对于今天我们所面临的深远挑战来说就不合适了。我们不能依赖于国防技术在私营部门的偶然应用。我们必须直面这些新挑战并将我们的精力集中于我们所面临的这些新机会之上,承认政府可以发挥关键作用以帮助私营企业利用创新并从中获利”。在克林顿政府的第一个任期中,美国政府的技术政策一直强调影响国家开发、扩散、采用新技术以及使新技术和现有技术商业化的能力。政府在1993年提出永久性延长研究试验性开发的税收减免以便刺激美国企业投资于加强产品和服务的新技术。1993年,克林顿签署法令修订1984年全国合作研究法以减少针对合作生产的反托拉斯壁垒,为美国企业提供了一种对付建立生产设施的成本上涨的新方法。在1996年的电讯法中,美国政府进一步开放电讯领域的竞争,从而掀起投资开发新技术的浪潮。

1996年,美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其提交的一份题为《技术与国家利益》的研究报告中,明确地提出了联邦政府所应该追求的五个技术创新政策目标:创造一个推动私人部门创新和竞争的商业环境;鼓励技术开发、商业化和应用;投资建设世界一流的基础设施以支持美国工业并促进商业的发展;推进军用和民用工业基础的一体化;确保美国拥有一支世界一流的、能够参与迅速变化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劳动大军。[26]应该说,从长期来看,尽管美国政府经常发生更迭,但美国技术创新政策所追求的这些目标不会有大的变动。

(二)日本政府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设计历程

日本是一个十分重视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建设的典型国家。弗里曼在研究了日本的技术创新制度后认为,日本政府特别是通商产业省制定的一系列政策与制度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日本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完善其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的。

现代意义上的日本科学技术政策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发展起来的。[27]大致说来,日本战后的技术创新政策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以科学技术厅和文部省为主制定的接近基础研究的政策,二是通产省工业技术院领导制定的与产业直接有关的政策。[28]

1945~1972年,日本科学技术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选择和引进西方开发出来的先进技术,对于适用性研究进行长期投资,销售利用改良技术生产出来的新产品,技术引进及其改良成为日本科学技术发展的一种主要形式。日本政府则主要利用贸易政策以保护日本企业免受外国竞争的影响并且限制在日本的外国投资。195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外资法》以及《外资委员会设置法》,迈出了实施技术引进战略方针的第一步。其中,外资法对引进外国技术项目具体规定了三条审批标准:①有利于改进国际收支。②有利于重要产业部门的发展。③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通产省主要负责审查所引进项目是否符合日本经济发展需要,大藏省则在此基础上根据上述三条标准进一步加以审议,其内容包括引进该技术项目的目的,引进后有无消化能力,计划引进的技术与国内水平的差距,引进项目投产5年之内的各项经济指标及引进后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等。为了帮助民间企业更具体地了解这一技术引进政策,日本政府还于1950年公布过33项鼓励引进的技术项目一览表,后来科学技术厅每年还发表一本《引进国外技术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引进技术的数量,不同技术领域的引进情况,本年度技术引进的重点及倾向等,从而为企业的技术引进提出了具体的方向。1953年5月,经团联、日经联以及关经联三个垄断资本的经济团体又发表了《关于基本经济政策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日本科学技术政策应该以提高日本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从而保证“输出第一”为前提,以技术引进为中心而展开。与此同时,日本还对当时的重点产业部门给予优惠待遇,实行引进补助金制度,给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企业一笔相当于引进技术费用一半的补助金。这样,技术引进政策就同产业政策紧密配合,既促进了日本科学技术的发展,又推动了日本经济的迅速恢复与增长。60年代以后,由于日本经济的自由化以及大部分保护措施被废除,日本政府开始通过与私营工业企业签订合同实施所谓的工业技术大型项目制度,以促进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领域的工业创新。[29]在这一时期,日本政府还根据国内的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情况多次修改外资法和外汇法,对实施技术引进采取了企业自主化的方针。1962年开始贸易自主化,1967年前后开始资本自主化,1968年开始技术自主化,1973年前后开始全面自主化,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充分发挥企业的自主性和积极性。这样,在这一时期,技术进口成为日本最重要的技术来源。随着日本技术引进的大幅度增长,日本的科学技术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日本企业的技术力量具备了相当强的国际竞争力。到60年代末期,除了一小部分军事、航天方面的尖端技术以外,日本已经把欧美从30年代以来所采用先进技术的重大项目大都引进了,因此,当时日本的产业技术水平可以说已经大体上赶上了欧美国家。相对而言,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不十分重视独创性技术开发。即使是有些独立的研究开发活动,其主要目标也是针对工业部门的实际应用而展开的。

进入70年代以后,由于60年代出现的严重环境恶化以及70年代初期的能源危机,日本政府不得不对其战后的科学技术政策进行调整,其核心内容是为了日本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培育日本的内生性和创新性技术能力。为此,必须突破以企业为主导的日本研究开发体制,由国家承担起规划与指导技术发展的重任,构筑起与促进大型技术革新、开发革命性技术相适应的研究体制。这是因为,“作为产业技术政策的方向……若任凭市场机制左右,则无法刺激其进展,因此政府的责任与作用重大。为有助于提高国民福利,必须有一个综合而灵活的技术管理政策”。[30]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1973年日本政府发表的《日本科学技术白皮书》明确建议重建日本的研究开发体制,并制定了一些新计划以资助创新性研究,包括在大学实行的竞争性赠款援助研究计划以及以定期聘任方式资助工业界和大学的年轻科学家的新机制,将国立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重新定位于长期性基础研究等。与此同时,由于日本战后初期所建立的科研体制是建立在所谓“贸易立国”基础之上的,对于开发创造性的科学技术极为不利;民间主导型的研究开发体制尤其有碍于独创性研究,注重论资排辈的体制也不利于年轻的创造性人才的培养;企业和大学以及国家研究所之间缺乏紧密结合,也影响到创造性科学技术“种子”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也开始从总体上调整日本的技术创新方向。1977年5月,日本科学技术会议完成了对总理大臣的第六号答询报告。报告指出,“作为今后技术开发政策的基本方向,那些规模大、周期长、风险高的技术开发,国家必须发挥火车头的作用,亲自领导实施开发。国家还要支援民间实施的产业技术革新,进一步促进产业技术的国际性发展,系统地整顿扩充振兴产业技术的基础。为使技术为人类社会顺利地接受,还必须切实实行产业技术管理”。[31]

进入80年代以后,日本政府又对其科学技术政策进行重大调整。1980年3月,通商产业大臣的咨询机构产业结构审议会发表了《80年代的通商产业政策》,把提高创造性的自主技术的开发能力作为今后的基本目标。这是日本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上明确提出了“技术立国”政策。与此同时,该报告还明确提出了“产学官合作”体制,强调产业与学术和国家科学研究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在人才、资金、设备与设施利用方面的合作,强调开展共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特别是在从事振兴科学技术的特定领域中开展研究开发方面的合作。为促进这一合作体制的建立,日本政府还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措施来加以保证,如民间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的试验研究设施和设备,给予国有专利权的处理以一定的弹性,推进国际性合作研究,充实企业所有权制度,促进国家研究人员的流动,促使民间接受国家委托研究课题等。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科学技术会议于1981年正式制定促进科学技术“种子”产生的设想,科学技术厅则据此制定了《创造性科学技术推进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努力振兴科学技术,开展富有创造性的科学技术活动,加强基础研究以创造技术“种子”。根据以人为中心、以思想自由和注重开放为基本原则,日本政府确立了包括项目负责人制、流动研究制、定期合同制、弹性管理制等等的新型科技管理制度。

进入90年代以后,来自亚洲新兴工业经济体的强有力竞争,使日本进一步认识到日本需要拥有建立在基础研究基础之上的更为先进的工业。1992年,日本内阁决定使政府的研究开发预算尽快增加一倍,扩大对于新的研究开发计划的支持,并且采用了一种支持创新性研究的新机制。为此,日本政府建议采取重大措施更新大学和国家研究机构中的实验室设施和设备,扩大竞争性研究赠款。1995年,日本政府通过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提出了“以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技术创新政策。1996年夏,日本科学技术会议又发布了决定此后5年日本振兴科学技术方针的《1996年科学技术基本计划》,调整日本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组织形式,将研究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调整列为最重要的事项。其综合方针是:推进研究开发总体方向的调整,构筑新的研究开发体制,为研究开发人员创造优良的研究环境。具体措施为:培养与确保研究人员及建立研究开发体制,包括培养研究人员与研究后援人员,建立适合时代要求的研究开发体制,实行严格而公开的评价;奠定与充实研究开发的基础,包括完善研究开发设施与设备,推动研究开发的信息化,奠定智力基础;扩充多元式的研究开发资金,包括增加竞争性研究资金,大幅度增加和充实重点基金等;促进国际上的交流,积极推进有助于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国际协调,与世界各国广泛进行基础研究方面的合作,扩大接受外国研究人员的规模,等等。

(三)简要的总结

对当今世界技术创新最为活跃的两大国家制度设计的简要回顾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①两国政府都非常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设计,并注意按照技术进步的客观要求不断调整其技术创新政策与制度。在两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过程中,国家确实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②在制度设计中,两国政府还注重总结其他国家的经验,注意“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制度,避免了制度演进中的路径依赖,加速了两国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过程。这可以从两国制度设计中的趋同趋势得到反映。

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前,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制度设计存在着许多差异。①美国将重点放在基础研究领域、特别是国防领域的研究活动,而这些研究成果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通过国防科学技术的溢出效应而实现的。日本则以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业生产之中为惟一目的,民用技术开发在日本的科学技术制度中占核心地位。②与美国以国家为主体的技术开发成为技术优势力量相反,在日本,国家没有主导新技术发展,政府只是通过指导和协调活动来引导企业的技术创新方向。③大型科学项目的实施是美国科学技术进步的主要方式,其目的是探索未知的科学领域。而日本长期以来一直着重于技术引进与改良,并且主要是通过大型技术项目来推动产业技术发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将外国先进技术迅速应用于本国的工业生产之中来,以实现富民强国的目标。④从研究开发投资上看,日本的科研经费主要是由民间企业所承担,这就决定了它们先天地带有一种追求经济效益的强烈倾向,绝大部分必定要被用于能够较快地且明显地带来经济效益的开发研究和应用研究,而对基础研究不感兴趣,往往事半功倍地利用着欧美国家的基础研究成果。与此相反,美国在二战后一直走在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前列,付出了大量的代价以维持其科技领先地位。正因为如此,日本才被西方国家称为在科技上搭便车的经济优等生。

但是,从70年代起,美日两国政府都注意到本国技术创新制度的不足,开始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的经验,尤其是美日两国之间的相互学习,从而使两国的技术创新制度表现出趋同的势态。美国一步步地从强调基础科学研究走向强调科学技术的实际应用,而日本则逐步从强调科学技术的实际应用转向强调基础研究的重要作用。从70年代起,美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是政府追求的目标而是达到目标的手段。从卡特时期开始美国政府有意识地将科学技术制度设计的重点从促进科学技术知识的产生转向促进科学技术知识的实际应用。1974年美国政府还专门成立了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集团,并在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中明确地授予它在全国范围内促进和加快联邦技术转移的职责。目前,美国政府所属的600多家联邦实验室都是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集团的成员,负有协调该集团转移联邦实验室开发出来的科学技术成果的义务。与此同时,日本政府也逐步认识到仅仅通过模仿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并不能使日本真正获得独立的科学技术基础,因而加强了对基础研究的制度支持。从日本政府对基础研究的经费投入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从1976年到1988年,日本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相对于其经济规模而言一直保持在大致相当于美国80%的水平上。到1992年,日本的基础研究支出达到美国水平的84%,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0.38%。同年,美国基础研究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45%。从1992年起,日本已经采纳了改进其基础研究和创新能力的目标——特别是在大学中通过政府对研究开发的支持来做到这一点。[32]1995年通过的“科学技术基本法”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科学技术在日本未来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明确规定日本以科技立国为目标。

技术创新的制度结构是不断演进的,渐变是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的常态,剧变则是制度结构渐变的一种必然结果。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已经发生过三次“剧变”,与技术创新制度结构三次飞跃相伴随并作为其基础的是人类历史上的三次重大技术革命,两者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技术革命是技术创新制度结构剧变的根本动因,而新的技术创新制度结构又反过来给技术革命以决定性的推动。

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剧变表现为促进技术创新的根本性制度或重大性制度的变革。在人类的近代史上,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至少出现过三次大的飞跃:第一次发生在18~19世纪,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两种根本性制度,即资本主义私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得以形成和确立;第二次发生在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期,出现了两种促进技术创新的重大性制度,即股份公司制度和研究开发的企业内部化制度;第三次是20世纪50、60年代以来的事,其主要表现是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与税收补贴、风险投资等一系列有利于技术创新的重大性制度的出现。就这三次飞跃来看,第一次飞跃又具有尤为重要的地位。

与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的三次飞跃相对应的是,自18世纪中期以来人类社会的技术进步也发生了三次大的飞跃,即人们所熟知的三次技术革命。

第一次技术革命。起止时间大体在1760~1840年。最早出现于英国,几十年后在美国、法国以及后来组成德国的地区也相继发生。从产业方面的变化看,农业生产力得到提高,千百年来以人力和畜力为基础的制造业越来越多地使用水力和由燃煤产生的蒸汽动力。新运河的开掘便利了水上运输。机床的使用得到了普及。工厂迅速发展,城市中出现了工业无产阶级。人们开始计时工作。作为商业机构的公司越来越多。有些公司雇用了几百名甚至上千名工人。有代表性的新产品是蒸汽机以及工厂出产的棉纺织品、铁器以及陶瓷等。

第二次技术革命。起止时间大体在1840~1950年。领导这次技术革命的有美国以及英国、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产业和创新产品方面的变化是:通讯和交通发生了革命性变化,首先出现了电报和铁路,接着又出现了电话、汽车、卡车、飞机等工具。生产越来越多地以电动机和内燃机为动力。公司得到广泛发展,遍及了所有资本主义国家。大众市场兴起。国际经济的结合更为紧密;“大企业”出现了,有些公司建立了复杂的组织,拥有半独立的分支机构和多层管理体制。在几种产业中有些特大公司雇用人数达到几万。在大多数产业中,传统的小店铺和中型工厂与新兴的产业巨人齐头并进,这种模式至今仍然存在。从19世纪中期起,在铁路业中首先出现了管理人员职业化的倾向;第一批商学院出现于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典型产品包括钢材、涡轮机以及化学品等生产物资以及一大批新型消费商品。汽车、收音机、家用电器以及电视机等耐用消费品成为日常消费品的主流。在这个时期的末尾,抗生素出现了。各种各样新产品的不断推出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的标志。

第三次技术革命。起止时间是1950年至20世纪80年代。由美国、日本和欧洲领导。这一时期技术革命的内容包括电子技术、通讯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海洋工程技术和空间技术等。产业变化的主要趋势是所谓的“信息经济的兴起”。服务业中的从业人员超过了工农业部门从业人员的总和。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在数量上迅猛上升。计算机技术到处渗透,“知识性工作”变得无比重要。这些变化使得经理人员以及服务于商业部门的其他职业人士,如会计、工程师、律师和顾问等人数迅速增长。在发达国家中,有科技含量的产品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主力。集成电路的深远影响完全可以和第一次技术革命中的蒸汽机和第二次技术革命中电力的影响相媲美。计算机和其他电子产品以及合成化学产品和药品成为层出不穷的新产品中的主力军。有组织的研究开发工作得到了强化。大规模的瞬时全球通讯已经实现,并成为某些商业部门不可或缺的手段。许多产业中的公司成为巨型跨国公司。接着,各公司为适应国际和国内竞争于80年代起开始“缩小规模”;管理跨度扩大了,而管理层次却减少了。典型产品包括录像机、复印机、移动电话、个人电脑及与其相配套的一大批软件,此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新型药品。

从以上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与技术革命在时间上具有继起性和对应性特点。我们看到,在第一次技术革命中,市场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产权制度最终形成和确立。在第二次技术革命中,股份公司制度与企业研究开发制度也得以形成。而在第三次技术革命中,又出现了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与税收补贴以及风险投资等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毫无疑问,在技术革命与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之间,确实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联系。

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演进与技术革命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我们认为,这两者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我们前面讨论过的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技术进步与技术革命是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的根本动力,而一旦制度结构发生重大变革又会反过来给技术进步和技术革命以巨大的推动。技术创新制度结构与技术进步、技术革命就是这样在动态中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而不断发展的。

对于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如何影响技术革命已有不少的研究,例如,诺思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罗森伯格与小伯泽尔在《西方致富之路》中都对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对第一次技术革命的影响作了深刻的分析。诺思提出:“产业革命……是提高发展新技术和将它应用于生产过程的私人收益率的结果。”[33]“产业革命是创新率的加速器……正是较充分界定产权(与自由放任不同)改善了要素和产品市场。其结果,市场规模的扩大导致了更高的专业化与劳动分工,从而增加了交易费用。组织的变迁旨在降低这些交易费用,结果在市场规模扩大以及发明的产权得到更好的界定,从而提高了创新收益率的同时,创新成本得到根本性的降低。正是这样一系列变化为联结科学与技术的真正革命——第二次经济革命——铺平了道路”。[34]

这里,笔者不准备赘述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如何影响技术革命,只就技术革命如何影响技术创新制度结构作些简要的说明。

1.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的第一次飞跃离不开第一次技术革命的推动

虽然早在第一次技术革命之前,某些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如市场经济制度与有形资产的私人产权制度,但资本主义私人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确立却离不开第一次技术革命的推动。以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即专利制度的形成为例,它就是在第一次技术革命之后才最终确立的。正如坎菲所指出的,虽然早在中世纪就出现了专利制度,但它不过是“作为对发现矿藏的排它性特权而授予的”,只是“在19世纪末,大部分工业国在工业上已取得了一些进步之后,才建立了专利制度……今天所有的专利法都在一个重要的方面上与中世纪专利法不同:它们是在一个公法社会向私法社会转变过程中或转变之后创立的”。[35]

2.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的第二次飞跃是在第二次技术革命的推动下形成的

从股份公司制度的形成来看,如果没有第二次技术革命对能够筹集大量资金的企业制度的需要,股份公司就不会在19世纪中期以后发展得如此迅速。第二次技术革命兴起的新技术产业群大多是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部门。要想使它形成产业和规模,必须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这决不是小企业所能够胜任的。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能够筹集大量资金的股份公司制度才得以产生并广泛发展。而研究开发的企业内部化所以在第二次技术革命中得以发展,主要在于第二次技术革命的重工业化和资本密集化使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增强,创新所需要的资源投入增多,独立研究机构和独立发明人越来越难以成功地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开发的企业内部化制度才在第二次技术革命中迅速发展起来。钱德勒在《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中谈到,在19世纪中期交通和通讯革命之前,信息交流受到限制,加上对稍远距离机构的控制能力有限,实际上阻碍了企业在地理上遥远的地方扩张其分支机构,制约了它们的发展。19世纪的技术革命减少了信息传递和控制方面的障碍,只要企业能够建立起适合的管理组织,企业便可以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组织的运行由各层管理者负责,并将情况报告给总部,这样,由一线和后勤为主体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便形成了。[36]

3.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的第三次飞跃虽然主要是一种政府行为,但它是各国政府顺应第三次技术革命的客观要求而设计的

第三次技术革命所涉及的领域,无论是电子技术还是航天技术、海洋技术、生物技术,都属于高新技术,是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乃至资本高度密集的新兴工业。这些高技术从发明到应用所花的研制费用极高,发展这些产业所需的巨额资金有时甚至私人垄断大公司也不可能完全承担,这就不得不依赖于国家提供资金并对新兴产业加以扶持。为了适应第三次技术革命的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如铁路、港口、电力、供水等,还要大力推动科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这些方面也需要巨额的投资,但又不能在短期内取得收益,因此私人资本往往无力也不愿介入,这就有必要由政府来承担,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加之垄断竞争与军事竞争的需要,发达国家政府制定了对研究开发的资助与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发展基础教育、促进风险投资等多种有利于技术创新的重大性制度。因此可以说,虽然技术创新制度结构的第三次飞跃大多是人为设计的结果,但也离不开技术进步的客观要求和推动。

近十几年来,计算机、微电子、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知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事实表明,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一个崭新的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一时代,经济的发展主要不再依靠庞大的生产设备、大量的原材料和简单劳动力,而是具有广博知识的高级人才,战略性资源已不再是传统的自然资源、物质资源和金融资本,而是知识和人力资本。在知识经济体系中,人力资本是最重要的因素,因为只有拥有高人力资本存量的人才能创造、传播和运用知识。因此,要发展知识经济,就必须高度重视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产权,并以相应的制度安排来确保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这是知识经济对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的新要求。

人力资本是生产中的一种重要资源,但它只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才成为最重要的资源。这说明人力资本价值提高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产物。这就有必要对人力资本价值增长的长期趋势作些说明。

人力资本价值就是人力资本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人力资本价值的上升与劳动分工程度的提高有着密切的关系。劳动分工是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现象,亚当·斯密最早考察了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并得出了一个著名的结论:专业化分工是国民财富增长的源泉。[37]马克思认为分工可以分为企业内部分工和社会分工。[38]劳动分工的经济意义就在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经济资源的节约,而“现代形式的劳动分工的主要经济是以迂回或间接方式使用劳动所取得的经济”。[39]庞巴维克论述了迂回生产的重要经济意义,他认为财货的生产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付出劳动马上达到目的的直接生产方式;另一种就是迂回的方式,又称之为间接的生产方式,即“首先将我们的劳力同财货的远因联系起来,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所需财货本身,而在于获得这种财货的一个近因;然后再把这个近因同其他适当的物质和力量结合起来,直到最后——也许要经过许多周折——得到成品,即满足人类需要的手段。”[40]这种迂回生产方式不仅提高了生产效率,而且促进了知识积累。

在人类经济发展的早期,分工仅仅体现于劳动过程的分工。这一时期生产活动的主要特征是,生产活动的领域主要局限于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人体器官与劳动对象直接结合,知识积累的速度非常缓慢,且仅以经验的形态体现在劳动者个人身上,劳动者的体力及经验决定了生产效率的高低,国民财富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是劳动增加的结果。尽管随着分工的发展和知识的进一步积累,出现了作为知识简单物化的生产工具,但劳动在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地位是毫无疑问的。此时人力资本的存量非常低,人力资本的价值也非常低。

随着劳动分工的深化和迂回生产程度的扩大,使得一组复杂的过程转化为相继完成的简单过程,其中某些过程终于导致机器的采用。[41]工场手工业成长为机器大工业的关键是机器的大规模使用。由于机器及其体系在生产中的中心地位的确立,生产迅速地转变为大规模生产或大规模组织。大规模组织促进了投资方式的发展,大规模的长期投资构成了这个时期的主要特征。大规模投资意味着生产过程中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大规模组织使劳动和资本最终分离,资本成为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并逐渐确立了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资本确立其地位的同时,人力资本的积累也在扩大,突出表现在知识生产的专业化,即劳动分工的深化使生产部门划分为知识生产部门和物质生产部门,出现了专门的知识研究和专门的知识传授。这使得与知识和人力资本形成相关的科学、教育和文化等部门的出现和增长,以及从事知识生产的劳动力日趋增多(见表4—1)。

表4—1 1900~1980年美国参与知识生产行为的劳动力的百分比

资料来源:尼科·斯特尔:《知识社会》,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页。

资本积累的最大问题是会导致报酬递减趋势。为了突破报酬递减,实现报酬递增,人们需要改变生产过程和生产技术,这都有赖于知识的进步和积累。知识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从资本中分离出来。知识的分化以及相对于资本重要性的确立,使人类社会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知识经济社会。OECD在《1996年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报告中指出,知识经济是指以知识资源占有、配置、生产和使用为重要因素的经济。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已不再是传统的自然资源和金融资本,而是知识和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知识的载体,没有人力资本就很难有知识的创新,因而人力资本是知识经济体系中的第一资源,其价值已超过物质资本价值,这是劳动分工和经济形态演变的必然结果。

首先,产业结构的变化使经济发展对知识和人力资本的需求加大,“需求效应”导致人力资本价值上升。目前,产业结构正在发生引人注目的新变化,即含有大量知识、技术的高技术产业在整个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迅速上升,并已超过一般工业部门。据估计,在过去十多年中,OECD成员国的高技术产品在制造业产品中的份额和出口中的份额翻了一番多,达到20%~25%。知识密集型服务部门,如教育、通信、信息等的发展则更为迅速。OECD主要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0%以上现在已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美国工业经济时代的三大支柱产业建筑、汽车和钢铁业80年代以来开始衰落,高技术产业则发展迅猛,最能代表知识经济的软件产业年增长率高达80%,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7%,而建筑业占14%,汽车业只占4%。[42]可见,知识、技术产业已一跃成为比重最大的产业部门和支柱产业。知识、技术产业的发展必须以坚实的人力资本为基础,正是知识、技术产业的发展导致了人力资本价值的上升。

其次,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技术创新的竞争,而这种竞争的本质就是人力资本的竞争。这也是人力资本价值上升的重要原因。在跨国公司的国际竞争中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跨国公司经济中,传统的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已经成为次要的东西。货币也由于其具有跨国性而随处可得,因而也不再是一国在世界生产上带来竞争优势的生产要素了。汇率也仅具有短期的重要性。管理已作为决定性的生产要素出现:正是在管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具有竞争力的地位,而管理的水平必须依赖于人力资本。

与人力资本价值上升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物质资本的价值明显下降。一方面,经济增长对物质资本的需求下降。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经济增长越来越多地与新技术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能源、矿产品等自然资本的使用联系在一起。生产本身更变得具有知识、技术密集的特征。从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每辆汽车所使用的铁和钢的含量减少了大约1/3。经合组织国家的钢的消费从1973年的42800万吨下降至1979年的39500万吨,进而下降到1990年的35800万吨。从全球趋势看,人均使用的基本原材料,如能源、钢铁、水泥等不再呈上升趋势,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仍呈现上升趋势,其原因就在于新技术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资本在世界范围内寻求最优配置。资本的国际化流动使得资本可以通过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而几乎随处可得。

在第三章,我们讨论了产权与资源稀缺性的关系。由于资源是稀缺的,才需要确立排他性产权。在农业社会,由于土地最稀缺,因此产权确立的主要对象是土地。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初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相对落后,社会分工协作体系尚未成型,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对人力资本的要求很低,非人力资本的稀缺度超过人力资本的稀缺度,因而资本雇佣劳动成为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一个片段。[43]

人力资本也是一种稀缺的资源。随着人力资本价值的增长,人力资本的稀缺性更加突出。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一样,关注的是未来的收入和权利,其本质是产权属性。无论是物质资本还是人力资本,其产权的实现都是以制度为坚实基础的,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在不确定性的世界里它将是极其脆弱的。人力资本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最稀缺的生产要素,更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加以保护。“人力资本在寻求自身的参与权时要求表明制度的状况……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了对制度的新的需要,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44]

确立人力资本的制度变迁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制度的变迁,更为重要的是产权制度的变迁,即人力资本产权的形成和发展。“人的时间价值的提高所产生的价格和收入效应包括:扩展了对劳动者权力制度上的保护,与财产权相比更有利于人力资本权力……人力资本保持着高的增长率。由于本身所具有的人力资本的优点,人变得比以往更像资本家。”[45]舒尔茨对人力资本产权制度滞后提出了批评,“从历史上看,也有足够的证据显示了拥有土地已经越来越不再意味着占有了重要经济力量的源泉,相对于人力资本的物质资本所有权,情况亦是这样……在李嘉图和马克思的时代支配土地和其他形式的物质资本的所有权制度,已经远远不适合于大量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当代社会。”[46]

在知识经济时代,随着人力资本价值的增长,确立人力资本产权已成为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要求。正是在这种客观要求下,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和高科技企业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制度形式,如企业家年薪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股票期权制,以及高科技企业给技术人员的“干股”。③这些新的制度形式意味着企业家和科技人员凭借自身的人力资本可以参与剩余的分配,是对企业家和科技人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一种确认和实现,因而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技术创新。据分析,在美国硅谷,对人才的激励最具活力的是分配机制。硅谷通过技术配股、经营者期权、职工配股等形式,使公司的每位技术人员都成为股东。股票上市后,职工一夜之间可能成为百万富翁。由于这种收入的巨大刺激,人们全身心地投入技术创造,新的发明和专利不断产生。这种分配机制,是硅谷产品升级换代居世界之最的助推器。

股票期权等制度创新所以能够如此有力地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就在于它通过确立人力资本产权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创新从独立发明者制度转变为以企业内部研究开发制度为主及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对创新者(科技人员、企业高级管理者)的激励问题。我们知道,在独立发明者制度下,独立发明者的创新成果在取得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其私人收益是有保证的,因而独立发明者有着较大的创新动力。而在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部门,创新发明者却是按照决策者的计划部署、利用企业的开发实验和中试设备、拿着企业支付的薪金、为企业进行发明创新活动的。由于发明者成为一种雇佣劳动者,他们不再对创新成果享有所有权,发明者的创新成果往往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但在发明者只取得固定薪金(即发明者的人力资本产权得不到承认)的情况下,其私人收益与发明创新的社会收益相比是微乎其微的,这将严重抑制发明者的积极性。与此相似的是,股份公司高级管理者的决策对创新的成功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企业高级管理者只取得固定薪酬的情况下,他们不会因创新成功而取得与其贡献相应的收益,这会使企业的高级管理者缺乏进行创新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股份公司的长期发展。股票期权等制度的创新,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以股票期权制为例,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1.它有利于鼓励经营者按股东的目标行事

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后,由于本公司未来股票的价格取决于公司现在和未来的经营状况,因此经营者为了能在将来通过购买公司股票而获利,在作出现行决策时势必要考虑公司将来的发展,这就使经营者不得不遵循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自觉按照股东的要求努力工作。

2.它有利于防止经营者的短期化行为

经营者拥有了股票期权就有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但由于股票期权的取得与行权之间有一定的间隔期,且一般公司确定的行权期都比较长,这就使经营者不能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应该树立长期观点,尽可能地把剩余利润用于再投资、扩大再生产。

3.尤为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激励经营者不断创新

在没有建立激励机制之前,经营者没有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项目的动机,因为“道德风险”使他们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不可能冒太大的风险。实行股票期权以后,经营者也能分享高风险投资带来的较高收益,所以,他们就会大胆地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采用各种新技术降低成本,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或投资于新兴的高风险行业来获取更多的利润。

总之,作为人力资本产权实现形式的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等新的制度形式,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技术创新活动中将会越来越显示出其巨大的生命力。有充足的理由说,年薪制和股票期权制等体现人力资本产权的制度创新,是技术创新制度结构演进的又一次飞跃。

[1]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2]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3]鲁克俭:《西方制度创新理论中的制度设计理论》,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1年第1期。

[4]J.S.Banks,The design of institution:an agency theory perspective.In D.L.Weimer,Institutional Design.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5.

[5]B.T.Coram,Second best theories and the implications for institutional design.In R.E.Goodin,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desig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6]C.Offe,Designing institutions in East European Transtitions.In R.E.Goodin,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desig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7]罗森伯格、小伯泽尔:《西方致富之路》,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34 ~135页。

[8]罗森伯格、小伯泽尔:《西方致富之路》,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166页。

[9]何勤华主编:《美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1~173页。

[10]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1章。

[11]B.Arthur,Self-rinforcing mechanisms in Economics.In philip Anderson W (eds).The economy as an evolving complex system.Addison-Wesley Publish company,1988.

[12]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13]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7页。

[14]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

[15]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16]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1页。

[17]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1、12页。

[18]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4页。

[19]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1页。

[20]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84页。

[21]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94页。

[22]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94页。

[23][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与国家利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24][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与国家利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页。

[25][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与国家利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0页。

[26][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与国家利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9页。

[27]虽然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也已经实施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技术创新政策,但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的科学技术体制全部转换为战时体制以及在美国主导下彻底摧毁了日本的战时科学技术体制。因此,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日本科学技术政策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发展起来的。

[28]今井贤一:《从技术革新看最近的产业政策》,载小宫隆太郎等:《日本的产业政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22页。

[29]K.Oshima,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industrial research in Japan.Research policy,13(1984),P.285-301.

[30]日本通产省政策史编撰委员会:《日本通商产业政策史》第14卷,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版,第197页。

[31]日本通产省政策史编撰委员会:《日本通商产业政策史》第14卷,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页。

[32]J.M.Johnson,The science &technology resources of Japan,a comparis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SRS/NSF,Special Report,P.97-324.

[33]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

[34]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80页。

[35]坎菲:《不同产权安排尤其是专利制度下的创新激励》,载菲吕博顿等著:《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282页。

[36]转引自R.Nelson,The sources of economic growth.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47-48.

[37]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页。

[3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89~397页。

[39]阿林·杨格:《报酬递增与经济进步》,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6年第2期。

[40]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3~54页。

[41]阿林·杨格:《报酬递增与经济进步》,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6年第2期。

[42]OECD:《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机械工业出版社1997年版。

[43]方竹兰:《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一个趋势》,载《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

[44]③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51页。

[45]舒尔茨:《人力投资》,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62页。

[46]在西方的一些高科技企业中,技术人员拥有高存量的技术创新能力,他仅凭其技术创新能力就可以获得一部分股份,即“干股”。其主要原因是:一方面,一旦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离开企业,将使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科研活动难以继续进行,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资金损失;另一方面,即使技术人员不离开企业,他们如果不能从未来技术创新中获得收益,就可能将技术悄悄地转让给其他竞争企业,使该企业面临巨大的技术外移风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