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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账户开放的含义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2.1 资本账户的定义资本账户又称资本项目,是国际收支账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IMF在《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中将“资本账户”修改为“资本与金融账户”。2010年,IMF在《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中进一步将“资本与金融账户”划分成两类独立的项目——“资本账户”与“金融账户”。本章也将使用“资本账户”一词表述“资本账户”及“金融账户”。资本账户的具体构成见表2.1。

国际金融领域中与“资本账户开放”(capital account openness)相关的词汇很多,比如“资本流动自由化”(capital flows liberalization)、“资本管制放松”(capital account deregulation)、“资本账户自由化”(capital account liberalization)等,概念界定不清及滥用容易造成研究结论失真。因此,区分相关的概念有助于正确研究后续内容。资本账户开放是指一国逐渐放松资本管制、允许居民与非居民持有跨境资产,以及从事跨境资产交易、实现货币自由兑换的过程;[4]资本流动自由化是指资本可以不受任何阻止地流入或流出一国,是资本账户开放的事实结果;资本管制放松是指取消任何阻止国际资本流动的法律、法规或行为,是资本账户开放的法规前提;资本账户自由化是西方学者们经常使用的概念,是指资本账户实现全面的开放和资本可以自由地跨国流动而不受任何管制,是资本账户开放的理想阶段。

2.2.1 资本账户的定义

资本账户(capital account)又称资本项目,是国际收支账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编写的《国际收支手册》(Balance of Payment an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Position Manual)对“资本账户”进行了具体的界定。1993年之前IMF将国际收支项目分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储备项目、误差与遗漏四项。1993年,IMF在《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中将“资本账户”修改为“资本与金融账户”。2010年,IMF在《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中进一步将“资本与金融账户”划分成两类独立的项目——“资本账户”与“金融账户”。其中,“资本账户”反映两方面的信息:一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可获得与可支付的资本转移(capital transfer),二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获得与处置[5];“金融账户”记录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及员工认购权(employee stock option)、其他投资以及储备资产的信息。学术领域中经常使用的“资本账户”一词是沿用1993年以前IMF的定义标准,而实则应包含国际收支账户中的“金融账户”。本章也将使用“资本账户”一词表述“资本账户”及“金融账户”。

《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对“资本账户”与“金融账户”具体涵盖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资本账户的具体构成见表2.1。

表2.1 资本账户的具体构成

注:资料来源于《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

资本账户余额为资本转移与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贷方与借方的差额。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获得与处置记录着所有权的变化,包括自然资源,契约、租赁及特许权,营销资产,商誉。其中,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权、林业权、水、捕鱼权、大气空间(air space)以及电磁波谱(electromagnetic spectrum)。通常,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不会进行国际交易,因为这些自然资源属于本国居民所有。因此,这些资源的购买与出售仅限于居民与居民之间的转移。只有当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进行土地赠予或侵占时才会产生土地的国际交易。与资源所有权的转移不同,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归为契约、租赁及特许权。只有当契约、租赁及特许权产生经济效益时才可记录在资本账户中。这些资产创造了社会和法律体系,又称为“无形资产”,包括经营性租赁、自然资源使用权、特殊活动许可权以及独家购买商品与服务的权利等。营销资产包括品牌、商标、互联网域名等。企业出售这些营销资产时,记在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获得与处置项目下。资本转移记录着资产所有权的变化或者贷方对债务豁免。债务豁免是指贷方与借方签订协议自愿取消全部或部分债务。通过债务豁免可以取消全部或部分未清偿债务,包括所欠利息以及产生的其他利率成本。但是,未来利率支付(指到期与未发生的利率支付)的取消并不计入债务豁免。债务豁免与债务冲销不同,债务豁免源于债权双方签订协议并有意进行利益输送,而非单方面的承认不再索取债权。通常企业中不大可能出现债务豁免,而是进行债务冲销。其他的资本转移包括非人寿保险索赔、投资补助、一次性担保以及其他债务承担、税收等。非人寿保险索赔通常归为经常转移。对于特别大型的索赔,如大灾难后的索赔,这类索赔中的部分可以归为资本转移而非经常转移。投资补助包括由现金转移或政府与国际组织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实物形式的资助。受资助方可能是其他政府或企业,受资助方有义务将投资补助用于固定资产形成,通常投资补助与特定的投资项目相联系。如果是政府或国际组织以外的机构进行的投资补助,则属于其他的资本转移。与投资补助不同,外国政府作为直接投资者资助一项投资项目则被视为直接投资。如果一项投资项目持续很长时间,那么现金形式的投资补助将会分期进行。分期支付也将持续记为资本转移。实物形式的投资补助不仅包括一国政府将运输设备、机器以及其他设备转让给非居民,或者对建筑及其他构筑物的直接供应,还包括武器或设备等军事物品的转让。当发生一次性担保且担保人对债务人无索赔权时,也记为资本转移。当债务承担者不是债务担保者时,债务承担也属于资本转移的一类。债务承担者从债务人那里获得的索赔都视为一种金融账户转移。资本税包括财产税以及对资本转移征收的税。其中,财产税涉及对资产本身以及资产净值所征的税;对资本转移征收的税涉及在机构之间转移的资产价值所征的税,主要包括遗产税、赠予税。对收入与财富反复征收的税计为经常转移。

金融账户记录着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金融资产与负债的交易。金融账户可以按工具与功能分类,表2.2为金融账户的构成概况。

表2.2 金融账户的构成

注:资料来源于《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

直接投资是跨境投资的一种,是指一个经济体的居民对另一个经济体的企业具有控制权或具有重大影响力。它还包括投资于间接受影响或受控制的企业等。直接投资的定义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直接投资关系。当一个经济体中的居民投资者投资于另一个经济体中的企业,并对该企业进行控制或形成重大影响力时,就认为形成了直接投资关系。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企业称为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所有受同一个直接投资者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均存在相互的直接投资关系。由于直接投资对企业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力,因而直接投资的动机与其他方式的投资有所不同。除了股权,直接投资者还可能会提供技术等。直接投资通常会形成一种长期关系。

第二,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直接投资者是指对不同经济体中的企业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一个企业或与企业有关联的团体。直接投资企业是指受直接投资者的控制或显著影响的一个企业。某些情况下,一个企业可能同时为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

第三,控制与影响的定义。控制或影响可能是通过直接拥有企业投票权的股权,或间接拥有具有投票权的企业股票而获得。因此,有两种方式可以控制或影响企业:其一,直接投资,指直接投资者直接拥有直接投资企业10%或以上的投票权。如果直接投资者拥有直接投资企业超过50%的投票权,就认为直接投资者对该直接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权;如果直接投资者拥有直接投资企业的投票权为10%~50%,就认为直接投资者对该直接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力。其二,间接直接投资,指直接投资者拥有一家直接投资企业的投票权,而该直接投资企业又拥有另一家企业的投票权。也就是说,通过一系列的直接投资关系,直接投资者可以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或对其他企业具有重要影响。除了一家企业控制或影响另一家企业而使两家企业具有直接投资关系外,如果两家企业同时受一个直接投资者控制或影响,那么这两家企业也存在直接投资关系。直接投资是根据投资者与接受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通常有三种直接投资类型:第一种类型,直接投资者直接投资企业;第二种类型,直接投资企业对其直接或间接的直接投资者进行反向投资;第三种类型,居民与非居民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这三种类型反映了企业之间的不同关系与动机。例如,直接投资者获得的直接投资资产不同于直接投资企业获得的直接投资资产。第一种类型的直接投资涉及控制或影响,但第二种类型的直接投资可能并不存在,因为投资者并不是直接投资者。

证券投资是指跨境交易与头寸中涉及除了直接投资或储备以外的债务、股票类等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流通性可以使贸易更加便利,允许在其存续期由不同的持有者持有,而流通性可以使投资者实现多样化投资组合并随时兑现投资。虽然证券投资组合是流通性工具,但交易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并不属于证券投资。非有价证券形式的股权不能归为证券投资类,它属于直接投资或其他投资。债务有价证券代表对附属企业的索偿权,因而它也属于证券投资。证券投资包括有价证券在有组织的或其他金融市场交易,但并不限于此。证券投资通常涉及金融基础建设,如合理的法律、管理、清算系统,以及做市商和充足的买卖方。证券投资的不同之处在于资金筹集的方式,发行者与持有者大多为匿名关系,以及工具的流动性程度。

与其他类型的金融投资不同,金融衍生品不会产生主要的收入。契约下产生的任何收益都归为增值并计在资产与负债项目下。

储备资产是指货币当局可以随时使用或控制以满足国际收支的融资需求,干预外汇市场以影响货币汇率,以及其他相关目的的一种外部资产。因此,储备资产必须是外国货币资产且资产真实存在,而潜在的资产则不包括在内。储备资产包括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IMF中的储备头寸以及其他储备资产。其中,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IMF中的储备头寸被看作储备资产是因为它们可以随时为货币当局无任何条件地使用。货币及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资产在多数情况下是可利用的,因而也可以视为储备资产。货币黄金由金块与非居民中未分配的黄金账户组成。通常,金块在有组织的市场上交易或通过中央银行间的双边管理。特别提款权是由IMF形成的储备资产,并且其流动性等价于可交换货币。在IMF中的储备头寸是指短期内会员国可以从IMF提取的外币数量,并且在IMF的总资源账户中的所有债务都随时可供会员国使用。当会员国向IMF提供国际收支平衡表以购买储备款项时,IMF不会拒绝会员国的请求。储备资产中的存款是指那些由外国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以及其他非居民存款类公司持有,或者与IMF签订的存款协议。由于由货币当局提供给外国中央银行、国际清算银行或非居民存款类公司的短期贷款与存款很像,因此很难区分二者。基于此,按照惯例且符合银行间协议,储备资产中的存款需要包括短期外币贷款。短期外币贷款需要在不影响资产价值的条件下见票即付,长期贷款则可以随时支付,以满足国际收支在融资需求时,其可被视为储备资产。但是,货币当局对非居民的其他长期贷款不能随时支付,因而这类长期贷款不能归入储备资产。有价证券包括由非居民发行的可流动的、可销售的股权与债务证券,长期有价证券也包括在内。在回购债券的情况下,资金提供给合约对方时,应记为货币与存款的减少。

其他投资是指除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及员工认购权、储备资产以外的交易与头寸,包括其他股权、货币及存款、贷款(包括使用IMF的信贷或从IMF贷款)、非人寿保险技术储备、人寿保险与养老金福利,退休金福利、贸易信贷及预付款、特别提款权分配。当其他股权不属于直接投资或储备资产时,可以归为其他投资。其他股权不是有价证券形式,因而它不属于证券投资。参与一些国际组织不是以有价证券形式进行的,故它属于其他股权。

2.2.2 IMF对资本账户开放的规定

IMF对“资本账户开放”的研究最早且最深入,研究的样本国家范围最广、时间区间最长。因此,IMF对“资本账户开放”的界定标准得到了普遍认可。

IMF编制的《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Annual Report on Exchange Arrangements and Exchange Restrictions,AREAER)的总表中有一行E.2记录了各成员国是否存在“对资本账户交易支付的管制”,并采用“0/1”二元法表示,若存在资本账户管制则记为变量0,否则记为变量1,相应地代表资本账户“封闭/开放”。1996年之前编制的AREAER包含了1976—1985年间的117个国家和1986—1995年间的137个国家的资本账户信息。1996年,IMF将资本账户交易管制细分为13项,即“对资本市场证券交易的管制”“对货币市场工具的管制”“对集合投资类证券的管制”“对衍生工具和其他交易工具的管制”“商业信贷”“金融信贷”“担保、保证和备用融资工具”“对直接投资的管制”“对直接投资清盘的管制”“对不动产交易的管制”“对私人资本流动的管制”“专用于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条款”“专用于机构投资者的条款”,并分别说明了各子项目的管制情况。如果某一成员国的金融信贷为开放状态,且其他子项目中的管制数量不超过5项,就可以认为该国基本实现资本账户开放。

对资本市场证券交易的管制:描述了影响资本流入与资本流出的管理。资本交易管制的概念比较广泛,包括对资本交易的禁止需要事先批准、授权及通知,双边或多边汇率,歧视性税收,准备金要求或由货币当局实施利率惩罚。管理范围涉及收入、支付及非居民与居民的活动。[6]

对货币市场工具的管制:涉及在初级市场进行公开上市或私人配售,或者在二级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在资本市场工具方面,涉及可供参与的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以及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可供参与的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是指不以获取长期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交易。如果投资是以获取长期经济利益为目的,则视为外商直接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原始到期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其中其他有价证券包括票据与公司债券。在货币市场工具方面,涉及原始到期期限为一年或以下的有价证券,也包括如定期存单之类的短期工具。另外,短期无息国库券及其他短期政府债券、商业票据、银行间存款及回购协议也属于货币市场工具。

对集合投资类证券的管制:包括互助基金、单位信托及投资信托。

对衍生工具和其他交易工具的管制:包括认股权证,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主权贷款、抵押贷款、商业信贷、可转让票据、应收票据以及贸易贴现票据的二级市场操作,债券互换及其他债务证券,信贷与贷款,其他互换(如利率互换、债务/权益互换、外币互换以及上述所有工具的互换),无任何其他基础交易的外汇操作(如外汇市场上的即期或远期交易等)。

对信贷操作(“商业信贷”“金融信贷”“担保、保证和备用融资工具”)的管制:在商业信贷方面,包括与国际贸易或国际服务直接相关的操作。[7]在金融信贷方面,指除了居民发放的商业信贷以外的贷款外,还包括银行、非居民发放的商业信贷以外的贷款。担保、保证和备用融资工具是指由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或非居民向居民提供的,包括保证支付或履行合约的有价证券,如权证、履约保证及备用信用证等。

对直接投资的管制:指居民投资境外或非居民投资本国以建立的长期经济关系。这些投资都是以创造商品与服务为目的,尤其是允许投资者参与企业的管理方面,包括创建或壮大整个企业、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并购全部或部分新成立企业的所有权。

对直接投资清盘的管制:涉及资本的转移,包括外商直接投资的初始资金与资本收益。

对不动产流动的管制:指与直接投资无关的不动产购买,包括投资于具有单纯金融性质的不动产或购买不动产为个人使用。[8]

对私人资本流动的管制:包括承诺收益归所有者的财产交易,以及对受益者不要求支付任何费用的交易(如礼物、捐赠、贷款、继承、遗产及移民的资产)。

专用于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条款:描述了对特定机构的管理,即当同样的规定既适用于商业银行又适用于其他居民时,一些事件(如外国贷款、外国贷款、购买本国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投资管理)可能重复出现在相应的资本市场工具管制中、货币市场工具管制中、信贷操作管制中或直接投资管制中。

专用于机构投资者的条款:描述了对机构的特殊管制,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公司(包括经纪人、做市商、咨询公司)及其他有价证券公司(包括集合投资基金)。

2.2.3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资本账户开放的规定

196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拟定出《经合组织资本流动自由化准则》(OECD Code of Liberalization of Capital Movements)。当时,许多OECD国家处于经济复苏与经济发展阶段,而国际资本流动则面临很多障碍。《经合组织资本流动自由化准则》承认资本管制在特定环境下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这种以邻为壑的方式会产生累积的负面影响。成员国已达成共识,遵循透明、无歧视、有义务的原则来规范实施资本管制。早期的《经合组织资本流动自由化准则》提供了21个OECD国家是否存在对国际交易进行管制的信息,具体的管制措施为以下11个项目:①直接投资;②直接投资的清盘;③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准入条件;④证券交易;⑤集体投资证券交易;⑥房地产市场操作;⑦金融信贷;⑧私人资本流动;⑨专用于商业银行的条款;⑩专用于机构投资者的条款;瑏瑡专用于其他信用机构的条款。Klein(2003)根据《经合组织资本流动自由化准则》的信息,对1986年、1988年、1990年、1993年及1995年的OECD国家的资本账户自由化程度进行了计算。该计算方法与Share指标的计算方法类似,即计算某国在某一时期未实施管制的项目占11项管制项目的比例。该指标的数值范围为0~1,数值越高表示该国的资本账户开放度越高。[9]最新的《经合组织资本流动自由化准则》(2013)提供了34个OECD国家[10]在资本流动自由化方面的信息,并给出了如下16项具体的自由化措施。

(1)直接投资:指以建立长期经济关系为目的的投资,尤其是可能达到有效影响企业管理的投资。直接投资有两种情况,即非居民投资本国与本国居民投资境外。非居民投资本国有三种途径:第一,创建或扩大完全控股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兼并现存企业的全部所有权;第二,参与一个新的或现存的企业;第三,提供五年或以上的贷款。本国居民投资境外也可以通过以上三种途径。

(2)直接投资的清算:包括居民直接投资境外的清算与非居民直接投资本国的清算。[11]

(3)不动产操作:包括非居民在本国从事的不动产操作以及本国居民在境外从事的不动产操作。不动产操作是指不动产的建造、购买或出售。

(4)资本市场中的有价证券操作:包括本国有价证券准入境外资本市场、境外有价证券准入本国资本市场、非居民在本国资本市场的操作以及居民在境外资本市场的操作。准入方式有两种,一种为可供参与的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通过配售或公开出售发行,另一种为债券与其他债务有价证券引入他国证券市场。操作方式分为有价证券的购买与出售。

(5)货币市场操作:包括本国有价证券及其他工具准入境外货币市场、境外有价证券及其他工具准入本国货币市场、非居民在本国货币市场操作以及本国居民在境外货币市场操作。准入方式包括通过配售或公开出售发行、在他国货币市场引入有价证券或其他工具。操作方式包括货币市场有价证券的购买、出售、借出或借入。

(6)可转让票据及非证券化的索偿权的操作:本国工具及索偿权准入境外金融市场、境外工具及索偿权准入本国金融市场、非居民在本国金融市场的操作以及居民在境外金融市场的操作。其中,准入方式包括通过配售或公开出售发行、在他国金融市场引入金融工具等。操作方式包括购买、出售及交换其他资产。

(7)集合投资有价证券的操作:此项与资本市场中的有价证券操作类似,不再赘述。

(8)与国际商品交易或国际服务直接相关的信贷:此类分两种情况,一类为居民或非居民参与到潜在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形成的信贷,另一类为居民发放给非居民的信贷。

(9)金融信贷及贷款:指居民发放给非居民或非居民发放给居民的信贷及贷款。[12]

(10)担保、保证及金融支持:指与国际贸易等直接相关的情况,或与有居民参与的国际资本流动操作相关的情况。

(11)存款账户的操作:分两种情况,一种为非居民以本国机构的账户进行操作,另一种为居民以非居民机构的账户进行操作。操作的货币可以为本币或外币。

(12)外汇操作:分两种情况,一种为非居民在本国的外汇操作,包括用外币购买本币、出售本币以购买外币以及交换外币;另一种为居民在境外的外汇操作,包括用本币购买外币、出售外币以购买本币以及交换外币。

(13)人寿保险:通过人寿保险合同可以发生资本转移。分两种情况,一种为居民受益者从非居民保险公司获得资本或定期年金转移,另一种为非居民受益者从居民保险公司获得资本或定期年金转移。

(14)私人资本流动:包括贷款、礼物及捐赠、嫁妆(dowries)、移民资产、赌博及非居民工人的储蓄。

(15)固定资产的真实流动:包括固定资产的有价证券及其他物权凭证以及支付方式。

(16)非居民所有的冻结资金的处理:包括转移冻结资金、使用冻结资金以及非居民之间转让冻结资金。

2.2.4 学者对资本账户开放的界定

由于资本账户开放不存在绝对权威与明确的定义,因而许多学者在进行资本账户开放研究时对“资本账户开放”的定义作了界定。根据国内学者温建东(2001)对资本账户开放定义的整理可知,目前主要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五种。[13]第一种定义是Quirk(1995)从国际资本交易入手,认为“对国际资本交易不进行跨国界的控制或征收相应的税收或实行补贴”即可视为资本账户实现开放。[14]第二种定义是印度资本账户开放委员会针对金融资产的交易所作的界定,认为资本账户开放是指“按照市场决定的汇率进行国内外金融资产的自由转换”。此定义不够严谨,因为它无法包括那些实行“硬盯住汇率安排”或货币局制度的国家。第三种定义是管涛(2001)对资本账户开放的详细界定,指“避免对跨国界的资本交易及与之相关的支付和转移的限制,避免实行歧视性的货币安排,避免对跨国资本交易征税或补贴”。[15]第四种定义认为,资本账户开放是指“取消经常账户可兑换以外的全部限制”。[16]第五种定义认为,资本账户开放是指“取消对资本流入与流出的汇兑限制”。[17]后两种定义对资本账户开放的界定相对不够具体,且存在片面性。

通过对资本账户开放的概念进行梳理,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第一,资本账户开放不仅仅限于取消对汇兑和支付的限制,还包括取消对资本交易本身的限制。另外,资本账户开放不仅包括取消对资本流动的直接限制,还包括取消各种对资本交易成本具有影响的相关规定。第二,资本账户开放是一个相对概念。首先,资本账户开放并非资本账户的所有子项目均实现开放,一国可以在部分资本账户开放的同时采取一定的资本管制措施;其次,资本账户开放可以随内外部经济条件的变化而灵活变动,一国可以对已开放的资本账户项目重新实施管制,也可以将实施管制的资本账户项目进行开放。

【注释】

[1]Mckinnon R I.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Washington,D.C.: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73.

[2]Mckinnon R I.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Washington,D.C.: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73.

[3]Williamson J,Mahar M.A survey of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J].Essays in International Finance,1998,211:2-3.

[4]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课题组.我国加快资本账户开放条件基本成熟[EB/OL].(2012-02-23)[2015-09-01].http://www.cs.com.cn/xwzx/07/201202/t20120223_3253890.html.

[5]《国际收支手册》中将经济资产分为非金融资产(non-financial assets)与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其中,非金融资产又分为生产性资产(produced assets)与非生产非金融资产(non-produced non-fiancial assets),生产性资产交易属于经常账户下的商品与服务项目。

[6]IMF.Annual report on exchange arrangements and exchange restrictions 2012[R/OL].Washington,D.C.: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2012.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nft/2012/eaer/ar2012.pdf.

[7]IMF.Annual report on exchange arrangements and exchange restrictions 2012[R/OL].Washington,D.C.: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2012.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nft/2012/eaer/ar2012.pdf.

[8]同上。

[9]Klein M W.Capital account openness and the varieties of growth experience[J].NBER Working Paper No.9500,2003:1-30.

[10]34个OECD国家: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智利、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以色列、英国、美国。

[11]OECD.OECD Code of Liberalization of Capital Movements[S/OL].2013.[2015-09-01].http://www.oecd.org/daf/inv/investment-policy/CapitalMovements_WebEnglish.pdf.

[12]OECD.OECD Code of Liberalization of Capital Movements[S/OL].2013.[2015-09-01].http://www.oecd.org/daf/inv/investment-policy/CapitalMovements_Web English.pdf.

[13]温建东.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内涵与外延[J].国际金融研究,2001(7):21-26.

[14]Quirk P.J,Evans O.Capital account convertibility:review of experience and implications for IMF policies[J].Occasional Paper No.131,1995:vii+48.

[15]管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定义[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1):13-18.

[16]刘光灿,孙鲁军,管涛.中国外汇体制与人民币自由兑换[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17]李金声.对人民币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思考[J].广东金融,1997(1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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