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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的确定

时间:2022-07-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CISG利率空缺的存在CISG第7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收取利息的权利,但是,在接下来的条款中并没有涉及利息的计算标准或方法,其他条款中也没有规定计算利息的利率。CISG在利率这一方面存在空缺,而这正是任何裁判机关审理国际货物贸易案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法定外空缺是指属于CISG调整的,但未明确解决的问题。

(一)CISG利率空缺的存在

CISG第7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收取利息的权利,但是,在接下来的条款中并没有涉及利息的计算标准或方法,其他条款中也没有规定计算利息的利率。因此,CISG在利率方面出现了空缺。在维也纳会议上,代表们曾提出依据官方贴现利率、无担保短期商业借款利率、商业银行的优惠利率计算利息等可选择方案,结果都被一一否决,因为有的国家没有这些利率标准或者存在两个以上的利率标准,而适用损害赔偿金的利率标准不一定适用于返还价款的利息计算。至于不制定任何关于利息的规则更是遭到反对,理由是,这必然导致把这一问题整体上交给相应的国内法来调整,这样判决结果更不确定——特别考虑到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此外,还存在以哪一地点的利率为准的问题,捷克代表主张采用债权人所在国的贴现利率; 丹麦、芬兰、希腊、瑞典代表主张采用债权人所在国的习惯商业贷款利率,对此同样没有达成一致。[25]最终,CISG没有提出任何计算利息的利率标准。

CISG在利率这一方面存在空缺,而这正是任何裁判机关审理国际货物贸易案件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26]现实中,当裁判机关适用CISG时,第78条几乎总会被用到,因为所争议的问题不是没有支付的货款和利息,就是损害赔偿和利息。[27]因而利率问题成为与CISG有关的最具有实践价值的议题之一。立法上的空缺带来实务中的不确定性,各国裁判机关采用不同方法解决这一问题,其中出现大量对CISG条文解释的明显偏差。为了保证公约的独立性和统一性,必须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利率空缺进行填补,尽可能避免诉诸国内法。

(二)CISG利率空缺的性质分析

CISG第7(2)条明确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根据该规定,解决利率空缺问题首先要确定其是否属于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即利率空缺属于法定空缺(lacuna intra legem),还是属于法定外空缺(lacuna praeter legem)。法定空缺是指完全被排除在CISG的范围和适用之外的问题,例如CISG第2、3、4和5条所讨论的问题。法定外空缺是指属于CISG调整的,但未明确解决的问题。[28]当解决计算利息的利率空缺时,这一区分意义重大。因为: 如果利率空缺属于CISG调整的,但未明确解决的问题,那么将适用于第7(2)条予以解决。根据该条规定,法定外空缺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然而法定空缺不受CISG的调整,因此只能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对此问题,在实践中裁判机构认识不同,例如在俄罗斯的国际商事仲裁庭2000年2月10日裁决的案件中,仲裁庭认为,鉴于CISG没有规定利率,利息的金额应该根据准据法即俄罗斯法来计算。[29]在Rolled metal sheets case案中,仲裁员Bonell和Mi-chael Joachim认为,CISG存在第7(2)条意义上的空缺,利率应该按照公约的一般规则来确定,而直接援引国内法将与公约第78条所包含的原则相冲突,至少在本案中,有关的国内立法明确禁止支付利息。[30]学者们也是众说纷纭,有些学者认为公约没有处理利率问题,因此该问题应由准据法调整,而有些学者持相反的观点[31],即认为该问题是法定空缺,因为“第7(1)条关于以促进统一适用的方式解释公约的规定要求我们寻找支配第78条范围的原则,以此作为公约统一适用的基础”。[32]公约本身没有提供识别何为法定空缺,何为法定外空缺的标准,对利率问题进行识别的难度就更加大。尽管许多学者认为公约本身并没有明确规定计算利息的利率问题,而将此问题识别为法定空缺,或者是在CISG的调整范围之外,但是,既然公约本身没有将支付利息问题排除在外,而只是其没有进一步明确解决接下来的问题,即利率问题,因而计算利息的利率问题是法定外空缺。同样,如果将这一问题视为法定空缺,那么法官或仲裁员将直接适用国内法加以解决,这样将违背CISG的立法目的,即促进特定法律领域的统一。因此,笔者赞成把计算利息的利率问题视为法定外空缺,将适用CISG所依据的一般原则加以解决,此外还可以尝试类比CISG其他条款,或者参照其他国际法律文本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CISG利率空缺的解决方法

1.适用CISG一般性原则

适用CISG的一般性原则来解决CISG空缺的第一步是决定适用哪些具体原则。CISG没有提供一系列原则,也没有指出在哪些条款中找到这些原则。但是通过仔细分析,其中“合理性原则”和“完全赔偿原则”可以用来解决利率空缺。

(1)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CISG的一般性原则,尽管第78条没有明确提到,但是在CISG中有37个条款明确涉及,如第46(3)、49(2)、63(1)、65(2)、72(1)、73(2)、75、77、79(1)、85、87、88(1)、88(2)和88(3)条。[33]作为CISG的一般原则,合理性原则强烈要求对CISG的所有条款进行适当解释。公约承认,没有一个规则或一部法律明确解决其调整的所有问题,因此第7条明确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尽管公约没有明确提到合理性原则,但是把合理性原则作为CISG的一般原则以及在CISG的每一条款中考虑合理性原则,有利于鼓励适用第7(2)条的第一部分,而不是第二部分。因此,在计算利息的利率过程中,法官或仲裁员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决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那么就根据合理性原则来决定。

(2)完全赔偿原则

第78条所包含的允许受损害者对所有拖欠金额获得利息的一般性规定十分类似于第74条所暗含的完全赔偿原则。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对受损害方所支付的利息通过估计损失来计算,即这一方法将受损害方置于对方未违约时所处的经济地位。就利息而言,有许多法院已经运用了完全赔偿原则。然而,这些法院将国内法和完全赔偿原则结合起来,按法定利率给付利息,并且根据第74条以损害赔偿的形式进一步给付利息,从而达到完全赔偿。[34]虽然这一做法混淆了第78条中的利息问题和第74条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但是既然第78条明确规定请求给付利息并不妨碍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那么利息是否属于损害赔偿的一部分似乎并不重要。

完全赔偿原则要求对所有到期金额给付利息,利息是否属于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并不重要。如果严格遵守第7(2)条的指示,那么各种计算利率的方法也许是没有必要的。如果法官注重于完全赔偿原则,那么利率能否完全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呢?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利息应该以受损害方所在地的贷款利率来计算。这一方法比较适合于国际贸易,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商人不愿将其资金闲置。但这一计算方法遭到了反对,因为这一方法被视为再次引进维也纳外交会议所反对的方法。[35]

2.类比CISG其他条款

(1)与CISG第84条相类比

就类比扩大适用而言,很可能马上想到CISG第84条,因为该条款也包含支付利息的义务。然而,这一条款同样没有具体规定利率,也没有给出确定利率的具体方法。第84(2)条却是很有用的,因为该条款指出不当得利都应返还。因此在卖方返还价款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卖方不当得利,要求其支付从支付价款到返还价款期间的利息,从而使其在拥有应返还金额中所获得的任何利益返还给买方。既然支付利息的义务是出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考虑,而不是出于买方损害赔偿的考虑,那么给付利息的利率应按照卖方营业地的当前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因此,在请求返还价款和利息的情况下,适用的利率应该由不当得利原则来决定,以剥夺债务人因留存到期金额所获得的任何收益。

但是,在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和不当得利解决利率问题的过程中,将出现谁优先适用的问题。例如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买方所在地的利率和卖方所在地的利率分别是10%和5%。第一种情况,买方违约且没有支付价款。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应该用卖方营业所在地的利率5%计算利息予以赔偿。或者根据不当得利原则,应该用买方所在地的利率10%计算利息予以返还。如果卖方得到10%的利率,买方的不当得利就得到完全返还,但是此时卖方所获得的额外利息赔偿,是不是不当得利呢? 这是值得商榷的。第二种情况,卖方违约且未返还价款。根据不当得利原则,卖方仅仅需要支付5%的利率。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卖方需要支付10%的利率,这样就使得卖方得到惩罚,而买方并没有不当得利。因此,一种情况下,受损害方得到完全赔偿,违约方却不当得利,而两者都没有得到惩罚。另一种情况下,违约方得到惩罚,而双方都没有不当得利。

通过上述比较,第74条和第84条所包含的原则适用于利率方面却得出不同结果。然而,CISG明确规定其目标是完全赔偿受损害方的损失。因此,法官或仲裁员在适用第74条和第84条所包含的一般原则解决利率空缺时,首先应考虑完全赔偿受损害者,其次才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考虑防止不当得利。

(2)与CISG第55条相类比

尽管CISG第55条涉及合同价格问题,但是其相关内容为第78条中利率空缺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法。当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不清楚时,第55条对此提供了这样一个解决方法,即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因此,从该条款可以推出这一结论: 在某一金额到期,但合同没有具体规定数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款项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支付的通常数额。这表明,利息应按照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在从事商务的国际市场情况下支付的通常利率来计算。

(3)与CISG第75条和第76条相类比

CISG第75条和第76条提供了两个可能解决利率空缺的附带性原则。第75条明确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参照这一规定可以得出,在买方没有支付价款,而卖方通过合理方式借入同样数额资金的情况下,卖方的损失可以按照“替代交易”的代价(例如借贷利率)这一方式进行计算。

第76条规定: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75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在许多企业里,资金流动十分频繁,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一般的信用投资和改变资金流向来补充资金,这样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的情形不同于替代交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违约几乎没有给对方带来多少损失,这一损失可以根据信用借贷的“时价”予以计算。

3.参照UPICC和PECL有关规定

在chemical fertilizer case[36]案中,国际商会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表明,正如第7(2)条所规定的,利息空缺应按照CISG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然而,仲裁庭裁决所依据的原则并非来源于CISG。仲裁庭参照UPICC第7.4.9条和PECL第4: 507条作为CISG所依据的一般原则,即根据这两个条款中所规定的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来解决利率问题。仲裁庭之所以参照这两个规定,是因为他们对利率作出了明确规定。CISG当时不能达成一个计算利息的固定利率,而UPICC为什么可以对利率作出具体规定呢? 通过仔细分析UPICC第7.4.9条的规定,可以发现该条款的措辞消除了维也纳会议上出现的种种忧虑。UPICC第7.4.9 (2)条规定,利率应为付款地银行对最高信用等级的借款人(prime borrowers)借贷支付货币的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若该地无此利率,则为支付所用货币的国家的此种利率。当上述两地均无此利率时,应为支付所用货币的国家法律规定的适当利率。在维也纳会议上,发展中国家有关利率问题的担忧主要是: 如果把利率固定为卖方国家的利率,那么这些用出口收益来支付进口价款的发展中国家将处于不利地位。[37]UPICC把利率规定为付款地银行对最高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借贷支付货币的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这样发展中国家就能确保他们受到适当保护和平等的利息返还。

此外,该条款首先把利率规定为付款地银行对最高信用等级的借款人的平均短期贷款利率。这一解决办法似乎最符合国际贸易的需要,且最能确保受损害方得到充分赔偿。事实上有些国内立法作出同样规定,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95(1)条将利率规定为对最高信用等级的借款人的平均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在此相关利率是指受损害方对不履行方没有支付的款项进行借贷通常支付的利率。通常利率是付款地银行对最高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借贷支付货币的银行短期平均贷款利率。然而,支付地可能没有规定这种货币的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参照支付所用货币的国家的平均最低贷款利率。比如,如果一项贷款应当在突尼斯用英镑偿还,而在突尼斯金融市场上没有英镑贷款利率,则可以参照英国的利率。如在两地都无此利率,那么应为支付所用货币的国家法律规定的“适当的”利率。在很多情况下,适当的利率就是法定利率,因为法定利率可能不止一个,故应适用最适合国际贸易的利率。如果没有法定利率,则利率将为最适当的银行利率[38]

PECL第9: 508条对计算利息的利率同样作出了明确规定:利率应为付款到期地合同支付货币所适用的商业银行对最高信用等级的借款人收取的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该条款明确规定计算利息的利率是商业银行短期平均贷款利率。既然债权人在一定时间里并不知道债务人将拖延多长时间予以支付,那么这一利率同样适用于较长时间的延期支付。由于利率之间差异很大,所以选择付款到期地合同支付货币的贷款利率,这种利率才是评估债权人损失的最好标准。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用与主要债务相同的货币在相同地点的利率支付利息。[39]

4.上述三种解决方法之评述

就CISG的利率空缺而言,上述三种解决方法,各有其优缺点。根据CISG一般性原则解决利率空缺,这一方法当然比较好,因为CISG第7条明确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但是笔者认为通过这种方法解决利率空缺将给法官们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判决结果不确定。通过类比方式解决利率空缺,这一方法当然也行,因为CISG的其他条款跟第78条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这种类比产生的摩擦较小,但是正如上面所指出的,有三个条款可以进行类比,这样就同一案件而言不同法官很可能选择不同条款进行类比,从而作出不同裁决。参照UPICC和PECL的相关规定是解决CISG利率空缺的适当方法,因为这一方法的最大优点是直接和明确,通过这一方法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是确定的,这些都是立法所追求的。这一解决方法似乎有点牵强,笔者却赞成在CISG本身明确解决利率空缺之前,可以通过利用UPICC和PECL来解释CISG某些条款,或者填补其空缺,因为CISG、UPICC和PECL都旨在国际协调,而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和目标。因此计算利息的利率应为付款地银行对最高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借贷支付货币的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

CISG、UPICC和PECL都规定了当事人对尚未支付的到期价款或任何其他拖欠金额请求支付利息的权利。然而,对非金钱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金可否请求支付利息,三者的处理方式不同: UPICC明确规定对非金钱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金请求支付利息的权利; CISG和PECL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但正如上述所分析的,在对CISG的统一化解释中可以明确对非金钱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金请求支付利息的权利。为了准确地计算利息,必须明确计算利息的起止时间和利率。就计算利息的起止时间而言,从这三个国际法律文本中可以得出,应该计算从债务(金钱债务或非金钱债务)不履行之日,即违约之日起至支付时止所产生的利息。就计算利息的利率而言,CISG存在空缺,而UPICC和PECL明确规定为付款地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鉴于文章第三部分的分析,笔者主张在适用CISG过程中用付款地短期平均贷款通行利率来计算利息。

[1] 李巍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页。

[2] 彼得·施莱希特里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李慧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3] See Chengwei Liu,Recovery of Interest,Nordic Journal of Commercial Law,2003 (1): 56.

[4] See Comment and Notes to the PECL: Art.9: 508,available: http: //www.cisg. law.pace.edu/cisg/text/peclcomp78.html,Mar.16,2008.

[5] 张玉卿主编: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559页。

[6] Peter Schlechtriem,Uniform Sales Law: The UN-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Manz,1986: 99.

[7] 张玉卿主编: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555页。

[8] See Comment and Notes to the PECL Art.9: 508,available: http: //www.cisg. law.pace.edu/cisg/text/peclcomp78.html,Mar.16,2008.

[9] 张玉卿主编: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555页。

[10] 本案来源于: http: //www.cisg.law.pace.edu/cisg/wais/db/cases2/000217b1. html,Mar.16,2008.

[11] See Chengwei Liu,Recovery of Interest,Nordic Journal of Commercial Law,2003 (1): 157.

[12] 曾世雄: 《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13] See Phanesh Koneru,The Interna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 Approach Based on General Principles,Minnesota Journal of Global Trade.1997(6): 105~152.

[14] 本案来源于: http: //cisgw3.law.pace.edu/cases/930506n1.html,Mar.16, 2008.

[15] Delchi Carrier,Spa v. Rotorex Corp,available in Westlaw at 1994 WL 495787 (1994) ; See Christian Thiele,Interest on Damages and Rate of Interest Under Article 78 of the U. 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1998( 2) : 8.

[16] John O.Honnold,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Under the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Hague,422(2nded.1991)

[17] 该案件的裁决书第69段指出: The[amount awarded]shall bear an interest of 5%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of the filing of the Request for Arbitration until full payment,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laid down in Arts.78 CISG and 104 CO[Swiss Code of Obli-gations].本案来源于: http: //www.cisg.law.pace.edu/cisg/wais/db/cases2/000329i1. html,Mar.16,2008.

[18] See Christian Thiele,Interest on Damages and Rate of Interest Under Article 78 of the U.N.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1998(2): 14.

[19] See Cf.Jeffrey S.Sutton,Measuring Damage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Ohio State Law Journal,1989(50): 61.

[20] John O.Honnold,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under the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Hague,422(1sted.1982).

[21] John Honnold,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Hague. 1989: 190,205,232,238,253,353,609~613,636~640,650~651,709~710,722,731,744~745,758~761.

[22] 张玉卿主编: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559页。

[23] See Comment and Notes to the PECL Art.9: 508,available: http: //www.cisg. law.pace.edu/cisg/text/peclcomp78.html,Mar.16,2008.

[24] 本案来源于: http: //www.cisg.law.pace.edu/cisg/wais/db/cases2/000131c1. html,Mar.16,2008.

[25] 李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7页。

[26] 例如在Grafimex Gmbh v.Agency Delta Print Limited一案,Federal Arbitration Court for the Moscow Region明确指出: CISG第78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迟延支付价款,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额收取利息。然而CISG没有规定计算利息的程序(如年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时间和地点)。该案来源于: http: //www.cisg.law.pace. edu/cisg/wais/db/cases2/000824r1.html,Mar.16,2008.

[27] 彼得·施莱希特里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李慧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3页。

[28] See Christian Thiele,Interest on Damages and Rate of Interest Under Article 78 of the U.N.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1998(2): 3~35.

[29] 本案件来源于: http: //cisgw3.law.pace.edu/cases/000210r1.html,Mar.16, 2008.

[30] 本案件来源于: http: //cisgw3.law.pace.edu/cases/940615a3.html,Mar.16, 2008.

[31] 如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教授Volker Behr,The Sales Convention in Europe:From Problem in Drafting to Problems in Practice,Journal Law and Commerce,1998(17):263~299; 奥地利林茨大学教授Martin Karollus,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ISG in German 1988—1994,Cornell Review of the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95: 51~94.

[32] 张湘兰、朱强: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下利率的确定》,载《时代法学》,2006年第1期,第82页。

[33] See Albert H.Kritzer,Annotated Text of the CISG: Article 78,Words and Phrases“Reasonableness”,available: http: //cisgw3.law.pace.edu/cisg/text/e-text-78.html, Mar.16,2008.

[34] See Arthur B.Colligan Jr,Applying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o Fill the Article 78 Interest Rate Gap in Zapata Hermanos,S.A.v.Hearthside Baking Co.Inc.(2001),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2002(6): 46.

[35] See Arthur B.Colligan Jr,Applying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to Fill the Article 78 Interest Rate Gap in Zapata Hermanos,S.A.v.Hearthside Baking Co.Inc. (2001),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2002(6): 5.

[36] 本案件来源于: http: //www. cisg. law. pace. edu/cisg/wais/db/cases2/958128i1.html,Mar.16,2008.

[37] See Alan F.Zoccolillo Jr,Determination of the Interest Rate under the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General Principlesvs.Na-tional Law,Vindobo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and Arbitration,1997(1):32.

[38] 张玉卿主编: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557页。

[39] See Comment and Notes to the PECL Art.9: 508,available: http: //www.cisg. law.pace.edu/cisg/text/peclcomp78.html,Mar.1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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