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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况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经济虽然经历三十多年的长足发展,但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发育仍然不是十分成熟,所以,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和影响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中小企业对影子银行的需求不断扩大,为影子银行的不断壮大打下了基础。金融业创新的蓬勃发展成为促进影子银行成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的经济虽然经历三十多年的长足发展,但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的发育仍然不是十分成熟,所以,我国影子银行的产生和影响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3.1.1 我国影子银行产生的原因及影响

3.1.1.1 我国影子银行产生的原因

我国的金融市场历经改革开放30多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其发育程度相对于其他一些经济领域来说要滞后一些,金融服务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我国以传统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对于许多资金的需求者来说,资金获取的渠道很不通畅,而影子银行虽然资金的价格高,但更能够满足他们对资金的需求。对于大多数的资金供给者而言,商业银行较低的实际存款利率使得他们很难满足对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因此更愿意选择投资理财等收益率更高的投资方式。而对于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来说,他们利用影子银行业务可以更好地满足多方的投融资需求,并同时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因此,我国影子银行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金融体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具体原因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大量的融资需求。

在我国,中小型企业面临着十分严重的融资困难,这就为影子银行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现实基础。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企业之间竞争愈加激烈。国际上,由于美国经济复苏与欧洲经济走出低谷的步履蹒跚,加上国际油价的波动幅度加大,我国的对外贸易面临的不确定性有增无减。在国内,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也给中小型企业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出口的减少加之生产成本的提高,使中小型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的严重困境[82]。在这种困境中,中小型企业还不得不面对无法从传统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支持的困难,这无疑是一个更大的打击。

就2013年“钱荒”而言,银行体系的资金期限错配问题严重,导致银行在实际放款中存在严重的高杠杆现象。由于“钱荒”的影响,银行再一次缩紧对外贷款,导致资金一直在金融体系内空转而无法从金融体系注入实体经济。这样一来,实体经济得不到资金,“钱荒”更加严重。“钱荒”来临之时,实体经济中有好多大企业都无法融通资金,中小企业就更无能为力了。因此,中小型企业唯有选择游离于银行之外的诸如民间借贷、私募基金之类的影子银行,才能尽可能地融到资金用于生产。因此,中小企业对影子银行的需求不断扩大,为影子银行的不断壮大打下了基础。

(2)货币供给的严格管理。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采取的货币政策一直比较稳健,对货币的供给比较谨慎,只是到2014年年底才开始降低利率。人民币汇率改革以来,升值的趋势也保持了很长一段时间,使得资金供不应求。另外,虽然央行一直在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但目前对人民币的利率管制并未完全放开。由于银行间的竞争不充分,较高的存贷利差导致银行不愿意向风险等级高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更愿意选择信用评级较高的大型企业等优质客户放贷。这样,既可以提升银行自身对风险预测及控制能力良好的形象,又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因此,我国有很大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得不到传统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企业为维持自身的经营和发展所产生的巨大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只好另谋出路,影子银行体系便应运而生。

(3)社会闲散资金的大量积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社会闲散资金的不断积累为影子银行体系提供了资金支持。由于我国多年的利率管制,资金的实际收益率与名义收益率差异较大。特别是在某些时候,存款的利率还不够抵消当时的通货膨胀率,银行储蓄存款的实际利率甚至为负。存款的亏损导致更多的闲散资金持有者不再愿意将资金存入银行,他们想要寻求新的、可以使资金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影子银行的出现正好满足了这些资金持有者的需求,他们的闲散资金投向了资金严重缺乏的中小型企业或者其他的理财产品。一方面,影子银行获得了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资金持有者取得了更高的资金收益率。

(4)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涌入。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大量的资金需求和融资渠道需求致使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看到了“商机”。另外,我国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严格管控导致商业银行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功能弱化,非正规的金融活动开始逐步分摊和替代正规金融活动,导致越来越多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脱颖而出并逐步占据重要的市场地位,形成金融脱媒的趋势。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涌入金融市场,增加了社会闲散资金的投资范围,同时也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影子银行体系由此而越发兴盛。

(5)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动机。

根据《巴塞尔协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杠杆率、存款准备金以及贷款规模等多方面的限制,对于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来说,其发展的规模受到限制,利润也随之减少。在我国当前还处于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开始与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大力发展表外业务,以寻求监管套利。例如,商业银行与信托进行合作,将资金以信托理财产品的形式交托给信托公司代为保管,然后信托公司再以信托融资的方式将商业银行的资金融通给借款企业,实现资金的放贷功能,从而规避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和存贷比的监管要求[83]。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包括银信合作在内的多种渠道和方式将其资产从表内向表外转换,而这正是我国影子银行业务的主要形态,对影子银行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6)金融创新的推动。

金融业创新的蓬勃发展成为促进影子银行成长的一个重要原因。金融创新给传统金融市场注入新鲜血液,发挥着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任何一种创新都可能产生“鲶鱼效应”,让原本如一潭死水的金融市场开始产生涟漪甚至波涛汹涌,让原本认为自己无法替代的银行感受到不变革就会沦为垫脚石的危机和挑战。这样一来,可以促使银行业自发地升级和转型,为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新的活力。

以2013年的热点金融创新产品“余额宝”为例,阿里巴巴和天弘基金联手打造的“余额宝”,通过支付宝平台使理财与在线支付融为一体。客户通过一站式操作,既可以轻松地通过“余额宝”里的资金进行购物,缴纳水电费等,又可以将多余的资金存在“余额宝”中坐等增值。当前虽然“余额宝”的利率在不断下降,但是相比银行过低的活期存款利率来讲,“余额宝”的利率对客户仍有较大的吸引力,而且其方便程度也不输于银行存款。“余额宝”让全社会看到了一种新型的投融资途径,使互联网金融从原来的在电子支付这一小块领域的活跃到现在直接威胁到商业银行的固有业务领域;从仅有电子支付到小额贷款甚至到现在的支付储蓄一体化,这一系列的变化都给传统商业银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多重挑战[84]。商业银行意识到自己的“金融一霸”的地位开始动摇,如不及时进行改革和创新,就最终会被逐出历史的舞台。

金融创新的发展,给企业及家庭带来投融资方式的新理念、新选择,金融业内部的竞争日益激烈。金融创新不仅本身发展为“平行”于银行的影子银行的组成部分,而且倒逼商业银行进一步拓展理财产品等影子银行业务,使得银行也成为影子银行的主体之一。

3.1.1.2 影子银行的影响

影子银行在我国的产生,一方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

首先,影子银行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便利的同时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效地支持了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成为我国传统融资模式的有益补充。同时,影子银行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配给方面不足的问题。由于商业银行受到存贷比的限制,常常会出现想要扩张业务却没有资金可用的情况。影子银行的出现,弥补了商业银行在这一方面的缺口。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大量发展其表外业务,使原来不能实现的融资功能成为可能,扩大贷款的对象和范围,也增加自身的利润收入。

其次,影子银行的发展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冲击和加大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影子银行的出现,不仅分摊了原本属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和利润,甚至以其融资快和借贷利息高的特点替代了部分商业银行业务。越来越多的企业更愿意向影子银行融通资金,同时,社会闲散资金也更愿意投向影子银行以获取较高收益。因此,影子银行的兴盛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还增大了商业银行的吸存难度,影响商业银行的存款额度,从而减少商业银行可用资金的数量。对传统商业银行而言,影子银行的发展挤占其生存空间,导致其生存压力加大,为争取市场上的份额不减少,商业银行开始大力拓展其表外业务,使得商业银行的某些表外业务成为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银行表外业务不受或少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传统商业银行大量发展表外业务势必会增大其运营的风险。

第三,影子银行的弊端不仅仅在于其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和发展的影响,更重要的一点是它影响到我国的宏观经济运行以及央行的宏观调控。影子银行虽然也为中小企业融资,但是其最大的目的还是获取利润,因此,影子银行体系倾向于将资金投向虚拟经济来获取高收益,而支持实体经济运作与发展由于收益偏低,不是影子银行的最爱。长此以往,更多的影子银行将由于趋利性而放弃实业,将资金投向金融领域,影响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进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增长。另外,由于影子银行肩负着传统银行的职能而又不受监管,所带来的社会融资规模数据的变化极难统计,央行所掌握数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影子银行规模的扩大不仅影响了基础货币,还影响了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此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和进行宏观调控时,缺乏较高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四,由于影子银行的借贷利率都高于商业银行,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虽然它们能从影子银行体系融入资金进行生产,但是高额的利息使得它们不得不承担更多的成本而导致利润的降低。有些效益不高的企业甚至因为过高的利息成本而根本无法实现盈利,即使能融通资金,企业自身的发展也同样受到限制,甚至有倒闭的风险。这样一来,既浪费了稀缺的资金要素、浪费了资源,又没有得到应有的效益。

3.1.2 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历程及规模

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从2006年开始快速发展,到2008年出现井喷式的增长。据估算,目前我国影子银行在经济体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其规模估计在20万亿元到30万亿元之间,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60%[1]。那几年是我国影子银行发展最快的阶段,它的爆发式增长与央行的货币政策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准入严格有关。关于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历程,根据前一章中对影子银行的分类规定,下面一一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对潜在客户群进行分析研究后,针对特定的客户群设计开发的一种用于客户资金的投资与管理的理财工具。根据我国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一般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指的就是个人理财业务中的综合理财服务[2]。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期。在2004年9月,光大银行推出“阳光理财B计划”,成为我国第一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此之后,建设银行也开始推出理财产品。这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初创阶段。历经一年时间,到2005年9月,以银监会颁布的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管理的两个文件为标志,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进入快速成长阶段。在紧接着的三年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逐年递增,快速成长为一类规模巨大的融资理财工具。从2009年起,由于监管机构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和风险控制提出要求,理财产品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进入缓慢增长和调整的阶段[3]。到今天,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数量已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

近5年来,银行理财产品一直保持着30%以上的增长速度。根据资料显示,2013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共发行了人民币理财产品49 911款,累计募集金额超过68万亿元人民币,比2012年大幅增长了37.9%。2013年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10.21万亿元人民币,比年初增长了43.6%。截至2014年5月末,全国各银行金融机构共存续银行理财产品50 918款,理财资金账面余额达到13.97万亿元人民币[4]

第二,信托业务的发展。信托业务是指信托部门接受客户的委托,代替委托的客户经营、管理和处理货币资金的业务,信托部门从中获取手续费作为盈利。在我国,信托业从其发展程度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一个发展阶段是2001年以前,这一时期的信托业缺乏规范的法律政策,加之信托业行业自律也不足,导致这一时期信托业秩序较为混乱,是需要整顿和等待恢复的阶段。第二个发展阶段是2001至2004年间,这一时期我国颁布了规范信托业金融秩序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法律在制度上肯定了信托业的存在,并为我国的信托市场构建了原始的制度框架,使信托业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第三个发展阶段是2005年至今,这一时期,在信托业内,法律规范逐渐趋于完善,而且商业银行也开始涉足信托行业,与信托投资机构展开了广泛的合作,为信托业的继续蓬勃与规范发展打下了基础[85]

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总规模为10.91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单一资金信托占69.82%、集合资金信托占24.9%、管理财产信托占5.49%,信托业自有资产总规模为2 871.41亿元。2014年以来,由于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和兑付危机频发,信托产品的风险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因此,信托行业资产的增速在2014年放缓。到2014年第二季度末,信托产品总规模为12.48万亿元,首次低于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5]

第三,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发展经历了四个主要的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年至2006年,银行借道信托行业,将资金移出表外。以民生银行发行的“‘非凡’人民币理财T1计划”和兴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第一期‘特别理财A+3计划’”为标志,将资金移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同时绕开对利率和存贷比的限制。这种“双层信托模式”先通过商业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由投资者进行购买建立第一层信托关系;然后商业银行作为单一的机构委托人,通过单一的资金信托产品与信托公司建立第二层信托关系。这种模式不仅使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大大发展,还助推了银行理财产品的增长。第二阶段是2006年至2010年,由于在这期间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采取宽松货币政策,致使信贷规模急速增长,市场流动性供给充足,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获得爆发式增长的资金支撑。由于银信理财产品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并不直接与投资者接触,因此在风险评估和资产管理方面比较容易放松。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暴增的几年中,其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2009年,银监会发出《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力图限制银信理财业务的过快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努力创新,发行了以工商银行“‘稳得利’信托投资型人民币理财产品2010年第5期”为典型代表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这类产品的投向同时包含信贷资产和信托资产,并明确指出投资去向,因此不违反银监会的法规,让银信理财产品得以继续扩张。第三阶段是2010年至2011年,由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风险的逐步增大,银监会加大对其监管的力度,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使得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暂时消失在大众的视野中。银行开始将目光投向第三方,通过延长资金链的方法增加参与理财的机构。银行先通过某一家大企业利用信托向具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发放单一信托贷款,然后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来购买该大企业的信托贷款收益权。其中信托和大企业都起到了中介和通道的作用。第四阶段是2011年之后,由于一系列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堵死了原来的银信理财业务的渠道,银行继续创新,通过信用证代付业务继续拓展,开始尝试发行一些理财产品来投资于信用证收益权[6]。银信合作的随着监管的加强而不断创新,至今仍在发展中。

根据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12年第四季度末,银信合作规模高达20 303亿元。尽管监管一直在加强,但是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每周的发行量仍在300亿元到400亿元,存量规模维持在2万亿左右[7]。根据用益信托工作室的资料不完全统计,2014年9月共发行银信理财产品1 784款,其中1 592款产品公布了发行规模。用益信托工作室预计9月的全部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为2 750.93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573.01亿元。与8月相比,9月的银信产品发行数量、发行规模都呈上涨趋势[8]

第四,私募基金的发展。私募基金是指与公募基金向对应的,私下或直接向某一特定群体募集资金的一种基金募集方法。1995年我国出台《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之后,国外私募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这些国外投资机构的进入为我国私募投资的蓬勃发展带来契机。1999年我国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决定》),更好地从制度上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进行规范,同时也规定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向。《决定》的实施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走向正规严谨的道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也不断创新和发展,到2005年已成为金融市场上重要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到2008年达到顶峰。美国的次贷危机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受到重创,导致之后的2009年私募投资规模的大幅下降。不过,下降是暂时的。危机之后,私募投资又开始恢复,伴随着经济的好转而逐渐增长。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新国九条”),规定对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因此,2014年私募基金获得长足发展。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截至2014年8月末,我国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4 204家,管理私募基金达到6 182只,管理规模为22 571亿元[9]

第五,杠杆租赁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现在,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已经曲折发展了30多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第一个发展阶段是迅速发展阶段,从1981年到1987年。在这段时间内,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迅猛发展,融资额数百倍地增长。第二个发展阶段是停滞阶段,从1988年到1998年。这一时期,由于外币的升值,融资企业面临加重的税收负担,而此时承租企业对租金的拖欠和商业银行的临时撤资都对融资租赁公司造成巨大压力,在这种压力之下,许多融资租赁企业纷纷申请破产,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处于停滞状态,亟需调整。第三阶段是恢复阶段,从1999年至2006年。这一时期,整个行业都提升了风险的抵御和控制能力,使得整个行业的资金不断地扩大,行业内融资金额逐渐恢复,开始像之前最繁荣的1987年靠近。这一时期较好的风险控制能力也为之后融资租赁的蓬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最后一个阶段是2007年至今。这一阶段融资企业又一次呈现爆发式地增长,融资规模也远远超过以前任何阶段,实现了融资租赁业务真正的繁荣。[10]由此可见,我国杠杆租赁行业在社会大趋势下蓬勃发展是必然的,只有杠杆租赁才能满足实体经济中对于大型设备购买的资金需求,这一良好的贡献有助于经济的发展。

在2014年召开的“2014中国国际租赁业峰会与亚太租赁颁奖盛典及2014台湾租赁行业协会访问活动启动仪式暨2013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发布会”上,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中国国际商会租赁委员会主席杨海田表示,“营改增”税收试点后,到2013年第二季度末,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19 000亿元,比2012年年底增长了22.6%;截至2013年年底,整个行业注册资金达到3 060亿元人民币,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21 000亿元人民币[11]

第六,典当行的发展。在我国,典当行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行业,至今已存在1600多年。典当行是我国历来民间企业以及个人进行融资贷款的重要渠道。它的存在,为我国旧时代商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来源。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性质不清,典当行曾一度被认为是资本家的产物,使得政府一再对典当行进行打压使其陷入消失的状态,一直持续到了1987年。这一年,在成都成立了“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12],这一商行的成立标志着国家认可了典当行的存在,典当行经历了几十年的打压终于重新抬头,整个典当行业也得以恢复和发展。

根据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截至2013年5月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6 833家,资产总额总计1 196.1亿元,行业全年实现典当总额2 764.6亿元,同比增长22.1%。从业务结构看,动产典当业务占26.5%,房地产典当业务占53.3%,财产权利典当业务占20.2%[13]

第七,民间借贷的发展。事实上,民间借贷只有在合理范围内展开才能达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否则,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引起大范围的金融恐慌,打击实体经济的良性运转。

民间借贷是指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任何公民与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之间,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为有效的借贷方式,其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中华五千年文明史当中占据了五分之四的时间,是我国非常普遍的一种融资活动,在中小企业和私人融资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多得而又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民间借贷经历了从被宽容、被限制、被社会主义改造直到被禁止的过程。改革开放后,金融监管机构对民间借贷的管理逐渐放宽,但仍然受到很多的限制。改革开放后的民间借贷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到1986年,这是民间借贷的复兴阶段。改革开放后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初见成效,农村也开始有了对融资的需求。伴随着1984年河北省康宝县芦家营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成立,各地的民间融资开始复苏,政府也开始认可这种民间融资方式,并于1984年和1985年分别颁布文件予以肯定。第二阶段是1987年到1996年,是民间借贷蓬勃发展的阶段。在这段时间内,各省开始了农业合作基金的试点,并得到中央的肯定,民间借贷蓬勃发展。第三阶段是1997年到1999年,是民间借贷遭受打压的阶段。由于受到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波及,我国各地农村合作基金会遭到了挤兑危机,因此国务院于1999年取缔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从此,民间借贷基本上处于非法的状态,但是由于农村资金缺口大,民间借贷依然普遍存在于中国广大农村。第四阶段是2006年至今,是民间借贷的再次复苏阶段。以2006年12月银监会颁布的《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为标志,我国监管机构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2008年,银监会与央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也为民间资本发展创造了条件[86]。2014年3月,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施行,宣告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部分原因归结于中小企业在正规的传统商业银行融资难。民间借贷的发展,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推动了民间经济的迅速发展,因此,对于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宜信财富联合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中国民间金融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家庭民间金融市场融资规模达到了5.28万亿元人民币,比2011年的4.47万亿元上升了18%,约22.3%的中国家庭有民间负债,166万户家庭对外高息放贷,高息借贷资金规模超过7 500亿元[14]。可见,民间借贷在中国广大农村非常受欢迎。

第八,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监管机构一直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和推广其试点范围,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不理想。2003年6月开始发行了金融资产支持的资产证券化,在2004年4月出现了更符合现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实现了风险的隔离和真实销售,得到了证券业内的高度评价。在被称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的2005年,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证券化开始取得进展。监管机构开始重视资产证券化并制定各种规章制度进行监管。银监会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3号)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3号);税务总局也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当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试点发行。2007年以来,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进入冷淡期,市场对证券化产品的热情不高。之后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冲击,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化的后续发展前景黯淡[87]。2009年5月,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机构部函〔2009〕224号),明确了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监管要求。2013年3月,证监会又出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03〕16号),对之前的《指引》进行规范和修改。2014年2月,证监会取消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审批,开始完善相关的制度衔接配套措施,并于7月明示对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实行“备案制”。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约为2 500亿元,大部分均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约为300亿元。资料显示,仅2014年上半年,我国已有23家金融机构共发行了43单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达到1 793亿元,而2013年全年只有231亿元,2012年全年只有7.3亿元[15]。因此,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

第九,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首次提到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具有三个主要特征:其一,以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基础,挖掘客户信息并管理信用风险。其二,以点对点直接交易为基础进行金融资源配置。其三,通过互联网实现以第三方支付为基础的资金转移,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作用日益突出[16]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属于金融创新的一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发展:传统支付被移动支付所替代;电子商务企业冲击传统信贷模式;多家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2005年以前,这一阶段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内容是为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这一阶段其实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有的只是互联网支持的金融机构业务。第二阶段是从2005年到2011年,这一阶段表现为我国的网络借贷开始萌芽,第三方支付体系也开始成长,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结合更加紧密。2011年,央行开始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牌照,标志着第三方支付也正式进入规范发展的轨道。第三阶段是2012年至今,P2P网络借贷平台得到快速发展,筹融资平台进展很快,银行、券商等也开始通过互联网对自己的资产业务进行重组与改造,积极努力地进行金融创新,就连政府也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规范问题。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伴随着“余额宝”等多种新型金融产品的出现,互联网金融发展更为迅猛。

截至2013年,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有97家,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亿笔,金额总计达到9.22万亿元。P2P网贷平台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非P2P小贷公司中仅阿里金融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1 500亿元,累计客户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众筹融资平台规模渐长,目前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其中“天使汇”累计入驻创业项目8 000个,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1 000家,创业者会员超过20 000人,认证投资人达到84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也日渐兴旺,以“支付宝”的“余额宝”为例,截至2014年1月15日,“余额宝”规模超过2 500亿元,用户数超过4 900万。总计下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已接近10万亿元[17]

综上所述,影子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几十年的历程,到目前已经成长为金融市场上重要的融资形式和渠道。然而,影子银行体系的逐渐强大也隐藏着不小的风险,因此,应该正确认识影子银行的发展历程及其发展现状,对其进行更加规范合理的监管,以保证其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尽量规避风险。

3.1.3 中国影子银行的运作机制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复杂的影子银行运行模式而言,我国影子银行的运行模式显得比较简单,其运作也显得比较表面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银行体系内部的表外业务部分,其二是游离于监管以外的民间金融活动[88]

在银行体系内部的表外业务主要是银行理财产品和服务,还有一部分腾挪信贷规模的票据业务。其运行机制主要是银行通过将其贷款和票据等业务打包并入理财产品中,通过理财产品的出售把原本的表内资产转移到了表外,这样在扩大银行业务的发展空间的同时可以避开监管,获得更多的流动性。

游离于监管以外的民间金融活动的运行机制,主要是一些民间的私募和筹集资活动。当前的民间金融活动除了传统的民间借贷、典当行、私募投资等,还有新出现的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这一些资金的总量、来源和流向都存在较大的统计和监管困难,我国民间金融在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也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个特点。

我国影子银行之间存在着相互交错的关系,各类影子银行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交织,形成了一个既统一又相互独立的影子银行体系。第一,以杠杆租赁公司为中心形成的影子银行网络体系。一些实体经济的生产发展离不开大型的机器设备,杠杆租赁公司将大型设备租给这些实体产业,盘活了实体产业的资金链条,帮助实体产业进行生产。租赁公司购买大型设备需要大量资金,因此,租赁公司与银行、民间金融、信托行业等多方面合作进行融资购买大型设备,形成了一个庞大而相互交织的影子银行网。第二,以银信合作为中心形成的影子银行网络体系。银行与信托业的合作,如前面所讲,经历了多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并涵盖越来越多的行业和企业,通过避开相关监管当局对银行的利率和存贷比的限制,大力发展表外业务,与各类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影子银行形成复杂的网络体系。第三,各类相互交错的影子银行网络体系。比如,对冲基金通过筹集资金和对外投资,为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规避风险以及套利方面提供了便利;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作为重要的金融中介,一些大型商业银行为了提供民间金融活动,通过将资金拆借给小额信贷公司和一些担保公司,然后通过小额信贷公司或担保公司对外借贷所得的利息获得分成,也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等提供了通道,成为金融系统中重要的资金链。这样在资金的利用和利润的分享上,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起到将影子银行体系和银行体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介作用。

3.1.4 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现状

我国金融业当前仍然实行分业监管,各行业之间互不干扰。虽然“一行三会”对自己所履行的职责和监督的范围非常明确,但它们之间没有形成一种整体性的监管框架,从而面对影子银行所创造出的各类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工具及其各类衍生品,分业监管在监管权限和履职手段等方面都存在缺失。

第一,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和范围划分不清。这其实是一个国际问题。目前整个国际的学术界对于影子银行的构成尚未形成一个共识,以致政府部门、监管部门等都尚未弄清影子银行的界限和应该监管的范围。2013年12月底,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文),也称为“107号文”。“107号文”的出台受到学术界、监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等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却只是在影子银行的定义上采取了国际上比较通用的说法,虽然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影子银行的范畴,但是对于具体内容方面的规定仍然比较笼统,这样的定义和文件使得监管部门对于具体监管措施的实施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即使想要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也不得不承认监管的对象和范围并不十分确定,很难下手。

第二,监管影子银行的相关法律缺失。有关影子银行监管的文件少之又少,这使得很多监管都无法可依、于法无据,监管难度相应加大。首先,就委托贷款而言,当前我国国内对委托贷款的监管文件只有1996年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第2号)和2000年央行颁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这两个文件[89]。这两个文件都不是权威的法律性文件,而是效力等级较低的部门规章,而即使是在这样的规章中,涉及委托贷款内容的也只有三条,足见委托贷款方面监管法律的缺乏。在文件的具体条文中,也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委托贷款的定义以及商业银行如何进行委托贷款服务,对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方面的审查以及具体的监管措施都没有详加规范,监管规定上的漏洞导致委托贷款风险巨大。其次,就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法律监管而言,监管的法律性文件依然较为缺乏,而且监管主体也出现了不明确的现象。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由银监会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典当行由商务部对其进行监管。这样的监管主体容易导致监管的真空,从而不能做到全面监管。再次,就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而言,目前尚没有具体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的出台,民间借贷的相关法规散见于民事立法中。比如,合同法中有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涉及的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也有提到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1996年的《贷款通则》却又严格限制了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有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18]。这些规定都显得零零散散而且存在互相矛盾的问题,让不管是借贷的实施者还是监管者都无所适从,不知该遵守哪一部法律哪一条规定。然而,在与借贷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主席令8届第47号颁布,2003年主席令10届第13号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席令10届第11号颁布,2006年主席令10届第58号修改)等专业性法律文件中却并没有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规定。具体的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文件还有待出台。最后,就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而言,我国相关法律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而且有关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文件和规定少之又少,表明国家对其持放任发展的态度,而并没有把它提升到一个需要运用法律或相关行政法规进行监管的高度。然而,小额信贷公司确是影子银行的组成部分,其风险如果控制不当,监管机构也不对其加以重视,一旦任其发展,后果也有可能会很严重。

第三,监管机构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性。分业监管、各司其职从保持金融秩序上来说是好事,但是这应该建立在能够明确地区分金融行业内各个子行业的金融工具和业务的基础之上。影子银行的出现,使我国一直采取的金融分业监管的有效性受到了冲击。因为影子银行的风险是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的,这样的系统很容易钻监管的漏洞。各个监管部门由于分工明确,可以将一个混合型的金融工具推给其他行业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这样的相互推诿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因此监管机构往往将监管的交叉地带默认为对方的监管范围而常常无视。监管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性就容易致使整个监管体系难以系统地衡量影子银行的规模和风险,从而使已经制定出来的监管措施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第四,监管措施的制定远远滞后于金融创新型产品的发展。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我国的金融产品的创新与日俱增,而监管部门的监管仍然停留在以往传统的监管模式上,这就使得监管部门的监管远远滞后于金融创新的脚步。日益多元化的金融创新使得监管部门应接不暇,影子银行正是在这种不断创新的金融时代应运而生的。监管部门不管是在监管法律的制定上,还是在监管措施的实施上,其监管的效果都跟不上影子银行发展的步伐。就拿当今的互联网金融来说,很多学者不断提醒互联网金融具有高风险,呼吁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管,然而真正出台的监管文件屈指可数,真正落实的监管措施就更是凤毛麟角了。这样的监管滞后,会使影子银行的风险越来越难以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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