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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的特点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美国金融法上的一座“里程碑”。在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中,机构投资者更是占了极高的比例。在美国,一个股东持有某公司1%的股份,就可称为大股东,共同基金如果持有一家企业10%以上股份,将会受到税收惩罚及管理上的限制。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充分发挥了竞争的优势,但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效率的损失,实际上,在竞争中如何既保持效率又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是一个两难选择,任何模式都是

20世纪30年代全球性经济危机后,美国政府金融业实行分业管理政策,从许多方面对银行业加以限制,譬如限制银行对企业直接的和间接的产权投资,限制银行对企业的控制,而致力于发展资本市场来解决企业的长期融资问题,形成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1.分业管理模式

1929~1933年全面而深刻的大危机对美国的金融制度造成了严重的打击,40%的商业银行破产倒闭,从1929年开始银行破产的数目呈级数上升,1929年642家,1930年1345家,1931年增加到2298家,1933年猛升至4000家,货币信用制度和证券市场也濒于崩溃。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银行的证券业务受到了社会公众非理性的攻击,社会舆论普遍认为银行把存款资金投放到股票市场,以及银行与其证券附属机构的交易使股市泡沫程度加剧并引发股市崩溃,反过来摧毁了银行体系,导致了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1937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规定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商业银行不能进行企业股票、债券等的承销、承购业务,除了购买政府债券以外,也不能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投资业务;同时,作为证券经纪商、交易商的投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的业务,这样就可以限制商业银行进行投机性的贷款和投资,建立一道“防火墙”来防范金融风险。《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美国金融法上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与现代投资银行的分离,也标志着纯粹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诞生。继《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之后,美国国会又相继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一系列法案,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制度。

2.单一银行制

美国对权力集中的反对形成了分散的银行体系,其商业银行机构数量众多,平均资产规模小,如表4.4所示,

表4.4 英、美、日、德商业银行机构比较(1982年)

资料来源:约翰逊:《货币银行学》(德里顿公司出版,1982年,美国),第28页。

从上表可知,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的商业银行数目最多,但每家银行的分支行和服务人员最少,分别为2.7个分支行和15676人,这是由美国的单一银行制决定的,因为1927年通过的McFadden法案限制银行的跨域经营,以防止金融权力的集中和垄断,形成了相对分散的银行体制。由于该法案的影响,许多只能在限定的区域内经营且提供有限的产品及服务的小规模银行构成了美国的基本银行体系。禁止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使得商业银行被定义为“单元银行”,除在自己的州内经营业务外,在其它州没有任何一家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这个法案造成了许多社区银行的形成,并在渠道拓展上增加了许多成本。在单一银行制下,普通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逐渐陷入困境,结果出现了银行持股公司这样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来规避州和联邦法律对建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实现跨州经营和业务拓展的目的。1988年,美国银行持股公司有6503家,控制的银行数为9404家,分支机构39531家,占金融总资产比率的91.1%[33]。银行持股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回避了有关分支机构设置、跨州经营银行业务的限制。

3.与商业银行相反,美国的投资银行业则相对集中

表4.5显示,美林公司、高盛公司等10家投资银行作为牵头承销商,共占普通股和公司债券市场份额的57.5%和90.4%,这主要因为美国对投资银行的法律限制比商业银行要宽松得多。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页。

表4.5 普通股和公司债券的牵头承销商排行(1992年~1993年)

资料来源:查理斯·R·吉斯特:《金融体系中的投资银行》,经济科学

同时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共同基金的资产规模居世界之最。在1946年,共同基金和私人退休基金分别持有公司股权的2%和0.8%。到了1980年,分别持有4.6%和10.4%。基金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资金来源,政府允许其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直接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将短期资金转为长期投资,以保证基金不断增值。实际上,机构投资者是普通股的最大持有者,据田丰研究,1997年末,美国股票市场55%的股票掌握在机构投资者的手中,1990~1994年间,《财富》500强企业中机构平均持股超过56.2%的就有221家,1997年标准普尔500家公司的股票有57%集中在机构投资者手中。在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中,机构投资者更是占了极高的比例。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成长,发挥了规模经济优势,并导致在新的证券发行时支付给投资银行家的价差减少,极大地改善了资本市场的效率。所以说,没有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美国稳定的资本市场是不可以想象的。

4.政府限制金融机构持有股票

根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银行被禁止在自己的帐户上持有企业股票,保险公司的股票投资行为也要受到各州法律的管制,根据纽约州保险法(该法目前的适用范围占美国寿险业资产近60%),寿险公司持有一家企业的证券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2%,而且投资股票的数额不得超过其资产的20%或盈余的一半。其他州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养老基金的投资受雇员退休收入证券法案(ERISA)的管制,该法案要求所有养老基金的投资必须分散化,这就限制了试图控制一家公司的可能性。例如美国最大的养老基金CALPERS持有2000多家公司的股票,但就单个公司而言,其持股比例最多仅为0.7%。在美国,一个股东持有某公司1%的股份,就可称为大股东,共同基金如果持有一家企业10%以上股份,将会受到税收惩罚及管理上的限制。另外,对任何投资者,美国证券法都不鼓励其集中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例如,《证券交易法》第13条和第14条要求,所有持一家公司5%以上的股份单位都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又如《内部交易规则》就大股东对自己所持有的股票进行短期交易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所有这一切都导致发达资本市场的形成。

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充分发挥了竞争的优势,但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效率的损失,实际上,在竞争中如何既保持效率又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是一个两难选择,任何模式都是在两者之间选择的一个均衡。因此,近年来,美国银行业内频繁的并购导致银行业集中度提高,正式解除了分业管理,混业经营向着合法的方向发展,所有这些都不是一种简单的回归,而是在一个更高的效率目标下的一种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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