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股权激励,送还是卖更节税?
小明和马克张的公司营运了几年后,效益不错。但是想要有更大的发展,无论在资金还是经验方面单靠这些创始股东,都很欠缺。两人商量,是时候引入外部资本了。只是在引入外部投资者前,想先把几个一起创业打天下的高管安抚一下。于是小明和马克张就拿出300万元的股权无偿转让(即零对价转让)或无偿赠予5个公司高管。在这个行为中,涉及的纳税问题有哪些?怎么做更节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高管股权激励,涉及哪些税?
1.对给出股权的老股东而言,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1)个人所得税
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税率:20%
(2)印花税
税目:产权转让书据
税率:0.05%
2.对于接受股权的高管而言,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1)个人所得税
接受自然人股东赠送:
税目:偶然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
税率:20%
接受公司对高管进行股权激励:
税目:财产转让所得
税率:20%
(2)印花税
税目:产权转让书据
税率:0.05%
零对价转让或无偿赠送股权
1.对于给出股权的创始股东而言,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1)个人所得税
从税法的角度而言,无论是零对价转让还是无偿赠送股权,都属于税法所称的股权转让行为,若转让价款为零,属于税法中所称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行为。此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来判定,这笔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交易是否有正当理由。如果有正当理由,老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5名高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核定老股东的股权转让收人,进而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印花税
按照股权原值的万分之五贴花。
2.对于接受股权的高管而言,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1)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仅对个人受赠取得房屋等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事项有明确文件规定。但对于个人取得无偿受赠股权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没有明文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分享分类税制的相关规定,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属于哪个税目,因此从原理上来说个人取得无偿赠送股权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畴,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目前,也有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执行: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取得无偿受赠股权个人所得税事项,地方税务机关有文件规定的,需按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因此,有些地区会参照这一条的规定,对高管取得的受赠股权按照“偶然所得”税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当然还有特别规定的省区市。比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940号)第五条规定,加强对个人股权赠予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个人将股权赠予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的,赠予方与受赠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供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予合同上标明的赠予股权价格减去赠予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第四条规定,对无偿转让股权行为的管理:对于继承、遗产处分、直系亲属之间无偿赠予股权的情况,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股权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广东省和河北省的文件很清楚地表明了其征税口径:
赠送给有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的,赠送和受赠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受赠股权,需按照规定缴纳20%的“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所以,高管无偿受赠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照什么口径缴,需要看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政策。
高管在接受股权时,有些地区征税,有些地方不征。而当高管将受赠的股权对外转让时,那是肯定有纳税义务了。问题是,高管在对外转让股权时,本来是可以按照转让价减去取得时的成本和税费后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由于高管取得的股权是受赠得来,并未支付对价,因此绝大多数地区会对本次转让所人全额征税。用本文开头的例子来说明。
5位高管每人受赠取得价值60万元的股权,很多地方会按照60万×20%=12(万元)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当这5位高管以15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时,有些地方认可高管在取得时按照60万元交过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按照150-60=90(万元)的20%为18万元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些地区认为,之前的股权是受赠得来,并没有支付成本,因此本次转让需要按照150万元的收人来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之前缴纳过的12万元个人所得税的60万元,并不能作为取得的成本来进行扣除。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也在第十五条(五)中规定,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但是很多地区在税务管理过程中还是会出现让纳税人多缴税的情况。
零对价转让或无偿受赠股权,在后续可能会出现没有扣税基数而重复缴税的情况,在此要特别提醒。
(2)印花税
按照股权原值的万分之五贴花。
合适的对价转让股权
1.对转让股权的老股东而言,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1)个人所得税
若是平价转让,老股东没有取得转让所得,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是有溢价,老股东按照溢价减去合理税费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印花税
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
2.对于购买股权的新股东而言,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1)个人所得税
这个环节不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时再缴。
(2)印花税
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
老股东向高管转让股权时,高管需向老股东支付的股权款,老股东放弃债权,则高管可以取得有适当对价的股权,交易双方的税负都比较低,且高管以后对外转让股权时,也可以以本次取得股权时的价格作为成本来扣除,可大幅减少未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注释】
[1]见百度百科条目“股权融资”,http://baike.baidu.com/view/811514.htm。
[2]见百度百科条目“债权融资”,http://baike.baidu.com/view/985068.htm。
[3]见百度百科条目“资本弱化”,http://baike.baidu.com/view/10532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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