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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典型的特征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融资,是为一个特定经济实体或针对某一特定项目所安排的融资活动。传统的融资能否达成,贷款银行主要以融资公司为考察对象,公司整体的现金流、资产负债和利润是贷款的主要依据。项目融资的这个特点也决定了无论是项目借款人还是贷款银行甚至其他参与者都应对项目的融资风险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并随时准备承担任何预料到的以及尚未预料到的风险。

项目融资,是为一个特定经济实体或针对某一特定项目所安排的融资活动。通常由发起人为该项目的筹资和经营成立一家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贷款。它是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的资产或权益作抵押而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贷款方式。项目融资主要用于需要巨额资金而现金流量较稳定或前景较好的项目,如天然气、煤炭、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开发,以及道路、桥梁、电力化工、公用事业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所谓项目融资,是那些无追索或有限追索形式的融资活动的统称。根据2009年7月18日中国银监会制定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项目融资应该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贷款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3)还款资金的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一)项目融资的特点

项目融资与传统的融资方式有以下几个不同之处。

1.有限追索

项目融资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它与过去传统的融资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传统的融资能否达成,贷款银行主要以融资公司为考察对象,公司整体的现金流、资产负债和利润是贷款的主要依据。而项目融资偿还贷款的来源主要被限制在融资项目本身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上,对贷款银行来说,因为这种融资方式不是建立在整个公司的资信能力基础之上,所以项目融资是一种风险程度很高的融资活动,如果融资的项目本身的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不足以偿还贷款,银行就会很被动。

2.风险共担

项目融资的第二个特点是为了保证贷款银行在某个特定阶段或规定范围内对项目融资方进行有限追索,需要将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在项目的借款人,贷款银行,项目产品的购买者,项目设施的使用者,能源、原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者,项目建设承包商以及政府有关机构等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分担。项目融资的这个特点也决定了无论是项目借款人还是贷款银行甚至其他参与者都应对项目的融资风险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并随时准备承担任何预料到的以及尚未预料到的风险。

3.多样化的项目信用

为了规避和化解项目融资中的各种不确定风险,项目必须有可靠的信用支持,并且应该将信用支持分配到与项目有关的各个风险点。信用支持可以由承包商提供,也可以由原材料供应商或购买者提供,支持形式可以是签订一种购买合同,也可以是签订生产或付款协议或流动资金维持协议等。

4.复杂的融资程序

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方式的第四个不同之处在于项目融资的组织时间较长、筹资成本相对较高、程序较复杂。项目融资金额大、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需要做好大量技术性的工作,比如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性文件也多,其融资程序较传统融资要复杂得多。

(二)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的区别

1.融资主体不同

项目融资的融资主体是项目公司,贷款人是根据项目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该项目完工投产后所创造出来的经济收益作为发放贷款的主要考虑因素。传统融资的主体是项目发起人,贷款人在决定是否为该公司提供贷款时主要依据该公司现在的资产状况、信用等级和信誉水平以及有关单位提供的担保。

2.筹资渠道不同

在项目融资中,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建设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因而需要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如项目贷款、项目债券、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在传统融资中,工程项目一般规模小、期限短,所以一般是较为单一的筹资渠道。

3.追索程度不同

项目融资的突出特点是融资的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贷款人不能追索到除项目资产以及相关担保资产以外的项目发起人的资产。在传统融资中,银行提供的是有完全追索权的资金。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将行使对其借款人的资产处置权以弥补其贷款本息的损失。

4.还款来源不同

项目融资以项目投产后的收益以及项目本身的资产作为还款来源。传统融资则是以项目发起人的所有资产及其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5.担保结构不同

项目融资一般需要结构严谨而复杂的担保体系,它要求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众多单位对债务资金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担保,以保证该工程按计划完工、营运,并产生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而在传统的公司融资中,担保结构一般比较单一,如抵押、质押或者保证贷款等。

(三)项目融资的参与主体

任何一个项目,一般都要涉及产、供、销环节的多个参与者,概括起来,项目融资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发起人

项目发起人通过组织融资,实现投资项目的综合目标要求。项目发起人可以是一个公司或一个承包商、供应商、项目产品购买方或使用方构成的多边联合体或财团,既可以包括项目的直接受益者,还可以包括项目的间接受益者,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所有者和房地产商等;既可以是境内企业,也可以是境外企业。

2.项目公司

由项目发起人以合资、合作或合伙形式组成的项目公司,以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项目管理为其单一目的,直接承担项目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的法律实体。项目公司代替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的直接主办人。这种做法具有将项目风险大部分限制在项目公司,避免把项目债务列入项目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等好处。

3.项目的贷款银行

项目的贷款银行是项目融资债务资金来源的主要提供者,包括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某种类型的投资基金等)和一些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等,统称为“贷款银行”。承担项目融资贷款责任的银行可以是简单的一两家商业银行,也可以是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

4.项目工程承建商

项目工程承建商主要负责项目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承建商的资金情况、工程技术能力和以往经营历史记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期风险的判断。信用卓著的工程公司承建项目和较为有利的合同安排,可以帮助项目投资者减少在项目建设期间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可以在建设期间就将项目融资安排成为有限追索的形式。一般情况下,承建商要承担延期误工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风险。

5.供应商

供应商包括项目设备供应商、能源供应商、原材料供应商等。项目设备供应商通过延期付款或者低息优惠出口信贷的安排,可以构成项目资金的一个主要来源。能源或原材料供应商为了追求长期稳定的市场,在一定条件下愿意以长期优惠价格条件为项目供应能源和原材料。这种安排有助于减少项目初期以至项目经营期间的许多不确定因素,为项目投资者安排项目投资提供了重要的信用保证和便利条件。

6.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方

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方在项目融资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是构成融资信用保证的关键部分之一。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方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长期购买合同,保证了项目未来的市场和现金流量,为贷款银行提供了相当重要的信用保证。

7.东道国政府

东道国政府能够在项目融资中发挥多方面作用。微观上,政府部门可以为项目的开发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础设施、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某种形式的经营特许权,充当长期稳定的项目产品的最大买主或用户,减少项目的建设风险和经营风险。宏观上,政府可以为项目建设提供一种良好的投资环境,例如,通过税收减免、特许兑换外币等优惠政策降低项目的综合债务成本,提供项目的经济强度和可融资性。

8.担保人

贷款银行主要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以及项目未来收益作为还款保证。为了防止项目公司违约或转移资产,贷款银行一般都要求设立独立于项目公司的用于管理项目资产及收益账户的中介机构,这家机构就成为担保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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