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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收法制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行税制中虽然已经具有环境保护效果的一些税种和税收政策,但是,在我国的税制设计中,还没有真正将生态税收思想引入其中。目前,我国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树立绿色消费税的立法理念,将有关措施进一步改进和细化。

我国现行税制中虽然已经具有环境保护效果的一些税种和税收政策,但是,在我国的税制设计中,还没有真正将生态税收思想引入其中。不仅缺少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而且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

一、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

企业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收来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的比例。虽然现行增值税法律规定,对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废旧物质回收企业也实行其他优惠政策,但是,我国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种实在太少,范围实在太小,有很多企业享受不到国家的这种优惠政策。所以,由于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较低,其成本中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较高,因此,按增值税的比例计算,循环利用资源反而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税。可见,这种税收制度对企业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起抑制作用。

(二)资源税

现行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目前,我国资源税规定,对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生产盐的7种矿藏品征税,按资源自身条件和开采条件的差异,设置了不同的税率。就目前而言,一是征收范围过小,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导致大量非征税资源价格偏低;二是已开征的资源税率太低,导致资源的价格背离其价值。这些不但造成了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资源和经过循环生产的再生利用资源之间的价格差,使废弃物转化为商品后的经济效益难以实现,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

(三)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流转税。目前,我国消费税包括的11个税目所涉产品的消费大多直接影响环境状况,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对汽油、柴油和小汽车、摩托车征收的消费税对环境污染有较强的调整力度。但总的来说,消费税对环境保护的范围非常有限,许多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尚未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农药等。我国的消费税还没有起到引导公众进行绿色消费的作用,还不能适应循环经济对消费环节的绿色要求。

(四)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又称为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法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建立十多年来,为污染控制筹集了大量资金,对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一是收费标准偏低,造成了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二是收费方法不合理,总体上实行的是单项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对超过浓度标准的排污者征收,且当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最高一种计算排污费,导致排污者仅注意被收费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费的使用不合理。我国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了用排污费补偿治污资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费的80%要返还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返还的资金只有少数被用于污染治理。由此可见,我国的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不足以改变排污者的行为,无法将企业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完全内化,客观上助长了“环境资源无价”的传统观念,促使企业采用“高排放、高污染”的生产方式去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可见,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不利于企业自觉采纳循环生产模式,不利于循环经济在我国形成和发展。

二、从国外经验来看改进对策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生态税收。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方面的作用。

以德国为例,为了更好地贯彻循环经济法,德国于1998年在波恩制订了“绿色规划”,在国内工业经济界和进入投资中将生态税引进产品税制改革中。德国对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可以免交销售税,而只需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旧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7]

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这也保证了日本能成为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的国家。多年来,日本政府一直积极支持循环利用项目,制定了各种资金投入和税金制度来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在税收政策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政策[8]

(1)政府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

(2)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剔除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

(3)对公害防治设施可减免固定资产税,根据设施的差异,减免税率分别为原税金的40%~70%。

(4)对各类环保设施,加大设备折旧率,在其原有折旧率的基础上再增加14%~20%的特别折旧率。

以美国为例,在美国,每购买一辆使用新能源的汽车可减免联邦税2000美元;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10%。美国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获得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可相应减免。美国对公共事业建设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城市废物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给予免税的优惠待遇;而企业单一的污染控制设施难以享受这一优惠待遇。

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针对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

(1)关于增值税。扩大涉及环境保护的增值税种,让节约资源和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享受到国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也可以参照日本,采取退税政策。

(2)关于消费税。树立绿色消费税的立法理念,将有关措施进一步改进和细化。特别是在实行差别税率的同时进一步扩大差别税率的幅度。如合理划分汽油、柴油的档次,品质标号越高,税率越低,对含铅、苯、硫、磷、烯烃、芳烃等成分高的汽油、柴油适用较高的税率,并适当提高柴油的单位税率。

(3)关于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不应只局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资源,对某些虽可再生但速度缓慢及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资源也征收资源税。完善计税依据,只要自然资源被开采无论资源是否销售或自用,开采企业是否从资源开采中获利,资源都遭到了破坏,都要纳税。

(4)关于排污收费制度。我们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开征污染税。污染税的课征对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这样能动态地刺激企业增加防止污染的设备,或改进生产工艺,或改变投入的原材料,或最终减少生产,使一些落后的企业因为征收排污税而自行淘汰,或鼓励企业的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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