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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调整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5年4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05年第26号公告,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08年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22号公告,公布了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包括1816个海关编码商品。修订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包括1759个10位商品编码。

国家环保总局在2004年下发了《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熔渣、浮渣、氧化皮及其他废料;废汽车钢铁压件、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沉积铜(泥铜);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游戏机);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等7种废物以加工贸易的方式进口下了禁令。

2005年4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05年第26号公告,将铁矿石、生铁、废钢、钢坯、稀土原矿、磷矿石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05年8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05年第50号公告,将氧化铝(含铝矿砂)、铁合金矿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2005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审批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要求将部分执行中的加工贸易合同成品转为国内销售。200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控制部分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将农药原药、分散染料、木片、原木、木浆、生皮、废铜、铜精矿等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

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等5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2006年9月1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第63号公告《关于发布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继续禁止以进口生皮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但允许以出口皮革制品及其他制品或深加工结转为目的的生皮加工贸易业务。2006年11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2006年第82号公告,公布了新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主要涉及高能耗、高污染的化工、冶炼类产品和使用大量内地资源的产品。

2007年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2007年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涉及1800多个税号产品,是比较大的一次宏观调控措施;2007年12月2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又联合发布了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589个10位海关编码商品,主要涉及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食品、饮料、矿产品、化学产品、塑料及其制品、钢铁及制品、铝制品。

2008年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8年第22号公告,公布了2008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包括1816个海关编码商品。该目录主要根据2008年国家进出口税则,对此前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编码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同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建议,增列了39个编码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商品,多集中为氟利昂等化学物质,其余为生产农药适用化学物质等。

2008年12月31日,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2008年第121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中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27个10位商品编码。

2009年6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2009年第37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又进行了调整,同时颁布了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相比2008年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新目录共提出了79个10位商品编码,主要包括部分植物和轻工产品、金属化合物、石化产品、钢铁及有色金属产品等。修订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包括1759个10位商品编码。此次再次调整禁止类商品名录,是希望通过将不属于高排放和高能耗的产品从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剔出,从而支持这些企业的发展,保证我国外贸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2009年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名录》中仍然保留了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也表明国家限制和禁止加工贸易“两高一资”的方向不会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风暴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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