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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与义务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除一般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能享受的权利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将享受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协定规定的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这些支持措施要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的义务。

第三节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本权利

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应享受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首先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协定中,也就是说,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包括发展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我国都享受和承担;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承诺减让,也是我国享受的权利。

例如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其中包括:全面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各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会议,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全面参与贸易政策审议,对美、欧、日、加等重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政策进行质询和监督,敦促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履行多边义务;在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我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时,可以在多边框架体制下进行双边磋商,增加解决问题的渠道;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边贸易争端,避免某些双边贸易机制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全面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用好最初谈判权,为我国有优势的产品进入其他成员市场削减贸易堡垒;对于现在或将来与我国有重要贸易关系的申请加入方,将要求与其进行双边谈判,并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一些双边贸易中的问题,包括促其取消对我国产品实施的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贸易限制措施、扩大我国出口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机会和创造更为优惠的投资环境。

但我国作为一个新成员,与加入前相比,也有一些新的、暂时的或过渡性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

(一)享受非歧视待遇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充分享受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非歧视待遇。加入前双边贸易中受到的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已被取消或逐步取消。其中包括:美国永久正常贸易关系(PNTR)法生效,结束对华正常贸易关系的年度审议;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7的规定,阿根廷、欧盟、匈牙利、墨西哥、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数量限制、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将在2007年年底前逐步取消;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服装协议》的规定,发达成员的纺织品配额将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我国将充分享受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一体化的成果;美国、欧盟等在反倾销问题上对我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将在15年内取消。

(二)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

除一般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能享受的权利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将享受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协定规定的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其中包括:在涉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等问题时,享有协定规定的发展中成员待遇,包括在保障措施方面享受10年保障措施使用期、在补贴方面享受发展中成员的微量允许标准(即在该标准下其他成员不得对我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在争端解决中,有权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提供法律援助;在技术性贸易壁垒采用国际标准方面,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拥有一定的灵活性等。

(三)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

为了使我国相关产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获得调整和适应的时间和缓冲期,并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经过谈判,我国在市场开放和遵守规则方面获得了一定的过渡期。

(四)可采用农业国内支持政策

在实施《农业协议》方面,中国可以通过第6条第2款对发展中成员所述类型的政府措施提供支持,此种支持的数量列入综合支持总量的计算之中。中国可以通过第6条第4款所述的微量补贴免除,对农业提供支持,对特定农产品支持援用等于相关年份某特定农产品生产总值8.5%的微量免除水平;对非特定农产品支持援用等于相关年份全国农业生产总值8.5%的微量免除水平。中国的农产品进口政策以商业考虑为基础,将不在国家或地方各级维持、采用或重新采用管理农产品进口数量、质量或待遇、或者形成进口替代做法或其他非关税措施的指导性计划或行政指导,包括那些通过国家或地方各级国营贸易公司维持的指导性计划或行政指导。中国对农产品将不维持或采用任何出口补贴;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将不对任何实体提供与承担的世界贸易组织义务不一致的资金转移或其他利益,包括补偿因出口而产生的亏损。

(五)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其中包括: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经济技术开放区的优惠政策;上海浦东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特定企业某些产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税减免;投资政府鼓励领域的投资者进口技术和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免除等补贴项目等等。这些支持措施要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通知的义务。

(六)保留国家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我国保留了对重要产品及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

二、基本义务

(一)遵守非歧视原则

我国承诺在生产货物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及生产的货物在国内市场和供出口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国有企业在运输、能源、基础电信、生产的其他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获得性方面,对所有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非歧视待遇。

我国将废止和停止实施效果与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不一致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要求上取消生产供国内销售的产品与生产供出口的产品之间、在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非歧视待遇。

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不符的特殊贸易安排。

(二)遵守外汇管理与国际收支措施的规定

我国承诺,除非《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另有规定,未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意,不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不援用对其关税领土内任何个人或企业可获得的经常性国际交易外汇限制在与可归因于该个人或企业外汇流入有关的数量上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包括有关合同条款的任何要求。

我国遵守关贸总协定有关国际收支措施的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保护国际收支状况时,优先使用价格机制措施,如不属于价格机制措施,则尽快将这些措施转为价格机制措施;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不超过处理特定国际收支状况所需的程度。因国际收支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只为控制进口的总体水平而实施,而不用于保护特定部门、产业或产品。

(三)贸易政策统一实施

我国承诺在整个中国关境内,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一、公正、合理地实施贸易政策,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和协定的适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有关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外汇管理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和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个人和企业可以就贸易政策未统一实施的情况提请我国中央政府注意,有关情况将迅速反映给主管机关,如反映的问题属实,主管机关将依据我国法律可获得的补救,对此迅速予以处理,处理情况将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四)遵守透明度规则

我国承诺在一家官方刊物(《国际商报》)公布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未经公布的不予执行;在实施或执行前,最迟在实施时,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或外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措施。在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前,提供草案,并允许提出意见。设立“世界贸易组织咨询点”,对有关成员咨询应在30天(至迟45天)内答复,答复应该完整,并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对企业和个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五)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承诺建立司法审查的制度和程序,设立或指定并维持独立的、公正的审查庭,审查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给予需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提供司法上诉的机会,包括最初须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当事人有向司法机关上诉的选择权,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

(六)接受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12年内,如我国某出口产品相对或绝对增长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内市场造成市场扰乱,双方应磋商解决,在磋商中,双方一致认为应采取必要行动时,我国应采取补救行动。如磋商未果,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只能在补救冲击所必需的限度内,对中方采取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措施。但如该措施是由于进口相对增长而采取,并持续有效期超过2年,或是因进口绝对增长而采取,并持续有效期超过3年,则我国有权对采取该措施的成员暂停实施关贸总协定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

(七)接受过渡性审议机制

我国同意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8年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委员会对我国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义务和实施加入议定书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议,然后在第10年完全终止审议。中方也有权对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措施的阿根廷、欧盟、匈牙利、墨西哥、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向相关委员会提出质疑,要求它们履行逐步取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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