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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与惯例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与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第一节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与惯例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通常都要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在合同的价格条款中具体订明,以确定买卖双方的义务和风险划分问题,如合同价格条款:FOB SHANGHAI USD2.5/PC。贸易术语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此,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现行的各种贸易术语及其他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以便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种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就是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如FOB、CIF)字母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易地点、确定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国际货物买卖中,交易双方分处两国,相距遥远,所交易的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往往需要经过储存、装卸和长途运输,可能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各种外来风险,需要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因此,交易双方除了在成交时卖方要交货,买方要付款,并各自承担自己控制货物时的风险外,还有许多应该分别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主要有办理出口、进口许可证手续,办理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装卸运输出口、进口货物,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手续等。

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主要有:办理进出口许可证须支付手续费,办理进出口报关须缴纳关税,装卸运输货物须支付装卸费和运输费,办理保险须支付保险费等。

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主要有:进出口贸易货物在装、运、卸、贮的整个流转过程中都存在着风险,在一般情况下卖方或买方都已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但是有些风险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予承保,即使投了保,也存在着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即使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也仍然存在来不及投保或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不能赔偿的风险。

有关上述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负责,风险如何划分就成为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交易双方在洽谈交易、订立合同时必须加以明确的问题。

若每一笔业务买卖双方都一一地确定上述的风险、责任、费用和手续等问题,那么每一笔业务做起来都很复杂,因此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慢慢地形成了一些习惯的交货做法,这些习惯的交货做法用英文简写表示出来就成为了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可以简化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程,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并便于达成交易、便于履约。例如:CIF BOSTON这个贸易术语,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中文译为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其含义主要是指卖方承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运输保险费,目的港是波士顿。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报关,提供出口许可证。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则自货物在出口地装船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此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这样,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费用划分清楚的情况下,就便于双方履行合同。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性质与作用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性质

1.国际贸易术语是用来表示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义务的专门用语,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采用某种专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为了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例如,《2000通则》规定,按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FOB)成交同按目的港船上交货条件(DES)成交,由于交货条件不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就有很大区别。在FOB条件下,买方要负责派船到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并承担货物装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卖方则负责按时把约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DES条件下,却由卖方负责派船将约定的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承担货物在目的港船上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而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则转由买方负担。

2.国际贸易术语也可用来表示价格构成因素。例如,按FOB价成交与按CIF价成交,前者不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而后者则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和保险费,由于其价格构成因素不同,所以成交价应有区别,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FOB价应比CIF价低。

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必然要反映到成交商品的价格上,所以,在进口国国内交货比在出口国国内交货的价格高,有时甚至高出很多,由于贸易术语体现出商品的价格构成,按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会表示出成交商品具有不同的价格,所以,有些人便把它当作单纯表示价格的用语,而称其为“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

综上所述,足见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即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我们必须从贸易术语的全部含义来理解它的性质,正是由于贸易术语具有这两方面性质,所以也有人称之为“价格—交货条件”(Price-Delivery Terms)。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由于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而且一些国际组织对各种贸易术语也作了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并成为惯常奉行的做法或行为模式。因此,买卖双方只需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必须要考虑采用的贸易术语包含哪些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和其他费用。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3.有利于解决履行当中的争议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对合同条款考虑欠周,使某些事项规定不明确或不完备,致使履约当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来解释处理。

三、国际贸易术语惯例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始于19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贸易术语,各种特定行业对各种贸易术语也有各自特定的解释和规定。因而,在使用贸易术语时,由于对贸易术语解释的不同,会出现矛盾和分歧。为解决这些矛盾,便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从而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并受到各国广泛的欢迎和使用。由此可见,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才形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为,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但是,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这些国际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而且,通过学习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知识,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争取有利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1932年,将此规则修订为2l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该术语又有如下6种类型:

(1)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付预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3)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 (named point)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4)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5)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在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

(6)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并负责办理进出口手续和捐税。

以上只有第5种类型的解释才接近于《2000通则》中的FOB术语,因此在与北美国家签订合同,采用FOB 术语时一定要明确所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惯例。

3.FAS(Free Along Side…named port of shipment),在指定装运港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Cost and Freight…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至指定目的地;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至指定目的地;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将术语加以具体化,并注明遵照的惯例。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由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定,定名为《INCOTERMS 1936》,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本规则将贸易术语分为11种,每一术语订明买卖双方应尽的义务,以供商人自由采用。该11种贸易术语如下:

1.Ex Works(ex factory,ex mill,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etc.),即工厂交货;

2.FOR(free on rail)…(named departure Point)FOT(free on truck)…(named departure Point),即铁路交货/火车上交货;

3.Free…(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港口交货;

4.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边交货;

5.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6.C&F(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运费;

7.CIF(cost,insurance,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8.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运费付至;

9.Free or Free Delivere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交货;

10.Ex Ship…(named Port),即到货港船上交货;

11.Ex Quay…(named Port),即到货港码头交货。

知识链接

国际商会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1919年在美国大西洋城成立,现在总部设在巴黎,目前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10000多家商会,协会,公司,企业和个人会员,并在63个国家设立了国家委员会。国际商会下设30多个委员会和工作组,我国于1994年11月加入国际商会,并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http://www.ccoic.cn/)成员地位。国际商会在中国的国家委员会,即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的是国际商会在中国的唯一代表机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1936年首次制定后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为适应不断变化的贸易形势,先后历经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订。20世纪50年代末期,针对西欧与东欧国家和前苏联以及东欧国家与前苏联之间盛行边境交货及进口国目的地交货的贸易实务,国际商会于1967年补充了边境交货(DAF)和完税后交货(DDP)两种贸易术语。又鉴于航空运输货物的情况日益普遍,于1976年增订了机场交货(FOB AirPort)术语,适用范围再次扩大。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发展,多式联运应运而生,门至门的交货方式已逐渐被世界各地广泛采用。为配合此种国际贸易的需要,国际商会于1980年增订了货交承运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过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多式联运)继续运输。

1990年,电子资料交换系统在国际贸易中被日益频繁应用,越来越多的交易通过电子计算机通讯联络来处理。为了适应这种形势,联合国设计制定了《联合国贸易资料指南》、《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和《电讯贸易资料交换实施统一规则》。同时,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90年第3届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以电子单证代替纸质单证将成为全球贸易的潮流,从而使单证传递迅速准确,方便于国际贸易。因此,1990年修订的《通则》中明确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提供“相等电子单证”,以替代纸质单据。

1999年,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全球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再次对《通则》进行修订,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2000通则》在两个方面做出了实质性改变。一是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缴纳关税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就是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方面的规定。

伴随着自由贸易区等区域经济的发展,2010年国际商会在此对《通则》予以修订,最新修订的《通则》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主要有三大变化:其一是增加了《通则》的适用范围,即《2010通则》既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其二,13个术语减为11个;其三,申明运输费用和FOB、CFR、CIF的风险转移。增加的DAT和DAP两个新术语有助于船舶管理公司弄清码头处理费(THC)的责任方。买方在货物到港后,被要求双重缴付码头处理费,而新通则明确了货物买卖方支付码头处理费的责任。《INCOTERMS》下所有贸易术语将买卖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列出,用A1-A10代表卖方义务,B1-B10代表买方义务,相互对照。

提示

1.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它对于交易双方不具有约束性,因而,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

2.某些惯例对同一问题的解释有些是相同的,有些则差异较大。

3.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时,则此惯例就对交易双方均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

4.如果交易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当交易双方就某一贸易问题产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或诉讼时,仲裁机构或法庭往往引用某些常用的,影响性较大的惯例作为评判的依据。

小思考3-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规定和贸易术语的解释发生矛盾时,应以什么为准?

答:应该依合同为准。贸易术语的解释属于国际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完全按贸易术语的解释去做,也可以予以改变某些做法,通过合同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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