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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纳税—避重就轻十法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跨国纳税—避重就轻十法跨国纳税人倘若能够尽量掌握和认真分析国际避税的客观因素诸如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约束规范差异、税率差异和税基差异,能够全面了解和充分利用各国千差万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可大大减轻税收负担。即跨国纳税人基于避税目的而将其居所在国与国之间进行迁移,改变居民身份,避开所在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精明的跨国纳税人就是借助这种机会来合理避税的。

跨国纳税—避重就轻十法

跨国纳税人倘若能够尽量掌握和认真分析国际避税的客观因素诸如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约束规范差异、税率差异和税基差异,能够全面了解和充分利用各国千差万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可大大减轻税收负担。也就是说,谁对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关注、研究得越细致,合理避税途径就越多,节税效果就越好。在当今大量的国际税务实践中,有如下十种避税筹划方法,可供跨国纳税人参考采用。

1、居所迁移避税法。即跨国纳税人基于避税目的而将其居所在国与国之间进行迁移,改变居民身份,避开所在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例如,将居所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迁移,以后者居民身份纳税,从而减轻原应负担的纳税义务;通过常年在国际间流动,在任何一国停留都不超过非居民纳税起点时间而避开几乎所有的纳税义务。但这种避税方法有得有失,纳税人应趋利避害,慎重筹划。

2、人的非流动避税法。跨国纳税人并不离开所在国,也无需成为真正的移民,而是通过别人在他国异乡为自己建立一个相应的机构或媒介,主要是采取信托或其他信托协议的形式,来转移自己的一部分所得或财产,以达到回避税收管辖权,减轻税负的目的。

3、避免成为“常设机构”法。绝大多数国家利用“常设机构”的概念,作为对非居住个人或非居住地公司征税的依据。可是,近年来,由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产品周期相应缩短,不少境外企业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免税期间实现其经营活动,并获得相当可观的收入。这种突击式的短期经营方式给各国税务部门增加了征收难度。精明的跨国纳税人就是借助这种机会来合理避税的。例如在20世纪70年代兴建的许多船舶流动工厂车间,每到一地,就地收购原材料,就地加工,就地出售,整个生产销售周期仅为一两个月的时间。加工出售完毕之后,开船就走,无须交纳一分税款。仅税款一项,海上船舶工厂就赢得了成千上万的美元外汇

4、投资所得避税法。就是从利用各国不同的免税优惠和某些可以变通为特殊规定的政策入手,将投资所得的股息、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贷款利息、投资利润置于免税、低税,或将经营损失、某些费用冲抵利润的范围中而获取节税收益。

5、转让定价避税法。是指纳税人通过跨国联属厂商的内部交易,人为地提高或降低转让价格,即按高于或低于正常市价确定内部产品价格转让而成交,达到转移公司利润而避税之目的。例如,通过压低其高税国联属厂商对其低税国或免税国联属厂商的销货、贷款、服务、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业务的收入和费用分配标准,可将本应反映在高税国联属厂商账上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免税国联属厂商账上,避免原应向高税国缴纳的高额税款,而享受到低税率或免税的待遇。

6、租赁避税法。跨国纳税人将本应对子公司直接投资的资产转为租赁形式,不仅增加子公司的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额,还可在有关国家享受到租金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种融货融物的理财方式,可以把它当作一种手段,在同一集团内部将一个企业的资产光明正大转移给另一企业,为国际避税提供了广阔空间。

7、利用税收协定避税法。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有效途径。常见的做法是跨国纳税人通过设置直接传输公司、脚踏石式的传输公司、外国低股权的控股公司,试图把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通过第三国迂回进行,以便从适用不同国家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中受益。

8、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法。国际避税地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资产或取得收入而不必负担税收,或者只负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目前有如下三种情况的国际避税地:

(1)纯国际避税地。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即不征直接税。如巴哈马、开曼群岛、格陵兰、索马里等11个国家和地区。

(2)完全放弃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这类避税地征收某些直接税,但税率低、税基窄、负担轻,是国际避税筹划中经常使用的避税地。如安哥拉、以色列、瑞士、新加坡、马来西亚等20个国家和地区。

(3)实行正常课税,但提供某些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加拿大、希腊、英国、卢森堡、爱尔兰、荷兰、菲律宾等。这些国家税制完备,税率也不低,但它们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了极大的税收优惠条件。如:希腊以海运业和制造业、英国以国际金融业、卢森堡以控股公司、荷兰以不动产投资公司而成为特定经营形式的著名国际避税地。

跨国纳税人通过建立基地公司(招牌公司),采取把基地公司作为虚假的中转销售公司、或控股公司、或收付代理、或海运公司、信托公司等避税形式,起减轻税负的基地或中介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由于税负适度,加上对非居民纳税人有利的税法和保密法,成为国际资本庇护所和当今世界上最大的避税港。

9、费用否定避税法。跨国纳税人通过选择不同的计价和摊销方法,调剂成本和利润,或将费用转移、否定,以规避一些特殊费用的征税(如许多国家对交际费、保密费是要征税的)。企业可以把长期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尽量平均分摊在各期中,使其所获得利润比较均衡,以免出现某阶段税负过重的现象。

10、临界点避税法。企业在跨国经营活动中存在着大量临界避税法。例如由于同时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一笔企业所得无论留在企业内上缴企业所得税,还是转移到个人上缴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的问题。这个临界点便可用来作为是否转移的参考。这种筹划的关键在于寻找最佳税负,科学决策和取舍,借以保护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某公司决定在境外某国投资年获利20万美元项目。该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8%,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3.7%,独资、合伙企业由于所有者对其负无限责任,一般不交企业所得税而只交个人所得税。那么究竟是组建公司,还是成立独资、合伙企业呢?倘若选择后者,则被课征个人所得税,其税后净得利为20×(1-43.7%)= 11.26万美元:如果组建公司的话,则被课征公司所得税,其税后净得利为20×(1-38%)= 12.4万美元。假设公司将净利12.4万美元全部分配股利,接受股利的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公司净得利为12.4×(1-43.7%)= 6.98万美元。显然,组建公司比独资、合伙企业少得利润4.28万美元(11.26-6.98)。通过筹划,跨国纳税人当然选择低税点,不组建公司。

(本文发表于《苏南科技开发》200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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