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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常收益法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超常收益法在研究资产重组事件对公司市场绩效的影响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超常收益法其适用性在我国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上市公司股价波动也难以衡量非流通股股东的收益变化,也无法准确测量上市公司业绩的变化。

一、超常收益法

西方经济学家常用累计超常收益率(CumulativeAbnormalReturnCAR)分析方法检验公司重组的市场反应。该方法主要检验发生并购等事件的单个企业或一组企业的普通股收益是否高于根据市场风险与收益关系所测算的预测值。基于这种方法所进行的经验研究,都力图检验并购等事件是否给参与者带来正的收益增量或超常收益,这种检验方法实际上是衡量公司并购等重组活动对股票价值的影响,即用股票超常收益率来检验重组活动对股票投资效率的影响。根据现代金融理论,经理人员决策是以提高股东收益为目标的,所以评价资产重组是否成功就要以股东手中的股票价格的升降为标准。这种研究方法是基于两个基本假设:一是资本市场是有效的,市场对事件的反应是无偏的,股价包含了重组公司的所有信息;二是能有效排除研究期内其他因素的影响。超常收益法在研究资产重组事件对公司市场绩效的影响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超常收益法是根据股票价格的变动趋势来判断企业的业绩,具体就是用托宾Q值(Tobin’sQ)来评价股票价格的变化,这种方法主要反映公司的未来成长能力。表达式如下:

Tobin’sQ=(MVE+PS+DEBT)/TA

其中,MVE是公司的流通股市值,PS为优先股的价值,DEBT是公司的负债净值,TA是公司的总资产账面值。

超常收益法其适用性在我国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第一,我国证券市场发育时间不长,信息的完整性、分布均匀性、时效性均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股价容易受人为因素操纵。第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殊性,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存在很大一部分非流通股,大约占70%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因此流通股市值不能代表全部股票的价值。上市公司股价波动也难以衡量非流通股股东的收益变化,也无法准确测量上市公司业绩的变化。第三,即使在发育成熟的市场机制中,用超常收益法衡量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绩效仍存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为:第一,事件窗的时间区间过短,使重组事件引起的股价变化包含了太多的心理和投机因素。第二,价格由供求双方共同作用形成,如果仅仅从短期股价的变动来衡量公司价值的变化,短期股价很难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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