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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一、证券交易规则简述为了更好地把握证券交易,需熟悉其交易规则。(七)涨跌停板制度为了防止证券价格一日波动幅度太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存机构计算;无保存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一、证券交易规则简述

为了更好地把握证券交易,需熟悉其交易规则。此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市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应选择一家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大型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中小型有科技创新特征的公司在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

(二)交易时间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3∶00连续竞价,9∶15~9∶25为集合竞价时间。

(三)交易制度

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可以自行买卖证券。只有一些特殊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比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外国合格机构投资者等可以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行买卖证券,而一般投资者必须委托专业证券商代理买卖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委托方式进行委托和传达委托指令,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委托指令中至少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在委托尚未成交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被撤销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证券或资金。券商受理客户委托一般先由券商的电脑委托系统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直接进入交易所内计算机主机进行撮合成交。

(四)最小变动报价单位

不同证券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回购价格”。不同证券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也各不相同,见表6.1所示。

表6.1 不同证券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五)申报数量

关于证券的申报数量,同种证券的申报数量在不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不相同的,具体见表6.2和表6.3所示。

表6.2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申报数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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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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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3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申报数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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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价格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或市价申报的方式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买卖证券。

(七)涨跌停板制度

为了防止证券价格一日波动幅度太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度限制。涨跌幅比例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其中ST股票和*ST价格涨跌幅比例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只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都不受价格涨跌幅度的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证券交易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权证前日收盘价+(权证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权证标的证券前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权证前日收盘价-(权证标的证券前日收盘价-权证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存机构计算;无保存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证券交易所。

(八)竞价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竞价均采用连续竞价和集合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一段时间内接收到的有效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采用其他交易方式。开始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实行相同竞价方式的时间不同,具体见表6.4。

表6.4 证券交易所采用竞价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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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成交原则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原则表现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原则变现为: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收申报的时间确定。

除此以外,还有市价优先原则、客户优先原则和数量优先原则。市价优先原则指的是市价申报比限价申报优先满足;客户优先原则指的是客户申报比证券商自营买卖申报优先满足;数量有限原则指的是申报买卖数量大的比数量小的优先满足。

1.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表现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或者说,①系统对所有买入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序;系统对所有卖出有效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先后排序。②系统根据竞价规则自动确定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所有成交均以此价格成交;集合竞价的成交价的确定原则是,以此价格成交,能得到最大成交量。③系统依序逐步将排在前者的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即所有买委托限价低于卖委托的限价。未成交的委托排队等待成交。

2.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表现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或者说,对新进入的一个买入有效委托,若不能成交,则进入买委托队列排队等待成交;若能成交,即:其委托买入限价高于或等于卖委托队列的最低卖出价限价,则与卖委托队列顺序成交,其成交价格取卖方叫价。对新进入的一个卖出有效委托,若不能成交,则进入卖委托队列排队等待成交;若能成交,即:其委托卖出限价低于或等于买委托队列的最高买入限价,则与买委托队列顺序成交,其成交价格取买方叫价。这样循环往来,直到收市。

(十)结算制度

结算是指一笔证券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结算价款和交收证券的过程。

证券结算包括两个过程:清算和交割、交收。清算指的是在每一营业日中每个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给予轧抵,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交收指的是依据清算的结果实现证券与价款的收付,从而结束证券交易过程。

目前,我国实行T+0、T+1、T+3交收制度。其中,资金和权证实行“T+0”交易制度,即当日卖出证券的资金可以马上使用,当日买进(卖出)的权证可以当日卖出(买进)。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等实行“T+1”交收制度,即当日买进(卖出)的,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买进)。B股实行“T+3”交收制度,B股在达成交易后的第四个交易日完成资金和股份的正式交收。

(十一)开盘价和收盘价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收盘前最后三分钟用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价格作为收盘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十二)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对于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达到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交易所对其实施停牌(暂停交易)半天,并予以公告。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交易所可以对其他上市证券实施停牌或复牌(恢复交易)。证券停牌时,交易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上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但停牌前的申报可以撤销。深交所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申报,申报也可以撤销;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十三)除权与除息

1.上市证券分红送配的主要形式: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配股

(1)权益分派是指上市公司将当年的盈利分派给股东。权益分派有两种形式:向股东派发现金(派现或派息)和向股东派发股票(送股)。两者的区别是派现会使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减少,而送股不会减少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送股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总额和结构都没有发生变化,但总股本增大,每股净资产值降低,股东持有股数相应增加。

(2)公积金转增股本是指上市公司将资本公积(以前年度盈利中提取出来的资本公积金)折成股票送给股东,其结果与送股相同,但是两者也有区别:公积金转增股本是用以前年度的盈余增加股东的股数,送股是用当年的盈余增加股东的股数。

(3)配股是指上市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以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而向老股东配售该公司新发行的股票的行为。

2.除权除息处理

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证券分红送配的情况下,会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股权登记日是指在上市证券分红送配时规定的某一交易日,在这个交易日收盘时仍然持有该上市公司证券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此次分红送配的权利。对于配股来说,股东获得配股权利或得到配股权证,然后配股权证进行挂牌交易(目前,A股不进行权证交易),交易结束后,拥有此权利的股东在指定的缴款期内在券商处通过交易所按比例购买配股股份。若配股缴款期过后,股东没有进行配股,就视同该股东自动放弃配股权利。除权日(除息日)是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在此日和此日后买入该证券的投资者不能获得此次分红送配的权利。当天该证券的开盘价为除权报价,涨跌幅以除权报价为基础。在除权日,上市证券简称前往往加上DR、XD和DR等字样。XR表示当天除权;XD表示当天除息;RD表示当天即除权又除息。

除息价是指登记日收盘价减去每股股票应分得的现金红利,其公式为:

  除息价=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股票应分得现金红利

对于除权的证券来说,除权报价是指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格除去所含有的股权,其计算公式为:

  股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1+每股送股率)

若股票在分红时即有现金红利又有红股,则除权除息价为:

  除权价=(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每股应分的现金红利+配股率×配股价)÷(1+每股送股率+每股配股率)

除权日的开盘价不一定等于除权价,除权价仅是除权日开盘价的一个参考价格。当实际开盘价高于这一理论价格时,就称为填权,在册股东即可获利。反之,实际开盘价低于这一理论价格时,就称为贴权。填权和贴权是股票除权后的两种可能,它与整个市场的状况、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送配的比例等多种因素有关,并没有确定的规律可循,但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票通过送配以后除权,其单位价格下降,流动性进一步加强,上升的空间也相对增加。不过,这并不能让上市公司任意送配,它也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和国家有关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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