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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银行概述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3.1 中国投资银行概述13.1.1 中国投资银行的性质界定及种类划分1.中国投资银行的性质界定关于什么是中国的投资银行,中国有哪些投资银行等问题,目前在理论界仍然没有定论。若按这种观点界定投资银行,中国目前真正的投资银行业还没有完全形成。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上述兼营证券类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非常明确,均涉及投资银行的本质业务。

13.1 中国投资银行概述

13.1.1 中国投资银行的性质界定及种类划分

1.中国投资银行的性质界定

关于什么是中国的投资银行,中国有哪些投资银行等问题,目前在理论界仍然没有定论。纵观近年来研究中国投资银行的文献资料(包括教科书),对中国投资银行的性质定位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投资银行是一种专门从事特殊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专门的名称、章程、宗旨和独立的业务,这种机构与商业银行相对立,其业务商业银行不能做,其他机构也不能做。若按这种观点界定,要说中国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真正的投资银行,那只能是证券公司。因此,坚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中国的投资银行就是指中国的证券公司。

(2)认为投资银行只是一种特殊的业务,包括证券承销、并购策划、财务咨询等。这种业务可以由专门的机构去经营,也可以由其他金融机构兼营。坚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投资银行,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咨询公司等都主营或兼营上述业务,甚至中国的许多大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也设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并兼营投资银行相关业务。当然,这些专家学者同时认为,专门经营上述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均具有投资银行的性质。

(3)认为投资银行是一个特殊产业(即投行业),是一个金融领域中的主要从事企业并购策划和融资的高科技产业,与独立的(商业)银行业、保险业、基金业、信托业等相并列,甚至与纯粹的中国证券(经纪及自营)业也有着本质的差别。若按这种观点界定投资银行,中国目前真正的投资银行业还没有完全形成。

本书的编者坚持罗伯特·库恩的广义投资银行概念,并综合上述观点,认为投资银行是一个综合性行业,即区别于储贷业、基金业和保险业的另类金融机构,主要从事和资本市场证券业相关的业务。由于在中国市场上主营和兼营与资本市场证券业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很多种,因此,要将中国的投资银行界定清楚,还必须对其进行分类。

2.中国投资银行的种类划分

若按照其所从事的业务性质,我们可将中国的投资银行分为两大类,即主营证券类业务的投资银行和兼营证券类业务的投资银行。

第一类:主营证券类业务的投资银行。根据罗伯特·库恩对投资银行所下的第二种定义,即所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归为投资银行的范畴,我国的证券公司都符合投资银行的概念。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1)代理证券发行;(2)代理证券买卖或自营证券买卖;(3)兼并与收购业务;(4)研究及咨询业务;(5)资产管理业务;(6)其他服务,如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经批准还可以经营有价证券的代保管及代理,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等。根据我国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第119条的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分类颁发业务许可证。”

(1)综合类证券公司。我国《证券法》第129条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类业务包括:①证券经纪业务;②证券自营业务;③证券承销业务;④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

我国《证券法》第121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②主要营业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③有合格的交易设施和固定的经营场所;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2)经纪类证券公司。我国《证券法》第130条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经纪字样。

我国《证券法》第122条规定,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千万元;②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③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类:兼营证券类业务的投资银行。在我国,目前存在一些虽然不是证券公司,却兼营某些证券市场业务或以自筹资金投资于证券买卖业务的一些投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公司、金融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甚至还包括财务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的主营业务显然和证券公司有着本质差别,但其从事的某些业务却是广义投资银行的本质业务,如:①证券承销、资产管理、兼并收购、上市推介、融资投资;②财务咨询、公司理财、项目评估、融资租赁等。有的机构直接对证券类机构参股或给其融资,从事证券投资业务,成为名副其实的商人银行,或称“中国式”的投资银行。根据2003年12月27日颁布,2004年实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类机构被划归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范畴,其业务活动由中国银监会实施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释义”,上述兼营证券类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非常明确,均涉及投资银行的本质业务。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业务活动范围主要有:①追偿债务;②对所有收购的不良贷款所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③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④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与债券、股票承销;⑤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⑥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2)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各类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业务活动范围主要有:①受托经营资产信托业务;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③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④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⑤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⑥代理财产管理、运用与处分;⑦代保管业务;⑧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⑨以自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财务公司,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经营的业务活动范围主要有:①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②发行财务公司债券;③同业拆借;④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⑤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⑥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⑦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⑧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⑨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⑩向成员单位提供财务顾问、信用签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img35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img36境外外汇借款。

(4)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表明“金融租赁”字样。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的业务活动范围主要有:①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②经营性租赁业务;③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④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⑤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⑥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⑦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⑧向金融机构借款;⑨外汇借款;⑩同业拆借业务;img37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img38经济咨询和担保。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的上述四大类兼营证券类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截至2003年底,在我国分别有4家、72家、74家和12家。

13.1.2 中国投资银行的历史变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于经济的落后和证券业的不发达,中国几乎没有自己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1949年以后,高度集中统一的银行信用代替了多种信用形式和多种金融机构的格局,财政拨款代替了企业的股票、债券及其他形式的直接融资,中国的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难以得到规范发展,自然也就谈不上建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对外开放的发展方针,随着经济体制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政策的逐步推行,中国的金融市场逐步发展起来。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国债发行,到几年后银行系统的同业拆借,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企业股票的发行,到20世纪90年代初深沪两市建立后的股票上市交易,中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催生了中国投资银行的建立运营与逐步发展壮大。追溯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历史,大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1.20世纪80年代投资银行的起步阶段

1980年国务院下达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中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在此之后,工、农、中、建四大国家专业银行相继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隶属于银行内部的金融信托机构,即证券部。证券部后来独立出去,即形成了这些由银行控制的证券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各家银行总行均设立了信托投资公司及其所属的证券营业部。此外,各地方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也纷纷效仿,建立了地方性类似机构。这些机构是中国投资银行最早的雏形,其主要业务以代理国债发行与兑付为主。1986年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静安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专门的证券营业部,公开挂牌代理买卖股票,成为我国最早的证券商。1987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深圳九家金融机构合资,创办成立了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代理买卖“深发展”股票,成为中国第一家独立注册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这样,以银行业为主导,兼营部分证券业务的中国投资银行制度开始形成。

2.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投资银行的迅猛发展阶段

纵观世界各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壮大与证券市场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同样,中国投资银行的迅猛增长也得益于中国证券市场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快速发展。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和1991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挂牌营业,为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运营和迅猛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也为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最直接的推动力。从1992年初开始,伴随着中国股份制改革政策的大力推动,中国股市扩容速度加快,且正值广大投资者压抑已久的“投资饥渴症”爆发之际,单边的卖方市场形成。具有证券经营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单靠一级市场上的证券承销就可轻而易举地获取巨额收益,这种巨大的利益驱动促使各级银行机构、财政部门及其他事业单位在短期内竞相创办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中国投资银行的数目在短短的两至三年迅猛增长。据统计,截至1995年底,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仅信托投资公司就有393家,其中全国性公司24家,地方性公司369家;隶属于国有商业银行系统的185家,中央各部委和主管部门的15家,行业性公司的4家,省级政府部门的78家,地方政府部门的111家。另外,一些财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也加入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列。总计起来,截至1995年底,全国各类投资银行机构超过500家,各类证券营业部超过5000家。中国投资银行的发展规模达到了中国历史上的最高峰。

3.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投资银行的规范重组阶段

从199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奠定了中国银证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法律基础,同时也为中国投资银行的换代升级提供了契机。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业务,其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证券公司必须与之脱钩。经过依法整改,10余家商业银行及其下属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及全国一千多家证券业务部关停并转,一些大的投资银行如广发证券、君安证券、深圳国投等顺利实现了增资扩股;另一些实力强盛的投资银行如华夏证券、南方证券、申银证券、万国证券、海通证券等借机瓜分、收购了上百家证券营业部,一跃成为当时中国投行业的巨头。然而,不到一年(1996年),申银证券和万国证券合并,一时成为全国注册资本最大、拥有营业部最多的头号证券公司;再其后(1997年),联合证券和东方证券组建成立,其注册资本均为10亿元人民币,成为与前五名(申银万国、南方、国泰君安、华夏、海通)证券公司并驾齐驱的中国航母式投资银行。截至1997年底,中国内地具有专营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96家,具有兼营证券业务资格的机构330家。其中,信托投资公司245家,财务公司69家,融资租赁公司16家;加上各类证券营业部2000多家。虽然投资银行数目比1995年高峰期少了近20%,深沪两市交易席位比1995年高峰期少了近一半,但中国的投资银行却实现了真正的更新换代,从银证混业经营经过脱胎换骨,走向了独立自强的投资银行发展之路。

4.21世纪初投资银行的稳健发展阶段

1999年7月1日,随着《证券法》的出台和次年付诸实施,中国投资银行进入了稳健发展阶段。步入21世纪,中国证监会连续出台和实施了一系列规范证券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包括2001年下半年出台的《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审批规划》(征求意见稿),一直到2004年上半年相继出台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准则》,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的意见、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在2004年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付诸实施后,中国银监会也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兼营证券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如何加强规范运作和内控管理颁布了相应改革意见。随着证券管理法规制度的逐步完善,中国投资银行业将进一步踏上健康发展之路。

13.1.3 中国投资银行在市场经济转轨中的特殊作用

中国的投资银行发展至今,虽然只有短短的十数年时间,却显示了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跻身于中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直至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中国投资银行,除了具备国际投资银行固有的基本功能之外,在中国市场经济转轨中还将发挥特殊的巨大功能和作用。

1.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协调、稳定发展

受中国长达30年的计划经济体制运行惯性的制约,也受中国政府长期以来惯用行政手段调节市场这一弊端的影响,中国的证券市场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带上了畸形发展和政策调控的烙印,表现出结构不合理、调控难以市场化的突出特点,形成了“20世纪80年代国债市场单边运行,20世纪90年代股票价格巨幅振荡”的发展局面。自从中国的投资银行产生并不断规范发展以后,这种局面逐步有所改善。中国的投资银行在促进中国的证券市场协调、稳定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的投资银行是企业股票的唯一承销机构,也是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的主要承销机构之一。投资银行积极参与股票和债券的承销业务,一方面改变了长期以来由政府和人民银行确定国债发行价格,由发行公司和国家政策协调股票发行价格的不合理现象,形成了由投资银行竞价投标来决定证券发行价格的市场调节机制;另一方面也改变了国债一级市场发达、二级市场冷淡,而股票交易市场火爆、发行市场相对薄弱的不合理现象。投资银行对新发行证券的积极承销,促成了发行市场的顺利、健康发展,同时为交易市场的活跃和平稳运行奠定了基础。另外,中国证券市场上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份额过小,而国债与股票一统天下的局面也终将由于中国投资银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而得到改善。

其次,中国投资银行作为活跃在证券市场上的一个主要机构投资者,对于稳定中国证券市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实践证明,无论是在发行市场,还是交易市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都不可低估。一方面,投资银行运用自己强大的资金实力,在发行市场包销证券,保障证券发行市场的顺利运行;在交易市场上,替信用交易客户垫付资金,或直接吞吐证券、支持市场所需的正常交易量,同时平衡和调节了一、二级市场的资金与证券供需,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投资银行发起基金或管理基金,将小额投资者的闲散资金聚集起来,代客户进行组合投资,既发现了价格,又分散了风险,同时还提高了收益,对活跃和稳定证券交易自然起到了重要作用。近些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不断走向稳定、协调发展,这与中国现有投资银行的资金实力不断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开发得越来越多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最后,近些年来,中国投资银行的金融创新业务越来越多,包括金融资产管理、网上发行交易、投资理财咨询、市场研究服务等。一方面,投资银行通过金融创新,为市场提供越来越多的金融工具,有助于证券市场的投融资;另一方面,投资银行给证券投融资者提供充足的有价值信息,帮助他们进行有效投融资。这些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协调发展均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2.有利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展平等竞争

自从1981年中国实行财政拨款向银行贷款(“拨改贷”)转化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中国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基本来自银行贷款。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而且银行贷款软约束,可借新还旧,甚至长期拖欠不还。一方面造成了企业对银行的绝对依赖,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以贷牟私等不正之风的蔓延,国有商业银行“稳坐钓鱼台”,垄断经营现象长期难以改变。从另一角度看,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开发较慢,广大消费者的闲散剩余资本投资无门,只能存放于商业银行特别是毫无破产顾虑的国有商业银行,致使国有商业银行几乎垄断着全国90%以上的金融资源,这也是造成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经营、市场化进程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自从中国的证券市场有了长足发展,特别是中国的投资银行真正与国有商业银行脱钩以后(当然,非国有商业银行不断壮大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逐步被打破。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非国有金融机构平等竞争局面出现,而且其市场化改革步伐明显加快,这种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中国投资银行的快速成长。中国投资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实现平等竞争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投资银行以其优质的证券承销业务彻底打开了企业在市场直接融资的通道。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需求不再唯一依赖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一方面彻底打破了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贷方市场”,另一方面也构建了与之相抗衡的金融竞争力量,迫使国有商业银行改变“稳坐钓鱼台”的垄断经营方式和“官场作业风气”,努力开发新的投资渠道,将资金用到市场急需发展的项目上。从另一角度看,投资银行通过优质的证券经纪服务,帮助小额投资客户实现低风险、高收益的证券组合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也切断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财路”,小额投资者不再以在国有商业银行存款作为唯一的投资渠道(至于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仍然有增无减,这其中所存在的其他原因则另当别论),迫使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优化融资服务,开发新的融资工具和渠道,与其他金融机构“平分金融资源”;另一方面也迫使国有商业银行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加速信贷资金周转,通过降低经营成本来提高经营收益。这自然对国有商业银行真正加快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次,1998年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的国有投资银行相继建立,并成功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呆账贷款资产以后,经过灵活的金融资产经营(债转股、资产证券化、追偿余款等),在解除了长期压在国有企业肩上的负担,铺平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道路的基础上,一方面卸掉了长期以来戴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头上的“愁帽”,解除了它们的负担,帮助它们轻装上阵,大踏步走向商业化经营的轨道;另一方面也帮助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盘活了金融资产,缓解了它们资金来源减少的压力,降低了它们信贷经营的风险,无疑对它们提高经营收益也有明显的支持作用。

最后,由于投资银行参与金融市场上金融资源的瓜分,参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市场竞争,客观上对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经营局面、迫使它们积极寻求与投资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市场化的平等竞争,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3.有利于促进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完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后一项艰巨任务则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攻克这一最大堡垒的艰巨任务显然不能简单依靠传统的政府推动,历史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到了中国投资银行的肩上。中国投资银行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方面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标准重新构建和完善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经济主体。要实现这一转换,中心工作就是对现有国企进行资产重组,将其改制为上市公司。投资银行在国企改制中的资产重组活动中,最重要的作用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帮助企业完成财务重组和资本整合,使其符合上市条件,达到上市标准;二是帮助已上市的公司完善资本运营,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上述两个方面的工作全部在资本市场上完成。资产重组的形式很多,运作模式各异。按照重组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上市前的资产重组和上市后的资产重组。上市前的资产重组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律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投资银行在企业上市前的资产重组活动中主要是帮助企业搞好财务清查、资产评估、业务重组、资本整合;协助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重组的资产进行会计、审计、法律公证;帮助企业拟定上市公告和进行上市辅导,帮助企业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定价、定量和组织承销集团;甚至还要对证券的发行融资活动组织路演、宣传等。上市后的资产重组主要发生在上市公司采取战略转型或外部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过程中。而投资银行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兼并收购业务活动中,主要是帮助兼并或收购公司进行市场调查,选择目标公司;帮助兼并或收购公司拟定兼并或收购方案,并协助其与目标公司进行协议谈判和签订;同时也要帮助并购公司进行并购后的资产重组、投资企划、资本运营等;有时投资银行还要帮助目标公司谋划反并购策略和被并购后的利益保护方案。如果按照资产重组的具体操作模式来划分,资产重组又可分为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剥离、买壳借壳、并壳让壳、投资参股、增资扩股、股份回购、股份配售、吸收合并、收购兼并等模式(或方式)。无论哪一种操作模式,都离不开证券市场,更离不开投资银行从中提供中介服务,甚至投入资本。可见,投资银行在企业资产重组中的重要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其次,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另一重要任务就是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构建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体制。要实现这一企业体制转换,需要组建改制后公司的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设计股权制约机制和激励制度。投资银行在这一环节中的主要任务就是以中介商的身份帮助企业拟定改制方案,制定上市申请和上市公告,组建“三会”,承销股票发行;以独立董事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事务;以财务顾问的身份给公司出谋划策,组织资本运营等;特别是在涉及通过证券市场才能完成的公司融资、投资、参股、控股、代管代理等业务活动时,投资银行凭借其对证券市场的深入了解及对证券类业务的精湛操作技巧,发挥其服务功能。

最后,中国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承销、经纪甚至自营业务,对改变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的国有独资股份制公司或国有股占半数以上比例的股份制公司之股权结构,完成国有股减持和上市流通改革、实现此类公司股权结构优化,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4.有利于推动中国高科技产业的振兴

21世纪是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的时代,同时也是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科技极度发达的时代。中国在21世纪初完成市场经济转轨,实现经济腾飞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快速实现高新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但是,高新科技产业的振兴除了需要一支具备创新能力、创业气魄、奉献精神的高科技人才队伍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在我国,高科技人才并不缺乏,但资金问题却成为制约高科技产业振兴的一大因素。显然,高科技产业开发投入具有数额大、风险高的特点,商业银行不愿涉足,靠财政力量也不合适。唯一的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则是通过建立风险投资的市场化运作机制,西方经济发达国家都是通过投资银行参与来完成的。比如,美国投资银行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发了风险投资业务,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90%的高新科技企业是在投资银行风险投资业务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高新科技产业的高度发达成为推动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投资银行参与风险投资并不仅仅是为了达到用资金推动高新科技产业发展的目的,而其最大功能则是通过参与风险投资运作,建立一个市场化的风险投资运作机制。投资银行在风险投资运作中的主要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风险投资资金的筹集(或称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投资银行在风险投资业务中,第一步要做的就是风险投资项目的选择。投资银行凭借自己对产业市场的精深了解,选择具有发展潜力和前途的风险投资项目。项目一旦选定,下一步就是构造风险投资合约,即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向市场发行风险投资证券以筹集所需资金。投资银行凭借自己高超的证券承销技巧,短期内顺利完成证券销售,达到筹资的目的。

其次是风险投资资金的运作,即投资银行帮助风险投资企业组织资本运营,参与风险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监控,促使风险投资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完成高质量的成果,并为该成果向生产商品的转化创造条件。

最后是风险投资资本的退出。该环节是投资银行风险投资业务的关键环节,一般需要通过在证券一、二级市场上的运作来完成。投资银行的主要工作是促成风险投资企业上市,通过发行股票实现风险投资资金退出,或通过对风险投资企业的出售,即寻找收购公司,完成对风险投资企业的收购,实现风险投资资本的退出。在经济发达国家,风险投资的退出一般都是在创业板块市场(或称风险投资市场)上完成的。比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就是世界多国风险投资的创业企业广泛参与的一个非常活跃的国际市场。近年来,随着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建立和投入运营,中国投资银行将会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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