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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进行盈余分配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其称为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适当按照出资额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其称为盈余。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假设共3000千克)按11元/千克卖给市场,为了弥补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输、人工等费用,合作社会首先按10元/千克付钱给农民,同时按1元/千克留在合作社,共计3000元钱。假设年终经过核算所有费用合计为2000元,这样合作社就产生了1000元剩余(3000元-2000元)。这1000元剩余,就是成员的农产品出售所得扣除共同销售费用后的剩余,即合作社的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即可分配盈余=当年盈余-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如上,虽然当年的盈余为1000元,但如果合作社上一年有200元的亏损,那么在分配前就应当先扣除200元以弥补亏损。如果按照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规定需要提取200元作为公积金,那么当年的可分配盈余就只有600元(1000元-200元-200元)。

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实践中,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不同的情况大量存在。在我国农村资金比较缺乏,合作社资金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必须足够重视成员出资在合作社运作和获得盈余中的作用。适当按照出资额进行盈余分配,可以使出资多的成员获得较多的盈余,从而实现鼓励成员出资,壮大合作社资金实力的目的。此外,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也都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因素。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产生的财产应当归全体成员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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