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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的必要性分析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确立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对于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机制,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产权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意味着民办学校对其财产依法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即使在民办学校解散时,举办者或投资者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是完成民办学校转让与退出的制度前提。

确立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对于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机制,健全和完善民办学校产权及其相关法律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1.有利于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制度

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民办教育面临的一项共同任务。“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可以合理把握的预期。”[10]学校法人所有权宣示了民办学校法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而言,学校统一地行使其全部所有权权能,排除举办者或投资者对学校事务的不当干预,从而提高民办学校的办事效率;对内而言,法人所有权的界定为财产权各项权能的分解和实现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2.有利于民办学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

民办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地位的法人,要具备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民办学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集中体现为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意味着民办学校对其财产依法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即使在民办学校解散时,举办者或投资者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举办者或投资者(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一旦完成出资,就不能再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学校进行直接的干预,只能以股东的身份通过一定的机构(如董事会)表达自己的意思。其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也由现实所有转变为价值形态的“所有”,其基于出资的合法的权益并未受到影响,相反,却实现了举办者或投资者与民办学校的彻底分离,有利于民办学校独立法人地位的确立。

3.有利于规范民办学校各方利益主体的行为

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有利于克服人们对民办学校认识上的一些误区,如民办学校的财产就是私人的财产,就是共有者的财产,民办学校的财产在终结时全归举办者所有等认识误区。在赋予民办学校独立法人财产权的同时,宣示无论是政府、投资者还是举办者和管理者,他们一旦完成对民办学校的投资行为,即不能任意以“所有者”的身份行使所谓的“所有权”,只能按照法律、章程和合同的约束,规范各自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应当将自己的监管职能和投资职能分开,不能用行政手段非规范地干预民办学校的投资和发展,应当让民办学校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主地、规范地进行发展。投资者需要规范的行为是投资者在投资者大会上可以运用自己的权利选择经营管理者,但在日常生活中不能干涉管理者的日常管理行为,而管理者按照聘任合同行使管理权。这些制度和规范,构成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总之,只有在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的约束下,各方利益主体规范自己的行为,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权属问题方能实现,民办学校也才能够健康持续地发展。

4.有利于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转让与退出机制

“退出”是指主体因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出现而主动或被动地退出竞争市场的一种行为或状态。[11]随着民办教育竞争日趋激烈,办学风险日益加剧,民办学校不得不面临着重组甚至破产的境遇。民办学校法人所有权是完成民办学校转让与退出的制度前提。因为“所有权既是交易的前提,也是交易的结果。法律保护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一系列方法,如物权法定、客体特定、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对担保物权的保护等,不仅在于保障财产权,而且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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