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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辅助用房与房前屋后庭院用地等。当农户宅基地被征用时,对失去宅基地的农民应给予合理补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辅助用房与房前屋后庭院用地等。我国农村宅基地分布广、占地面积大,且近年来呈不断增长之势。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

1.严格宅基地管理。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控制超标准建房。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大,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使农村居住由零乱分散变为集中有序、由自然形态变为规划形态、由土地零散使用变为集约使用,有利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加强对“空心村”用地的改造,盘活用好农村现有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满足集体建设用地需要。

2.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作为一种重要土地资源,是国家为保护农民的利益和基本生活居住权利而实施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农民期望享有对宅基地更明确的财产权利。物权法明确了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性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就是要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当农户宅基地被征用时,对失去宅基地的农民应给予合理补偿。同时,要防止以扩大城镇非农建设用地来源为目的强行收回农民宅基地,损害农民宅基地权益。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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