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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优点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以刘学、谢富纪为代表的国内学者已经率先发现了技术合同在经济学层面的研究意义,相继提出了诸多具有一定深度的理论分析和比较新颖的思想,给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颇具价值的启示。他同时指出,交易费用还是决定技术合同支付方式的重要因素。

一、国内研究现状

总体上看,国内研究技术合同的经济学论著可谓凤毛麟角,从有限的一些文献材料来看,研究者的视角多集中于技术合同经济意义上的特征分析,或者偏重于对管理、政策、制度或者措施层面的问题予以泛泛讨论,对技术合同的理论、原理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少有触及,更回避了对技术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分析。这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推行仅仅二十余年,技术作为商品出现还是比较新生的事物,人们对技术成果、技术商品以及技术合同的认识都还比较模糊和混乱,加上观念转变的迟缓,导致了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

不过,以刘学、谢富纪为代表的国内学者已经率先发现了技术合同在经济学层面的研究意义,相继提出了诸多具有一定深度的理论分析和比较新颖的思想,给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颇具价值的启示。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技术合同经济学层面研究的现状和已有的成果做一个简要概括,从而有助于我们理清研究的思路和方向,同时在批判地借鉴他人理论成果的基础上,为后续的研究打下更加扎实的基础。

1.有关对技术合同经济特征的认识

刘学(2000)[11]比较全面地探讨了技术合同的特征,他指出,技术交易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承诺交易,而承诺是通过合约来体现和约束的,所以合约是技术交易的核心。同时,技术合同的最本质特征即不完全性,它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全合同,而且这种不完全性是由技术交易固有的信息非对称性、信息的不完全性、技术的公共物品属性、技术产权界定的复杂性、技术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签约成本等因素决定的。他认为,正是技术合同的不完全性和达成合约的高昂成本,极大限制了市场这种规制方式对技术成果转化的作用,从而价格的调节不能使技术市场出清。

2.关于技术合同供需双方决策方式以及价格-风险问题的研究

王建萍(1998)[12]借用微观经济学经典理论的均衡、最大值和效率的概念,对技术合同中技术需求方技术选择的最适度条件,技术提供给方成本最低的优化条件,以及供求双方的价格、风险均衡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了什么样的技术合同才是最有效率的。

第一,在需求方技术选择的适度条件方面,按照重要性程度依次为技术的预期收益率问题、技术的成熟度和技术合同失败概率问题(也即风险问题)、价格问题。根据风险、效用函数的关系推论:技术合同风险越高,需求方愿意支付的价款就越低。但按照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关系,约束的极值点即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点,就是需求方决策的最适度条件。

第二,在供给方的成本最优化条件方面,供给方的合同成本有两项:一是履行成本,二是供给方对需求方的损害赔偿金。技术的成熟度越高、越可靠,对技术合同的预防程度就越高,所需要投入的开发成本就越高。而且,技术开发的投入并非越多越经济,同样也必须考虑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关系,选择二者相等这一点的预防程度,总成本才是最低,合同效益最优。

第三,在价格-风险均衡问题上,由于我国技术市场的特殊情况,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市场优势偏于需求者一方,技术供给方承担着需求方在低价格下的高风险,导致技术合同的效益达不到最大值。因而,他认为,当且仅当技术需求方获得最适度的技术选择,技术供给方得到最低的合同履行成本,双方在竞争的市场中取得价格、风险的均衡时,技术合同是最有社会效率的。

3.关于对不同技术合同的交易成本问题分析

苏敬勤(1999)[13]的研究涉及技术合同的交易成本问题,他认为以技术合同形式产学研各方进行合作,这种模式之所以普遍受到各方关注,主要是因为交易成本小、交易双方合同标的清楚,双方责、权、利明晰,虽也存在履约风险,但在前期可采取措施予以防范使其降低到最低。刘学(2001)[14]也认为,交易成本的大小影响着技术市场的合同结构和交易方式,不同的合同谈判成本不同、交易成本不同,所需要的制度安排不同。因而各缔约方会通过选择不同的合同安排,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他同时指出,交易费用还是决定技术合同支付方式的重要因素。

4.关于技术合同的履行机制问题研究

刘学(2001)、谢富纪等(2006)[15]等看到,技术交易具有与一般商品交易不同的特点,其信息的不确定性、非对称性、履约业绩的不可观察性、不可证实性等,会导致道德风险或机会主义行为,加大履约难度,所以需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技术合同履行的环境和条件。他们都认为,要运用正规制约和非正规制约的双重力量才能提高技术合同的履约率。

二、国外研究现状

在技术合同的名词概念上,国外几乎没有像我国《合同法》中制定专门的技术合同的条款,也没有类似我国的技术合同概念和分类。在国外的其他法律或经济文献中,也很难找到关于技术合同的明确定义。澳大利亚学者玛格利特和伊恩(Margret&Ian,2002)这样描述技术合同:“知识产权把技术合同与其他合同区别开来。如果把技术合同看作是一个故事——即关于各方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故事——知识产权总是在故事中扮演一个角色。如果各参与方给予知识产权一个合适的角色,它将给人们带来丰厚的回报,而如果忽视它可能会受到伤害。”[16]

对于技术转移中的合同问题,我们发现,国外经常使用的是“许可合同”这一称呼。如布鲁斯·拉尔森和马格特·安德森(Bruce.Larson &Margot Anderson,1994)[17]指出,许可协议是进行技术和技术秘密转移的重要方式。作为一种有效合同,这种协议定义了供给者(许可者)与购买者(被许可者)之间交易的条款。他认为:与低程度固定支付相联系的高风险厌恶型购买者,降低了技术买方的创新水平。当创新尚处于预期的情况下,卖方通常获益更大,但创新属于意外的条件下,买方的获益更大,尽管只有极少的创新可能实现。

卡特拉克(Katrak,1988)[18]分析了包括固定支付以及基于收入或产量的特许使用金的许可协议是如何影响技术引进国家未来补充创新的动机的。根据卡特拉克的理论,技术引进国家应尝试谈判那些主要采用一次性总付的固定支付和较小的特许使用金形式的许可合同以刺激本国的创新。

综合以上国内外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来看,对技术合同的研究,要么着重从静态的角度考察技术合同的特征、功能等问题,要么单纯地依据边际收益与成本的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或者仅仅从技术许可这一形式去探讨交易者(个人、公司或国家)在技术转移或引进中的风险分担和抉择。总体上看,对技术合同的研究仍停留在相对单一、浅显和片面的问题上,缺乏系统、深入地剖析,尤其对技术合同与交易者的交易动机和行为决策之间的联系研究不足,没有从技术合同内在的经济本质上去考察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自然得出的结论也缺乏牢固的理论根基和广泛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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