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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农民合作社的经验和教训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810年美国诞生了第一家乳制品合作社,由此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壮大。基层的农协分为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对比“公司+农户”和日本农协、中国台湾农会的经验,不难看出,成立为农民服务的农民所有、农民治理、农民享有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三农”问题的出路。

1810年美国诞生了第一家乳制品合作社,由此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发展壮大。在农业领域,农民合作组织更是在一些发达国家成为农业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由于这些国家在合作组织的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值得我国在农民合作组织方面学习和借鉴。新型的农业合作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在欧美有上百年的历史,起初的目的是小生产者为了对付资本主义兼并实施的自卫经济联盟。根据国际合作联盟通过的决议,合作社要坚持:社员自愿参加、民主管理,社员参与经济活动,实行自主和自立,进行培训和教育,推进合作社之间合作,关注社区建设。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土地面积少,与欧美国家差别较大,所以我国在借鉴农业发展经验时应该更多地参考亚洲地区的成功经验,了解失败的教训。

(一)中国台湾农会

台湾农会是1950年由台湾当局聘请美国专家安德生教授设计建立的。而后使农会成为为农民服务的自治组织。其宗旨是: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发展农村经济。其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分为省、县、乡三级。每个行政区有一个农会组织。各级农会是独立法人,彼此之间相互合作,下级农会接受上级农会的指导,乡农会掌握庞大的经济和社会资源。

台湾农会兼具生产性、生态性、经济性、社会性、政治性、生活性等六大职能,是集经济、政治、服务于一体的组织[6]。是真正的农民自治组织。台湾农会在农业推广方面包括了农民权益和福利、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等三农问题的各个方面。比如教育培训农民掌握先进的农业种植技术;对农村青少年进行教育,使其掌握农业生产和经营能力,对于有志于农村建设的青年,农会还会推荐其进入大学深造,为三农的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还会对农村妇女进行家政培训,改善农村家庭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一样,分散的小农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没有风险抵御能力,农产品在加工、运输和销售途中被中间商牟利,农民和消费者都承担了高昂的费用。台湾农会针对这种情况,建立了农资和农产品统一供销体系。比如和厂家直接联系为农民提供便利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为农产品统一进行加工,运输和销售;而且还会帮一些农产品进行策划、包装、创立品牌。这样农民享有了农产品的全部利润,还可以创立自己的品牌,收获更多的利益。

资金方面,台湾农会有专门的信用部,向会员、社会团体、公益团体等吸收存款,并只能向会员发放贷款

台湾农会通过农业推广、农资和农产品供销等业务,把一家家的农业生产与市场经济社会连接起来,促进了农业生产、维护了农民的利益、推动了台湾农村的发展建设。

(二)日本农协

日本国土面积小,人口众多,根据2000年的统计,日本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7公顷,90%以上的农户耕地面积在5公顷以下。特别是在二战以后,虽然农业技术和机械化水平提高,日本政府和一部分农户开始寻求扩大经营规模,但是一直没有理想的效果。后来,日本按照美国的模式新成立了农业合作社联合会,主要作用是推广农业技术和提供农业服务。日本农协分为全国、县和基层三级。坚持自愿加入、民主管理和生产协作的原则。

基层的农协分为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综合农协服务包括:农资销售、农业技术指导和信息发布、农产品深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专业农协为从事特定农业生产的农民提供服务。日本农协提供的服务可以满足农民所有的需求。包括农业生产指导,通过专业的农业服务人员根据农户的资金、土地和劳动力情况制定长期经营计划,帮助农户提高技术水平,帮助农户解决实际问题等;农业生产资料统一采购,减少农户在流通环节的成本,保证质量和价格;对农产品提供加工、包装、运输、储存和销售的服务,帮助农户实现农产品价值,最大限度地增加农民收入;日本农协还拥有独立的商业银行,其存款利率高,吸收农民存款,贷款利率低,为农民提供大部分的贷款需求。日本农协的保险业务发达,由于日本灾害较多,农协通过建立风险基金来提供保险服务,通过会员间的互相帮助抵御各种风险。

在日本,农协就是农民的命根子,不仅是为农民提供服务的经济组织,更是代表农民利益的政治性组织。通过农协的努力,日本的农民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这一点从商场里日本进口苹果高昂的价格就可以看出。

(三)菲律宾的“公司+农户”的失败经验

20世纪60年代,菲律宾政局腐败、社会动荡、经济衰退,农业发展道路的选择是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受到美国的影响,菲律宾政府认为,只有依靠资本下乡改造小农经济,才能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于是大力推广“公司+农户”的农业发展战略。最终导致跨国企业和本国的大企业控制了农资销售、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农村的保险和金融服务等领域。而农民仅仅能够获得农产品种植的收入,而由于机械化的发展,企业资本家不再需要大量的农民,大量失地农民涌向城市,使农民问题转化成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在“公司+农户”模式下,企业处于支配地位,因其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可以将成本和风险转嫁给农民。企业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是代表农民,为农民谋利益的,单个的农民与公司合作,被压榨是很正常的。而政府通过公司给予农民的优惠政策也只会让公司更加获利。企业控制了农产品的加工、运输和销售,让农民职能获取农业产业链中利润最微薄的生产收入,一旦土地私有化,企业就可以吞并大量的土地,让农民迅速大规模破产。所以“公司+农户”的模式本身存在缺陷,无法改变农民的收入。

对比这些国家农业发展可以看出,众多分散的农民必须被组织起来。对比“公司+农户”和日本农协、中国台湾农会的经验,不难看出,成立为农民服务的农民所有、农民治理、农民享有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三农”问题的出路。首先,要农民自愿,主体是农民。其次,要政府的参与要协助,而不是一统独大,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运作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再次,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农民服务,从农资购买到农产品销售要将一些利润留给农民,这样就可以促使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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