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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投标人

时间:2022-07-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招标投标法概述招标投标是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一)招标方式我国法律把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一、招标投标法概述

招标投标是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招标和投标是交易活动中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招标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另外,凡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交易的项目,当事人可自己决定是否采取招标方式。

(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是指招标投标的程序应有透明度。公平,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公正,是指所有的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无论是投标人和招标人都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

(三)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管理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二、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邀请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要约邀请以吸引其投标的意思表示。

(一)招标方式

我国法律把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有以下特征:(1)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2)公开投标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有以下特征:(1)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2)邀请投标的对象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招标程序

1.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审查招标人资格

由于招标项目一般都是大中型建设项目、“交钥匙”项目和技术复杂的项目,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以及避免招标工作上的财力和时间的浪费,法律允许招标人要求潜在的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3.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投标是一种法律上的要约行为,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

(一)投标人与投标资格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投标人不得从事的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

(一)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公开启封揭晓。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评标

评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它是指对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选出最佳投标、确定中标人的过程。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在中标人确定前,法律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事先就投标价额、投标方案等投标实质性内容谈判。同时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在对所有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审查以后,认为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出现废标的情况下,招标人应该重新招标。

(三)中标

1.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履行合同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4.中标无效的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中标无效,且违法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1)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影响中标结果的;(2)招标人向他人泄密影响中标结果的;(3)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用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招标人就投标的实质性内容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6)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7)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中标人非法分包的。

五、法律责任

(一)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招标人违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招标人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密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第四,招标人向他人泄密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违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中标人违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几下几种情形:

第一,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中标人和招标人背离投标规则,不订立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订立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第三,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赔偿超过部分;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该规定。

(四)其他违法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限制和排斥正常投标竞争或者妨碍招标人招标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泄密的,处以警告、没收财物、罚款、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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