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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的组织制度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最主要、最典型的中央银行制度形式。实行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成员国一般在地域上相邻,经济状况比较接近而且联系密切。欧洲中央银行具有法人资格,可在各成员国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处理其动产和不动产,并参与有关的法律事务活动。欧盟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的分行,负责执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

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乃至国家政体各不相同,造成了各国中央银行制度在类型、资本结构、组织结构设置方面存在很多差异。

一、中央银行制度的组织形态

(一)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System of Single Central Bank)是指国家只设立一家中央银行机构,并由其专门行使中央银行全部职能的制度。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最主要、最典型的中央银行制度形式。这种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在组织机构设置上,由于受各国的政治体制的影响,又分为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和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1.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它是指国家只设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全面行使中央银行的权力和履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责。其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总行一般设在首都或经济金融中心城市,至于是否设置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多少,则取决于该国的国土面积、经济结构和信用发达程度等。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具有权力集中、职能完善、决策迅速、组织机构齐全等特点,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采取这种组织形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有英国、法国、日本和瑞典等国家。我国自1983年中央银行正式行使职能时起,即采用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在全国各地设有中央银行分支机构。

2.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

它是指中央银行体系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组成,按规定分别行使金融管理权。中央级机构享有最高决策和管理权,地方级机构受中央级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是,在它们各自的辖区内有较大的独立性。这些机构共同组成一国中央银行体系,共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这种体制下中央银行的特点是:权力和职能相对分散,分支机构不多。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多采用这种中央银行体制,如美国、德国等。美国的中央银行即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在联邦一级设立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和联邦顾问委员会;在地方一级,美国全国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共设立12家联邦储备银行和25家分行。

(二)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Compound Central Bank System)是指一个国家不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而是由一家大银行集中央银行职能和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银行体制。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主要存在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如苏联、1990年以前的东欧国家, 1983年以前的中国也实行过这种中央银行制度。

(三)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System of Semi-central Bank)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设立完整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是由政府授权专门机构行使中央银行的某些职能,并授权由一个或几个商业银行行使中央银行其他职能的金融制度。其特点是准中央银行一般只发行货币,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提供最后贷款援助和资金清算。实行这种体制的一般是一些经济开放程度高的小国或地区,如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等。以中国香港为例,中国香港设有金融管理局,负责行使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支付清算体系管理职能,货币发行则由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共同负责,辅币则由香港政府自己发行,票据清算由汇丰银行负责。此外,斐济、马尔代夫、利比里亚、莱索托、伯利兹等国也都实行各具特色的准中央银行制度。

(四)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System of Cross-border Central Bank)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独立的国家在一定区域内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在成员国内发行统一货币,制定和执行共同的货币政策以及有关成员国政府一致决定授权的事项。实行跨国中央银行制度的成员国一般在地域上相邻,经济状况比较接近而且联系密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地域相邻且货币都与某一发达国家的货币挂钩的发展中国家获得独立后,便在原来的殖民主义货币区基础上建立了新的货币联盟,组建了区域性的中央银行,即跨国中央银行。其根本任务就是协调并推动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避免通货膨胀以及汇率风险,以促进地域经济发展。而各成员国除了设有作为执行机构的二级中央银行机构外,并没有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目前,由贝宁、科特迪瓦、布基纳法索、马里、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和毛里塔尼亚等八国组成的西非货币联盟所设的西非国家中央银行,由喀麦隆、乍得、刚果、加蓬和中非共和国组成的中非货币联盟所设的中非国家银行以及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属于此类中央银行。

此外,一些发达国家为了联合起来争取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的有利地位,由区域经济一体化走向货币一体化。如欧洲中央银行(European Central Bank,ECB),成立于1998年6月,行址设在德国金融中心法兰克福。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欧洲中央银行本身;二是欧盟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欧洲中央银行具有法人资格,可在各成员国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处理其动产和不动产,并参与有关的法律事务活动。欧洲中央银行由理事会和董事会组成,它们发行共同的货币——欧元,负责制定欧元区内所有国家统一的货币政策,以维持欧元地区内的币值稳定为主要目标。欧盟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的分行,负责执行欧洲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欧洲中央银行的成立,标志着欧盟国家的一体化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

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是指作为中央银行营业基础的资本金是怎样构成的,换句话说,是指中央银行资本的所有制形式。世界各国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可以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国家所有制形式

国家所有制中央银行是指所有资本属于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国家所有制形式。国家所有制的中央银行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形成:一种是原先属于私人性质的,后经过国有化将私人资本收归国有。这种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所成立的中央银行,如英格兰银行、法兰西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等。第二种是成立之初就是由国家全额投资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成立的中央银行多属此种。当然,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央银行国有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二)私人所有制形式

私人所有制中央银行,是指所有资本属于私人所有的中央银行,其资本全部由私人股东投入,经政府授权执行央行职能。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全美12个联邦储备银行的股本全部由各自的会员银行认购,会员银行必须按实收资本和公积金的6%认购所参加的联邦银行的股份。意大利银行的股份由储蓄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公营信贷机构等持有,也属此类型。

(三)公私股份混合所有制形式

这类资本所有制形式,是指中央银行的资本金一部分为国家所有,一部分为私人所有,而国家资本所占比例一般在50%以上。如日本银行,国家资本占55%;墨西哥中央银行,国家资本持股53%。此外,瑞士中央银行的股本的58%由州政府和州银行持有,其余由私人持有,其联邦政府不持股,属于此类型中的特殊情况。

实行混合所有制的中央银行,其私人股东在行使权利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唯一的权利是按法律规定每年领取最高股息,无经营决策权,未经同意不得任意转让股份等,以保证国家对中央银行的控制。

(四)无资本金形式

无资本金形式是指中央银行成立之初,根本没有资本金,而是由国家授权其执行中央银行职能。中央银行业务中所运用的资金,主要是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流通中的货币。1950年,韩国银行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5亿韩元,全部由政府出资。1962年,《韩国银行法》的修改使韩国银行成为“无资本的特殊法人”。该行每年的净利润按规定留存准备之后,全部汇入政府的“总收入账户”。会计年度中如发生亏损,首先用提存的准备金弥补,不足部分由政府的支出账户划拨。

(五)多国共有资本金形式

这种资本结构主要存在于跨国中央银行制度中,共同组建中央银行的各成员国按照一定比例认缴中央银行资本,各国以认缴比例拥有对中央银行的所有权。比如,欧洲中央银行的资本是由所有欧元区成员国按其人口和国内生产总值的大小向欧洲中央银行认购的。

中央银行的资本结构无论属于哪种类型,都不会对其性质和地位产生影响。因此,当今中央银行的资本金所有权问题已经逐渐被人们淡化。

三、中央银行的权力结构

中央银行的权力包括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个方面。这三权在不同国家的设置存在一定的差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由一个机构统一行使

这种权力分配结构是由中央银行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时负责各项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实行这种权力结构的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邦储备委员会(即联邦储备理事会),由7人组成。这7名理事全部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批准,任期为14年,每2年离任1人。理事会的正副主席由总统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一次。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规章制度,决定联邦储备银行的建立与撤并,决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负责审查联邦储备银行与有关金融组织的财务报表,监督银行券的发行和联邦储备银行的业务活动。联邦储备委员会职能的具体实施,是由联邦储备体系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决策和业务领导机关——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来完成的。它专门负责制定实施公开市场业务,指导货币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由于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12位委员中,理事会的7名理事为当然委员,主席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即理事会主席)兼任。因此,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实际上是统一于一个机构——联邦储备委员会的。

(二)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执行

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分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行使权力。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它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最高执行机构是日本银行理事会。

法兰西银行是法国的中央银行,它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别由三个机构行使。这三个机构分别是:最高决策机构——国家信贷委员会;最高执行机构——法兰西银行理事会;监督机构——银行管理委员会。

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其权力结构由三个机构组成:最高决策机构——德意志联邦银行委员会;最高执行机构——联邦银行董事会;监督机构——联邦银行监督局。

中央银行的最高权力是合并由一个机构来行使,还是分立由几个机构来行使,主要是由各国中央银行的传统决定的,对中央银行行使其职能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四、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

中央银行的内部组织结构是指其内部设置的一些具体的职能部门,它们各自承担中央银行某一方面的工作,共同完成中央银行所担负的任务、职能、业务和金融监督。尽管各国中央银行的内部机构设置数量不等,名称亦有差别,但总体来看,大都包括如下几种部门:①宏观调控措施实施部门,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货币金融政策主任办公室、英格兰银行的经济研究局、日本银行的金融研究局和调查统计局等;②公共服务部门,如英格兰银行的公司服务部、美联储的服务部、日本银行的总务局等;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如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督局、美联储的银行监督管理部与审计官办公室等;④调查研究机构;⑤日常事务管理机构;⑥法律机构等。

五、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置

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全面行使职能和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组织保证。一般是根据一国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中央银行自身发挥作用的要求而设置的,主要有三种设置原则:

(一)根据区域经济的状况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

中央银行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考虑全国范围内不同地区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信用制度完备程度。因为,一般来说,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受经济发展区域性的影响,在一个国家不同地区之间也是不平衡的。金融业发展水平高的地区,金融活动频繁,金融衍生工具发展较快,就需要设立层次高、规模大的分支机构。相反,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区域,就可以设立层次低、规模小的分支机构,而不是单纯根据国家的行政区划来设立分支机构。按照这种原则设立的分支机构,能够反映金融业和经济发展水平间的关系,减小地方政府对中央银行业务的干预,有利于保障中央银行的独立性。现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分支机构都是按照这种原则设立的。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将全国50个州按经济发展需要,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在每个区的中心城市设立一个联邦储备银行,多数联邦储备银行又根据业务经营需要,在区内设立分行。英格兰银行的分支机构也是按经济区域设置的,在5个中心城市设立区域分行,在3个城市设立代表处。

(二)根据国家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

按照这种原则设立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强调分支机构和国家行政区划之间的对应,分支机构的业务和管理范围就是行政区划的范围。简单地说就是,政府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设立相应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有什么级别的政府部门,就有什么层次的中央银行分支机构。这种模式一般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苏联、东欧国家基本上采取此种模式。我国中央银行在1998年以前也采取这种方式。

(三)以经济区域为主,兼顾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

这种方式一般是按经济区域设置分行,而分行之下的机构设置则考虑行政区划,并尽量与行政区划相一致。采用这种方式的主要有日本、意大利等国中央银行。如日本银行把全国47个都、道、府、县划分为33个业务区,每区设立一个分行,分行以下的机构设置则更多地考虑按行政区划。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以后的分支机构设置就属于这种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人民银行是根据行政区划原则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1998年11月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实施新的管理体制,撤销了省级分行。根据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9个大区分行和两个营业管理部,即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和天津、上海、济南、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及西安9家分行,同时,在分行下设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改革后地方政府对货币政策的干预明显减少,初步有了按经济区划设置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经验。

阅读材料10-3

金融稳定委员会

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履行部分“全球央行”职能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于2009年6月26日在瑞士成立。具体职能包括:评估全球金融系统脆弱性,监督各国改进行动;促进各国监管机构合作和信息交换;对各国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提供建议等。

目前,该委员会的成员机构包括20多个国家的央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以及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中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均为该委员会的成员机构。金融稳定委员会的职能十分广泛,主要包括评估国际金融体系运作中的风险,促进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协调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制定国际性危机的应急预案等。自从2009年4月以来,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在会计标准制定、强化银行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针对对冲基金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伦敦金融峰会提出的一系列倡议将于2009年年底付诸实施。金融稳定委员会将建立一套新机制,确保国际金融监管体制达到更高标准。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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