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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的农民合作社思想

时间:2022-07-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列宁的合作社思想是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并立足于俄国小农占多数、经济文化落后的国情基础之上,逐步发展起来的。[33]此时,列宁认为合作社不仅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而且也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40]列宁对壮大和发展农民合作社条件的阐述,即便是今天看来对于我们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列宁的合作社思想是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并立足于俄国小农占多数、经济文化落后的国情基础之上,逐步发展起来的。结合俄国十月革命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列宁对合作社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不断修正的动态过程。为了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耕制在当时的俄国毫无疑问是行不通的,通过总结失败的经验教训,列宁在新经济政策实施过程中对合作社进行了重新的认识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民合作社理论。这一理论的最终完成,不仅为俄国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找到了一条新的道路,而且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农村集体经济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3.1.2.1农民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上,列宁经历了一个资本主义性质→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社会主义性质的认识过程。

在十月革命前及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初期,列宁认为合作社是资本主义社会遗留的产物,其包含了诸多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发展这样的合作社是与建设社会主义相违背的,从合作社的组成成分看其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列宁认为这种合作社如果“有自由,有权利,就等于资本主义有自由,有权利。无视这一明显的真理,便是干蠢事或犯罪。”[30]于是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主张采用农业集体化的共耕制,其中“农业公社”、“劳动组合”、“共耕社”是三种主要的组织形式,但是由于共耕制严重脱离俄国实际及农村现实状况,所以收效甚微,成了有名无实的组织,“处于名副其实的养老院的可怜状态”。

列宁利用“新经济政策”纠正其错误,对农民合作社的认识也发生了重大改变,认为合作社是联结小农和国家的重要纽带,也是组织农民促进其参加社会化生产的重要形式,其性质类似于国家资本主义。正如列宁在《论粮食税》中指出的:“合作社也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形式。”[31]虽然此时合作社还不是社会主义性质,但是其也不再是单纯的资本主义性质。

随着实践的发展很快又使列宁对农民合作社性质的认识产生了新的变化,“在私人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集体企业,后者是私人企业。在国家资本主义下,合作企业与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首先是私人企业,其次是集体企业。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如果它占用的土地和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即属于工人阶级的。”[32]“对我们来说,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33]此时,列宁认为合作社不仅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而且也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也就是说,合作社本身具有二重性即私人性与集体性,但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由广大农民组成的合作社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组织,其集体性占据主导地位,因而是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

通过对农民合作社性质的正确界定,列宁实际上已经认识到了合作社对俄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重要意义,已不再将其视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而是作为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存在,这也恰恰就是合作社对俄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战略意义。这一重要思想在斯大林执政时期遭到了忽视,从而使俄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偏离了列宁所设想的轨道,带来了一系列严重问题。

3.1.2.2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的条件

既然农民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也是俄国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手段,那么该如何促进其发展壮大呢?列宁为此阐述了如下几个条件:首先,需要从认识上明确发展农民合作社是一个长期性工作,既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靠强制命令方式迅速实现。“我国有千百万个体农户,分散在偏僻的农村。要想用某种快速的办法,下个命令从外边从旁边去强迫它改造,那是完全荒谬的。我们十分清楚,要想影响千百万小农经济,只能采取谨慎地逐步地办法,只能靠成功的实际例子,因为农民非常实际,固守老一套的经营方法,要使他们进行某种重大改变,单靠忠告和书本知识是不行的。”[34]因此,改造小农让其参加合作社,只能通过成功范例引导,在利益诱导的基础上让其自愿加入,不能急于求成采用行政、法律手段人为推进。“奖励参加合作社流转的农民,这种方式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应当检查农民参加的情况,检查参加的自觉性及其质量——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35]

其次,国家应给予合作社扶持帮助。这是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帮助合作社思想的继承,鉴于俄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建成和推广农民合作社需要很长时间,而农民合作社又意义重大,因此就需要国家在资金及政策上给予支持。“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只有在一定的财政支持下才会发生……目前我们应该特别加以支持的社会制度就是合作制度。”[36]“在经济、财政、银行方面给合作社以种种优惠”,同时“应善于找出我们对合作化的‘奖励方式’(和奖励条件),找出我们能用来充分帮助合作社的奖励方式,找出我们能用来培养出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奖励方式。”[37]也就是说,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不应仅仅停留在行政措施和口号宣传上,而应该是“名副其实的支持”。

再次,提高农民的教育文化水平是实现农民合作社目标的前提。农民合作社作为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途径,其能否实现的关键是农民文明程度的提高,因为作为文盲的农民既不会成为“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也无法适应社会主义的农业现代化生产。“没有整个的文化革命,要完全的合作化是不可能的”[38],“如果不经过这一历史时代,不做到人人识字,没有足够的见识,没有充分教会居民读书看报……我们就达不到自己的目的”。[39]“这种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就其经济目的来说,就是合作化”。[40]

列宁对壮大和发展农民合作社条件的阐述,即便是今天看来对于我们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忽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长期性,就会导致人为提升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进步;忽视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帮助支持,就会使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缺失外在保障;忽视农民的现代化就不会有农业现代化。

3.1.2.3农民合作社形式的多样化

在农民合作社实践化的过程中,列宁对俄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阶段及特点也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他认为合作社的发展在不同的客观环境下会受到不同影响,因此合作社的具体经营方式不可以也不应该拘泥于一种固定模式,应该多种多样。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小农利用多种渠道与社会大生产、大工业相连,在发展商品经济的同时,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种多样性体现在:

首先,可根据社会实践的不同环节组建不同类型的农民合作社,以适应社会主义农村的经济建设,既可以有生产环节的合作社,也可以有流通环节的合作社。针对俄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列宁选择了优先发展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在条件成熟例如生产力发展并且农民文化水平、集体觉悟得到广泛提高,具有了管理集体经济的本领时,再逐步引导到生产环节的合作社。之所以有一个渐进过程,原因在于,“流通环节的合作社集体化程度不高,尊重和维护了农民的私人财产权,既对农民有利也易于被农民所接受,激发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实现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的紧密联结,最终完成农业、农村、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41]其次,即使是流通环节的合作社也可以有多种类型,如消费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这些不同类型的流通环节的合作社在入社时只需缴纳少量入社费和股金,既在农民承受力范围内又可保留农民习惯的经营方式,从而使其可以积极地利用合作社进行对自己有利的购销活动,降低生产、交换中的各种费用,增加收入。

列宁虽然认为农民合作社可以具有多种形式,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围绕的目的却是同一的即合作社必须以关心和体现农民利益为基础,将农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有机结合。“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对个人利益的关心上面。”[42]“否则,你们就不能达到共产主义。否则,你们就不能把千百万人引向共产主义。现实生活这样告诉我们,革命发展的客观进程这样告诉我们。”[43]“我们不应该指望直接采用共产主义的过渡办法。必须以同农民个人利益的结合为基础。”[44]“在采用尽可能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方面,这种合作社具有多么重大的意义。”[45]这种重大意义体现在多样化的合作社形式一方面通过与国家签订合同,使分散小农在生产、交换时有了一定的计划性,既可排除私人资本对市场的操纵,也可以保障国家所需工业原料和农民所需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促进国家、农民利益的改善提高。另一方面,国家也可以利用各种经济杠杆对合作社进行间接调节,从而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的整个体系,使其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成分。合作社不去触动农民的私人财产权,并让其个人所有权利益在集体利益中得到充分体现,虽然表面看上去是私有小农的加入,但实际上这种私有性在合作社集体中已不占主导地位,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条件下,国家掌握了主要的生产资料,并且合作社内部集体支配及积累资金的出现,社员之间平等互利的关系等均使得农民合作社具有集体经济性质,并且是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

综上所述,列宁的合作社理论既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农村集体经济思想的继承也是对其的发展。这种继承体现在:他们都认识到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对于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从小农经济迈向社会大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他们都认为在建设合作社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强调国家帮助,最重要的是在集体经济中体现和保障农民利益。但毕竟俄国的实际状况与马克思、恩格斯当初所设想的相比是有所不同的。列宁告诉全党:“如果原先的道路在当前这个时期证明不合适,走不通,就选择另一条道路来达到我们的目的。”[46]所以,俄国可以先建立“带有小农占多数造成的种种特点的社会主义。”[47]因此,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发展体现在:合作社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是通过合作社达到限制以至最终消灭商品经济的目的。而列宁则认为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也不应该消灭商品经济,从而其合作社是沿着繁荣商品经济的方向发展的。另外,马克思和恩格斯所主张建立的合作社是农业生产领域的合作社,而列宁所建立的农民合作社是首先从流通领域开始的,等条件成熟后再发展为生产领域的合作社,这更加符合俄国的实际。而且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是存在于过渡时期的,虽然过渡时期可能很长。但在列宁那里,合作社本身已经成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了。正如列宁所说:“我以为实践比世界上任何理论上的争论更重要。”[48]坚持真理而又不拘泥于教条,一切从实际出发,列宁的农民合作社思想及其研究的方法论对于我国今天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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